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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結算是指由什么帶來的結算(國際結算與國際貿易有什么聯系)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9 08:11:10【】3人已围观

简介國際結算與國際貿易有什么聯系先有國際貿易產生交易,才有國際結算,國際結算只是國際貿易里收款的一個環節。在國際貿易業務中,一筆交易的貨款結算,可以只使用一種結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據需要,例如不同的

國際結算與國際貿易有什么聯系

先有國際貿易產生交易,才有國際結算,國際結算只是國際貿易里收款的一個環節。在國際貿易業務中,一筆交易的貨款結算,可以只使用一種結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據需要,例如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對象,不同的交易做法,將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結算方式結合使用,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時收匯,或有利于妥善處理付匯。常見的不同結算方式結合使用的形式有:

(一)信用證與匯付結合

這是指一筆交易的貨款,部分用信用證方式支付,余額用匯付方式結算。這種結算方式的結合形式常用于允許其交貨數量有一定機動幅度的某些初級產品的交易。對此,經雙方同意,信用證規定憑裝運單據先付發票金額或在貨物發運前預付金額若干成,余額待貨到目的地(港)后或經再檢驗的實際數量用匯付方式支付。使用這種結合形式,必須首先訂明采用的是何種信用證和何種匯付方式以及按信用證支付金額的比例。

(二)信用證與托收結合

這是指一筆交易的貨款,部分用信用證方式支付,余額用托收方式結算。這種結合形式的具體做法通常是:信用證規定受益人(出口人)開立兩張匯票,屬于信用證項下的部分貨款憑光票支付,而其余額則將貨運單據附在托收的匯票項下,按即期或遠期付款交單方式托收。這種做法,對出口人收匯較為安全,對進口人可減少墊金。

在合同中,對于信用證與托收結合方式的條款通常可作如下規定:“買方通過賣方可接受的銀行于裝運月份前××天開立并送達賣方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規定發票金額的××%憑即期光票支付,下余××%用托收方式即期付款交單。發票金額100%的全套貨 運單據隨附托收項下,于買方付清發票全部金額后支出。如買方未付清全部發票金額,則貨運單據須由開證行掌握憑賣方指示處理。”

(三)匯付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結合

匯付與銀行保函或信用證結合使用的形式常用于成套設備、大型機械和大型交通運輸工具(飛機、船舶等)等貨款的結算。這類產品,交易金額大,生產周期大,往往要求買方以匯付方式預付部分貨款或定金,其余大部分貨款則由買方按信用證規定或開加保函分期付款或遲期付款。

分期付款(Payment by Instalments, Progressive Payment) 是指在產品投產前、賣方提供出口許可證影印本和銀行保函的情況下,買方用匯付方式先向賣方交付部分貨款或訂金;其余貨款可按生產(或工程)進度和交貨進度分期償付,買方開立不可撤銷信用證,即期付款。在分期付款條件下,最后一筆貨款,一般在賣方完成全部交貨責任或承擔質量保證期滿,經檢驗合格后再予付清。

遲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是指買方先用匯付方式支付一定比例的貨款或訂金,其余貨款可遲期償付;有的還可規定,按生產(或工程)進度和交貨進度分期支付部分貨款,其余大部分貨款在交貨(或完工)后若干年內分期付清。分期付款和遲期付款雖然在做法上頗為相似,但卻有很大區別:

(1)分期付款是在交貨時付清或基本付清貨款,是一種即期付現,因此買方不存在利息負擔問題;而遲期付款中的大部分貨款是在交貨后的一個較長時期內分期付清,是一種賒銷,等于賣方提供一筆商業信代,因此,買方要向賣方支付利息。

(2)采用分期付款,貨物所有權是在付清最后一筆貨款時隨即轉移;而遲期付款的貨物所有權一般是在貨物交付時轉移,但這對賣方有一定風險。

此外,還有匯付與托收結合、托收與備用信用證或銀行保函結合等形式。我們在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業務時,究竟選擇那一種結合形式,可酌情而定。 

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公開議付)

公開議付(Unrestricted Negotiation)亦稱自由議付。凡公開議付信用證,一般來講在信用證的議付條款中須注明“公開議付”(Free Negotiation)字樣。但有的信用證不載明此字樣,而載明“邀請”(Invitation)或“建議”(Order)公開議付條款。開證銀行開立的信用證是通過其承諾條款(Undertaking Clause)或稱保證條款來表達其公開議付的功能。凡信用證中列有如下承諾條款的,皆為公開議付:

1、本銀行(開證銀行)向出票人、背書人及正當持票人保證,凡依本信用證所列條款開具的匯票,于提交時承擔付款責任。

2、凡依本信用證條款開具并提示匯票 ,本銀行保證對其出票人、背書人和正當持票人于交單時承兌付款。

3、本信用證項下簽發的匯票并符合信用證所列條款,則其出票人、背書人、及正當持票人于19____年_月_日以前向議付銀行提示議付,開證銀行保證于提交單據時付清票款。

4、本銀行向出票人、背書人及正當持票人表示同意,凡依本信用證所列條款開具的匯票,向本銀行提示時。到期即予以付清票款。邀請公開議付的條款系指開證銀行或付款銀行作出保證或承諾,凡匯票出票人、背書人或正當持票人,持有按信用證所列條款而簽發匯票者,付款銀行屆時予以付款。此條款系付款銀行向持票人發出普遍的、公開的、自由議付的書面邀請。凡開具公開議付信用證的銀行,一般來講系信譽好,手續簡便,銀行費用較低的銀行。

凡簽發公開議付匯票的受益人,必然收取外匯,采用公開議付方式,對出票人選擇議付銀行的自由度較大,而且收匯結算比較快速和方便。識別公開議付、限定議付和不許議付諸功能:

凡在信用證中未注明有關公開議付(Open Negotiation)或限定議付(Restricted Negotiation)字樣者,皆視為付款取單的直接信用證(Straight Credit),不允許任何銀行予以議付,此種信用證稱不許議付信用證。

開證銀行根據什么規定,按信用證條款項下,由受益人簽發的匯票可以:公開議付,即歡迎任何銀行予以議付:限定議付,即只限定指名由某一銀行議付;不許議付,即不許任何銀行予以議付,只許由付款銀行付款取單。關于三種方式,取何種方式為宜,這取決于進口商資金周轉的實際情況、開證銀行的信譽及進出口商雙方經談判而同意的議付方式而定。若開證銀行是信譽好,資金雄厚的名牌銀行,所開具的信用證為公開議付方式,則任何銀行都可議付,拓展銀行業務并可收取銀行費用。若開證銀行希望自己掌握審單,減少風險,則指定其分理銀行、代理銀行經辦并從嚴予以辦理,但開證銀行開具的信用證,一般來講,采取限定銀行議付方式。若進口商將欲支付的貨款,已存入出口商所在地的銀行(如通知銀行),則開證銀行開具的信用證一般來講,應采用直接信用證項下,付款贖單的方式,以減少匯票及單據的周轉程序并可節約銀行費用。

直接信用證的功能:

本銀行向貴公司(受益人)表示同意,凡依本信用證條款規定所開具的匯票與單據,于到期提交付款銀行時應予以付款。

本銀行保證,凡按本信用證開具的匯票, 于到期時,將予以付款。

凡開具的匯票完全符合本信用證規定的條款,一經向付款銀行提示并提交本信用證所規定的有關單據,本銀行同意向貴方履行付款責任。

根據本信用證開具的匯票和單據,完全符合本信用證條款并及時提交,本銀行保證向貴方履行付款責任。直接信用證通常規定受益人所在地的通知銀行兼付款銀行,而且付款銀行直接付款的對象僅限受益人,此乃直接信用證的特征。直接信用證項下的由通知銀行兼付款銀行或另外指定銀行對匯票予以付款,而付款銀行一經付款,則無權追索。在國際貿易的實務中于何種情況和條件下,采用限定議付、公開議付或直接付款,應視貿易方式而定。

國際貿易與國際結算的關系是什么

國際結算一般是指銀行間的資金劃撥以及匯率確定之類,而國際貿易結算是銀行具體給國際貿易雙方提供的一種服務,從歸屬性看,國際貿易結算屬于國際結算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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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術語一般作為買賣合同單價條款的一部分,但由于貿易術語除了明確價格構成,還涉及運輸、保險、貨物交接地點、風險轉移等問題,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與合同中的其他交易條款存在關聯。本文試圖分析其與買賣合同中主要交易條款的關系,以便在業務操作中加以理解和應用。

▲貿易術語與價格條款

如何確定進出口商品的價格和規定合同中的價格條款,是交易雙方最為關心的一個重要問題。由于國際貿易活動的復雜性,國際貿易價格構成也顯得比較復雜,并與國內貿易價格明顯不同。如國內商品報價“大米:2300元/噸”,而國際商品報價“USD200perM/TCIFLondon”,其由計量單位、單位金額、計價貨幣和貿易術語4部分組成。可見,一個價格的具體費用構成要依據所采用的貿易術語而定,貿易術語直接影響價格。

具體而言,在國際貿易中,確定一種商品的成交價格,不僅取決于其本身的價值,還要考慮到商品從產地運至最終目的地的過程中,各種費用究竟由誰承擔,誰去辦理運輸和保險,風險如何劃分,進出口手續又由誰去辦理等一系列問題。一般來說,如果賣方承擔的責任較重、費用較多、風險較大,則出口價格相對較高;反之,出口價格相對較低。如采用EXW術語成交出口,賣方所承擔的責任、費用以及風險都是最小的,因此按這一術語成交時價格最低。如采用DDP成交出口,賣方所承擔的責任、費用以及風險都是最大的,因此其成交價格最高。可見,買賣雙方責任風險的劃分會影響到商品的價格。從這一點上說,貿易術語與價格條款有著必然的聯系。

▲貿易術語與裝運條款

在國際貿易貨物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必須對交貨時間、裝運港(地)、目的港(地)、分批裝運、轉運、裝運通知等內容作出具體的規定。明確、合理地規定裝運條款,是保證買賣合同順利履行的重要條件。當雙方當事人約定使用某一貿易術語時,將不可避免地對裝運條款產生影響。

如雙方當事人約定在合同中采用C組或D組術語,賣方必須自擔費用訂立將貨物運至合同規定目的港(地)的運輸合同。而選用E組或F組術語時,賣方不負責辦理運輸事宜,即買方必須自負費用訂立自指定裝運港(地)運送貨物的運輸合同。

(一)交貨時間

貿易術語還會影響到對裝運時間(Timeofshipment)和交貨時間(Timeofdelivery)兩個概念的理解。在使用F組術語和C組術語簽訂的買賣合同中,賣方只要在裝運港(地),將貨物裝上船或交付給承運人,就完成了交貨義務。因此,在這兩組術語下,交貨時間就是裝運時間。可是,應當指出,在這類合同中,貨物交由“承運人”的所謂“交貨”,在尚未轉讓運輸單據之前,只是推定交貨,貨物的占有權并未轉移到買方手中,所以,這種“交貨”與采用實際交貨術語合同中把貨物的占有權置于買方實際控制之下的“交貨”是完全不同的。在實際業務中,即使按F組和C組術語達成的合同,也最好使用“裝運時間”、“裝運地點”,以避免產生誤解。

至于E組和D組術語,均采用實際交貨方式。交貨時間是指貨物到達目的港(地)交給買方的時間,而裝運時間是指賣方在裝運港(地),將貨物裝上船或其他運輸工具的時間。所以,按照E組和D組術語成交的買賣合同,交貨和裝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可混淆。

在此必須強調,在C組術語下,貨物風險與費用的劃分界限相對分離。即賣方雖然負責辦理運輸事宜,但賣方不應當(在不改變C組術語本質的情況下)承擔任何保證貨物抵達目的地的義務,因為在運輸途中任何延遲的風險應由買方承擔。因此,在出口業務中,如買方不僅要求在合同中規定裝運時間,還要求規定保證貨物到達的時間。這種做法往往會引起對合同性質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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