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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國際貿易談判和解決爭端的場所是哪里(什么是解決國際貿易爭端的基礎條件之一)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8 09:11:51【】4人已围观

简介國際貿易爭端的解決途徑有哪些一、友好協商爭議雙方通過友好協商,達成和解,這是解決爭議的最好途徑,但這種辦法有一定的局限性。二、調解在爭議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出面從中調解。實踐表明,這也是解決爭議

國際貿易爭端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一、友好協商爭議雙方通過友好協商,達成和解,這是解決爭議的最好途徑,但這種辦法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調解在爭議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出面從中調解。

實踐表明,這也是解決爭議的一種的途徑。

我國仲裁機構采取調解與仲裁相結合的辦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其具體做法是:結合仲裁的優勢和調解的長處,在仲裁程序開始之前或之后,仲裁庭可以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對受理的爭議進行調解解決。

如調解不成功,仲裁庭仍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繼續進行仲裁,直到作出終局裁決。

三、仲裁爭議所涉及到的金額巨大或后果嚴重,雙方都不肯作出較大讓步,雖經長期反復協商、調解仍不能解決問題;或者一方態度不好,有意毀約,沒有解決問題的誠意,則只有采取仲裁。

仲裁是按仲裁程序,由仲裁員做裁判,對雙方爭議的事項作出裁決。

仲裁員的裁決是有約束力的。

如果敗訴方不執行裁決,勝訴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可根據勝訴方的要求,出面強制敗訴方執行仲裁裁決。

四、訴訟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后,通過協商和調解均不能解決,或爭議所涉及的金額巨大或后果嚴重,合同中又沒有簽訂仲裁條款,則雙方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申請判決。

訴訟須按訴訟程序法,判決按實體法進行,一旦法院判決了結果,則必須執行。

關貿總協定有哪些成果?其局限性有哪些??

關貿總協定有著一套極為復雜和特殊的運行方式。一般他說,關貿總協定以三種方式運轉:一是作為一套一致同意的管理國際貿易行為的多邊規則,實質上也就是進行國際貿易的“交通準則”;二是作為談判和對話的場所;三是作為解決締約國之間貿易爭端的國際“法院”。與這一運轉方式相 適應,關貿總協定在國際貿易關系中所發揮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一些方面:

首先,作為世界性的國際貿易組織,它所制訂的一系列多邊貿易規則已成為各締約國所普通接受的共同準則。保證了進行國際貿易的相對自由、透明及其穩定性,極大地促進了世界貿易的增長和發展。據統計,自總協定成立以來,世界貿易總額增長了10倍以上。

其次,它所主持的多輪多邊貿易談判,使備締約國達成了一系列的互惠 互利恢議,導致關稅總體水平的大幅度削減。在前七輪談判中,發達國家的 平均關稅從36%減到4.7%,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的平均關稅在同期也下降到13%;正在進行的第八輪談判還謀求將總體關稅水平再削減三分之一。

再次,它為各國在經濟貿易上提供了談判和對話的場所,特別是為解決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之間的貿易矛盾提供了機會。在長期的接觸對話過程中,經過發展中國家的不懈努力,關貿總協定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利益逐步開始注意,制定了一些適用發展中國家的特別優惠展中國家的貿易和經濟發展起了極大的作用。

最后,它在處理各締約國問經濟貿易糾紛方面起著關鍵的作用。因總協定適用于所有締約國,故而一旦發生爭端,用多邊貿易規則取代一國的貿易法進行裁決,可以較為公正地解決糾紛。雖然總協定在處理國際經貿糾紛方面尚缺乏強制性手段,而主要依賴于協商、調解,但它仍有一個最后手段: 即締約國全體的聯合行動。這無論對哪一個締約國都是有著強大的威懾力。

因此,自總協定簽約以來,總協定已成功地解決了100多起締約國之間的貿易糾紛。總的看來,關貿總協定40多年在調節國際經濟貿易關系,促進世界貿易自由化,推動世界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隨著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進展,關貿總協定所包括的領域將越來越廣,在世界經濟中的作用 也會越來越重要。但是,也必須看到,關貿總協定還存在著許多缺陷和不足,有待于進一步完善和發展。

可以說,關貿總協定是先天不足的。作為40年代未為打破高關稅壁壘的 產物,原本是想建立一個國際貿易組織,以促進國際貿易自由化,為此而起草的“哈瓦那國際貿易組織大憲章”因與一些國家的國內立法相矛盾而未被通過。關貿總協定只是將大憲章中可以被當時23個原始締約國接受的有關貿易政策部分與當時原始締約國在關稅減讓談判中取得的協議合在一起而成的一個“臨時協定”。故而本質上這只是一個臨時協定。雖在生效后的實施過 程中,它慢慢演變成一個越來越龐大,越來越復雜的國際性組織,但它仍只 是個準國際組織,這就是為什么在正進行的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中,人 們還在醞釀籌建一個新的真正的多邊貿易體系的原由。

那么,關貿總協定的局限性具體表現在哪里呢?

首先,總協定的許多規則不很嚴密,有些規則缺乏法律約束,同時,還缺乏必要的核查和監督手段。例如,關貿總協定的第二部分第6條“反傾銷 稅和反補貼稅”中規定,“用傾銷的手段將一國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辦法 進入另一國市場內,如因此對某一國領土內已建立的某項工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產生實質性威協。”其中“正常價值”和“實質性損害或實質性威脅” 等等實際上都是難以界定的。于是,一些國家就可借口利用國內立法來征收反傾銷稅,使其成為推行貿易保護主義的重要手段,從而違背總協定制定此 項規則的初衷;還有在總協定的第十九條有關保障條款中曾規定:當進口增加對國內生產者造成嚴重損害或嚴急限制措施。這里仍未規定如何確定損害和如何進行確定損害的調查及核 實,也未就“國內生產者”下定義,這也就給該條款的實施造成很多的困難和麻煩。

其次,在解決國際貿易糾紛方面,關貿總協定的主要手段是協商,最后 只是締約方的聯合行動,至今仍沒有具法律約束性的強制手段。這也是許多 重大國際貿易爭端無法真正解決的重要原因。美日貿易戰曠日持久,美歐農 產品之爭相持不下,而總協定對此卻束手無策,無能為力,其局限性也可窺 見一斑。

再次,關貿總協定中還存在著”灰色區域”,基本規則的例外也過多。

在實際的國際貿易活動中,一些締約國往往采取“灰色區域”措施通過雙邊 安排來限制某些產品的出口貿易,所謂“灰色區域措施”指的是成員國為繞 開總協定第十九條的保障條款而采取的一些歧視性貿易政策措施,如“自動 出口限制”、“有秩序的銷售安排”等等。這些灰區措施在總協定中沒有適 用條款。自東京回合以來,“灰色區域”措施已達 90 多種,涉及鋼鐵、半導 體等敏感商品,影響總貿易量的 10%以上,極大地損害了最惠國待遇原則。同時,由于關貿總協定規則的過多例外,致使許多原則不能得到很好的適用。例如,美國就曾利用最惠國待遇原則的例外無理地取消過波蘭的最惠國待 遇;許多締約國也常利用一般禁止數量限制原則的例外而大量采用非關稅壁 壘的措施,推行貿易保護主義等等。

最后,關貿總協定被某些大國政策左右的局面長期未能得到根本改變。

關貿總協定的成立和歷屆多邊貿易談判一直受到少數大國特別是美國國內政策的影響。30年代,因美國國會通過了“互惠貿易協定法”,由此導致了以 后一系列雙邊貿易談判和關貿總協定本身的建立; 50年代,由于美國國內 貿易保護主義抬頭,國會修改了“互惠貿易協定法”,增加了國家安全條款 和一般保護條款等,又致使總協定的第三輪和第四輪談判收效甚微;70年代,美國推出“貿易改革法案”,這又成為美國發動關貿總協定東京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法律依據;70年代以后,雖然發展中國家在關貿總協定中的 地位明顯提高,但少數發達國家決定關貿總協定命運的狀況仍嚴重存在。烏拉圭回合多邊談判因美國與歐共體在農產品問題上的分歧而一再中斷的事實 即明顯他說明了這一點。

近年來,關貿總協定還受到區域經濟集團化的挑戰。區域經濟集團對外 的排它性是不可避免的,故而這一趨勢必將削弱總協定基本原則的實施。如 何使各區域集團的成員國遵守總協定的原則和規定,無疑是擺在關貿總協定 面前的一個大難題。

至于關貿總協定未來的去向,由于生產國際化趨勢的不斷加強,國際交往與經濟聯系的日益密切,旨在推動世界貿易自由化的關貿總協定必將在不斷克服其缺陷和局限性的基礎上,對調整世界經濟貿易關系和建立國際貿易新秩序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

什么是解決國際貿易爭端的基礎條件之一

友好協商是解決國際貿易爭端的基礎條件之一。

國際貿易爭端,是指各種國際貿易交往或者各種國際貿易活動中產生的爭端。是一個經濟貿易領域的學術名詞。含義相近的說法還有國際貿易爭議、國際貿易摩擦、國際貿易糾紛。國際貿易主體的范圍很廣泛,包括私人,國家(地區)和國際經濟組織。

一般來說,國際貿易爭議比較多的使用在私人、法人之間產生的業務糾紛中,規模或者經濟貿易量不是很大;國際貿易爭端則較多用在大型的國際經濟組織之間、國家地區之間產生的貿易糾紛中,涉及的范圍、行業廣泛,經濟規模和貿易數額較大。

不同國家的國民之間的國際貿易爭端一般產生于不同國家國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之間因貨物買賣、技術轉讓、投資、工程承包等跨國經貿易活動過程中。不同國家的國民是國際經貿活動的直接參加者,國際貿易爭端多發生于此類當事人之間。

一般為當事人之間在國際經貿合同的解釋或履行中發生,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是非契約性爭端,如由于侵權行為所產生的糾紛。但無論是契約性爭端,還是非契約性爭端,共同的特點是:爭端各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們之間的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

國際貿易爭端特點:

1、國際貿易爭端發生在國際貿易領域。

2、國際貿易爭端的主體具有涉外性。

3、發生爭端的法律關系的標的物位于國外或行為在國外完成。

4、產生、變更或消滅法律關系的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國外。

5、國際貿易爭端的解決所適用的法律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或為某一當事人所在國家的法律,或為第三國法律,或為國際公約或國際慣例。

國際貿易爭端的解決

一、 協商解決

雙方當事人在沒有第三者干預的情況下通過談判自主解決爭端。其優點是程序簡單,節省費用,且不破壞雙方的合作關系。但是協商解決一般難于達成協議,取得令雙方都滿意的結果;而且協商結果沒有法律強制的約束力,一旦一方反悔,又會發生新的爭端。在所有的國際貿易爭端中,能通過此種方式解決的所占比例很小。

二、 調解解決

調解是爭端當事人在中立的第三人(即調解人)協助下解決爭端的程序。充當調解人的一般為常設性仲裁機構。很多常設仲裁機構(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國際商會仲裁院等)有專門的調解規則,或在仲裁規則中有關于調解的規定。即使沒有此種規定的仲裁機構,也不意味著排除調解程序的適用。

調解同協商解決一樣,尊重當事人的意愿,氣氛良好。其好處是,由于有第三人的參加,能促成協議的盡快達成。而且,如果仲裁機構根據調解協議作出裁決,其內容也即產生約束力。調解所需的費用和調解程序,與訴訟、仲裁相比也要節省或簡便一些。

調解解決在目前的爭端解決方式中所占比例還不是很高,但是越來越多的仲裁機構已經開始重視調解的作用。

三、 仲裁解決和訴訟解決

仲裁解決方式,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爭端發生之前或在爭端發生之后,達成書面協議,自愿將爭端提交雙方所同意的第三者審理,由其做出裁決。

如果當事人在爭端發生后,不能通過協商、調解的方式解決,又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則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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