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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論文3000字國際貨物運輸保險(2020貿易術語中辦理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是賣方的基本義務之一的是哪些貿易術語?)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0 03:04:06【】8人已围观

简介國際貿易貨物運輸保險的主要險別一、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按照國家保險習慣,可將各種險別分為:(買粉絲fromparticularaverage,簡稱f.p.a.)平安險這一名稱在我國保行業中沿用甚久。人其

國際貿易貨物運輸保險的主要險別

一、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按照國家保險習慣,可將各種險別分為: (買粉絲 fromparticular average,簡稱f.p.a.)

平安險這一名稱在我國保行業中沿用甚久。人其英文原意是指單獨海損不負責賠償。根據國際保險界對單獨海損的解釋,它是指部分損失。因此,平安險的原來保障范圍只賠全部損失。但在長期實踐的過程中對平安險的責任范圍進行了補么和修訂,當前平安險的責任范圍已經超出只賠全損的限制。概括起來,這一險別的責任范圍主要包括:

1、在運輸過程中,由于自然災害和運輸工具發生意外事,民被保險貨物的實物的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

2、由于運輸工具遭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一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貨物的部分損失。

3、只要運輸工具曾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不論這意個事故發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被保險貨物的部分損失。

4、在裝卸轉船過程中,被保險貨物一件或數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5、運輸工具遭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難港卸貨所引起被保險貨物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6、運輸工具遭自然或災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難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貨、裝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發生共同海損所引起的犧牲、公攤費和救助費用。

8、發生了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危險,被保險人對貨物采取搶求、防止或少損失的各種措施,因而產生合理施遇用。但是保險公司承擔費用的限額不能超過這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施救費用可以在賠款金額以外的一個保險金額限度內承擔. (with particular average,簡稱w.p.a.)

水漬險的責任范圍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all risks)

一切險的責任范圍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的所有責任外,還包括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各種外來原因所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不論全損或部分損失,除對某些運輸途耗的貨物,經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雙約定在保險單上載明的免賠率外,保險公司都給予賠償。

上述三種險別都有貨物運輸的基本險別,被保險人可以從中選擇一種投保。

此外,保險人可以要求擴展保險期,例如,對某些內陸國家出口貨物,如在港口卸貨轉運內陸,無法按保險條款規定的保險期內到達目的地,即可申請擴展。經保險公司出立憑證予以延長,每日加收一定保險費。

不過,在上述三種基本險別中,明確規定了除外責任。所謂除外責任(exclusion)是指保險公司明確規定不予承保的損失或費用。

國際貿易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合同

(一)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訂立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訂立是由被保險人以填制投保單的形式向保險人提出保險要求,即要約,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后(即承諾后),保險合同即成立。投保單中須列明貨物名稱、保險金額、運輸路線、運輸工具及投保險別等事項。保險人應當及時向被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單證,并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單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

(二)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內容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下列幾項:保險人名稱;被保險人名稱;保險標的;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保險期間;保險費。

1.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當事人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保險人是保險合同中收取保險費,并在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對被保險人因此而遭受的約定范圍內的損失進行補償的一方當事人。被保險人指在保險范圍內的保險事故發生時受到損失的一方當事人。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一般也是被保險人。

2.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主要是貨物,包括貿易貨物和非貿易貨物。

3.保險價值。保險價值是被保險人投保的財產的實際價值。投保人在投保時需說明所要投保的標的的價值,而準確地確定標的的實際價值是很困難的,因此,保險價值通常是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的。這個價值是估算形成的,因此它可以是標的的實際價值,也可能與實際價值有一定的距離。

4.保險金額。保險金額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人的最高賠償數額。當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時為足額保險;當保險金額小于保險價值時為不足額保險;當保險金額大于保險價值時為超額保險。財產保險中的保險金額通常以投保財產可能遭遇損失的金額為限,即不允許超額保險,因為保險是以損失補償為原則的,如果允許超額保險就等于被保險人可以通過保險賺錢。正因為如此,法律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

5.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保險責任是保險人對約定的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約定的危險事故”就是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保險人承保的風險可以分為保險單上所列舉的風險和附加條款加保的風險兩大類,前者為主要險別承保的風險,后者為附加險別承保的風險。

除外責任就是保險人不承保的風險。保險所承保的是一種風險,所謂風險就是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如果該風險必然發生則保險人是不承保的,因此,自然損耗這種必然發生的風險保險人通常會約定不予承保。市價跌落引起的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保險人也往往將其列入除外責任的范圍。此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造成的損失,屬于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等不是由于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約定的人為風險引起的損失,保險人也不予承保。

6.保險期間。保險期間也就是保險責任的期間。保險責任的期間有三種確定方法:(1)以時間來確定,例如規定保險期間為1年,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2)以空間的方法來確定,例如規定保險責任自貨物離開起運地倉庫起至抵達目的地倉庫止。(3)以空間和時間兩方面來對保險期間進行限定的方法,例如:規定自貨物離開起運地倉庫起至貨物抵達目的地倉庫止,但如在全部貨物卸離海輪后60日內未抵達上述地點,則以60日期滿為止。

7.保險費和保險費率。保險費率是計算保險費的百分率。保險費率有逐個計算法和同類計算法之分。船舶保險的保險費率通常采用逐個計算法來確定,每條船舶的保險費率由保險公司依該船舶的危險性大小,損失率高低及經營費用的多少來確定。同類計算法指對于某類標的,保險人均采用統一的保險費率的方法。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的費用。保險費等于保險金額乘保險費率。

(三)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變更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變更,指在運輸貨物保險合同主體不變的情況下,對合同中原約定的某些內容進行的改變。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內容需要修改時,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人提出申請,由保險人出具保險批單,保險批單的效力大于保險單正文的效力。

(四)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終止

保險合同的終止可以由于各種原因。引起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終止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1)自然終止,指保險單的有效期限已屆滿。(2)義務已履行而終止,依保險單的規定,保險人已履行了賠償責任,保險單的責任即告終止。(3)違約終止,指保險人因被保險人的違約行為而終止保險合同。(4)因危險發生變動而終止。(5)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之外的原因而滅失,從而使保險合同終止。

(五)委付與代位求償

1.委付。委付發生在保險標的出現推定全損的情況下。當保險標的出現推定全損時,被保險人可以選擇按部分損失向保險人求償或按全部損失求償。當被保險人選擇后者時,則由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而由保險人賠付全部的保險金額。這種轉讓保險標的權利的做法被稱為委付。對于保險人來說,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

2.代位求償權。如果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于第三者的疏忽或過失造成的,保險人依保險合同向被保險人支付了約定的賠償后,即取得了由被保險人轉讓的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就是代位求償權。我國保險法和海商法均規定了被保險人在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時應履行的義務,如提供必要的文件,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不得因放棄或過失而侵害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等。在代位求償的名義上,依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94條的規定,保險人應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提起訴訟。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關于國際貿易海洋貨物運輸保險基本險別的基本內容是什么

基本險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指保險不予負責的損失或費用,一般都有屬非意外的、非偶然性的或須特約承保的風險。為了明確保險人承保的責任范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中對海運基本險別的除外責任有下列五項:

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2)恪地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3)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以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4)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場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5)戰爭險和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及其險外責任。

溫馨提醒:如果您需要購買貨物保險,可以到“易物流保險超市”投保。

擴展閱讀:【保險】怎么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2020貿易術語中辦理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是賣方的基本義務之一的是哪些貿易術語?

2020貿易術語中辦理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是賣方的基本義務之一的貿易術語是CIF和CIP

國際貿易貨物運輸保險的陸上運輸貨物保險

陸上運輸貨物保險是貨物運輸保險的一種,分為陸運險和陸運一切險兩種。 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2、屬于發貨人所負責任或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消耗所引起的損失。

3、由于戰爭、工人罷工或運輸延遲所造成的損失。

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與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倉至倉條款基本相同,是從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啟運地發貨人的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陸運和有關水上駁運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送交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但如未運抵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到達最后卸載的車站后,保險責任以60天為限。不過,在陸上運輸貨物保險中,被保險貨物保-運險和陸運一切險外,經過協商還可以加保陸上運輸貨物保險的附加險,如陸運戰爭險等。陸運戰爭險與海運戰爭險,由于運輸工具有其本身的持點,具體責任有一些差別,但就戰爭險的共同負責范圍來說,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對直接由于戰爭、類似戰爭行為以及武裝沖突所導致的人,如貨物由于捕獲、扣留、禁制和扣押等行為引起的損失應負責賠償。 (air transportation cargo insurance)

保險公司承保通過航空運輸的貨物,保險責任是以飛機作為主體來加以規定的。航空運輸貨物保險也為航空運輸險和航空運輸一切險兩種。

航空運輸一切險除包括上述航空運輸的麗任個,對被呆險貨物在運輸中由于外來原因造成的包括被偷竊、短少等全部中分損失也負賠償之責。

但是,在航空運輸貨物保險的情況下,除外責任與前節所述的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除外責任相同。

航空運輸貨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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