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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規則有哪些(與國際貿易有關的國際慣例有哪些?)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2 08:13:14【】6人已围观

简介國際貿易規則有哪些法律主觀:1、按商品流向分出口貿易是指將本國的商品或服務輸出到國外市場銷售。進口貿易是指將本國的商品或服務輸入到本國市場銷售。過境貿易是指甲國的商品經過丙國境內運至乙國市場銷售,對丙

國際貿易規則有哪些

法律主觀:

1、按商品流向分 出口貿易是指將本國的商品或服務輸出到國外市場銷售。 進口貿易是指將本國的商品或服務輸入到本國市場銷售。 過境貿易是指甲國的商品經過丙國境內運至乙國市場銷售,對丙國而言就是過境貿易。 2、按商品形態分 有形貿易:有形貿易是指有實物形態的商品的進出口。 無形貿易:無形貿易是指沒有實物形態的技術和服務的進出口。 按是否有第三者參與分: 直接貿易直接貿易是商品生產國與商品消費國不通過第三國進行買賣的商品行為。 間接貿易間接貿易是商品生產國與商品消費國通過第三國進行買賣的商品行為。 轉口貿易間接貿易中的第三國就是轉口貿易國,第三國所從事的就是轉口貿易。 3、按貨物出入國境或者關境分 總貿易總進口額加總出口額就是一國的總貿易額。過境貿易列入總貿易。 專門貿易專門進口加專門出口即為專門貿易。專門進口額加專門出口額即為專門貿易額,過境貿易不列入專門貿易。目前采用這種劃分辦法的主要有法國、德國、意大利及瑞士等。 4、按貨物運輸方式分 陸運貿易是指陸路相連的國家之間的貿易。通常采用陸路運輸方式,主要運載工具有火車,汽車等。 海運貿易海運貿易是指通過海上運輸的貿易。船舶是主要運輸工具。國際貿易中,絕大部分貨物是靠海上運輸完成交付的。 空運貿易空運貿易是指采用航空運輸方式進行的貿易。一般用于貴重或數量較少,且無法經受長時間運輸的商品。 郵購貿易郵購貿易是指采用郵政包裹方式寄送貨物的貿易。數量不多的貨物如樣品等,通常采用這種方式,其主要優點是服務周到、方便客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第十一條國家可以對部分貨物的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實行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只能由經授權的企業經營;但是,國家允許部分數量的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由非授權企業經營的除外。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和經授權經營企業的目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確定、調整并公布。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擅自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的,海關不予放行。

法律客觀:

國際貿易標準分類(StandardInternationalTradeClassification,簡稱:SITC)。國際貿易標準分類是為用于國際貿易商品的統計和對比的標準分類方法。國際貿易標準分類《國際貿易標準分類》的制訂要追溯到20世紀上半葉。1920年國際聯盟成立,著手制訂國際貿易名詞術語和商品統計目錄。在30年代它出版了《關稅名詞草案》,并在此草案的基礎上,修訂成為各成員國共同使用的《國際貿易統計商品目錄簡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51個國家共同創建了聯合國。為對世界貿易進行統計和分析,由聯合國統計委員會對上述商品目錄簡編進一步修訂,于1950年制訂完成《國際貿易標準分類》。標準共分10個門類,50個大類,150個中類和570個細類。作為各國際機構做貿易統計報告和對世界貿易進行系統分析的共同基礎。該標準于1951年由聯合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推薦給各成員國使用。《國際貿易標準分類》自1951年頒布實施以后,進行了數次修訂,除門類框架不動以外,其他類目,隨著層次的增加變動也相應擴大。SITC采用經濟分類標準,即按原料、半制品、制成品分類并反映商品的產業部門來源和加工程度。該標準目錄使用5位數字表示,第1位數字表示類,前兩位數字表示章,前3位數字表示組,前4位數字表示分組。目前,聯合國已經公布了SITC(Rev.4)。然而,SITC在我國卻較少使用。

國際貿易慣例與規則主要有哪些啊?

(一)國際貿易慣例

國際貨物貿易領域國際慣例:

1.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2.《華沙—牛津規則》

3.《1941年修訂的美國對外貿易定義》

在國際貿易支付領域國際慣例:

1.《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2.《托收統一規則》

在國際保險領域國際慣例:

1.《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2.《倫敦保險協會保險條款》

在國際運輸領域國際慣例:

1.《巴黎規則》(《巴黎規則》不是國際條約,只具有習慣或慣例的性質)

2.《維斯比規則》

3.《漢堡規則》

(二)國際貨物貿易條約

關于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條約:

1.《國際貨物貿易統一法公約》

2.《國際貨物貿易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

3.《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4.《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時效期間公約》

關于國際貨物運輸的條約:

1.《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

2.《1968年布魯塞爾議定書》

3.《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

4.《關于鐵路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

5.《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

6.《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

7.《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8.《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

關于國際支付的條約:

1.《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和《統一支票法公約》

2.《國際匯票與國際本票公約》

(三)國際貨物貿易國內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2.《民法通則》中的有關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

6.《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

國際貿易中常用的三個公約,除了海牙規則,還有兩個是什么?這三個公約的主要區別是什么

(1) 海牙規則(Hague Rules)

海牙規則的全稱是《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1924年8月25日由26個國家在布魯塞爾簽訂,1931年6月2日生效。公約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通過,因此定名為海牙規則。包括歐美許多國家在內的50多個國家都先后加入了這個公約。1936年,美國政府以這一公約作為國內立法的基礎制定了1936年美國海上貨物運輸法。海牙規則使得海上貨物運輸中有關提單的法律得以統一,在促進海運事業發展,推動國際貿易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國際公約,我國于1981年承認該公約。海牙規則的特點是較多的維護了承運人的利益,在風險分擔上很不均衡,因而引起了作為主要貨主國的第三世界國家的不滿,紛紛要求修改海牙規則,建立航運新秩序。

(2) 維斯比規則(Visby Rule

詳細情況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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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維斯比規則(Visby Rules)

在第三世界國家的強烈要求下,修改海牙規則的意見已為北歐國家和英國等航運發達國家所接受,但他們認為不能急于求成,以免引起混亂,主張折衷各方意見,只對海牙規則中明顯不合理或不明確的條款作局部的修訂和補充,維斯比規則就是在此基礎上產生的。所以維斯比規則也稱為海牙---維斯比規則(Hague-Visby Rules),它的全稱是《關于修訂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的議訂書》(Proto買粉絲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或簡稱為“1968年布魯塞爾議訂書”(The 1968 Brussels Proto買粉絲l),1968年2月23日在布魯塞爾通過,于1977年6月生效。目前已有英、法、丹麥、挪威、新加坡、瑞典等20多個國家和地區參加了這一公約。

(3) 漢堡規則(Hamburg Rules)

漢堡規則是《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f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1978),1976年由聯合國貿易法律委員會草擬,1978年經聯合國在漢堡主持召開有71個國家參加的全權代表會議上審議通過。漢堡規則可以說是在第三世界國家的反復斗爭下,經過各國代表多次磋商,并在某些方面作出妥協后通過的。漢堡規則全面修改了海牙規則,其內容在較大程度上加重了承運人的責任,保護了貨方的利益,代表了第三世界發展中國家意愿,這個公約已于1992年生效。但因簽字國為埃及,尼日利亞等非主要航運貨運國,因此目前漢堡規則對國際海運業影響不是很大。

常見的國際貿易慣例有哪些?

目前,在國際貿易領域常見的國際貿易慣例主要由以下這些:1、國際貿易術語方面(1)國際商會制定的《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2)國際法協會制定的《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3)美國全國對外貿易協會制定的《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

2、國際貨款的收付方面(1)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國際商會第 500 號出版物)

(2)國際商會制定的《托收統一規則》1995年修訂本(國際商會第522號出版物)

3、運輸與保險方面(1)英國倫敦保險協會制定的《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2)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條款》(3)國際海事委員會制定的《約克一安特衛普規則》4、國際仲裁方面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和國內立法的關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規定

一般地,在許多國家,國際條約有自動生效和非自動生效之分

國際慣例多與當事人約定有關,而不與國內法或國際條約相關

在當事人的約定與其采用的國際慣例矛盾時,法院將根據當事人的意圖予以解決

與國際貿易有關的國際慣例有哪些?

哦~其實 所謂的國際慣例 就是 各種條約 其中 主要有3個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華沙—牛津規則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 了解了這3個條約 就應該沒什么問題啦!以下是簡介 不明白的你可以百度一下你就知道!呵呵~ 希望能幫到你!

在國際貿易業務實踐中,因各國法律制度、貿易慣例和習慣做法不同,因此,國際上對各種貿易術語的理解與運作互有差異,從而容易引起貿易糾紛。為了避免各國在對貿易術語解釋上出現分歧和引起爭議,有些國際組織和商業團體便分別就某些貿易術語作出統一的解釋與規定,其中影響較大的主要有: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簡稱INCOTERMS);國際法協會制定的《華沙—牛津規則》(Warsaw-Oxford Rules);美國一些商業團體制定的《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tion 1941)。

一、《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在《198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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