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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第三方付款協議(國際貨物買賣法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5 07:45:37【】2人已围观

简介和國外客戶簽合同,但是卻是國內第三方支付貨款,是屬于外貿嗎?和國外客戶簽合同,但是卻是國內第三方支付貨款,是屬于外貿的。外貿中交易規程繁瑣,任何一個步驟出錯,都很有可能導致交易失敗,或者“被坑”。外貿

和國外客戶簽合同,但是卻是國內第三方支付貨款,是屬于外貿嗎?

和國外客戶簽合同,但是卻是國內第三方支付貨款,是屬于外貿的。

外貿中交易規程繁瑣,任何一個步驟出錯,都很有可能導致交易失敗,或者“被坑”。外貿中簽訂合同、付款、交易流程中的細節有:

1、簽訂合同怎么簽?

在國際貿易中,對貨物買賣合同并木有固定形式。一般有正式的合同書,也有確認書(Confirmation) 、協議書(Agreement)、備忘錄(Memoranm)、定單(Order)、委托訂購單(Indent)等等。除非一方聲明“以簽約為準”,以上的這些都可以認為是合同。

合同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細化各項內容,如品名、型號、數量、包裝規格、交貨期、出貨港和目的港、單價和總價值、付款方式、保險條款以及異議索賠、不可抗力、仲裁條款等等,也要注意合同的抬頭和結尾蓋章。如果你是做信用證(L/C)的話,這兩者是要相符的,否則銀行會以單證不符拒付銀子的。 確認書(Confirmation) 、協議書(Agreement)、備忘錄(Memoranm)等等就沒有合同那么嚴肅了,簡化了很多。像異議索賠、不可抗力、仲裁等等條款都不會列入。

1. 一定要認真審核合,注意各條款之間的聯系以及雙方各自的責任,不能有矛盾和含糊不清的地方。比如說對可能發生的額外費用,像保險費用、運費上漲必須說明由何方承擔。

2.對于老外寄來須簽回的合同、Order 、Agreement之類,要看仔細,對有異議的地方要及時提出,不要置之不理,以防被認為是默認接受;在退回時,防止重復簽署,造成一個合同兩筆交易。

3.合同雙方都可以草擬,如果用你的,你是賣方,那就是銷貨合同(Sales Contract);如果用老外的,他是買方,那就是購貨合同(Purchase Contract)。如果是確認書,那就是售貨確認書(Sales Confirmation)和購貨確認書(Purchase Confirmation)。一般一式兩份,各執其一,簽字按手印。

2、錢該怎么付?

比較常用的國際付款方式有幾種:信用證(L/C)、電匯(T/T)和直接付款。如果是做信用證(L/C),你最好熟悉《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PC600),仔細又詳盡,網上搜索得到。如果可能的話,會在小提示里一點一點的寫(要么在這個外貿流程寫完后補上),因為L/C的內容太多了,單證,這個證就是信用證L/C~~ 一般對客戶的L/C付款,通常是在交貨期前,確認L/C已經收到,你收到L/C后要審查信用證,檢查是否存在錯誤及其他可能的問題,如有問題應立即請客人改證。

如果是做電匯T/T付款的客戶,要先確認定金已經到賬。銀行收到電匯,會通知進行下一步處理,你將商業發票,外匯核銷單交給銀行結匯;將商業發票,裝箱單,提單的單據寄給客人清關提貨。

3、交易流程程序

申請開證、通知、交單、付款、牘單這幾步。 舉例,與客人商量好使用信用證支付貨款后:德國客人向當地銀行(比如說德國A銀行)提出開證申請,要依照合同,填寫各項規定和要求,還要向銀行A交押金,請銀行A開出信用證——銀行A(開證行)根據申請內容,向出口人,受益人開出信用證,寄交給所在地的德國A銀行在上海的分行或代理銀行(也叫通知行,比如說上海B銀行)——通知行(上海B銀行)核對印簽無誤后,將信用證交給出口方——審核信用證與合同相符,按信用證的內容運輸交貨;并準備好各種單據,開出匯票,在信用證的有效期內,請當地銀行議付,議付行在審核單據無誤后,根據匯票上的金額扣除利息,把錢墊付給出口方——議付行將匯票和貨運單據寄給銀行A要錢——銀行A核對無誤后,付錢給議付行——銀行A通知客人買單付款。(來源:成功易)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有哪些形式和內容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般包括約首、正文和約尾等形式和內容。

(一)約首。這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稱、訂約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要求寫明全稱)。另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寫明雙方訂立合同的意愿和執行合同的意愿以及執行合同的保證等內容。

(二)正文。這是合同的主體部分,具體列明各項交易的條件或條款,通常有品名、品質規格、數量、單價、包裝、交貨時間與地點,運輸與保險條件,支付方式以及商品檢驗,異議與索賠,不可抗力和仲裁等條款。這些條款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為避免簽訂合同后買賣雙方發生爭執,應把這些條款規定的準確、詳細而嚴密。

(三)約尾。這是合同本文后的結尾部分,在該部分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數、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訂約的時間和地點及生效的時間。

國際貨物買賣法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國際貨物買賣,以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方式來進行,也是一種合同,它區別于其他合同之處在于:它是有形貨物買賣的合同,而且此種貨物要進行跨越國界的流動;其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一定在不同國家,至于當事人的國籍是否不同,在所不計。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為國際貨物買賣法律的核心,關于國際貨物買賣的法律,完全是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而存在的。 (一)合同的成立要件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屬于涉外經濟合同。訂成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必須具備兩個根本條件,一為當事人就合同內容達在協議,一為以書面作成并簽字,前者為實質要件,后者為形式要件。

1.實質要件

所謂國際貨物買賣的當事人就其貨物買賣達成協議,即在他們之間有了一致的意思表示,也可簡稱為有了合意。

“發價”與“接受”或“要約”與“承諾”是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關鍵問題。我國已經加入《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它的這些規定,是我們應該遵循或參照的。

(1)關于發價

A.發價的含義 是一方當事人以進行國際貨物買賣為目的,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的愿按一定條件和他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發價的構成 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應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所謂“特定的人”,即不是一般公眾或任何人,所以刊登普遍商業廣告或向廣大群眾散發商品目錄、價目表以及提供商品信息等等,因為沒有特定對象,不能構成發價。凡類似這樣一些非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表示訂約意思的建議,只能視為發價邀請,即邀請人們發價;二是建議的內容必須十分確定,以便對方考慮。即至少要指明貨物的名稱,且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價格或規定確定價格的方法以及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數量或規定確定數量的方法。三則必須表明發價人在其發價一旦得到接受就將受其約束。

C.發價的效力 發價于到達被發價人時生效,發價人于發價送達被發價人時即受其發價的約束。但一項生效的發價,對被發價人來說,他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還可就發價內容按自己的意思加以改動,送還發價人,這便是所謂“還價”。還價,在法律上視為新的發價,原發價人如愿按改動后的條件訂立合同,他可以作接受的表示,從而使合同成立。依據《公約》規定,有關貨物價格、付款、貨物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

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均視為在實質上變更發價的條件。

發價的效力,因被發價人的拒絕而消失,即使在不可撤銷的發價,也是如此;發價定有有效期的,如期間已過,亦即失效;發價還會因發價人的撤銷而喪失效力。

D.發價的撤回和撤銷 發價在送達被發價人之前,尚未發生效力,發價人可以隨時把它撤回,即使是不可撤銷的發價,也可撤回。發價縱已送達被發價人,但如撤回發價的通知同時到達,亦可阻止發價效力的發生;發價已經生效之后,發價人尚可撤銷其發價,只要撤銷通知于被發價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送達被發價人。但發價寫明接受發價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價是不可撤銷或被發價人有理由依賴該項發價是不可撤銷的,而且被發價人已本著對該項發價的依賴行事時,發價不得撤銷。

E.我國外貿實踐中的發價 發價在我國外貿實踐中常用的是另外一個名稱:“實盤”或“發實盤”。相對于此,另有一種虛盤,它是有保留地愿意按一定條件達成交易的一種意思表示,不規定有效期,沒有約束力,可以隨意撤銷或變更其內容,我國外貿實踐中的“虛盤”,并不是發價,而是發價邀請。

(2)關于接受

A.接受的含義 接受是被發價人作出的同意發價的意思表示,但緘默或不行動本身不等于接受。

B.接受的效力 被發價人表示了接受的意思,是發價人、被發價人之間已達成協議,合同即告成立。

《公約》規定,“對口頭發價必須立即接受”。然而國際貨物買賣的雙方,其營業地在不同國家,隔地接受應于何時生效存在著投郵主義與到達主義的立法分歧。投郵主義為英美法所采用,投郵之時即為合同成立時;到達主義主張接受于到達發價人時生效,為歐陸法所采用。

我國對此采用到達主義。《公約》規定:“接受發價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達發價人時生效”,也是采取到達主義。

C.逾期的接受 是指接受沒有在應到達的時間內到達,逾期的接受無效,但有例外:其一為倘若發價人在收到接受函電時,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被發價人說,接受雖已逾期,但他仍視之為有效的接受,則接受即為有效。遲到的接受實際到達之時,即為合同成立時。另一為依照通知寄發時的情況,只要傳遞正常,它本應是能夠在期限內到達的,則此項逾期接受應被認為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價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被發價人:他認為他的發價已經失效。

D.接受的撤回 在采用到達主義的情況下,被發價人在其接受到達發價人之前,可以撤回接受,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接受到達之前或與接受同時送達發價人。

2.形式要件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1條規定:“銷售合同無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條件的限制。

我國在加入公約時,對《公約》第11條提出保留,不適用該條規定。于是訂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定要具備書面這一形式要件,并須由當事人簽字。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由三部分組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顯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特征的,在其正文部分,這一部分寫明了貨物買賣的實質性內容,規定了買賣雙方人的權利與義務,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標的物條款

2.價格條款

3.運輸條款

4.保險條款

5.支付條款

6.檢驗條款8.索賠條款

9.法律適用條款

10.仲裁條款

但并不以上舉的十項條款為限,倘當事人認為有必要,可以增加其他條款,而上舉的十項條款,標的物條款、價格條款、支付條款等屬于必不可少。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經訂立,

當事人間的合同關系便告形成。當事人雙方互負義務,互享權利,且往往此方的義務,即彼方的權利。以下專就賣方的義務、買方的義務分別加以說明。

(一)賣方的義務包括

1.交付貨物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賣方履行此項義務,有時是實際交貨,即賣方將實物移交給買方占有;有時是象征性交貨,即賣方將代表貨物的單據或憑以提取貨物的單據交給買方。關于交付貨物,有以下四點需要說明。

(1)交貨地點

當事人如有約定,載入合同,賣方即應在約定地點交貨。凡選定價格條件(貿易術語)的合同,就都已定明交貨地點。

(2)交貨時間

A.如果合同規定有日期,或從合同可以確定日期,應在該日期交貨;

B.如果合同規定有一段時間,或從合同可以確定一段時間,非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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