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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糾紛仲裁機構(目前我國的涉外仲裁機構包括哪些)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10 03:37:33【】0人已围观

简介國際貿易仲裁機構有哪些法律主觀:我國仲裁機構有:1、常設仲裁機構。常設仲裁機構有國際性的或區域性的,有全國性的,還有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它們都有一套機構和人員,負責組織和管理有關仲裁事務

國際貿易仲裁機構有哪些

法律主觀:

我國仲裁機構有: 1、常設仲裁機構。 常設仲裁機構有國際性的或區域性的,有全國性的,還有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它們都有一套機構和人員,負責組織和管理有關仲裁事務,可為仲裁的進行提供各種方便。所以大多數仲裁案件都被提交在常設仲裁機構進行審理。 672、臨時仲裁機構。 它是由雙方當事人指定仲裁員自行組成的一種仲裁庭,案件處理完畢即自動解散。 3、專業性仲裁機構。 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 《 仲裁法 》第七十九條 本法施行前在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設立的仲裁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重新組建;未重新組建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屆滿一年時終止。本法施行前設立的不符合本 法規 定的其他仲裁機構,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終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五條 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的仲裁,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六條 涉外仲裁委員會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組織設立。 涉外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 涉外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聘任。

國際貿易仲裁地點

法律主觀:

仲裁解決方式包括臨時仲裁(adhocarbitration)和常設機構仲裁(administeredarbitration)。相應地,仲裁機構也分為臨時仲裁庭(特設仲裁庭)和常設仲裁機構。臨時仲裁庭是根據當事人合意并按照一定程序組成的,案件審理完畢即自動解散;常設仲裁機構依照國際條約或國內法律而設立。常設仲裁機構可分為世界性常設仲裁機構(如國際商會仲裁院)、區域性常設仲裁機構(如美洲國家商事仲裁委員會)和各國常設仲裁機構(如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美國仲裁協會、倫敦仲裁院、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等)。國際貿易買賣合同雙方一般可以選擇任意一家仲裁機構。一般來說,常設仲裁機構由于具有條件、經驗等方面的優勢,故采用常設機構仲裁方式更有利于爭端的解決。

目前我國的涉外仲裁機構包括哪些

法律主觀:

目前,我國除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按照有關規定,依據仲裁法設立或重新組建的仲裁機構也有權受理涉外仲裁案件。(一)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是1956年4月正式成立的,它是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的常設仲裁機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在深圳設有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在上海設有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成立于1959年1月,是以仲裁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產生于遠洋、近洋、沿海和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運輸、生產和航行等有關過程中所發生的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海事爭議的常設仲裁機構。海事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三)其他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機構長期以來,我國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機構只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也因此成為專門受理涉外糾紛案件的常設仲裁機構。依照仲裁法設立或重新組建的仲裁機構,如北京仲裁委員會,上海仲裁委員會等在涉外仲裁案件的當事人自愿選擇其進行仲裁時,對該涉外仲裁案件具有管轄權。

法律客觀: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是我國的常設涉外仲裁機構,也是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仲裁機構。目前,我國除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按照有關規定,依據《仲裁法》設立或重新組建的仲裁機構也有權受理涉外仲裁案件。1.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是1956年4月正式成立的,它是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的常設仲裁機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在深圳設有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在上海設有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仲裁委員會分會是仲裁委員會的組成部分。當事人在簽訂仲裁協議時,可以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或者約定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在上海進行仲裁;如無此約定,則由申請人選擇,由仲裁委員會在北京進行仲裁,或者由其深圳分會在深圳進行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會在上海進行仲裁;作此選擇時,以首先提出選擇的為準;如有爭議,應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根據《仲裁法》第73條的規定,涉外仲裁規則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依照本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現行的仲裁規則是中國國際商會于2000年9月5日修訂并通過,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成立于1959年1月,是以仲裁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產生于遠洋、近洋、沿海和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運輸、生產和航行等有關過程中所發生的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海事爭議的常設仲裁機構。海事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其現行的仲裁規則是中國國際商會于2000年11月22日修訂并通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3.其他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機構長期以來,我國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機構只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也因此成為專門受理涉外糾紛案件的常設仲裁機構。但是自從我國《仲裁法》頒布實施以來,依照《仲裁法》的規定在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又設立或重新組建了一批常設仲裁機構,對這些仲裁機構能否受理涉外仲裁案件,《仲裁法》并沒有明確規定。1996年6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需要明確的幾個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規定,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受理國內仲裁案件;涉外仲裁案件的當事人自愿選擇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受理。據此,依照《仲裁法》設立或重新組建的仲裁機構,如北京仲裁委員會、上海仲裁委員會等在涉外仲裁案件的當事人自愿選擇其進行仲裁時,對該涉外仲裁案件具有管轄權。以上便是我國涉外仲裁機構的介紹,當然,因為涉外仲裁案件往往較為復雜,建議必要的話可以找專業律師介入處理。

北京仲裁委員會和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

法律分析:北京有北京仲裁委員會(BAC)、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三家商事仲裁機構。而大部分的仲裁案件均在北仲和貿仲進行裁決。北仲與貿仲的仲裁規則均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為基礎而制定的。仲裁法只對仲裁范圍、管轄、仲裁裁決效力等基本問題進行規定。如企業需要在這兩家仲裁機構進行仲裁,需要詳細了解其自行指定的具體仲裁規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法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仲裁協議的效力,指的是雙方當事人依照合法的程序,本著自愿的原則所簽署的仲裁協議是有法律效力的,受法律保護的。比如,簽訂有合法的仲裁協議的,發生糾紛后,提交仲裁協議,是必須用仲裁來解決糾紛的。

國際貿易出現糾紛在哪里仲裁

國際合同糾紛首先需要由一方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在申請書中應當載明合同糾紛雙方的基本信息、仲裁協議以及案件的事實等,之后可以由仲裁委員會組成仲裁庭,結合案件的具體事實進行審理,之后作出仲裁裁決。

      發生國際合同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有仲裁條款或者在事后達成了書面的仲裁協議,可以向涉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我國常設涉外仲裁機構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一裁終局,對于涉外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生效裁決,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如果被執行人或執行財產不在我國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1、提出仲裁申請

      這是仲裁程序開始的首要手續。各國法律對申請書的規定不一致。在我國,當事人一方申請仲裁時,應向該委員會提交包括下列內容的簽名申請書:

      a、申訴人和被訴人的名稱、地址。

      b、申訴人所依據的仲裁協議。

      c、申訴人的要求及所據的事實和證據。

      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提交仲裁申請書時,應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員,預繳一定數額的仲裁費。如果委托代理人辦理仲裁事項或參與仲裁的,應提交書面委托書。

2、組織仲裁庭

      根據我國仲裁規則定,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各自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指一名仲裁員,并由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員為首仲裁員,共同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雙方當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員名冊共同旨定或委托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員為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單獨審理案件。

3、審理案件

      仲裁庭審理案件的形式有兩種:一是不開庭審理,這種審理一般是經當事人申請,或由仲裁庭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只依據書面文件進行審理并做出裁決;二是開庭審理,這種審理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采取不公開審理,如果雙立事人要求公開進行審理時,由仲裁庭做出決定。

4、作出裁決

      裁決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個環節。裁決作出后,審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終結,因而這種裁決被稱為最終裁決。根據我國仲裁規則,最終裁決外,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或接受當事人之提議,在仲裁過程中,可就案件的任何問題作出中間裁決或者部分裁決。

      中間裁決是指對審理清楚的爭議所做的暫時性裁決,以利對案件的進一步審理;部分裁決是指仲裁庭對整個爭議中的一些問題已經審理清楚,而先行作出的部分終局性裁決。這種裁決是構成最終裁決的組部分。仲裁裁決必須于案件審理終結之日起45天內以書面形式做出,仲裁裁決除由于調解達成和解而作出的裁決書外,應說明裁決所依據的理由,并寫明裁決是終局的和作出裁決書的日期地點,以及仲裁決員的署名等。

      當事人對于仲裁裁決書,應依照其中所規定的時間自動履行,裁決書未規定期限的,應立即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可以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向中國法院申請執行,或根據有關國際公約、或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其它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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