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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間什么公約(國際貿易有哪些公約(至少也15個))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3 01:54:30【】3人已围观

简介國際貿易有哪些公約(至少也15個)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海牙規則)·海關稅則商品分類目錄公約·關于集成電路

國際貿易有哪些公約(至少也15個)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

· 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 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海牙規則)

· 海關稅則商品分類目錄公約

· 關于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

· 國際水道測量組織公約(附英文)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政府關于植物檢

· 中國政府和朝鮮政府關于植物檢疫和防治農作物病蟲害的協定

· 關于貨物實行國際轉運或過境運輸的海關公約(I·T·I公約)

· 海關商品估價公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爾巴尼亞人民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通商航海條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越南民主共和國通商航海條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國通航海條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海運協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海運協定

· 中國政府和摩洛哥王國政府經濟和貿易協定

· 中國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國政府經濟、貿易協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白俄羅斯共和國引渡條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馬其頓共和國政府經濟貿易協定

· 北太平洋海洋科學組織公約

· 中國和象牙海岸共和國建立外交關系的聯合公報

· 中國農業部長和荷蘭王國農漁大臣會談諒解備忘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海運協定

· 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

· 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

· 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

· 油輪油污責任暫行補充協定 油輪所有人自愿承擔油污責任協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芬蘭共和國政府海運協定

· 中國船舶檢驗局和挪威船級社船舶技術檢驗合作協議

· 中國船舶檢驗局和德意志勞埃德船級社船舶技術檢驗合作協議

· 中國船舶檢驗局和勞埃德船級社關于船舶技術檢驗合作的協議

· 1966年國際船舶載重線公約1975年修正案

· 國際海事衛星組織(INMARSAT)業務協定

· 國際海事衛星組織(INMARSAT)公約

· 海員帶薪年假公約(1976年修正本)(附英文)

· 商船最低標準公約(附英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漁業協定

· 附編:中國漁業協會和日本漁業協議會漁業安全作業議定書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墨西哥合眾國政府貿易協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瑞典王國政府海運協定

· 中國和意大利關于成立經濟貿易混合委員會的換文

· 聯合國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

· 關于簡化和協調海關業務制度的國際公約

· 1974年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希臘王國政府海運協定

· 中國船舶檢驗局和羅馬尼亞船舶登記局簽訂合作協議

· 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國政府海運協定

· 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

· 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

· 中國政府和朝鮮政府關于海難救助合作協定

· 1969年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

· 船員在船上起居艙室公約(補充條款)

· 防止海員工傷事故公約

· 中國漁業協會代表團、日中漁業協議會代表團會談公報

· 修訂關于統一海上救助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

1967年建造中船舶權利登記公約

· 日中漁業協議會代表團致中國漁業協會代表團的備忘錄

· 中國漁業協會代表團致日中漁業協議會代表團的備忘錄

· 日中漁業協議會代表團致中國漁業協會代表團的信

· 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

· 國際貨物買賣時效期限公約(1974)

· 海員帶薪休假公約(1949年修正本)

· 船員在船上起居艙室公約(1949年修正本)

· 建立海關合作理事會的公約

· 說說《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

· 關于貨物憑A·T·A報關單證冊暫時進口的海關公約(A·T·A公約)

· 1991年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國際商會多式聯運單證規則

· 修改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的議定書(維斯比規則)

· 國際公約:國際商事訴訟

· 國際公約:票據法

國際貿易中常用的三個公約,除了海牙規則,還有兩個是什么?這三個公約的主要區別是什么

(1) 海牙規則(Hague Rules)

海牙規則的全稱是《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1924年8月25日由26個國家在布魯塞爾簽訂,1931年6月2日生效。公約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通過,因此定名為海牙規則。包括歐美許多國家在內的50多個國家都先后加入了這個公約。1936年,美國政府以這一公約作為國內立法的基礎制定了1936年美國海上貨物運輸法。海牙規則使得海上貨物運輸中有關提單的法律得以統一,在促進海運事業發展,推動國際貿易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國際公約,我國于1981年承認該公約。海牙規則的特點是較多的維護了承運人的利益,在風險分擔上很不均衡,因而引起了作為主要貨主國的第三世界國家的不滿,紛紛要求修改海牙規則,建立航運新秩序。

(2) 維斯比規則(Visby R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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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維斯比規則(Visby Rules)

在第三世界國家的強烈要求下,修改海牙規則的意見已為北歐國家和英國等航運發達國家所接受,但他們認為不能急于求成,以免引起混亂,主張折衷各方意見,只對海牙規則中明顯不合理或不明確的條款作局部的修訂和補充,維斯比規則就是在此基礎上產生的。所以維斯比規則也稱為海牙---維斯比規則(Hague-Visby Rules),它的全稱是《關于修訂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的議訂書》(Proto買粉絲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或簡稱為“1968年布魯塞爾議訂書”(The 1968 Brussels Proto買粉絲l),1968年2月23日在布魯塞爾通過,于1977年6月生效。目前已有英、法、丹麥、挪威、新加坡、瑞典等20多個國家和地區參加了這一公約。

(3) 漢堡規則(Hamburg Rules)

漢堡規則是《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f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1978),1976年由聯合國貿易法律委員會草擬,1978年經聯合國在漢堡主持召開有71個國家參加的全權代表會議上審議通過。漢堡規則可以說是在第三世界國家的反復斗爭下,經過各國代表多次磋商,并在某些方面作出妥協后通過的。漢堡規則全面修改了海牙規則,其內容在較大程度上加重了承運人的責任,保護了貨方的利益,代表了第三世界發展中國家意愿,這個公約已于1992年生效。但因簽字國為埃及,尼日利亞等非主要航運貨運國,因此目前漢堡規則對國際海運業影響不是很大。

"聯合國國際貿易公約"是什么東西啊?適用于那些范圍啊??

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 (CISG)吧

它是國際商法里涉及到的一個買賣銷售公約。

它的適用范圍

第一條

(1)本公約適用于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

(a)如果這些國家是締約國;或

(b)如果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

(2)當事人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事實,如果從合同或從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

訂立合同時,當事人之間的任何交易或當事人透露的情報均看不出,應不予考慮。

(3)在確定本公約的適用時,當事人的國籍和當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業性質

,應不予考慮。

第二條

本公約不適用于以下的銷售:

(a)購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的銷售,除非賣方在訂立合同前任何時

候或訂立合同時不知道而且沒有理由知道這些貨物是購供任何這種使用;

(b)經由拍賣的銷售;

(c)根據法律執行令狀或其它令狀的銷售;

(d)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銷售;

(e)船舶、船只、氣墊船或飛機的銷售;

(f)電力的銷售。

第三條

(1)供應尚待制造或生產的貨物的合同應視為銷售合同,除非訂購貨物的當事

人保證供應這種制造或生產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約不適用于供應貨物一方的絕大部分義務在于供應勞力或其它服務的

合同。

第四條

本公約只適用于銷售合同的訂立和賣方和買方因此種合同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

特別是,本公約除非另有明文規定,與以下事項無關: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條款的效力,或任何慣例的效力;

(b)合同對所售貨物所有權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五條

本公約不適用于賣方對于貨物對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傷害的責任。

第六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不適用本公約,或在第十二條的條件下,減損本公約的任何規定

或改變其效力。

第二章 總則

第七條

(1)在解釋本公約時,應考慮到本公約的國際性質和促進其適用的統一以及在

國際貿易上遵守誠信的需要。

(2)凡本公約未明確解決的屬于本公約范圍的問題,應按照本公約所依據的一

般原則來解決,在沒有一般原則的情況下,則應按照國際私法規定適用的法律來解決

第八條

(1)為本公約的目的,一方當事人所作的聲明和其它行為,應依照他的意旨解

釋,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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