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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糾紛仲裁案例(國際貿易出現糾紛在哪里仲裁)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3 18:04:49【】8人已围观

简介國際商事仲裁案例法律主觀:仲裁存在的意義是為了這個社會的發展,為了經濟的發展,為了商業界的發展。一、國際商事仲裁的承認與執行國際商事仲裁的承認與執行是指法院或其它法定的有權機關,承認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

國際商事仲裁案例

法律主觀:

仲裁存在的意義是為了這個社會的發展,為了經濟的發展,為了商業界的發展。一、國際商事仲裁的承認與執行國際商事仲裁的承認與執行是指法院或其它法定的有權機關,承認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終局約束力并對不自覺執行的一方經申請予以強制執行的制度。國際商事仲裁作出后,在最理想的狀況下,是當事人自動履行裁決結果。原則上當事人雙方同意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那么對于裁決結果就應該心悅誠服才是。但有些當事人在不利的裁決作出之后,會有所不平,甚至不自動履行該裁決。而在非裁決地國執行該裁決,更是困難。裁決一作出,仲裁的責任已盡,其也沒有權利去執行該裁決,而要持裁決到裁決地國以外的國家來執行該裁決。必須要依靠外國的權利,所以必然會產生許多復雜的問題。國際間仲裁的承認與執行是一個重要的議題。我們對國際間仲裁的相互承認與執行及相關的規定有了深入的了解,將有助于我們在處理國際商事糾紛中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對我國處理區際間的商事仲裁相關問題,并可借鑒。二、國內仲裁裁決有哪些類型1、先行裁決先行裁決是指在仲裁程序進行過程中,仲裁庭就已經查清的部分事實所作出的裁決。仲裁法第55條規定: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2、最終裁決最終裁決即通常意義上的仲裁裁決,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就當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爭議事項作出的終局性判定。3、缺席裁決缺席裁決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下作出的裁決。4、合意裁決合意裁決即仲裁庭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作出的仲裁裁決,它即包括根據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包括根據經仲裁庭調解雙方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三、國內仲裁時效的類型有哪些仲裁時效是指權利人向仲裁機構請求其保護其權利的法定期限,即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行使權利,即喪失提請仲裁以保護其權益的權利。根據仲裁時效適用范圍的不同,仲裁時效可以分為普通仲裁時效和特殊仲裁時效兩種。1、普仲裁時效又稱為一般仲裁時效通,是指一般民事、經濟糾紛普遍適用的仲裁時效。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2、特殊仲裁時效即法律、法規對某些民事、經濟糾紛的仲裁時效作出特別規定,這些民事、經濟糾紛只能適用這種特殊仲裁時效,而不能適用普通仲裁時效。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能給大家解答疑問。他們一天24小時在線,能隨時為大家解答法律疑惑。

法律客觀:

國際商會仲裁院設立于1928年,總部在巴黎。為國際商會常設仲裁機構。該仲裁院為目前世界上提供國際經貿仲裁服務較多、具有重大影響的國際經濟仲裁機構。解決投資爭議的國際中心(ICSID)該機構專門為解決國家契約———國家與外國私人投資者簽訂的“特許協議”或“經濟開發協議”所產生的爭議問題而設。該中心為專門性國際組織,具有國際法人地位。ICSID與世界銀行關系密切。ICSID仲裁為完全自治的管轄體制,不受制于內國法律和內國法院。在該體制中,締約國對本國國民和另一締約國根據公約已同意交付仲裁的協議不得給予外交保護或提出國際要求。內國法院僅限于為ICSID裁決提供便利和給予司法協助。瑞典斯德哥爾摩仲裁院(theArbitrationInstituteoftheStockholmChamberofCommerce)成立于1917年。為斯德哥爾摩商會內部機構,但在職能上獨立。瑞典中立國的地位,為其公平性提供了很好的保障,瑞典斯德哥爾摩仲裁院享有很好的國際聲譽。該院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有業務聯系。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促進委員會建議,我國當事人在選擇第三國仲裁機構時,可優先考慮該仲裁院。美國仲裁協會(AmericanArbitrationAssociation)為美國主要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于1926年設立,總部在紐約,在全國主要城市設有24家分會。為獨立的非營利性民間組織。該協會受理的案件多數為美國當事人與外國當事人之間的爭議。香港國際仲裁中心(theHongKongInternationalArbitrationCenter)1985年設立,該中心為受限制擔保并按香港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的民間非營利性公司。受理香港區內仲裁案件和國際商事仲裁案件。該中心無自己的國際商事仲裁規則。實踐中,依《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進行操作。英國倫敦國際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為英國最有國際影響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由倫敦市政府、倫敦商會和女王特許仲裁協會共同組成的聯合委員會管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hineseInternationalE買粉絲nomicandTradeArbitrationCommission)成立于1956年4月。前身為“對外貿易仲裁會”及“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總部設在北京。上海及深圳設有分會。2000年,該委員會啟用了一個新名稱: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CIETAC于2000年9月5日通過了新仲裁規則,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受案范圍目前為一切國內、國際仲裁。目前,該仲裁委員會受案數量居世界第一位。在國際上享有較高聲譽。

國際商事仲裁的案例分析(各位高手們謝謝解答了啊 )

國際商事仲裁案例精析

一、國際、商事的認定

【案例名稱】××家用電器(集團)公司與××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管轄異議仲裁案【案情介紹】

第一申請人××家用電器(集團)公司、第二申請人××市××廠與被申請人××有限公司簽訂了89MSSC001-PRC號合同。合同中有仲裁條款,申請人據此于1997年3月28日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受理了此案。被申請人于1998年5月18日提交了“仲裁管轄異議書”,理由如下:根據《仲裁規則》[1]第二條規定,中國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間的非產生于國際或涉外的經濟貿易爭議不在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管轄范圍之內。本案的三方當事人均是中國法人,合同只是一般的貨物買賣合同,合同的簽訂地和履行地都在國內,并無涉外因素,因此,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買賣合同有關或由其引起的爭議不在仲裁委員會仲裁管轄范圍內,合同的仲裁條款無效。第一申請人對管轄權異議的答辯稱:根據《仲裁規則》第七條,凡當事人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均視為同意按照本仲裁規則仲裁。雙方在合同中簽訂了仲裁條款,這足以認定雙方當事人同意按照仲裁規則仲裁,故仲裁委員會有管轄權。仲裁委員會審查合同及有關材料,認為:本案合同三方當事人均為中國法人,但本案合同仍具有涉外因素,屬于涉外仲裁案件。

【法律問題】

1、國際商事仲裁中,“國際性”和“商事”這兩個概念如何認定?

2、本案中,有無涉外因素?

【案例評析】

在本案中出現了用什么標準來判斷商事仲裁的國際性問題。許多國家將國際仲裁和國內仲裁嚴格的加以區分,各國的仲裁立法和相關的國際公約對國際性的判斷標準大致有以下幾種:1)以單一的住所或慣常居所作為連結因素,當事人中至少一方的住所或慣常居所不在內國的,則為國際仲裁。2)以單一的國籍作為連結因素,當事人中至少一方的國際是非內國國籍的,則為國際仲裁。3)以國籍、住所、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等多種連結因素作為界定標準,只要上述連結因素之一不在內國,即為國際仲裁。4)以仲裁地唯一雙方營業地所在國之外,爭議雙方當事人營業地位于不同的國家為標準。5)以爭議性質為標準。盡管存在標準上的差異,但總的發展是趨于廣泛的,一般來說,都將滿足上面標準之一,就認定具有國際性。

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引入了涉外仲裁的概念,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別規定”中的第六十五條規定: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的仲裁,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使用了“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的概念,但從實踐上來看,人民法院在出來撤銷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案件是,不是按照是否由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這一標準的,而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 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來判斷涉外仲裁的:凡民事關系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法人的;民事關系的標的物在外國領域內的;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的,均為涉外民事關系。涉港、澳、臺的仲裁也應參照涉外仲裁處理。

在我國區分涉外仲裁和國內仲裁的意義是在仲裁裁決的撤銷和不予執行上規定的不同。相比較而言,在撤銷和不予執行國內仲裁裁決的條件上,其要求更為嚴格,不但要審查程序問題,還要審查實體問題。

本案中,對是否是涉外仲裁案件,被申請人認為合同中沒有涉外因素。申請人則認為應適用《仲裁規則》第七條,仲裁委員會則認定有涉外因素。理由是,合同中采用的貿易術語為CIF.合同說明了CIF的價格構成是FOB美國價格+運費+保險費,從表面看來,貨物的裝運港在美國,即本案合同的履行地點是美國。仲裁委員會采用《關于貫徹執行 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三百零四條的規定為判斷標準: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或者訴訟標的物在外國的民事案件,為涉外民事案件。結合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認定本案屬于中國法人及/或自然人之間發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經濟貿易爭議,符合《仲裁規則》(1995年10月1日)第二條關于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規定,駁回了被申請人的管轄權異議。對于申請人的理由,是值得商榷的,《仲裁規則》第七條只是對仲裁規則適用的規定,本身不能證明仲裁委員會的管轄范圍。仲裁委員會在管轄權決定中也沒有采納申請人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現行的《仲裁規則》是從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受理國內仲裁案件,因此,如果案件發生在現在,仲裁委員會當然對案件具有管轄權,被申請人也不會以案件沒有涉外因素而提出管轄異議的。

另外,對于國際商事仲裁的商事的界定,也是存在爭議的,但各國大都采用廣義解釋。1958年訂立的《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第一條第三款規定,任何締約國可以聲明,“本國只對根據本國法律屬于商事的法律關系,不論是否是合同關系,所引起的爭執適用公約。”我國于1986年加入《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時的所作的商事保留的聲明,中國只對根據中國法律認定為屬于契約性或非契約性商事法律關系所引起的爭議適用公約。

二、仲裁協議的有效要件

【案例名稱】×××私人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貨物買賣合同仲裁案

【案情介紹】

申請人×××私人有限公司和被申請人××有限公司于1997年2月24日在××簽訂了97-BAX-24號合同及1997年3月31日簽訂了97-BAX-331A、97-BAX-331B、97-BAX-331C號合同。在上述四份合同中第十一條規定: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序暫行規定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申請人就此于1998年3月31日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欠款。被申請人提出管轄異議,理由是:被申請人和申請人之間無貿易契約。申請人提交的97-BAX-24號合同中買方簽名和蓋章是被申請人的真實行為,但被申請人將買方為空白的要約傳真給申請人后,申請人未就該要約回復被申請人。另外三份合同是被申請人將要約傳真給申請人,同樣沒有得到申請人的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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