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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第七版案例分析答案(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案例分析題3道,急求解,謝謝~~)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30 13:05:17【】2人已围观

简介國際貿易理論案例分析題題5、合同不成立,回盤一經做出,原盤即為失效。我方在接到法方的發盤,我方沒有接受,并發出回盤。我方回盤一經發出,法方的原發盤失效。我方應明確這一點,在馬口鐵升價時,應重新向法方發

國際貿易理論案例分析題題

5、合同不成立,回盤一經做出,原盤即為失效。我方在接到法方的發盤,我方沒有接受,并發出回盤。我方回盤一經發出,法方的原發盤失效。我方應明確這一點,在馬口鐵升價時,應重新向法方發盤,等法方接受后,合同才成立。我方才開出信用證。而不是在法方沒有接受的情況下,開出信用證,這些損失都由我方自己負責。

6不接受, 裝運期太短,cif條件下,賣方負責運費,買方提出一定由太古船公司的指定船只,不利于我方的選擇,其目的為歐洲的主要港口,不確定性太多。

合同成立,美方提出的用新包裝不是商品構成的因素。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1)不成立

我方于17日復電:“若單價為500美元CFR中國口岸可接受500公噸馬口鐵,履約中如有爭議在中國仲裁”。

C公司的這次回復已經否定了對方的第一次發盤

但,D公司第二次的回復,“市場堅挺,價格不能減,仲裁條件可接受,速復。”,令發盤再次成立

C公司的第二次回復““接受你16日發盤,信用證已由中國銀行開出,請確認”。”,錯誤地接受已失效的第一次發盤,而不是第二次確認發盤。合同不成立。

(2)有錯誤。

a. 最后回復時,接受對方16日發盤,錯誤,應該接受對方第二次回復的時間。

b. 對方尚未確認,卻早早開出信用證。

c. 最后回復時,使用“請確認”字樣,錯誤,畫蛇添足。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案例分析題3道,急求解,謝謝~~

1、答:1.首先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具體的開證日期。在未對開證時間作出規定情況下,應當及時盡早的進行催證的動作,必要時也可請駐外機構或有關銀行協助代為催證。

2.該合同以CIF條件簽訂,賣方不應貿然按開證簡電通知辦理裝運發貨。

3.收到信用證證實書后應當及時依據合同進行認真的核對與審查,同時銀行和進出口公司應當共同承擔審證任務。

4.對信用證進行全面細致的審核后,如發現問題,應區別問題性質,分別同銀行、運輸、保險、商檢等有關部門研究,作出恰當妥善處理。凡屬于不符合我國對外貿易方針政策,影響合同執行和安全收匯的情況,我們必須要求國外客戶通過開證行進行修改。需要再次提醒的是,在大宗商品出口合同情況下,應當堅持在收到銀行信用證證實書或修改通知書后才能對外發貨,以免造成我方工作上的被動和經濟上的損失。

2、答:顯然在該案例中A商侵犯了B商的商標知識產權,應當立即停止侵權產品的銷售并負責回收所有商品,同時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由此造成B商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生產廠商應當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對于來料加工產品,在接受訂單及簽訂供貨合同前,應當檢驗、審核采購商生產、銷售該商品的資質,尤其是確保該商品注冊商標或專利等知識產權的合法性。

3、答: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通過洽商,就各項交易條件取得一致協議后,交易即告達成,買賣雙方當事人即存在合同關系。該案例中買賣雙方雖未訂立正式書面合同,但雙方函電往來已經構成發盤和接受,可以視為買賣雙方交易達成。

接受是一種法律行為,接受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就不得撤回接受或修改其內容,不按時履行其接受的承諾應當視為違約。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買賣雙方交易達成情況下賣方不按時交貨,買方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濟的方法如下:

(一) 要求實際履行;

(二) 解除合同;

(三) 請求損害賠償。

值得注意的是,按《公約》規定,賣方不交貨時,買方可以要求對方實際履行,但如果訴諸法院,法院則按《公約》的規定不能判令實際履行,因為《公約》并不賦予法院判令實際履行的權利。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案例分析求解答

日商做法不合理——因為,日商于10月7日回電表示接受,雖然超出發盤有效期,但我方立即電告對方其接受有效,即我方表示接受日方遲到的接受,則屬合同成立。

所以,日商的做法不合理。

國際貿易事務案例分析題一題

1、虛盤。因荷方請求中方增加數量,降低價格,并延長還盤有效期,等于是荷方重新邀請發盤,則原發盤就變成了虛盤。

2、實盤。因其中規定了品名、數量、交易條件等成交的要件,且規定了有效期。

3、不可以。因荷方又提出了付款方式、交貨期等要件,等于是發出一份還盤,不能作為承諾。

4、符合。因這是對荷方還盤的拒絕。

5、應判合同不成立。

以上個人意見。

國際貿易案例分析題

1、因為是CIF條款,且賣方為貨物投保了水漬險,那么貨物在海上遭受暴風雨,海水涌入船艙內,致使部分化肥遭到浸泡,以及數日后,又發現部分化肥包裝袋破損。這些損失顯然是因為海水浸泡所致,且在水漬險承包范圍內,所以,因由保險公司承擔損失。

2、因為發盤規定B公司的答復必須在5月10日前到達中方,而實際接收的電報于5月11日才到達,而此時又恰縫該種貨物國際市場價格暴漲,因此,完全有理由拒絕成交。但是,如果考慮到日后與該客戶的合作,可以考慮適當提價,以便雙方都有利可圖。

3、開證行拒付貨款有道理——因為是CIF條款,那么信用證一定有關于提單上顯示“運費預付”字樣的要求,而受益人提交的提單上沒有該字樣,那么顯然不符合信用證的規定,所以遭開證行拒付。

4、因為合同規定索賠期限為貨到目的港后30天,而A公司在貨到半年后才提出索賠,顯然已經超過了合同規定的索賠期限,所以遭到外商拒絕。

應該從本案例中吸取的教訓就是: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行事,即應該在合同規定的索賠期限內驗收貨物,如有不符合合同約定事項,及時索賠。

5、(1)合同不成立——因為A公司先有還盤,后確認的發盤不正確,即“17日法國B公司當日復電:市場堅挺,價格不能減,仲裁條件可接受,速復。”這等于是新的發盤,也就是:“單價為850美元CFR中國上海,500公噸馬口鐵,履約中如有爭議,在中國仲裁”。而A公司卻回復“接受你16日發盤,信用證已由中國銀行開出,請確認”。因為16日的發盤因為A公司的還盤而作廢。所以,按16日發盤的合同不成立。

(2)A公司的失誤在于復電錯誤,即回電應該是:“接受17日復電”即可。這樣就以“單價為850美元CFR中國上海,500公噸馬口鐵,履約中如有爭議,在中國仲裁”合同成交。所以,業務人員看到國際市場價格暴漲,沉不住氣,亂了方寸,或者是對于發盤的概念理解不透,不知在實際操作中的應用,以致錯過了絕好的成交機會。

6、這些裝運條款不可接受,因為a)條款限定了具體的裝船日期,這個不可能做到;b)條款限定船公司,而是否有指定船公司走天津新港到倫敦的航線,需要經過查詢方可知道,所以,該條款接受與否待定;既然是自天津新港指倫敦,那么,c)條款是否矛盾?所以,這些條款不能夠接受。

7、合同不成立——因為美方的復電對發盤做了修改,因此構成還盤,而我方對此未予答復確認,所以合同不成立。

8、如果保單的受益人是我方,那么外商的要求合理;如果保單的受益人是外商,那么就不太合理,因為,應該由保單的受益人向保險公司索賠才是正根兒。

9、開證行的拒付沒有道理——因為信用證是獨立于合同之外的、單獨的單據買賣,即開證行是憑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付款,與實際貨物無關。所以,開證行的拒付理由不當,即開證行不能夠因貨物的品質為由拒付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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