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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糾紛律師費由誰承擔(律師代理費該由誰承擔)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5 05:12:43【】7人已围观

简介律師費對方承擔的依據法律主觀:律師費簡單的說,就是委托人請律師代理法律事務所要支付給律師的報酬,一般情況下,是誰請律師誰就要支付律師費的,特殊的情況也是可以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一、有關規定明確由敗訴

律師費對方承擔的依據

法律主觀:

律師費簡單的說,就是委托人請律師代理法律事務所要支付給律師的報酬,一般情況下,是誰請律師誰就要支付律師費的,特殊的情況也是可以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一、有關規定明確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情形1、勞動爭議案中的律師費由敗訴的用人單位承擔《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五十八條:“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案件,勞動者勝訴的,勞動者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用可以由用人單位承擔,但最高不超過五千元;超過五千元的部分,由勞動者承擔。”2、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律師費由債務人負擔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3、著作權糾紛案可將律師費作為賠償范圍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48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4、商標侵權案可將律師費作為賠償范圍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5、惡意訴訟、虛假訴訟、濫用訴訟權利案可索賠律師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法發〔2016〕21號)第22條:當事人存在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明顯不當行為,造成訴訟對方或第三人直接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持。二、有相關規定但并不明確的情形(裁判機關裁量)6、專利侵權案中可要求賠償調查、制止侵權的合理費用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可以將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計算在賠償數額范圍之內。”如果專利糾紛案件中律師費要計算在被告的賠償數額范圍之內,必須是以“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為前提。7、擔保權糾紛案可要求賠償實現債權的費用法律依據:《擔保法》第21條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債務人如依約履行債務,債權人的權益即能得到實現,由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不得不通過訴訟的方式來實現權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師費是當事人為實現其債權而支出的費用,屬于當事人的財產損失,《擔保法》第21條規定的“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包括合理的律師費。8、不正當競爭案中可要求賠償合理的調查費用法律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9、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交通肇事案中可要求賠償合理費用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119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3款“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早在2000年作出的“關于印發《關于民事案件審理的幾點具體意見》的通知(滬高法民【2000】44號)中針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提出:“我們認為,所謂損失,是指因違約方或加害人的不法行為給受害人帶來的財產利益地喪失。律師費在性質上屬于財產利益,原則上可以作為損失,但不能超過加害人或違約方應當預見到的范圍。鑒于目前律師收費有按規定收費和協議收費兩種,我們認為,受害人與律師協商確定的律師費,如果高于有關規定的,則高出部分可認為超過了加害人或違約方應當遇見的范圍,對超出部分應不予支持。”10、法律援助案中可要求賠償辦案必要開支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第7條:“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費、文印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辦案必要開支,受援方列入訴訟請求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判由非受援的敗訴方承擔”。因此律師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建議將律師“辦案必要開支”列入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方承擔。11、仲裁案中可要求賠償合理費用法律依據: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簡稱《貿仲規則》)都有類似規定,仲裁庭有權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為辦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費用,但補償金額最多不得超過勝訴方勝訴金額的10%。《貿仲規則》(2005年版)則取消了此10%的限額規定,第46條規定:“費用承擔:(一)仲裁庭有權在仲裁裁決書中裁定當事人最終應向仲裁委員會支付的仲裁費和其他費用。(二)仲裁庭有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當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費用。仲裁庭裁定敗訴方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費用是否合理時,應具體考慮案件的裁決結果、復雜程度、勝訴方當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實際工作量以及案件的爭議金額等因素”。在實踐中,該費用應包括律師費,但仲裁庭對該費用的承擔問題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三、雙方可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12、在雙方合同中約定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合同雙方在簽定合同時,可將律師費列為違約賠償內容中,甚至可以將律師費的承擔方式、承擔標準也詳細列明,應特別注意必須明確寫明“律師費”,最好不要寫成“實現債權的費用”等不明確詞語。人民法院對此約定的審查非常嚴格。原告在起訴時須提交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合同和律師事務所開具的律師費發票作為律師費支付的證據,律師費的約定應當合理。

法律客觀: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三條 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方便優質的法律服務。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律師代理費該由誰承擔?

律師費的承擔,歷來是一個很有爭議的問題,本人曾在實踐的中遇到,同一個法院就律師費承擔問題,同樣的案例,作出兩種不同的判決。

現在就這一問題,就各種觀點做一個統計,提供給瀏覽我的地盤的好友,同時也為我的自己知識的拓展有很大的好處。

民事訴訟中律師費的承擔模式在世界各國主要有三種:一是由敗訴方承擔模式,主要是以法國、德國等一些大陸法系國家以及英國等國家為代表,即勝訴當事人對于律師的法定報酬和支出費用,在各種訴訟中均應由敗訴方償付;二是各自承擔為主,特別申請為輔模式,以美國為典型代表,對于律師費的請求,法院根據認定的事實、得出的法律結論單獨作出判決;三是各自承擔為主,明確例外規定模式,以日本為代表,如日本最高法院有判決認為,侵權行為的被害者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不得已提起訴訟時的律師費,如與侵權行為有因果關系的損失,可請求對方當事人賠償。

我國對于律師費的承擔,長期以來在司法實踐中形成當事人各自承擔的一種約定俗成的局面。但在理論上對律師費承擔問題仍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律師費應當由敗訴方承擔,其主要理由是:(1)律師費是敗訴方應當賠償的一種間接損失。隨著我國法制建設日臻完善,法律規定和訴訟工作越來越復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當事人聘請律師參與訴訟是一種客觀現實的需要。當事人支付的律師費亦是因受到侵害而遭受損失的一部分,無疑應當納入敗訴方賠償的范圍。(2)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具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根據《民法通則》關于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都可以要求敗訴方(或有過錯的一方)承擔相應的律師費。(3)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有助于減少濫訴現象。如果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由于加大過錯方承擔的責任,使得原告不會輕啟訴訟念頭,迫使當事人采取和解等其他途徑解決糾紛,有利于節約國家司法資源,為構建和諧社會服務。(4)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是許多國家和地區司法的通例。除前述提及的美國、日本等國家外,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通常也根據法律規定直接判處敗訴方賠償勝訴方的律師費。此外,一些國際條約及規則中也建立了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規則。如,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即TRIPS協議)有關規定,侵權者除了賠償由于侵犯知識產權而給權利所有者造成的損害之外,還應向權利所有人支付包括律師費在內的合理費用。

另一種觀點認為,律師費應當由聘請律師的一方當事人自行承擔,主要理由是:(1)現有關于律師費承擔規定僅適用于部分領域,不能當然理解為敗訴方(有過錯方)承擔律師費的法律依據;(2)是否聘請律師是當事人的權利,而不是必須行為,法院不會因當事人是否聘請律師而改變案件審理結果,因此聘請律師與提起訴訟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3)我國現行有關規定對律師收費標準沒有完全統一,且當事人和委托律師之間可自行協商,因此由法院界定收費的準確性有很大難度;(4)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還可能導致律師之間惡意競爭,不利于我國當前的法制建設。

我們認為,律師費應當由敗訴方承擔的觀點有一定道理,近年來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已陸續就某些特定領域糾紛的律師費承擔問題作出一些新的規定,如《著作權法》第48條、《商標法》第56條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均規定侵權人的賠償數額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反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也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等由債務人承擔。但需指出的是,律師代理費沒有實際發生,沒有實際損害結果,債權人在追償債務時,還不可以在同一訴訟中向債務人一并主張其律師代理費支出。

法院支持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嗎?

當事人存在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明顯不當行為,造成訴訟對方或第三人直接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持。

一、律師費到底哪方來承擔?

1、無約定時,一切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在民事訴訟實踐中,最常涉及的案件是買賣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等。在這些情況下,如果雙方未能就律師費應承擔的事項達成合同協議,通常情況下,所有的律師費都由雙方自行承擔。其中,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雖然屬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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