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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訴訟和法院管轄(民商事案件的涉外案件管轄權與國內案件管轄權的區別)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6 17:45:00【】9人已围观

简介國際貿易糾紛在哪起訴?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國際貿易除了管轄法院,還應該考慮

國際貿易糾紛在哪起訴?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國際貿易除了管轄法院,還應該考慮如下因素:1、司法環境的優劣

在中國起訴還是到外國起訴,需要考慮的另一個因素是外國的司法環境是否值得信賴

2、法院判決的可執行性

中國當事人在國內法院起訴,要考慮對方是否有財產在中國以便于法院判決的執行,否則當事人應考慮到對方所在國的法院起訴

因為除非兩國締結或者參加了承認和執行他國法院判決的雙邊或多邊司法協助協議,否則一國法院的判決很難在另一國得到承認和執行

3、訴訟成本的高低

比較來說,當事人在本國訴訟更便利,熟悉司法程序、與律師溝通方便、成本低

到外國訴訟,則存在不了解司法程序、與律師溝通困難、成本高(特別是在經濟發達國家)等弊端

因此,訴訟標的大的案件,可以考慮到被告所在國法院訴訟,金額小的案件,更適合在中國法院起訴

國際貿易合同糾紛管轄怎么確定?

第165條《民事訴訟法》第16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因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以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區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確定管轄很重要,可以問問處理國際貿易糾紛比較專業的律師團隊,像上海的徐寶同律師,北京的滕麗雋律師,都是國際貿易方面做的比較好的律師團隊。

確定合同簽訂地,首先要看雙方的約定,沒有看法律規定。一方簽定合同的,最后簽字的地方是簽字地;沒有簽定合同的,如果沒有簽定合同,如果通過電郵、傳真等方式簽訂,則按照有關要約和承諾的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確定合同履行地也要先看約定,沒有約定看法律規定。購買和銷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規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履行合同地點。

國際貿易糾紛在哪起訴

國際貿易糾紛要向糾紛發生地法院提起訴訟。國際貿易爭端指的是各種國際貿易交往或者各種國際貿易活動中產生的爭端。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國際貿易除了管轄法院,還應該考慮如下因素:

1、司法環境的優劣。在中國起訴還是到外國起訴,需要考慮的另一個因素是外國的司法環境是否值得信賴。

2、法院判決的可執行性。中國當事人在國內法院起訴,要考慮對方是否有財產在中國以便于法院判決的執行,否則當事人應考慮到對方所在國的法院起訴。因為除非兩國締結或者參加了承認和執行他國法院判決的雙邊或多邊司法協助協議,否則一國法院的判決很難在另一國得到承認和執行。

3、訴訟成本的高低。比較來說,當事人在本國訴訟更便利,熟悉司法程序、與律師溝通方便、成本低。到外國訴訟,則存在不了解司法程序、與律師溝通困難、成本高(特別是在經濟發達國家)等弊端。因此,訴訟標的大的案件,可以考慮到被告所在國法院訴訟,金額小的案件,更適合在中國法院起訴。

起訴流程:

遞交起訴材料:包括民事起訴狀,對方身份證復印件(企業則為營業執照),證據清單和證據材料(即對方欠款的證據)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材料后,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立案。

對于不予受理的,會作出裁定書;若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受理立案后,會安排時間開庭審理。

國際貿易(International Trade)也稱通商,是指跨越國境的貨品和服務交易,一般由進口貿易和出口貿易所組成,因此也可稱之為進出口貿易。國際貿易也叫世界貿易。進出口貿易可以調節國內生產要素的利用率,改善國際間的供求關系,調整經濟結構,增加財政收入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商事案件的涉外案件管轄權與國內案件管轄權的區別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有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協議管轄和專屬管轄。

(一)一般地域管轄

與一般民事案件一樣,涉外民事訴訟中的一般地域管轄,是指以被告所在地為原則確定糾紛的管轄法院,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總則的有關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涉外民事訴訟中的普通管轄沒有設立專門規定,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7條的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程序中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其他有關規定;據此,只要被告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我國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這是屬人管轄原則的體現。

(二)特殊地域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涉外民事訴訟中的特殊地域管轄,主要涉及涉外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管轄。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涉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應按下列幾種情況確定管轄法院:

1.合同在我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的,由合同簽訂地或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侵權行為或者損害結果發生在我國領域內,由侵權行為地或者結果地人民法院管轄。

3.當事人雙方爭訟的財產在我國領域內,由訴訟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被告在我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的,由被告可供扣押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采用“可供扣押財產地”行使管轄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查實有關財產確實是被申請人所有的財產。獨資公司、合作合資公司中的股權、知識產權以及到期債權都屬于可供扣押的財產。

在國內民事訴訟中,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因合同糾紛引起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在我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的,由代表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是指某些涉外民事案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由某個國家的某個法院對案件行使管轄權。協議管轄包括明示協議管轄和默示協議管轄。協議管轄是國際經濟貿易中普遍運用的一種管轄制度。這一制度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愿,當事人可以選擇任何一方所在國法院管轄,也可以選擇與訴訟有特定聯系的第三國法院管轄。

1.明示協議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本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這就是明示協議管轄的規定。

根據該規定,書面協議是協議管轄的前提條件,雙方當事人既可以約定中國法院管轄,也可以約定外國法院管轄。涉外協議管轄應當具備以下成立條件:

第一,涉外協議管轄的案件僅限于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案件。涉及身份關系的糾紛,一般要根據國籍等因素確定管轄法院,不能協議管轄。

第二,涉外協議管轄的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

第三,協議選擇的管轄法院,必須是與爭議案件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例如,涉外合同糾紛案件中,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屬于與案件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

第四,當事人只能協議約定案件的第一審管轄法院,而不能協議約定第二審管轄法院。

第五,涉外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不得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院不符合我國法律關于級別規定的管轄,人民法院不應認定該協議無效,而應當按照我國法律關于級別管轄的規定辦理。有關案件已經由有關人民法院受理的,受理案件的法院應當按照級別管轄的規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2.默示協議管轄

默示協議管轄,也叫應訴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發生后,沒有達成書面的管轄協議,一方當事人在某國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對該國法院行使管轄權不提出異議,無條件應訴答辯或者提出反訴的,視為承認受訴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5條對此進行了規定。與明示協議管轄一樣,受訴人民法院不得與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確定的法院管轄相沖突。

司法實踐中,對于發生在我國境外的商事糾紛,除涉及不動產物權的糾紛外,當事人書面協議選擇到我國法院進行訴訟的,我國法院就取得對該案的管轄權。如果當事人間沒有書面協議,只要一方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對方當事人應訴并就實體問題答辯的,亦視為當事人承認人民法院的管轄權。

根據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第14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對方當事人又應訴答辯的,視為該人民法院有管轄權。”我國《仲裁法》第26條也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可見,當事人自愿放棄仲裁條款,也可以構成應訴管轄,該規則同樣應適用于涉外民事訴訟中。

3.涉外協議管轄與國內協議管轄的區別

第一,涉外案件可協議管轄的范圍比較廣。涉外協議管轄既可以對合同糾紛約定管轄法院,也可以對財產權益糾紛約定管轄法院,而國內協議管轄只能就合同糾紛約定管轄法院。

第二,涉外協議管轄選擇法院的面比國內協議管轄選擇法院的面寬。涉外協議管轄可以協議選擇我國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選擇外國法院管轄,而國內協議管轄只能協議選擇國內法院管轄。

第三,涉外協議管轄的種類比國內協議管轄的種類多。涉外協議管轄有明示和默示兩種,而國內協議管轄只有明示協議管轄一種。

(四)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與法院地的公共政策密切相關的案件,只能由法院地國法院行使司法管轄權。如物權訴訟以及一些非訟程序如遺囑檢驗程序遺產案件、破產案件和不動產的強制處分案件。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規定,屬于我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2.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3.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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