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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銀行保函受益人的風險(論信用證支付方式下的風險及其防范)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11 11:59:27【】1人已围观

简介銀行保函的風險銀行保函是國際貿易中廣泛使用的信用憑證之一。其主要功能是保證委托人和受益人。銀行保函由銀行簽發,銀行應客戶的要求,通過向受益人出具保函文件,為客戶提供擔保。當客戶不履行約定時,銀行會代其

銀行保函的風險

銀行保函是國際貿易中廣泛使用的信用憑證之一。其主要功能是保證委托人和受益人。

銀行保函由銀行簽發,銀行應客戶的要求,通過向受益人出具保函文件,為客戶提供擔保。當客戶不履行約定時,銀行會代其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

銀行擔保最早誕生于國際經濟交易中。通過銀行信用的介入,解決了商業活動中的互不信任問題,保障了買賣雙方的經濟利益,促進了國際貿易活動的繁榮。隨著時代的發展,銀行擔保的業務也不斷擴大。根據業務的不同,銀行擔保包括投標擔保、貸款擔保、租賃擔保和質量擔保。

銀行擔保主要涉及三方,包括申請人、受益人和提供擔保的銀行。他們面臨的風險如下:

1.申請人和受益人

申請人和受益人的銀行保函風險主要來源于保函本身,與基礎合同無關。所以簽訂銀行保函也要注意合同條款。如果條款中有對自己不公平的描述,一旦發生糾紛,將不利于自己利益的維護。

同時,受益人的權利是否得到保障取決于銀行保函的相關規定。

2.銀行

提供擔保的銀行是銀行保函的主要風險承擔者,其風險包括:

(1)客戶端默認。

對于擔保銀行來說,最大的風險是申請人違約的風險。當委托人不履行合同或違反合同時,銀行將不得不向受益人索賠。如果本金破產,銀行的損失將無法挽回。

(2)受益人欺詐

本金違約時,受益人只需提供相關文件,銀行就應賠付。不排除受益人通過偽造符合支付條件的單據來欺騙銀行,所以銀行要加強審核,核實事情的真實性。

相關問答:請問銀行保函業務是干什么的?

銀行保函銀行保函業務是指銀行應客戶的申請而開立的有擔保性質的書面承諾文件,一旦申請人未按其與受益人簽訂的合同的約定償還債務或履行約定義務時,由銀行履行擔保責任。銀行保函業務的特點

1、銀行信用作為保證,易于為客戶接受;

2、保函是依據商務合同開出的,但又不依附于商務合同,是具有獨立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當受益人在保函項下合理索賠時,擔保行就必須承擔付款責任,而不論申請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實際事實。即保函是獨立的承諾并且基本上是單證化的交易業務。銀行保函種類1、 加工貿易稅款保付保函;2、 關稅保付保函;

3、 投標保函;

4、 履約保函;

5、 預付款保函;

6、 質量保函;

7、 維修保函。銀行保函辦理手續1、申請人需填寫開立保函申請書并簽章;2、提交保函的背景資料,包括合同、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等;3、提供相關的保函格式并加蓋公章;4、提供企業近期財務報表和其它有關證明文件;5、落實銀行接受的擔保,包括繳納保證金、質押、抵押、第三者信用擔保或以物業抵押或其他方式作擔保,授信開立等;6、由銀行審核申請人資信情況、履約能力、項目可行性、保函條款及擔保、質押或抵押情況后,可對外開出保函。

信用證買賣雙方風險及防范

考試發特別推薦:信用證買賣雙方風險及防范

從目前存在的三種支付方式來看,由于信用證承擔的是銀行的信用,無論是匯付還是跟單托收,相比而言,信用證的風險最小,而且信用證的種類比較多,能夠根據買賣雙方不同的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選擇適用不同的信用證,不僅能保障安全的收匯,而且還能給買賣雙方帶來融通資金的便利。因此信用證被稱為國際貨物買賣的“生命血液”。但是由于信用證是一項獨立的文件,一經開立,它就成為獨立于買賣合同以外的契約。信用證的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責任完全以信用證中所列條款為依據,不受買賣合同的約束,所以有關銀行只審查單據表面內容是否與信用證要求相符,不考慮單據所涉及的基礎交易的真實性和履約情況,甚至對有關單據本身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也不負責,這樣就給不法之徒利用信用證進行欺詐提供了可乘之機,在信用證的條款和單據上制造陷阱,給對方造成極大的損失。

一、來自賣方的風險

對于賣方來說,它的主要義務是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提單,所以來自賣方的風險就會體現在提單上。主要有兩種情形:

1、賣方偽造或變造虛假單據騙取貨款支付。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四條,“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方面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或其他行為。”只要賣方提供表面記載與信用證要求相符的單據,即可獲得支付。因而在國際貿易中,賣方常偽造或變造虛假單據,使其表面上與信用證要求相符,但實際上不能代表真實貨物,在獲得銀行支付之后則消失的無影無蹤,而買方得不到貨物或得不到符合買賣合同約定的貨物。

2、賣方委托船運公司倒簽提單。信用證一般規定賣方提交清潔提單和“已裝船”提單或者提單上有已裝船批注并加列裝運日期,而這個日期必須是信用證允許的最遲裝運日期那天或以前。賣方為了取得與信用證要求完全相符的提單,以便結匯,往往會出具保函來換取船東簽發的內容不準確的提單協助他欺騙買方,即清潔提單或倒簽提單。例如在倒簽提單情況下,在貨物到達目的港但錯過了出售的時機,價格有較大下跌時,將會給買方造成重大損失。

二、來自買方的風險

對于買方來說,信用證的開立,是依據買方的申請開立的,所以買方為了能夠騙取賣方貨物而不付款;騙取賣方預付的保證金,使自己在貨物價格大跌時,處于有利地位,可以討價還價、拒收貨物,為了達到以上的目的,買方完全可以在信用證上制造風險。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買方不依合同開證。信用證其條款應與買賣合同嚴格一致。但實際上由于多種原因,進口商不依照合同開證,從而使合同的執行發生因難,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額外的損失。最常見的是:進口商不按期開證或不開證;進口商在信用證中增添一些對其有利的附加條款,以達到企圖變更合同的目的;進口商在信用證中做出許多限制性的規定等。

2、買方偽造、變造信用證,或竊取其他銀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證,或與已倒閉或瀕臨破產的銀行的職員惡意串通開出信用證,等經寄出口商,若未察覺,出口商將導致貨款兩空的損失。

3、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所謂"偽造信用證詐騙",是指進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證的基礎上,為獲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偽造國際大銀行的保兌函,以達到騙取賣方大宗出口貨物的目的。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達亞歐美銀行發出的要求紐約瑞士聯合銀行保兌的電開信用證,金額為600萬美元,受益人為廣東某外貿公司,出口貨物是200萬條干蛇皮。但查銀行年鑒,沒有該開證行的資料,稍后,又收到蘇黎世瑞士聯合銀行的保兌函,但其兩個簽字中,僅有一個相似,另一個無法核對。此時,受益人稱貨已備妥,急待裝運,以免誤了裝船期。為了慎重起見,該中行一方面勸阻受益人暫不出運,另一方面,抓緊與紐約瑞士聯合銀行和蘇黎世瑞士聯合銀行聯系查詢,先后得到答復:"從沒聽說過開證行情況,也從未保兌過這一信用證。"至此,可以確定,該證為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分子企圖憑之騙取我方出口貨物。

4、信用證規定的要求與有關國家的法律規定不一或有關部門規章不一。實踐中,賣方不可疏忽大意的是雖然信用證表面規定有利于己方的條件,但有關國家或地方的法律以及有關出單部門的規定,不允許信用證上的規定得以實現,因此,應預防在先,了解在先,適當時應據理力爭,刪除有關條款,免受別國法律的約束。如:國外開來的信用證規定,要求投保倫敦協會的保險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根據信用證要求投保倫敦協會的一切險(all risks)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戰爭(war risks)條款,雖然這兩種險別可以同時投保,但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規定,不能同時投保中外兩個保險機構,只能取其一。因此,中方出口商應及時聯系客戶,刪除其中一個機構,然后再投保。

5、利用“軟條款”信用證詐騙。“軟條款”是指買方在信用證中規定的一些限制性,或含義不清、責任不明的條款,使買方和開證行可隨時、單方面解除其付款責任,而將賣方 (受益人)置于非常不利的位置。因“軟條款”信用證欺詐方式比較隱蔽,需要賣方有很強的業務素質和防范意識。

(1)暫不生效條款。買方在信用證中規定,需待開證行簽發通知書或買方取得進口許可證后才能生效 。這樣的條款會使買方和開證行通過不簽發通知書,買方不申請進口許可證而讓信用證失效或遭到拒付。

(2)限制性裝運條款。信用證規定船運公司、船名、目的港、啟運港或驗貨人、裝船日期需由買方通知或經其同意,并以修改書形式通知。待貨物備好,或買方取得了質押金、傭金甚至貨物后,他卻不發修改書,不通知該由他通知的事項,不來驗貨,以至于賣方無法發貨、結匯。

(3)設置客檢條款。在L/C單據條款中,不法商人往往規定受益人在議付時必須提交由開證人出具的檢驗合格的檢驗證書。這樣一來,主動權就被買方完全掌握在手。一旦進口方不開具檢驗證書或遲開此類證書,賣方就不能及時拿到證書去議付行交單,開證行就因遲交單而拒付,或者進口方對貨物百般挑剔不出具檢驗合格的檢驗證書,導致單證不符而被開證行拒付。到此時買方借機要挾賣方減價,造成賣方巨大的損失。

(4)買方往往利用信用證"嚴格一致"的原則,蓄意在信用證中增添一些難以履行的條件,或設置一些陷阱。如有字誤以及條款內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證,達到使賣方無法獲得貨款的目的。

(5)買方改變付款方式,制造付款障礙,以騙取占有的貨物。風險無處不在,無時不有,在國際貿易中,為了程度地實現自己的利益,就必須事先了解對自己不利的因素,這樣才能防患于未燃。

論信用證支付方式下的風險及其防范

信用證是現代國際貿易結算的主要方式,屬于銀行信用,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進出口雙方互不信任的矛盾,大大降低了交易風險,故在國際上得以廣泛應用。但是,信用證業務自身的復雜性以及銀行審單時強調信用證的獨立性加大了信用證風險防范的難度,一旦出口商出現違約或者欺詐行為,進口商將承擔很大的風險。因此,面對信用證結算的風險,進口商認清欺詐行為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1 信用證的定義及特點

⒈1 信用證的定義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2007年修訂本)》,即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2007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600,簡稱UCP600))對信用證所作的定義是:“信用證意指一項約定,無論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該約定不可撤銷并因此構成開證行對于相符提示予以兌付的確定承諾。”

簡言之,信用證是一種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這里所說的一定條件,是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

1.2 信用證的特點 信用證的特點表現為三方面:

1.2.1 開證行負第一性付款責任。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證,負第一性付款責任。只要出口商遞交的單據滿足“單證相符、單單相符”,開證行必須付款,其付款不以進口商的付款為前提條件。

1.2.2 信用證是一項自足文件。信用證的開立雖以買賣合同為基礎,但一經開立就成為獨立的法律文件,不受合同的約束。銀行審單只審核單據與信用證一致,不過問合同。如果開證申請人對合格單據付款后,發現貨物與單據不一致,只能根據買賣合同和收到的相關單據與受益人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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