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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領域的法律服務(外貿企業的法律顧問職責是什么?)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5 10:29:50【】9人已围观

简介國際商事律法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是什么?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趨勢的發展,作為調整國家間經濟交往的國際商法日益受到人們的重視在我國加入WTO以后的今天,學好國際商法,利用好國際商法的各種法律知識,對于推動我

國際商事律法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是什么?

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趨勢的發展,作為調整國家間經濟交往的國際商法日益受到人們的重視

在我國加入WTO以后的今天,學好國際商法,利用好國際商法的各種法律知識,對于推動我國法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進一步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和作用

國際經濟法日益發揮著協調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關系的重要作用

在主權暫時讓渡與主權回復圓滿之間尋求平衡的支點

有人認為,隨著國際社會組織化的加深,國際經濟法調整范圍在逐漸的擴展,國家管轄的經濟范圍也在相對的縮小,國際經濟法律規則呈現出一種由相對分散到較為集中的發展動向

但是,作為國際經濟法律秩序的基本單位——主權國家——始終不會失去其主導地位

主權國家是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組織產生的前提,沒有國家不可能有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組織,只有單獨一個國家或者只有多個各自獨立的國家也不可能有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組織

國際經濟組織主要是國家間的經濟組織,其權利來源于國家經濟主權權利的讓渡

國際經濟組織是主權國家對經濟主權的自我限制和約束的結果,并不能成為凌駕于國家之上的權威

在新科技革命的推動下,國際貿易和投資的流動空前加速

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下,國家經濟主權日益受到沖擊和挑戰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經濟全球化正以高度發達的數字信息、電子通訊及高效物流等手段為基礎,以經濟要素在全球范圍內“自由”配置為主要內容,推動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進程

國際商法必須跟上經濟的全球化趨勢

我國在強化自己的經濟主權的同時,必須有原則地保持適度靈活性

在一個日益全球化的經濟環境里,一國采取過于強硬的政策必然遭致國際社會其他成員的反感甚至反對

國家主權本身是不可以協調的,但是國家政策卻是可以在顧及國際條約義務和國際商法習慣法義務加以調整的

比如,我國在強調自主制定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的同時,必須顧及國際社會對我國某些出口產品的反應

這就要求我們不僅要學好國際貿易實務,同樣還要學好國際商法,并加以利用

為我國的經濟法律服務,為我國的經濟發展做貢獻

國際經濟法日益發揮著協調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關系的重要作用

在主權暫時讓渡與主權回復圓滿之間尋求平衡的支點

有人認為,隨著國際社會組織化的加深,國際經濟法調整范圍在逐漸的擴展,國家管轄的經濟范圍也在相對的縮小,國際經濟法律規則呈現出一種由相對分散到較為集中的發展動向

但是,作為國際經濟法律秩序的基本單位——主權國家——始終不會失去其主導地位

主權國家是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組織產生的前提,沒有國家不可能有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組織,只有單獨一個國家或者只有多個各自獨立的國家也不可能有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組織

國際經濟組織主要是國家間的經濟組織,其權利來源于國家經濟主權權利的讓渡

國際經濟組織是主權國家對經濟主權的自我限制和約束的結果,并不能成為凌駕于國家之上的權威

國際經濟組織也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受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和約束,在對外經濟交往方面與主權國家在某些方面具有平等地位,甚至在經濟領域具有協調國家關系的職能

因此,國際經濟組織并沒有被提升到凌駕于主權國家經濟主權之上的地位,WTO、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國際經濟組織大量產生和國際經濟組織職能的擴大化并未改變國家經濟主權的地位

此論值得贊同

由于經濟實力的懸殊而造成主權平等的國家之間出現了裂痕,形成了國家的層級化趨勢,比較明顯的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以及最不發達國家的鴻溝有擴大的傾向

經濟全球化發展的不均衡性導致發展中國家邊緣化,致使這些國家經濟主權遭到侵蝕

就當前而言,一方面,各國經濟相互依存態勢加深,全球化進程主要外化為國際經濟機制的廣泛建構,而發展中國家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在資源配置方面明顯處于不利的地位

發達國家利用自己所具有的優勢不僅在經濟方面居于主導,而且在國際經濟體制和“游戲規則”的制定方面也具有決定性影響

另一方面,一些發展中國家的國內體制尚未理順,如一國國內企業產權的多樣化使國家難以確定民族工業的范圍,傳統的保護民族工業的經濟主權內容大為弱化

這便在客觀上使得發展中國家在處置本國天然財富和資源的主權能力有所下降

全球性經濟事務決策權力的國際分配乃是當代各國經濟主權“攻防戰”的重要組成部分

全球性經濟事務決策權力的國際分配是否公平、合理,決定了弱國經濟主權能否得到應有的保護,進而決定全球財富的國際分配是否公平合理

要改變全球財富國際分配嚴重不公的現狀,就必須大大增強弱國經濟主權的保護;為此目的,就必須從“源頭”上改革全球經濟事務決策權力國際分配嚴重不公的弊端

發展中國家弱小民族要在當代經濟主權的“攻防戰”中,保護自己的應有權益,顯然必須凝聚集體的力量,力爭在全球經濟事務決策權力的國際分配中,獲得自己應有的平等的一份

世界貿易新體系形成和發展過程是不平衡的,所以我國必須統籌規劃并穩步推進貿易、投資、交通運輸的便利化,積極參與國際區域經濟合作機制,加強對話與協商,發展與各國的雙邊、多邊經貿合作

積極參與多邊貿易、投資規則制定,推動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

增加我國對其他發展中國家的援助,進一步加強與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技術合作

實踐證明,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抵御經濟風險的能力日益增強

因此,我們要毫不動搖地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充分利用各種有利的外部條件和機遇來加快發展自己,在不斷擴大開放中維護國家經濟安全

在推動全球貿易投資便利化中實現互利共贏

推動全球貿易投資自由化進程,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國際經貿秩序,是實現共同發展的基本前提

應進一步完善涉外經濟管理體制機制,盡快建立和完善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又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法律法規體系

可見在當今經濟飛速發展的國際形勢下

我們必須緊緊跟上時代的步伐

做為青年一代我們更要首當其沖,國家的未來不久將落在我們這一代人的肩上

我們學習課本知識的同時,一定要牢記把課本與實際緊密結合

做到真正有所學有所知

國際商法和國際貿易在當今經濟飛速發展的國家形勢下更要緊密結合

在我國的經濟法律體系和經濟法律制度下,國際商法將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

把國際商法學好,在我們自己創業或就業的過程中可以幫我們一臂之力

目前我國服務貿易的法律法規有哪些不足之處?請舉例說明,謝謝!急需!!~>.<~

在中國的經濟立法中,服務貿易立法相對而言是最薄弱的環節,在相當一部分領域,法律處于空白狀態。(注:見曹建明:《中國服務貿易立法與服務貿易市場開放》,《國際經濟法》論叢第1卷,第128頁,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與此相對應,我國服務貿易法律框架也處于雛形階段,其結構遠未定型,存在的問題也相對較多。具體地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我國缺乏一部統帥整個服務貿易的基本法律。我國的服務貿易大致分為國內和涉外二大部分,目前調整國內服務貿易的法律主要是行業性法律,以及跨行業的調整企業組織和交易行為的法律,缺乏具有統領全面的基本法,目前主要行使這一職能的是中國共產黨和政府的政策。調整涉外服務貿易的基本法律是《對外貿易法》,但該法不是一部專門規范我國國際服務貿易基本的法律。該法關于國際服務貿易的專章內容僅為5條,至多只能作為國際服務貿易的法律原則, 而尚不足以作為完整意義上的基本法律。

第二,有一些服務行業尚缺乏基本的行業性法律。如我國旅游行業1995年國際、國內總收入達2098億元,1996年達2487億元,但還沒有一部《旅游法》,而且很多省市也未制定旅游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致使旅游行業旅客投訴較多,問題層出不窮。又如我國目前在電信服務領域中消費者投訴較多,但缺乏一部行業的基本法(即《電信法》)規范行業的行為。

第三,現行服務行業普遍存在不少法律規范真空現象。主要表現為:(1)在有限的服務法律、法規中,對在華外國服務機構、 服務提供者的規定很少或者沒有,即使有一些規定,仍較原則、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注:見曹建明:《中國服務貿易立法與服務貿易市場開放》,《國際經濟法》論叢第1卷,第131頁,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2 )有相當一部分服務貿易領域的規范主要表現為各職能部門的規章和內部規范性文件,不僅立法層次較低,而且影響到法律的統一性和透明度;(注:見曹建明:《中國服務貿易立法與服務貿易市場開放》,《國際經濟法》論叢第1卷,第131頁,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4 )有一部分服務貿易領域缺乏有針對性的法律規范,而簡單地采用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規范;(5 )現行的服務貿易領域法律規范中存在缺乏可操作性現象。如我國的《證券法》等法律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著法律規定的盲區,如沒有相應的實施細則作補充,就會影響法律應有的可預見性、可資規范性的基本要求。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經濟體制改革的過渡期、中國國情特點、立法與實踐幾乎同步進行因而缺乏成熟的立法經驗和技巧等,都是造成立法難度的重要因素。

第四,對整個服務業的法律規范和保護有待加強。在整個我國法律體系中,服務業和服務貿易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處于相對滯后狀態。例如,在商品和貨物貿易方面,有《產品質量法》,而服務業至今沒有一部統一的服務質量法。《標準化法》也主要規定產品的標準。又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就明顯側重規定與商品有關的不正當競爭;1983年3月1日實施的《商標法》也只規定了商品商標,直到1993年2 月22日修訂后,才規定服務商標。再如,現行《刑法》第三章專節規定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而在服務業方面除規定金融犯罪之外,幾乎沒有獨立的保護服務業方面的刑事法律規定。刑法的第166 條(注:刑法第166條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規定。 該條第二項:“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和第三項:“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的”,都規定只有涉及商品才能構成此罪。)規定也有厚此薄彼之嫌。可見,在保護整個服務業和服務貿易方面,無論是行政還是刑事方面法律都有待進一步加強之必要。

第五,現行法律與gats規范之間存在不少沖突。這種沖突在目前我國加入wto之間已顯露出來,一旦我國加入了wto,這一問題將更為凸現。例如,現行的外商投資企業法都是90年代以前制訂的,這些法律、行政法規主要調整從事工業及其基礎設施的外商企業,對服務性外商企業則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政策。隨著我國逐步開放服務業,逐步取消有關禁止或者限制設立外商企業的規定已提到議事日程。又如在規范透明度方面,gats透明度原則要求國內服務貿易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命令以及其他的決定、規則和習慣做法,必須最遲在生效之前公布。而我國長期習慣于內部文件或者政策代替規范、公開、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客觀上影響了從事服務貿易者(尤其外國當事人)對有關規定的知情權。

此外,我國現行法律與法律之間銜接問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之間的矛盾與沖突問題,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與黨和政府政策之間關系等都有待于進一步的理順和完善。

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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