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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銀行保函和信用證(銀行保函和信用證的區別是什么)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4 09:21:07【】8人已围观

简介銀行保函和信用證的區別是什么銀行保函和信用證的區別主要體現在銀行付款條件、適用范圍、需要的材料以及與合同的關系等方面。1、銀行付款條件:信用證的目的是為了保證交易的正常進行;銀行保函的目的是在交易無法

銀行保函和信用證的區別是什么

銀行保函和信用證的區別主要體現在銀行付款條件、適用范圍、需要的材料以及與合同的關系等方面。

1、銀行付款條件:信用證的目的是為了保證交易的正常進行;銀行保函的目的是在交易無法按計劃進行時盡量減少損失;

2、適用范圍:信用證一般用于貨物買賣;銀行保函一般用于貨物買賣、借貸款、工程承包、招投標等;

3、需要的材料:信用證是需要履行方提供完整的信用證上規定的資料;而銀行保函是需要索賠書或其他可以證明對方未能執行合同上的義務的文件就可以支付約定的金額給受益人;

4、能否融資:信用證項下的受益人可以通過單據議付融資;而銀行保函項下的單據不成為索匯的依據,受益人不能進行融資;

5、與合同的關系:信用證和合同是兩個獨立的契約;而銀行保函是當一方提供了對方失約的聲明或證明時,銀行會對這一聲明進行調查核對,當合同雙方持有不同的意見時,銀行會被卷入合同糾紛中。

拓展資料: 銀行保函和信用證兩者的相同之處

1、定義和法律當事人基本相同。

銀行保函和備用信用證,他們都是由銀行應某項交易合同項下的當事人的請求或指示,向受益人出立的書面文件承諾對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條款規定的書面索賠聲明或其他單據予以付款。兩者的法律當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請人,擔保人或開證行,受益人。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是,申請人與擔保人或開證行之間是契約關系,二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以開立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申請書和銀行接受申請而形成;擔保人或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也是契約關系,銀行開出保函或備用信用證,受益人接受保函或備用信用證條款即形成契約關系。

2、 使用目的相同。銀行保函和備用信用證都是國際擔保的重要形式。

3、性質相同。國際貿易實踐中的銀行保函大多都是見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證的特點,越來越向信用證靠近,使其兩者在性質上日趨相同。

銀行保函與信用證相比有什么異同?

一、兩者不同之處有:

(一) 銀行付款的條件不同

信用證確保交易按計劃進行,而銀行保函則在交易不按計劃進行時減少損失。信用證是在滿足特定條件時銀行所承擔的付款義務。一旦按照信用證上的條款如期完成并得到確認,銀行將會支付資金。這確保只要服務執行,銀行就可以支付款項。

銀行的擔保,就像信用額度一樣,保證了給受益人一筆錢;與信用額度不同的是,只有當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時,銀行才支付款項給受益人。這可以用來保證當合同中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條款時買方或賣方免于遭受損失。

(二)適用范圍不同

信用證一般只適用于貨物買賣,而銀行保函除適用貨物買賣外,還適用借貸款,工程承包,招投標等大型項目上。

(三)需要的單據不同

信用證是需要履行方提供完整的信用證上規定的資料,銀行方可付款,若單證不符,銀行可拒付。而銀行保函是需要索賠書或其他文件證明對方未能執行合同上的義務方可支付約定的金額給受益人。

(四)能否融資不同

信用證項下的受益人可以通過單據議付融資,而銀行保函項下的單據不成為索匯的依據,受益人不能進行資金融通。

(五)與合同的關系不同

信用證和合同是兩個獨立的契約;而出具的有條件的銀行保函,當一方提供了對方失約的聲明或證明時,銀行會對這一聲明進行調查核對,當合同雙方持有不同的意見時,銀行就會被卷入此合同糾紛中。

二、兩者的相同之處如下:

(一)定義和法律當事人基本相同。

保函和備用信用證有什么區別?

一、保函有從屬性保函和獨立性保函之分,備用信用證無此區分。保函在性質上有從屬性保函和獨立性保函之分,備用信用證作為信用證的一種形式,并無從屬性與獨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證的“獨立性、自足性、純粹單據交易”的特點,受益人在該信用證為準,開證行只根據信用證條款與條件來決定是否償付,而與基礎合約并無關。二、保函和備用信用證適用的法律規范和國際慣例不同。由于各國對保函的法律規范各不相同的,到目前為止,尚未有一個可為各國銀行界和貿易界廣泛認可的保函國際慣例。獨立性保函雖然在國際貿易實踐中有廣泛的應用,但大多數國家對其性質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確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保函的發展。

保函和信用證的區別

保函和信用證之間是否存在著區別?還是保函和信用證是一樣的概念?假若不一樣,其中有著怎樣的區別?是不是保函比信用證更加范圍大?這些都是大家比較陌生的。那么,接下來由我為大家帶有關于保函和信用證的區別的知識吧,以供大家參考!一、保函和信用證的區別

      (一)保函有從屬性保函和獨立性保函之分,備用信用證無此區分

      保函作為人的擔保的一種,它與它所憑以開立的基礎合同之間的關系是從屬性抑或是獨立的關系呢?據此,保函在性質上有從屬性保函和獨立性保函之分。傳統的保函是從屬性的,保函是基礎合同的一個附屬性契約,其法律效力隨基礎合同的存在、變化、滅失、擔保人的責任是屬于第二性的付款責任,只有當保函的申請人違約,并且不承擔違約責任時,保證人才承擔違約責任時,保證人才承擔保函項下的賠償責任。而申請人是否違約,是要根據基礎合同的規定以及實際履行情況來作出判斷的,但這種判斷顯然不是件簡單的事,經常要經過仲裁或訴訟才能解決其中的是非曲直。所以當從屬性保函項下發生索賠時,擔保人要根據基礎合同的條款以及實際履行情況來確定是否予以支付。各國國內交易使用的保函基本上是從屬性質的保函。

      獨立性保函則不同,它雖是依據基礎合同開立,但一經開立,便具有獨立的效力,是自足文件,擔保人對受舉益人的索賠要求是否支付,只依據保函本身的條款。

      獨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確擔保人的責任是不可撤銷的、無條件的和見索即付的。保函一經開出,未經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擔的保函項下的義務;保函項下的賠付只取決于保函本身,而不取決于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項,銀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賠要求后應立即予以賠付規定的金額。見索即付保函就是獨立性保函的典型代表。

      獨立性保函是二戰后為適應當代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由銀行和商業實踐的發展而逐步確立起來的,并成為國際擔保的主流和趨勢,原因主要在于:第一,從屬性保函的發生索賠時,擔保銀行須調查基礎合同履行的真實情況,這是其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所不能及的,且會因此被卷入到合同糾紛甚至訴訟中。銀行為自身利益考慮,絕不愿意卷入到復雜的合同糾紛中,使銀行的利益和信譽受到損壞,而趨向于使用獨立性保函。而且銀行在處理保函業務時,正越來越多地引進信用證業務的處理原則,甚至有的將保函稱為但保信用證。第二,獨立性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權益更有保障和更易于實現,可以避免保函申請人提出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可能等等來對抗其索賠的請求,避免對違約人起訴所花費大量的金錢、精力及訴訟曠日持久等缺陷,可確保其權益不至因合同糾紛而受到損害。

      備用信用證作為信用證的一種形式,并無從屬性與獨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證的“獨立性、自足性、純粹單據交易”的特點,受益人在該信用證為準,開證行只根據信用證條款與條件來決定是否償付,而與基礎合約并無關。

      (二)保函和備用信用證適用的法律規范和國際慣例不同

      由于各國對保函的法律規范各不相同的,到目前為止,尚未有一個可為各國銀行界和貿易界廣泛認可的保函國際慣例。獨立性保函雖然在國際經貿實踐中有廣泛的應用,但大多數國家對其性質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確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保函的發展。

二、保函和備用信用證的類同之處

      (一)定義上和法律當事人的基本相同之處

      保函和備用信用證,雖然在定義的具體表述上有所不同,但總的說來,它們都是由銀行或其他實力雄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應某項交易合同項下的當事人(申請人)的請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書面文件,承諾對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條款規定的書面索賠聲明或其它單據予以付款。保函與備用信用證的法律當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請人、擔保人或開證行(二者處于相同地位)、受益人。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是,申請人與但保人或開證行之間是契約關系,二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以開立保函申請書或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則是以保函或備用信用證條款為準。

      (二)應用上的相同之處

      保函和備用信用證都是國際結算和擔保的重要形式,在國際經貿往來中可發揮相同的作用,達到相同的目的。

      在國際經貿交往中,交易當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種擔保,以確保債項的履行,如招標交易中的投標擔保,履約擔保,設備貿易的預付款還款擔保,質量或維修擔保,國際技術貿易中的付款擔保等,這些擔保都可通過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的形式實現。從備用信用證的產生看,它正是作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產生的,因此,它所達到的目的自然與保函有一致之處。實踐的發展也正是如此。

      (三)性質上的相同之處

      國際經貿實踐中的保函大多是見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證的特點,越來越向信用證靠近,使見索即付保函與備用信用證在性質上日趨相同。表現在:第一,擔保人銀行或開證行的擔保或付款責任都是第一性的,雖然保函或備用信用證從用途上是發揮擔保的作用,即當申請人不履行債項時,受益人可憑保函或備用信用證取得補償,當申請人履行了其債項,受益人就不必要使用(備用信用證就是如此得名的);第二,它們雖然是依據申請人與受益人訂立的基礎合同開立的,但一旦開立,則獨立于基礎合同;第三,它們是純粹的單據交易,擔保人或開證行對受益人的索賠要求是基于保函或備用信用證中的條款和規定的單據,即只憑單付款。因此,有人將保函稱為“擔保信用證”。

三、保函需要注意的問題

      國際擔保業務中銀行使用的絕大多數為見索即付保函,見索即付保函一經開立,銀行將成為第一付款人,承擔很大的風險。因此,為降低風險,銀行在開立見索即付保函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保函應將賠付條件具體化,應有具體擔保金額、受益人、委托人、保函有效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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