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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貨物風險轉移(什么是國際貿易術語下的風險轉移)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31 05:37:04【】9人已围观

简介什么是國際貿易術語下的風險轉移風險轉移是指通過合同或非合同的方式將風險轉嫁給另一個人或單位的一種風險處理方式。風險轉移是對風險造成的損失的承擔的轉移,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具體是指原由賣方承擔的貨物的風險在

什么是國際貿易術語下的風險轉移

風險轉移是指通過合同或非合同的方式將風險轉嫁給另一個人或單位的一種風險處理方式。風險轉移是對風險造成的損失的承擔的轉移,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具體是指原由賣方承擔的貨物的風險在某個時候改歸買方承擔。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風險轉移的主要問題是風險在何時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基本原則

前提

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交付轉移

構成要件

動產:買賣合同生效→交付=風險轉移

不動產:買賣合同生效→(交付)占有=風險轉移

動產交付規則

1.直接交付至買方,交付后由買方承擔。

2.標的物由第三人運輸——交付第一承運人,即為交付(包括賣方代辦托運,交付第一承運人視為交付)由買方承擔。

3.簡易交付——合同生效時,視為交付,之后的風險責任由買方承擔。

4.買賣在途標的物——合同生效時,風險轉移;合同生效之前標的物已毀損滅失的,出賣人承擔。

5.一方違約在先——違約方承擔。

①出賣人交貨不合格買受人拒收→出賣人承擔;②買受人違約不領取→買方承擔。

特殊風險問題

特殊合同風險問題——歸所有權人

1.借用、租賃、保管、質押合同:歸所有權人

2.試用買賣:試用期間,歸賣方;試用期滿明示不購買,歸賣方

1980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如何規定貨物的風險轉移?

難道是國際貿易法滴同胞。。。

(四)風險的轉移

貨物的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后遺失或損壞的,買方支付貨款的義務并不因此解除。除非這種損壞或遺失是由于賣方的行為或不行為造成的。公約第67條、68條規定了風險轉移的時間,分為以下幾種情況:合同中有運輸條款的風險轉移;在運輸途中風險的轉移;其他情況下風險的轉移。第67條第2款特別強調了在貨物被劃撥到合同項下之前,風險不轉移。 具體規定如下: 第四章 風險移轉 第六十六條 貨物在風險移轉到買方承擔后遺失或損壞,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并不因此解除,除非這種遺失或損壞是由于賣方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 第六十七條 (1)如果銷售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但賣方沒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交付貨物,自貨物按照銷售合同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轉交給買方時起,風險就移轉到買方承擔。如果賣方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把貨物交付給承運人,在貨物于該地點交付給承運人以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賣方受權保留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并不影響風險的移轉。 (2)但是,在貨物以貨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向買方發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關合同以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 第六十八條 對于在運輸途中銷售的貨物,從訂立合同時起,風險就移轉到買方承擔。但是,如果情況表明有此需要,從貨物交付給簽發載有運輸合同單據的承運人時起,風險就由買方承擔。盡管如此,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已經遺失或損壞,而他又不將這一事實告之買方,則這種遺失或損壞應由賣方負責。 第六十九條(1)在不屬于第六十七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情況下,從買方接收貨物時起,或如果買方不在適當時間內這樣做,則從貨物交給他處置但他不收取貨物從而違反合同時起,風險移轉到買方承擔。 (2)但是,如果買方有義務在賣方營業地以外的某一地點接收貨物,當交貨時間已到而買方知道貨物已在該地點交給他處置時,風險方始移轉。 (3)如果合同指的是當時未加識別的貨物,則這些貨物在未清楚注明有關合同以前,不得視為已交給買方處置。 第七十條 如果賣方已根本違反合同,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和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不損害買方因此種違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種補救辦法。

國際貿易中貨物風險轉移與所有權轉移的聯系

FOB:買方負責海運費和海運保險費;

CIF:賣方負責海運費和海運保險費,但是裝船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

CFR:賣方承擔海運費,買方承擔海運保險費。

以上3種情況的風險轉移都是在裝運港的貨物越過船舷前后,也就是說,不管運費,保險費誰出,貨物裝船后的風險都由買方承擔;

以上3種情況的所有權的轉移都是隨正本提單而轉移的,只有正本提單交到買方,買方才正式獲得了貨物所有權,但是在貨物裝船后發生了意外的話,雖然貨物所有權沒有發生根本性轉移,但是依照術語的風險承擔的原則,買方要根據保險向保險公司索賠,但是要照付給賣方正常的貨款!

FCA、FAS和FOB三個貿易術語賣方責任是什么?以及風險的轉移點是什么?

FCA、FAS和FOB三個貿易術語賣方責任和風險的轉移點分別如下:

簡單地說,

FCA意為貨交承運人。即賣方負責辦理出口報關的手續及相關的費用,并將貨物送到承運人的收貨地點和處置之下,即告完成交貨任務,風險就此轉移給了買方。

FAS意為裝運港船邊交貨。即賣方負責辦理出口報關的手續及相關的費用,并將貨物送到裝運港的船邊即告完成交貨任務,風險就此轉移給了買方。

FOB意為裝運港船上交貨。即賣方負責辦理出口報關的手續及相關的費用,并將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之后即告完成交貨任務,風險就此轉移給了買方。

(-)風險轉移的分界點

在INCOTERMS2010之前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FOB術語下貨物風險轉移的界限是裝運港裝貨船的船舷,也就是說,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之前的一切風險及損失,貨物越過船舷,風險便轉移給買方。但是在國際貿易的實際操作中,把“船舷”作為買賣雙方責任劃分的分界點通常是很難區分的。因為將貨物從碼頭裝到船上是一個連續的完整的操作過程,而“船舷”是一一個“想象中的點”,所以以“船舷”作為風險劃分的分界點不具有實際意義[1]。因此,在INCOTERMS2010中就將FOB術語下買賣雙方的責任劃分點由原來的“貨過船舷”改成了“將貨物放置于買方指定的船舶上”。顯然,這個新的標準更有利于買賣雙方明確劃分各自的責任,在實踐中便于操作。

而在FCA術語下,賣方必須在指定地點將合同項下的貨物交予內陸承運人或買方指定的其他人,風險也由此從賣方轉移給買方。

對比FCA術語和FOB術語下的風險轉移分界點,主要有兩點區別:第一,FCA術語下賣方在內陸貨交承運人之后就完成了風險的轉移,比FOB術語下的風險轉移時間提前,賣方可以提前完成交貨義務,不需要承擔貨物從內陸到貨物裝」上船這一段的風險;第二,在FOB術語下,賣方向承運人交付貨物之后便已經對貨物喪失了實際控制權,但賣方還需承擔貨物裝上指定船舶之前的一切風險,因此,買賣雙方的風險轉移點與承托雙方的責任劃分點不在同一點上;而在FCA術語下,買賣雙方的風險轉移點與承托雙方的責任劃分點在同一點上,即貨交承運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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