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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貨物損失賠償(國際貿易中發生索賠有哪些原因?)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7 06:07:00【】0人已围观

简介國際貿易中發生索賠有哪些原因?國際貿易情況復雜,產生爭議和索賠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爭議和索賠并不局限于買賣雙方,有的還涉及運輸、保險等方面,而且各方往往有著密切的關系。因此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分清原因和

國際貿易中發生索賠有哪些原因?

國際貿易情況復雜,產生爭議和索賠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爭議和索賠并不局限于買賣雙方,有的還涉及運輸、保險等方面,而且各方往往有著密切的關系。因此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分清原因和責任方。從索賠對象來分,大致有以下各種原因:

(1)買賣雙方之間的貿易索賠包括:

①買方違約。如不按時開立信用證,以及故意開立不完全的信用證或過高要求的信用證,致使賣方無法履行合同;不按時付款贖單;無理拒收貨物;或在買方負責運輸的情況下不按時派船接貨,或不按時簽訂運輸契、指定交貨地點等。

②賣方違約。如不按時交貨;不按合同規定的品質、規格、包裝、數量、重量交貨;不提供合同、信用證規定的合適單證等。

③合同條款不夠明確,以致買賣雙方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或解釋不一致引起爭議索賠。

(2)向承運人的運輸索賠(裝運索賠)包括:

①貨物短卸。即貨物未卸凈,或貨物誤卸在其他港口造成短卸。

②貨物在運輸過程中被盜竊,或因破損撒漏而貨物短少。

③屬于承運人責任的貨物損毀,包括破損、毀壞、水漬、污染等。

(3)保險人的保險索賠。屬于保險單內規定范圍的有關損失,應向保險公司索賠。

貨物中途損壞誰賠?

如果在貨物運輸過程中貨物損壞,責任和賠償問題通常由貨物的運輸合同和國際貿易術語(如INCOTERMS)來確定。以下是一些常見的情況和原則:

CIF或CFR條款:如果根據CIF(成本、保險費和運費)或CFR(成本和運費)條款交付貨物,責任通常在賣方,賣方負責將貨物交付到目的地港口,并購買保險。如果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損壞,買方可以向賣方提出索賠,并要求賠償。

FOB或EXW條款:如果根據FOB(離岸價)或EXW(工廠交貨價)條款交付貨物,責任通常在買方。一旦貨物離開賣方的控制范圍,例如裝上船或離開工廠,買方負責貨物的安全和保險。如果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損壞,買方可能需要自行承擔損失。

運輸保險:無論是賣方還是買方,都可以購買運輸保險來保護貨物免受損失。這樣,如果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損壞,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并根據保險合同的條款獲得賠償。

在任何情況下,當貨物損壞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并保存相關證據,例如照片、報告和證明文件,以便后續索賠。此外,如果雙方無法就賠償達成協議,可能需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爭議,例如仲裁或訴訟。建議在發生糾紛時買粉絲專業律師以獲取具體的法律建議。

國際空運索賠處理?

航空貨物運輸所承運的貨物,由托運方交承運方起,承運方即對所運物負有責任,直至承運方將貨物交收貨方為止,這一段時間稱為承運責任其間。因裝卸、運送、保管、交付過程不妥善,而發生貨物損壞或丟失事故,稱作貨損貨差。

航空公司是承運人,航空運單是交貨憑證,作為航空運輸代理如外運公司,也有自己的運單(空運上又稱航空分運單),航空運單和航空分運單背面,均有責任劃分和賠償條款。

1、航空貨物運輸中,如果發生貨損貨差,首先追查責任方,是代理責任還是承運人責任,不論是哪方責任一般均按《華沙公約》條款進行賠償,也就是按航空總運單、分運單背面條款進行賠償,一般根據貨物計費重量,最高賠償額為每公斤20美元,其余部分由貨主向保險公司提賠(即貨物在處運前辦理了保險)。

2、進口貨物在卸機后,如有殘損或短少,民航須在48小時內向飛機承運人提出。

3、外運公司作為貨主代理人,應盡力維護貨主利益,在與民航交接貨物時,發現貨物外包裝有破損或件數短少時,應在接貨同時,取得民航貨運的商務記錄,屆時憑此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賠。

4、航空快件的運輸與一般貨物運輸一樣也有索賠條款,每個代理的快件運單背面均有說明。如果快件在傳遞過程中丟失,也要追查在哪個環節上丟失,責任方在哪里。每份國際快件的最高賠償為100美元。凡是委托外運公司快件代理出口的塊件,如有丟失,外運公司一般免費提供一次寄件。

5、索賠通知與訴訟時效。根據華沙公約的規定,在貨物遭受損害的情況下,收貨人或有關當事人應于收到貨物之日起7天之內提出書面通知。在延遲交貨的情況下,收貨人應于貨物收到之日后14天之內提出索賠通知。如在以上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則作為托運人放棄該項索賠。

6、1955年的《海牙議定書》對托運人提出的書面通知做了修改,由原來的7天該為14天,延遲交貨由原來的14天改為21天。訴訟在兩年內提起,即從貨物到達之日,或從運輸終止之日起,過了該期限沒有提起訴訟,則作為托運人放棄了該項訴訟權利。

在空運過程中,經常會接到客戶由于貨物發生延誤或遺失而向貨運代理提起的索賠要求,索賠事宜不能得以及時妥善處理將嚴重影響與客戶的關系,甚至失去客戶,但在處理過程中,貨運代理的利益往往與客戶的利益或要求相矛盾的,解決矛盾就成處理索賠的關鍵。

因此,首先應該明確那些索賠是貨運代理的受理范圍內。按照《華沙公約》和《海牙議定書》規定,由IATA統一制訂并印在航空運單的運輸契約第二十條指出,運單中指明的收獲人遇到下列情況時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承運人作出書面投訴,超過規定期限未作出書面投訴,即被視為是自動放棄了應享有的權利。

1.第十三條(3) 規定:“如果承運人承認貨物已經遺失或貨物在應該到達的日期七天后尚未到達,收貨人有權向承運人行使運輸合同所賦予的權利。”

2.第二十六條(1)規定:“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如果收件人在收受貨物時沒有異議,就被認為行李或貨物已經完好地交付,并和運輸憑證相符。”(2)規定:“如果有損壞情況,收件人應按在發現損壞后,立即向承運人提起異議,最遲應在貨物收到后七天提出,如果有延誤,最遲應該在貨物交由收件人支配之日起十四天內提出異議。

3.第十二條(4)及十三條規定:“收貨人一旦接受航空運單并提取貨物后,托運人對貨物的處置權即告終止,”此時只能由收貨人行使向承運人投訴,提出索賠的要求的權利;“但是如果收貨人拒絕接受貨運單或貨物,或無法同收貨人聯系,托運人就恢復他對貨物的處置權。”即只有在此種情況下托運人才能有權向承運提出投訴與索賠。而目前貨運代理所遇到的通常都是收貨人提取貨物后再由托運人向貨運代理轉達的口頭或書面投訴,在這種情況下,貨運代理應當拒絕受理,以免最終解決不了實際問題,反而延誤了規定的索賠期限。這一點很重要。

其次,要處理好兩個關系:

1.國際貿易與國際貨物運輸的關系。國際運輸是國際貿易過程中的重要環節之一,產生直接的影響。但就其索賠程序來說,與貿易索賠程序是分開的,具有獨立性,因為他們引援的法律依據是不同的,是各自獨立的,貨運代理在處理索賠時經常會收到托運人以“收貨人在收到貨后,發現貨損,貨物延誤等理由拒付托運部分或全部的貨款,或取消今后的訂單等”為由,向貨運代理提出部分或全部的貿易損失。這實質上是一種貿易風險的轉嫁,貨運代理應該要求托運人用運“國際貿易法”的法律來保護其自身的利益。即使托運人或收貨人合法享有向對方提起貿易索賠的權利,也不應該將空運索賠的解決作為解決貿易問題的前提,并以此向貨運代理提出非索賠范圍內的要求。兩者本不適用同一法律范疇,托運人在航空貨運中的權利并不影響有關貿易法規定中的權利的,兩者可以同時進行,或先行處理貿易索賠。

2.運費的收取與索賠的關系,運費是托運人托運貨物時應當支付給承運人或承運代理人的費用,這是事前的行為與責任,而索賠是在貨物運輸過程中,或貨物到達目的地后的事后的行為與權利的要求,托運人將受到國際航空運輸法有關規定的合理保護,若托運人以索賠未成未解決為由,拒付貨運代理運費是沒有依據的。

貨物不正常運輸的賠償處理

1. 由于承運人的原因造成貨物丟失、短缺、變質、污染、損壞,應按照下列規定賠償。

a. 貨物沒有辦理聲明價值的,承運人按照實際損失的價值進行賠償,但賠償最高限額為毛重,每公斤20美元。

b. 已向承運人辦理貨物聲明價值的貨物,按聲明的價值賠償;如承運人證明托運人的聲明價值高于1601民用航空規章貨物的實際價值時,按實際損失賠償。

2. 超過貨物運輸合同約定期限運達的貨物,承運人應當按照運輸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

3. 托運人或收貨人發現貨物有丟失、短缺、變質、污染、損壞或延誤到達情況,收貨人應當場向承運人提出,承運人應當按規定填寫運輸事故記錄并由雙方簽字或蓋章。如有索賠要求,收貨人或托運人應當于簽發事故記錄的次日起,按法定時限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賠要求。向承運人提出賠償要求時應當填寫貨物索賠單,并隨附貨運單、運輸事故記錄和能證明貨物內容、價格的憑證或其它有效證明。

4. 超過法定索賠期限收貨人或托運人未提出賠償要求,則視為自動放棄索賠權利。

5. 索賠要求一般在到達站處理。承運人對托運人或收貨人提出的賠償要求,應當在兩個月內處理答復。

6. 不屬于受理索賠的承運人接到索賠要求時,應當及時將索賠要求轉交有關的承運人,并通知索賠人。

空難后貨物向誰索賠?

索賠權人和被索賠人根據《華沙公約》第13、26條、《民用航空法》第134,136條,在貨物又一個承運人單獨承運的情況下,一般應有收貨人提出索賠。在托運人因收貨人拒權貨物而恢復對貨物的處置權的情況下,托運人也有權提出索賠。如果貨物是由幾個承運人連續運輸的,則托運人有權對第一承運人提起索賠訴訟,收貨人有權對最后承運人提起索賠訴訟,并且托運人、收貨人都有權對發生貨物毀滅、遺失、損壞或延誤的運輸區段承運人提起索賠訴訟。

根據《民用航空法》第138、143條,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或其代理人訂立航空運輸合同的締約承運人應當對合同約定的全部運輸承擔責任,根據締約承運人的授權履行全部或部分運輸承擔責任。因航空運輸貨物的毀滅、遺失、損壞或延誤遭受損失的人,可以對締約承運人提起訴訟,也可以對造成損失區段的實際承運人提起訴訟。對于實際承運人履行的運輸提起訴訟,既可以分別對實際承運人或締約承運人提起。但是,被提起訴訟的承運人有權要求另一承運人參加訴訟。提出索賠的地點和時間根據《華沙公約》第2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托運人、收貨人獲取代理人可以選擇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承運人住所地、主營業所在地或其簽訂合同的機構所在地法院,提起索賠訴訟。但是,如果其接受承運人簽約的航空運單背面規定的管轄權條款,只能向航空運單規定的法院提起索賠訴訟。

根據《華沙公約》第26條、《海牙議定書》第15條、《民用航空法》第134條,收貨人收收獲午后因沒有發現貨物損壞或短缺而未提出異議,將被推定為托運貨物已經完好交付,并與航空貨物運單相符,但是收貨人并不因此喪失索賠的權利。如果后來收貨人能夠舉出相反的證據,證明貨物的損失或延誤發生在航空運輸過程中,仍然可以提出索賠。如果收貨人在收到貨物時已經發現貨物損失、短缺或延誤,對于貨物的損失、短缺,收貨人應當至遲在實際收到貨物之起14日內提出異議,對于貨物的延誤,收貨人應當至遲在貨物交付收貨人處置之日起21日內提出異議。而且,異議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或者直接寫在包括航空運單在內的運輸憑證上,或者另行提交異議通知。

因此,在收貨人收到貨物是已經發現貨物損失、短缺或延誤的情況下,在法律貴地個時間內已規定的形式向承運人提出異議,是收貨人以后行使索賠權的前提條件。除非承運人存在意圖阻止收貨人或托運人按時提出書面異議的欺詐行為,收獲時已經發現貨物損失、短缺或延誤的收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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