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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在國際貿易中運輸的注意事項(信用證條款下國際鐵路貨物運輸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2 00:46:38【】3人已围观

简介辦理國際貨運保險的時候應該注意哪些事項被保險人,發票號,合同號,運單號,包裝件數,貨物品名,船名航次,起運日期,起運地,目的地,貨值,免賠,費率,這些都需要一一核對清楚,還有要保存好運輸各環節的相關單

辦理國際貨運保險的時候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被保險人,發票號,合同號,運單號,包裝件數,貨物品名,船名航次,起運日期,起運地,目的地,貨值,免賠,費率,這些都需要一一核對清楚,還有要保存好運輸各環節的相關單證,萬一出險了,會要求提供的

在國際貨物貿易中,由哪方負責辦理哪段運輸途中的貨物運輸保險并承擔保險費,取決于交易所使用的貿易術語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特殊約定(如有)。例如,FOB術語(In買粉絲terms2010版本)項下,貨物裝上船之前,風險由賣方承擔,由賣方選擇購買相關的貨運保險,貨物裝上船以后,風險轉移至買方,由買方選擇購買海運保險;CIF術語下,由賣方負責辦理保險。

一般而言,關于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應注意如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買賣合同應約定保險金額、投保險種等事項,保險金額一般為發票金額的110%,險種一般為一切險;

(2)保險單的生效日期應不晚于提單簽發日期;

(3)運輸工具的名稱和/或航次發生變更的,應對保險單記載的相關內容作相應變更;

(4)充分考慮國際貨物買賣雙方所使用的貿易術語的含義,尤其是與貨物滅失或損毀的風險轉移有關的內容,以便做出合理、有利的貨運保險安排。

在投保時,你總是希望在保險范圍和保險費之間尋找平衡點。要做到這一點,首先要對自己所面臨的風險做出評估,甄別哪種風險最大、最可能發生,并結合不同險種的保險費率來加以權衡。

多投險種當然安全感會強很多,但保費的支出肯定也要增加。廣東省人保財產保險公司貨運險處高樹華科長,經辦國際貨物保險已有許多年頭,他認為,出口商投保時,通常要對以下幾個因素進行綜合考慮:

1.貨物的種類、性質和特點

2.貨物的包裝情況

3.貨物的運輸情況(包括運輸方式、運輸工具、運輸路線)

4.發生在港口和裝卸過程中的損耗情況等

5.目的地的政治局勢,如在1998年北約空襲南聯盟和1999年巴基斯坦政變期間,如果投保戰爭險,出口商就不必為貨物的安全問題而心驚肉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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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險”是最常用的一個險種。買家開立的信用證也多是要求出口方投保全部險。投保全部險最便利,由于它的責任規模包含了平安險、水漬險和11種一般附加險,投保人不必費心思去考慮挑選什么附加險。可是,往往最便利的服務需要付出的價值也最大。郭玉強先生是深圳人保的業務員,從事貨品運輸穩定業務已經有6年時刻。他介紹說,就穩定費率而言,水漬險的費率約相當于全部險的1/2,平安險約相當于全部險的1/3。

有的貨品投保了全部險作為主險可能還不行,還需投保特別附加險。某些含有黃曲霉素的食物,如花生、油菜籽、大米等食物,往往含有這種毒素,會因超過進口國對該毒素的約束規范而被回絕進口、沒收或強制改動用處,然后形成丟失,那么,在出口這類貨品的時分,就應將黃曲霉素險作為特別附加險予以承保。

信用證條款下國際鐵路貨物運輸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信用證條款下國際鐵路貨物運輸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在使用《UCP600))跟單信用證條款時,要注意在國際多式聯運或其他國際運輸方式中,如其最后一段運輸為“國際鐵路貨物聯運”或“使用《國際貨協》條款的過境鐵路運輸”,其運輸貨物的物權控制和交貨將無法控制。

近來發生多起國際鐵路貨物的經濟糾紛和法院仲裁案件,大部分是因為信用證條款問題。

在做國際鐵路聯運業務中,要特別注意在國際聯運貨物發運后,一定要在拿到“國際貨協運單”后及時交付銀行,趕在貨物出境前辦完議付手續。如信用證出現問題還可以辦理運輸變更,將貨物扣住或返回,以保全貨物。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L/C),是指開證銀行應申請人(買方)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受益人開立的載有一定金額的、在一定的期限內憑符合規定的單據付款的書面保證文件。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國際貿易海運環節特別注意事項有什么?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與國際貿易息息相關,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由于海運成本低,適貨性強,是國際物流的主要方式。同時由于海上貨物運輸具有風險高,復雜性強,涉及當事人多的特點,發生在海運環節的問題或糾紛也很多。正確區分國際貿易責任和海運環節承運人、托運人、收貨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對規避風險,保障貿易安全交易具有重要意義。

一、承運人的無正本提單放貨與買方欺詐

按照我國法律和主要海運國家的法律,承運人應在目的港憑正本提單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近年來,我國出口企業卻屢遭無單放貨之害,使出口商貨、款兩空,從海事法院審理的這類案件看,涉及標的金額少則幾十萬,多則幾百萬,給國家和企業造成巨大損失。這類案件的共同點是,外國進口商通過在貿易合同中簽定FOB價格條款,掌握租船、訂艙權,然后指定境外貨代安排運輸,再由境外貨代委托一家國內貨代具體向實際承運人訂艙、出運貨物,并由境外貨代作為無船(或稱契約)承運人簽發House提單給托運人即國內出口商。外國進口商自己憑實際承運人的海運提單在國外提貨,這樣外國進口商就不必付款贖單了。案發后,國內出口商往往找不到契約承運人或該契約承運人根本不來國內應訴。而實際承運人由于已經收回了自己的海運提單,法院不會判其承擔責任。

如何避免這些風險,法官提示:第一、在簽定貿易合同時掌握租船、訂艙權,不給外國進口商利用無正本提單進行欺詐的機會;第二、如果外國進口商堅決要求FOB價格條款,那么國內出口商應要求其由實際承運人運輸并簽發提單或簽發已在我國交通部備案的契約承運人提單,這樣一旦發生糾紛,可以得到賠償。否則一味遷就外國進口商等于自己如甕。第三、國內進出口企業應加強對外貿人員的海運知識的培訓。保證貿易各個環節的安全。

二、利用貿易風險轉移,加強自我保護,避免損失。

國際貿易中,由于價格條款的不同,買賣雙方的風險會發生轉移。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國內進出口企業知道了海運環節出現糾紛可以向海事法院尋求司法救助。殊不知,即使海運中發生問題,并不是國內進出口企業都能得到支持。比如,山西一家進出口公司向加拿大溫哥華出口3箱不銹鋼連接器。根據貿易合同,國內賣方如果超過裝船期15日或貨物短少超過10%,應支付相當于貨款20%的違約金。

合同簽定后,賣方在天津港將3箱貨物交付了承運人,遺憾的是加拿大公司只收到了兩箱貨物,短少一箱。加拿大公司和山西公司均要求承運人和代理人尋找但未果。于是加拿大公司以山西公司違約為由,要求補發一箱貨物并支付違約金。山西公司按加拿大方的要求補發了貨物。6個月后承運人找到了短少的一箱貨物并交付收貨人。因收貨人不再需要該貨物,要山西公司自行處理。山西公司沒有其他客戶只好將貨物降價處理給加拿大公司。而后山西公司向海事法院提起對承運人及代理人的訴訟,要求賠償貨物降價損失,補發貨物運費及違約金。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承運人對貨物的交付超過合理期限負有責任,但沒有判令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沒有支持原告山西公司的請求。

為什么?

其一、從原告提賠的損失項目看,根據貿易合同山西公司支付違約金的條件為裝船期超過合同約定日期15日以上及貨物短少超過10%,而本案裝船期在合同約定期內,發貨數量沒有短少,而且根據合同的CIF價格條款,山西公司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后,即完成合同義務,此后所發生的短貨風險應由加拿大公司承擔,原告不負有支付違約金的義務,所以山西公司的違約金損失不是合理的必然損失。

其二、關于貨物降價損失,法院認為該貨物不是季節性貨物,亦未受到損壞,故降價非承運人遲延交付造成的必然損失,而是貿易雙方的行為,對該損失不予支持。就這類案件法官提示:在貿易中中方應注意利用風險轉移原則,不該賠的不能賠,否則賠也白賠。當然在付款方式上也要選擇信用證或托收方式。不然,外方采取不付款也會逼迫我方讓步,使國內進出口商賠了不該賠的。

三、貨物短少、損壞、滅失與承運人責任

國際貿易的特點是一頭在外,由于交易是跨國進行的,加上海運環節復雜以及海上特有的風險,收貨人接受的貨物很可能出現諸如短少、損壞、滅失的情況,我國進出口商在簽定貿易合同時要有防范風險的意識,首先要把糾紛的管轄權爭取在我國法院或仲裁機構。這樣可以降低訴訟或仲裁成本,許多進出口商都有過在國外打官司,嬴了官司賠了錢的經歷,原因是要支付國外律師高昂的費用。

那么在我國進行貿易糾紛的訴訟和仲裁是否萬事大吉,結論是也有弊病,理由是如果貿易相對方在我國無財產,即使勝訴也可能得不到執行。這時就需要訴訟技巧,首先要準確判斷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存在不可免責的過失,如果存在要及時對船舶采取保全保全措施。例如,南京某進出口公司,從印度進口幾萬噸豆柏,其持有正本清潔提單,但在天津港提貨時,發現部分豆柏結塊、變紅,進出口公司的人員下到艙底發現發現艙底溫度過高,認為承運人存在管貨過失,而承運人認為貨物質量存在問題。遂向海事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由驗船師對船舶進行檢驗并在船舶離港前,向海事法院申請扣押了外輪取得了30萬美元擔保。庭審中承運人提出貨物質量存在問題,但大量證據顯示貨物結塊、變紅是承運人給油艙加溫所致,承運人應當預見油艙加溫會使貨艙低部溫度升高,而未采取墊艙的措施。其行為屬于管貨過失。據此,判令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最終南京進出口公司得到了二十余萬美元的賠償。

以上是筆者從法官的角度對國際貿易海運環節出現問題的總結。由于視角有限,規避貿易風險的方法也有限。衷心希望能給我國外貿進出口企業和海運企業以警示,克盡職責,并祝交易成功。

這些也都是從錦程全球訂艙中心上找來的,希望能給你提供幫助。

國際貿易中簽訂銷售合同的注意事項

簽訂和履行國際貿易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 簽約前的準備工作

• 市場可行性調查

在每筆交易之前,都應當對交易的可行性進行調查,尤其是在做原來沒有做過的產品出口之前,更應當進行市場調查。

調查的主要項目包括:

• 地理、氣候、居民消費習慣

• 例如:中國某公司向西歐出口花生,但需途徑紅海海峽等赤道地區,但并未采取特別冷藏,貨物到港后發現全部變質。

• 又如:許多國家有各種各樣的禁忌,如果不了解,有可能造成退貨。

• 進口國政府管制情況

• 例如:向伊拉克出口貨物需經聯合國頒發許可

• 例如:向正在對中國征收反傾銷稅的國家出口

• 市場飽和及競爭程度

• 交易成本估算

• 例如:向中東或南美某些國家出口貨物,光使館認證有時就需要數千元

以上這些項目屬于商業范疇,大家對此更有研究,勿需多講。

2 、客戶資信調查

• “眼見”不一定“為實”

• 例如:有個公司在交易前曾經親自前往客戶當地考察,發現對方辦公場所在高級寫字樓,董事長是中國使館的座上賓,經營網點和加工廠區規模宏大。但交易后對方一直拖欠貨款,經我處進行調查發現:客戶的董事長的確很有實力,但與中方簽約的卻是其在交易前剛剛設立的一個注冊資金規模非常小的企業,根據法律,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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