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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運輸與保險案例分析(求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案例分析。)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5 23:43:58【】6人已围观

简介求解答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案例分析:1)本案是詐騙性質的問題——因為合同的標的是鍍鋅鐵皮50噸,而實際裝的是舊鐵桶,鐵桶內裝的不是鍍鋅鐵皮而是污水,賣方提走該批貨款,買方派人去香港向賣方公司索賠時,早已

求解答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案例

分析:

1)本案是詐騙性質的問題——因為合同的標的是鍍鋅鐵皮50噸,而實際裝的是舊鐵桶,鐵桶內裝的不是鍍鋅鐵皮而是污水,賣方提走該批貨款,買方派人去香港向賣方公司索賠時,早已人去樓空——因此,這是典型的詐騙案。

2)船公司沒有責任——因為該50噸鐵皮裝在三個整箱內(FCL),即貨物的裝箱是買方自行裝箱封箱的,而船公司只負責將賣方托運的貨物運到目的港,對有賣方裝箱并封箱的貨物的真偽不負有責任——因此,船公司沒有責任。

3)進口公司在工作上、貿易合同條款上有缺點和錯誤——如果合同和信用證中規定有SGS等第三方公證機構對裝運的貨物進行檢驗和監裝條款,那么就可以避免本案的問題出現——因此,進口公司在工作上、貿易合同條款上有缺點和錯誤。

4)從本案中應汲取的教訓是:總結經驗和教訓,避免再犯同類的錯誤。今后應注意并采取措施就是:訂立合同時,應該有對貨物品質的約定和檢驗條款,并要求買方提交的單據中應該規定有SGS等第三方公證機構對裝運的貨物進行檢驗的報告和監裝條款,以防類似案件的再次發生。

國際貿易實務保險題案例分析

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平安險承擔責任范圍有:在運輸工具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之前或之后,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而使貨物造成的部分損失,只有廣州的貨物滿足這個范圍,因此保險公司只需賠償來自廣州2000噸貨物的價款,以及船方在進行補救時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求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案例分析。

分析:

1)的情況下是欺騙性質的問題 - 因為作為合約標的為50萬噸的鍍鋅鐵實際加載的舊鐵桶,鐵桶建鍍鋅鐵皮,但污水,賣方撤回批準購買價格,買方派人去香港向賣方公司稱,已經空了 - 這是一個典型的騙局。

2)責任的船公司,船公司只負責檢查賣方 - 因為裝50噸的鐵整箱(FCL),將貨物運至買方的包裝,包裝密封的貨物目的港的貨物的真實性不承擔任何責任,賣方包裝和密封 - 因此,船公司的責任。

3)進口公司在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貿易合同 - 合同和信用證條款的規定,第三方如SGS,公證機構的檢查和監控設備裝運的貨物,然后避免這個問題的情況下 - 進口公司在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貿易合同的條款。

4)這種情況下,應汲取的教訓是:要總結經驗和教訓,避免再犯類似的錯誤。應重視和采取措施:訂立合同的,應該是有質量的商品檢驗條款的協議,由買方提交的文件的規定和要求,應該有SGS等第三方公證機構的貨商品檢驗報告和監測設備的條款及條件,以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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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1990年3月,香港某有限公司(買方)與湖南某紡織品公司(賣方)簽訂了一份對口合同,由買方提供布料6噸,金額CIF廣州USD45,000;由賣方提供80,000條全棉男褲,金額CFR荷蘭USD70,000。

裝運口岸與目的地:(成品)廣州——香港——荷蘭

裝運期:1990年5月31日前

付款條件:買方于貨物發運前45天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保兌的、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

5月20日賣方委托的生產廠商將300箱貨物裝上卡車運往廣州,由于駕駛員過失,卡車翻入河中,致使貨物落水打濕100箱,使之成為次品。該紡織品公司與事故地公安局出具證明,證明了上述貨損事實。

1991年1月,香港買方公司申請廣東保險分公司對貨物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中豐保險公司于1990年10月正式向買方公司理賠22萬港元,從而取得代位求償權。從1991年4月起,中豐保險公司數十次向紡織品公司索賠未果,于1995年6月向法院起訴。本案貨損究竟應該由誰負責?

【案例分析】

一、本案選用CFR貿易術語分析

買賣雙方簽訂的對口合同對貨物的交貨條件采用CFR方式,適用于港口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湖南作為內陸省份,若要交貨必須把貨物運到沿海港口裝船,貨物從工廠到裝船前的整個期間的風險應由賣方即被告承擔。賣方原擬通過火車運送貨物到廣州,由于無法及時安排,買方要求賣方改用卡車直接運輸到廣州。賣方以此為理由抗辯:本案價格條款為工廠交貨價,因而貨物在途中損失與賣方無關。

交貨地點是解決本案的關鍵,如果雙方確定采用工廠交貨價,則自賣方將貨交給指定的火車或卡車的承運人掌管時起,貨物的風險便轉歸買方承擔。但在本案中約定的是CFR而非工廠交貨價,事后變更火車運輸為卡車運輸,雙方均無異議,也未就風險一事另行約定。根據《INCOTERMS2000》規定,CFR條件交貨地點在裝運港船上,風險自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轉移。因此貨物在裝船前陸上運輸途中的損壞或滅失由賣方(被告)負責。由于買方向中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切險,保險責任期間為倉至倉,保險公司根據契約賠償投保人的損失,取得代位求償權。

本案中貨損雖是由于生產廠商所致,但在賣方承擔風險的責任期間所發生的貨損均應由賣方對外負責,再由賣方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因此,本案雙方選用CFR貿易條件是不恰當的。因為即使在其他河港口裝船,除非是有權經營國際間運輸的船舶,賣方將無法取得裝船提單而只能取得適用于沿海與內河運輸的運單,從法律上講,賣方未完成交貨任務。若采用陸運至香港再轉船,則賣方須負擔至香港裝船時為止的風險,這對賣方顯然是不利的。我們在遇到類似情況時應引起注意。

二、CFR術語與保險責任的范圍規定分析

根據《INCOTERMS》,CFR貿易術語屬于裝運港交貨價。“賣方負責租船訂艙,支付到指定目的港的運費,并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船,并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船時越過船舷,其風險和貨物所有權(象征性)即從賣方轉移到買方,而買方則負責辦理從裝運港至目的港的貨運保險,并支付保險費。”因此按該貿易術語成交時,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有關裝船通知的問題。賣方負責租船訂艙和裝船,而保險則由買方負責,如賣方不及時發出裝船通知,則買方就無法及時辦理保險,甚至可能發生漏保情況,由此賣方必須承擔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

根據以上分析,貨物在越過船舷之前,其風險是屬于賣方,不論貨物是在工廠還是在裝運港碼頭的倉庫,而只要貨物還沒有裝船,賣方還沒有發出裝船通知,買方則無法辦理保險。但是按“倉至倉”條款規定,保險責任是從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載明的啟運地發貨人的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直至該項貨物送交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為止。那么,也就是說,在保險單載明的啟運地發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至貨物越過裝運港船舷之前這段路程中,貨物的風險和責任應該是賣方的,但是,買方一旦買了保險,只要貨物損失是發生在承保范圍之內的,買方就可以得到賠償。這就會產生這樣的矛盾:

第一,以 CFR貿易術語成交時,按“倉至倉”條款的規定,買方在投保時所交付的保費中也應該包括風險和責任都不屬于自己的這一段路程的風險,這顯然對買方是不合理的,雖然事后買方有索賠權,而保險公司也可以取得代位求償權,但這樣的規定是否有矛盾?是否是重復和繁瑣?既然這一段路程的風險和責任是屬于賣方的,那就應該由賣方去投保,是賣方與有關責任人之間的事情,與買方無關。這是本案第一個疑點。筆者認為,這段路程的風險,除非賣方自己投保有關險別,否則賣方和買方都無權向保險公司索賠。

第二,在CFR價格條件下,買方只有在接到賣方的已裝船通知后,才能辦理保險手續,該案中貨物既然沒有裝船,買方就不可能投保,買方也就不能以“倉至倉”條款的規定,向保險公司要求損失賠償,保險公司也不能取得代位求償權,因此,案例中的貨損,買方無權要求損失賠償。中豐保險公司也不能向賣方索賠,其貨損仍然是賣方與有關責任人之間的事情。這是本案第二個疑點。

綜上所述,該糾紛案容易給人產生這樣的疑問:CFR貿易條件關于買賣雙方的責任、費用、風險的規定與保險責任的規定是否相沖突?雖然本案雙方對貨物選用CFR貿易條件是不恰當的,但是如果CFR貿易條件與“倉至倉”條款關于在保險單載明的啟運地發貨人倉庫儲存處所至貨物越過船舷之前這一段路程買賣雙方的責任、風險能規定得更加明確、具體的話,那么,本案雙方的責任糾紛就不至于拖延這么長時間。這個問題是值得商榷的。

我是在保運通上面看到的,還有很多案例,如果樓主想知道的話可以自己去看。

案例分析3:某國一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證付款,貨物裝運后,出口商憑已裝船清潔提單

某國一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證付款,貨物裝運后,出口商憑已裝船清潔提單和已投保一切險及戰爭險的保險單,向銀行收妥貨款

貨到目的港后,經進口商復驗發現下列情況:1、該批貨物共有10個批號,抽查20箱,發現其中2個批號涉及200箱內含有沙門氏細菌超過合同標準

2、收貨人實際收到998箱,缺少2箱

3、有15箱貨物外表狀況良好,但箱內貨物共缺少60公斤

具體索賠情況如下:1、向出口商索賠,是出口商貨物的質量問題

2、向承運人索賠,承運人已簽發清潔提單,那么他就必須將與提單商一致的貨交給進口商

在這里要說到保險,出口商投保了一切險及戰爭險,在一切險里覆蓋短量險,但是短量險是心須由外包裝破裂或散裝貨物發生數量散失和實際重量短缺的損失保險公司才予以賠償,這里不能找保險公司

3、向出口商索賠

貨物外表情況良好,而箱內貨物卻短少,說明裝船前貨物就已經短少,責任在于出口方

拓展資料:一、CIF定義:CIF是COST,INSURANCE,AND FREIGHT(

NAMED PROT OF DESTINATION)三個單詞的第一個字母大寫組成,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

(指定目的港),指當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實際為裝運船艙內),賣方即完成交貨

貨物自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費保險費等由賣方支付,但貨物裝船后發生的損壞及滅失的風險由買方承擔

CIF鹿特丹,如果你是賣方出口的話,就是說成交價格加上運輸到鹿特丹的運費和保險費都由你方承擔

二、裝運港船上交貨價(FOB) 英文是:Free on Board

裝運港船上交貨價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價格術語之一

賣方承擔的基本義務是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派的船只,并及時通知買方

三、貨物在裝船時越過船舷,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買方要負責租船訂艙,支付運費,并將船期、船名及時通知賣方

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 其他責任、費用也都由買方負擔,包括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以及辦理貨物入境的手續和費用

四、如果買方指定了船只,而未能及時將船名、裝貨泊位及裝船日期通知賣方,或者買方指派的船只未能按時到達,或未能承載貨物,或者在規定期限終了前截止裝貨,買方要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風險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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