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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在國際貿易中賣方所承擔的風險(fob術語中,賣方承擔的風險有哪些?)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1 00:49:31【】6人已围观

简介fob術語中,賣方承擔的風險有哪些?1、FOB賣方責任: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辦理出口清關手續、在約定的裝運期和裝運港,按港口慣常辦法,把貨物裝到買方指定的船上,并向買方發出已裝船的通知,負擔貨物在

fob術語中,賣方承擔的風險有哪些?

1、FOB賣方責任:

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辦理出口清關手續、在約定的裝運期和裝運港,按港口慣常辦法,把貨物裝到買方指定的船上,并向買方發出已裝船的通知,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

2、FOB買方責任:

租船訂艙,并將船名和到港裝貨日期通知賣方。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風險。辦理進口許可證、進口清關手續。

3、CFR賣方責任:

負責租船訂艙和支付運費,在約定期限內在裝運港裝船,并及時向買方發出已裝船通知。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辦理出口清關手續。

4、CFR買方責任:

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在指定的目的港接受承運人所交貨物。

5、CIF賣方責任:

負責租船訂艙,在規定的裝運港和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船,并支付貨物運至目的港的運費,貨物裝船后通知買方。,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辦理貨運保險,辦理出口清關手續。

6、CIF買方責任:

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后的風險和費用,辦理進口清關手續,接受賣方提供的單據或電子訊息,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擴展資料

FOB、CIF、CFR三種貿易術語下,買賣雙方的責任是什么?

買賣雙方承擔的責任(運輸、保險、進出口手續等)及負擔的費用(與上述責任有關的費用)不同。

即,

FOB買方負責海運費和保險費 

CIF賣方負責海運費和保險費

CFR買方負責保險費,賣方負責海運費

解釋:

FOB 

買方

1、負責派船接運貨物

賣方

1、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只 ,并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船時越過船上,(現在課本中不在說是船舷,注意,如果寫了船舷會錯)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CIF 

買方 

⑴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后一切風險

⑵負責裝船后裝運港到目的港通常運費、保費以外費用 

⑶辦理進口 

⑷支付貨款 

賣方

 ⑴安排運輸,支付至目的港運費,及時通知買方 

⑵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前一切風險 

⑶辦理保險,支付保費 

⑷辦理出口 

⑸提供相應單據

CFR

賣方責任:

1、負責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間內,在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交至船上,運往指定目的港,并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 

2、負責辦理貨物出口手續,取得 出口許可證 或其他核準證書

3、負責辦理 租船 或訂艙,并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運費

4、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5、負責提供商業 發票 和貨物運往約定目的港的通常運輸單據,或商業 發票 等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信息

6、按照買方的要求,提供投保信息

買方責任:

1、負責按合同 規定 支付價款

2、負責辦理貨物進口手續,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證書

3、負責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按合同規定接收貨物,接受運輸單據

擴展資料:

FOB,CIF,CFR都術語貿易術語。

貿易術語(Trade Terms)也被稱為價格術語(Price Terms),是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產生的,用來表示成交價格的構成和交貨條件,確定買賣雙方風險、責任、費用劃分等問題的專門用語。

涵義

貿易術語又稱貿易條件、價格術語(price terms),是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產生的它是用來表示商品的價格構成,說明交貨地點,確定風險、費用和責任劃分等問題的專門用語。

1.有利于買賣雙方洽商交易和訂立合同。由于每一種貿易術語對買賣雙方的義務都有統一的解釋,有利于買賣雙方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早日成交。

2.有利于買賣雙方核算價格和成本。各種貿易術語對于成本、運費和保險費等各項費用由誰負擔都有明確的界定,買賣雙方比較容易核算價格和成本。

在11種貿易術語中賣方責任最大的是

DDP,完稅后交貨

在該術語下,賣方需要把抵達了進口國內目的地的、還在運輸工具上貨物交由買方處置(一般賣方不需要卸貨),同時負擔運費、進出口關稅及手續費等相關費用,直到在進口國內指定目的地交貨后風險才從賣方轉移給買方,交貨前運輸全程的風險由賣方承擔。

相反,賣方責任最小的是EXW,工廠交貨

賣方只要在自己的所在地將合同項下的貨物在規定的時間地點交由買方處置(一般賣方不需要裝貨)。賣方不承擔運費、進出口關稅及手續費。

賣方在出口 貿易面臨得主要風險是什么?賣方應如何規避風險?

加入世貿組織后,中國將按世貿組織的原則享受相應的權利并承擔自己的義務。根據市場準入原則,我們可以比較自由地進入其它國家和地區的市場,同樣地大量的外國資本和商品也將進入中國市場,在提供了空前繁多的貿易機會的同時,市場競爭將更加劇烈,貿易風險也將有很大程度的增加。

一、中國目前的貿易類別

中國的對外貿易作為我國對外開放的支柱產業,經過20多年的發展,進出口總額由改革開放前的200多億美元,發展到今天已突破3,000億美元,在世界貿易總額中所占的份額也年年增加,對外貿易方式由原先的各類貿易已逐步演化為以下幾大類形式的貿易:

1.自營貿易,即我們通常所稱的自營進出口業務,是純粹的進口或出口,進出口貿易商作為生產、流通的一個重要環節,直接參與貨物的流通。在改革開放初期,國家還沒有下放外貿經營權,自營貿易在當時的進出口貿易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

2.加工貿易,是以前“三來一補”(來料加工、來樣訂貨、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的演變,其中來料加和來件裝配已基本統一發展為進料加工業務,即客戶的原材料不再免費進入我國,而由加工方與客戶對開信用證,購進原料加工成成品后再賣給客戶。補償貿易業務現已被逐漸淘汰,類似業務已由日趨活躍的國際招標中的“交鑰匙工程”(bot)所取代,由投資者在一定年限內承攬項目的勘測、設計、施工、經營和管理,收回成本和利潤后交給原所有者。

3.服務貿易,指外排勞務(出外打工、提供技術服務、經援、留學等),從本質上講這類貿易屬于經濟合作,不屬于進出口業務范疇。

4.代理貿易,在上述各類業務基礎上由被代理方利用外貿窗口完成自己產品進入國際市場的業務。

二、新形勢下的貿易風險

1.合作方風險

2.市場風險

國內市場與國外市場將進一步融合,由于我們的信息機制尚不健全,對某一商品的價格、市場供需求水平及走勢缺乏分析能力和調整空間,當市場發生急劇變化時,難以應付。市場就像是一塊蛋糕,競爭對手越多,自己所能吃到的份額就越少。對于國內一些長期壟斷或從事競爭對手少的行業的企業,所面臨的沖擊將會更大。

3.政策變化風險

從國內來說,加入世貿組織后國家將出臺一系列政策,這些政策在運行過程中根據執行情況還要不斷地修改和完善。比如,我國承諾將在2004年以前把加權平均關稅稅率由目前的13%以上降低到發展中國家的普遍關稅稅率水平,即9%-11%;逐步取消配額、許可證貿易,但具體到哪一個品種、幅度多大、什么時間實施都無法確定;從國外來說,相應國家必將重新調整對中國的貿易政策,在降低或取消了關稅壁壘及非關稅壁壘(如技術壁壘、產品壁壘及政府補貼等)后,為擴大本國產品對中國的出口并控制中國商品對自己國內市場的沖擊,勢必要采取一些政策手段如提出反傾銷法案等。2000年歐盟對中國的棉制品、中南美對中國的輕工產品及韓國、日本對中國的大蒜及其它農產品的反傾銷提案就給國內許多生產和經營者帶來了很大的損失。

三、進出口貿易目前相應經營方式風險的防范

1.自營進出口貿易包括進料、來料加工要探討新的合作方式

目前國內企業自營進出口規模發展不如加工貿易快的主要原因是經營思想依然停留在一買一賣的傳統思維中。因為無法壟斷經營,經常受到其他競爭者的沖擊,故而導致傳統品種的市場越來越小、利潤越來越低。為了與供應商和客戶共擔風險,對于各自長期經營的傳統品種,尤其是大宗的、比較穩定的商品出口或進口、高新技術產品的引進及生產、銷售,建議采取合作經營或參股的方式,在項目得到充分論證的前提下,亦可適時投入資金并控股,這樣做也便于使生產和銷售納入統一的管理。

2.完善對經營伙伴的評價標準

對客戶的資信和履約能力情況,不能停留在詢問、考察上,還要增加其它指標,比如要求提供下列相關材料:

(1)經過審計的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

(2)銀行資信證明;

(3)2個以上的用戶證明;

(4)質量認證體系證書;

(5)其它有關材料。

通過以上材料,可以對經營伙伴有個充分的了解。對于要占用大量資金的項目,必要時需要求第三方擔保。

3.代理項目的管理要適應新形勢

1993年經貿部推行的“外貿代理制”運行至今并不成功,但卻衍生出大量的所謂“代理”業務。原則意義上的代理制,只是供應商或用戶利用外貿窗口進行進出口貿易,并不應要求外貿代理商墊付貸款,但目前這類業務已演變為由代理商墊付部分甚至全部資金的合作或聯營方式,說白了是被代理方借用代理商的資金從事自己業務的“借雞下蛋”方式,被代理方自己并不需要承擔太大的風險。而外貿代理商卻不同,自己沒有銷售渠道,一旦貨到后用戶資金困難或市場變化,或者供應商產品質量不能滿足用戶要求而貨款被拒付,代理商所遭受的損失是區區幾個百分點的代理費所補償不了的。

目前的代理項目越做越多,而這些所謂的“代理”實質上卻是上述合作或聯營性質的業務。既然是合作或聯營,在操作上就應該采取自營方式進行,在以供應商和用戶進行了充分論證的基礎上,還要與被代理方的下家(指進口)、上家(指出口)簽訂相應的協議,這樣做可以達到兩個目的:第一,確保項目的可控狀態和所投入資金的安全;第二,一旦出現其它情況,有能力將貨物實現。在具體操作上,對被代理的品種要分為兩部分:專用產品和通用產品。通用產品比較容易操作,比如鋼材、水泥等,可以通過市場調查了解行情從而確定經營風險,這類項目在項目評審時可以稍微放寬,但對一些專有產品,如并不熟悉的工業、輕工業產品等,必須嚴格把關。舉個例子:在代理進口項目開證保證金的要求上,對于大宗通用產品,一般的公司只接受10%-15%的開證保證金,如果對這個額度要求太高將限制此類業務的開展;而對一些非專業經營的產品,這個額度要求又太低,比如若代理進口某種專用芯片,非專業人員誰也無法核實它到底應該值多少錢,也許被代理方提供80%的開證保證金都不一定讓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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