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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在國際貿易中,爭議雙方當事人選擇的(國際貿易中的爭議案件只能用仲裁方式解決)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0 06:26:34【】0人已围观

简介解決國際貿易爭議的首選方式是解決國際貿易爭議的首選方式是如下:一、友好協商爭議雙方通過友好協商,達成和解,這是解決爭議的最好途徑,但這種辦法有一定的局限性。二、調解在爭議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出面

解決國際貿易爭議的首選方式是

解決國際貿易爭議的首選方式是如下:

一、友好協商爭議雙方通過友好協商,達成和解,這是解決爭議的最好途徑,但這種辦法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調解在爭議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出面從中調解。

實踐表明,這也是解決爭議的一種的途徑。

我國仲裁機構采取調解與仲裁相結合的辦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其具體做法是:結合仲裁的優勢和調解的長處,在仲裁程序開始之前或之后,仲裁庭可以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對受理的爭議進行調解解決。

如調解不成功,仲裁庭仍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繼續進行仲裁,直到作出終局裁決。

三、仲裁爭議所涉及到的金額巨大或后果嚴重,雙方都不肯作出較大讓步,雖經長期反復協商、調解仍不能解決問題;或者一方態度不好,有意毀約,沒有解決問題的誠意,則只有采取仲裁。

仲裁是按仲裁程序,由仲裁員做裁判,對雙方爭議的事項作出裁決。

仲裁員的裁決是有約束力的。

如果敗訴方不執行裁決,勝訴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可根據勝訴方的要求,出面強制敗訴方執行仲裁裁決。

四、訴訟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后,通過協商和調解均不能解決,或爭議所涉及的金額巨大或后果嚴重,合同中又沒有簽訂仲裁條款,則雙方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申請判決。

訴訟須按訴訟程序法,判決按實體法進行,一旦法院判決了結果,則必須執行。

國際經濟爭議當事人可以采用的解決爭議的方式通常有哪幾種?

一、國際經濟爭議的解決方式�國際經濟爭議的解決方式由國際經濟活動中的當事人在相關合同或協議中協商確定

實踐中常用的國際經濟爭議解決方式有:1

協商2

調解3

國際經濟仲裁4

國際經濟(民事)訴訟5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方式(一)協商�協商是爭議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后最先選擇采用的爭議解決方法

它是指國際經濟活動的當事人在發生爭議后,以雙方的自愿為基礎,針對所發生的爭議進行口頭或書面的磋商或談判,自行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的方式

�由于協商方式不需第三人介入,而且程序筒單靈活,因而大多數當事人同意在爭議發生之初先行協商解決,很少有當事人在發生爭議后不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而直接提起仲裁或訴訟

達成和解協議后,各方可以繼續根據互諒互讓的合作原則進行合作和發展

�協商方式簡單靈活的特點可以節省當事人的時間及人力和財力

然而,協商方式也有其局限性

協商解決的結果往往取決于各方討價還價的能力以及其所處的經濟狀況和經濟實力,協商所達成的和解協議可能對處于弱勢的一方利益保護不夠

此外,當各方分歧嚴重時,難以自己協商解決,只能求助第三方幫助解決

�(二)調解�調解是在當事人之外的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由第三方以中間人的身份在分清是非和責任的基礎上,根據法律、合同規定,參考國際慣例,從中幫助和促使爭議各方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公平的調解協議,解決各方爭議

依調解人的不同,可將調解分為以下五種:�1.民間調解�民間調解是指由仲裁機構、法院或國家指定負責調解的機構以外的第三方主持進行的調解

該調解人稱"民間調解人"

2.專門機構調解�專門機構調解是指由設在商會或仲裁協會內部的專門調解機構主持的調解

�3.聯合調解�聯合調解也稱共同調解(joint 買粉絲nciliation),它是我國貿促會與美國仲裁協會于1977年共同開創的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新方式

聯合調解是指由中外爭議當事人中的一方向另一方發出書面通知,邀請他按照兩調解中心的聯合調解規則調解解決爭議,如另一方當事人接受了調解邀請,調解程序開始,當事人可以協商選定兩調解中心秘書處中的任何一個作為案件的行政管理機構,如未選定,由被申請人所在國家的秘書處進行管理

�4.仲裁機構調解�仲裁機構調解是指由仲裁機構主持進行的調解

即將調解納入仲裁程序,由仲裁機構在開始仲裁前或仲裁中征得當事人意見,當事人同意調解的,則進行調解,調解成功則制作調解書,并撤銷案件

5.法庭調解�法庭調解也稱法院調解或司法調解

它是指由法院主持進行的調解

(三)國際經濟仲裁�1.國際經濟仲裁的概念�仲裁(arbitration)一詞來自拉丁文,指爭議當事人通過協議方式將爭議提交第三方(仲裁機構)進行裁決解決的方式

�國際經濟仲裁也稱國際商事仲裁

概括而言,它是指國際經濟活動的各方當事人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第三者進行審理并作出仲裁裁決的方式

2

國際經濟仲裁的國際立法�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制定了仲裁方面的法律

為統一各國仲裁法律,國際社會制定了若干有關國際商事仲裁方面的國際公約主要有:�(1)《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2)《聯合國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主要規定了如下內容:總則、仲裁協議、仲裁庭的組成、仲裁庭的管轄權、仲裁程序的進行、裁決的作出和程序的終止、對裁決的追訴、裁決的承認和執行

�3

國際經濟仲裁的國內立法�(四)國際經濟訴訟�國際經濟訴訟也稱國際民事訴訟,它是指國際經濟爭議當事人將其爭議提交某一國家的法院予以審理并作出判決的爭議解決方法

�(五)ADR方式�如上所述,調解方式主要在東方國家使用,但近年來,西方國家在調解基礎上產生了ADR方式

�由于它沒有復雜的程序,且不傷當事人之間的合作關系,被很多西方國家采用

一些商會及仲裁機構如國際商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倫敦國際仲裁院都以各種形式提供ADR程序

國際商會還制定了《ICC選擇性調解規則》

也有的國家的法院開始運用ADR程序,例如,英國的中央倫敦郡法院在1996年曾開始試行調停方案

�ADR是起源于美國的爭議解決的新方式,意為"解決爭議的替代方式"對ADR方式目前有兩種理解,一是理解為除了訴訟,其它方式(包括仲裁在內)均屬于ADR方式;另一種理解是,除了仲裁和訴訟,其它方式均屬于ADR方式

�通過ADR方式達成的協議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達成的協議,仍然需要以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

因此,ADR方式并不是適用于一切爭議的解決

實踐中,一些當事人在某些合同中約定"ADR--仲裁方式"

例如,香港新機場工程即采用了此種方式

其工程承包合同規定以下順序的爭議解決方式:(1)將爭議提交工程師解決;(2)調解;(3)裁判;(4)仲裁

其中,調解、裁判、仲裁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管理

由于ADR方式在提交仲裁或訴訟前進行,也有的學者將其稱為"過濾程序"

�現在流行的幾種主要ADR方式有以下:調解、調停、微型聽審、聘請一名法官(或稱專家裁定)、在法院協助下的ADR

�二、解決國際經濟爭議所適用的法律�國際經濟爭議的法律適用是指在國際經濟爭議發生后,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解決爭議

由于國際經濟爭議的當事人處于不同國家、地區或爭議的標的物作跨越國界的移動,因而涉及到兩個以上國家的法律管轄問題

而各個國家對同一問題的法律規定又不盡相同,因而正確選擇解決爭議所適用的法律對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利益至關重要

�國際經濟爭議的法律適用包括程序法的適用和實體法的適用

�(一)實體法的適用�實體法主要包括國內法、國際公約、國際慣例

在實體法的適用方面主要遵守以下原則:�1.合同中對所適用的實體法有明確規定的,按合同規定執行�但通常有以下例外:當事人選擇的實體法違反仲裁機構所在地的強制性規范或公共秩序時,選擇無效

�在適用實體法方面,一般允許國際經濟爭議的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或后,共同協商選擇所適用的實體法,這種由當事人選擇法律適用法的原則又稱之為"意思自治原則"

�2.合同中對所適用的實體法沒有明確規定的,由仲裁員或法官決定�大多數國家規定,在國際經濟爭議的當事人對所發生的爭議未作法律選擇時,由仲裁機構或法院根據最密切聯系的原則選擇所適用的法律

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45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的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我國《合同法》第126條也有類似規定

�(二)程序法的適用�程序法主要包括國內法、國內仲裁機構制定的仲裁規則、國際公約

程序法的適用包括仲裁法律的選擇和仲裁規則的選擇

�1.仲裁法律的選擇�大多數國家規定采用屬地法原則,即凡在本國仲裁都要適用本國仲裁法

�2.仲裁規則的選擇�仲裁規則的選擇有以下方式:�(1)必須依照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2)按照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三、國際經濟仲裁協議的內容�各國對仲裁協議內容的要求不一,有繁有簡

大多數國家只要求當事人表明仲裁的意愿,仲裁協議就是有效的

并不要求仲裁協議必須規定某些特定的內容,如寫明仲裁機構的要求

從目前司法實踐看,各國法院對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采取寬松的態度

�我國《仲裁法》對仲裁協議的要求相對較為嚴格,要求仲裁協議應具有下列三項內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如果出現下列情形,仲裁協議無效: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

此外,《仲裁法》還規定,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也就是說,依照中國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必須在仲裁協議中指定仲裁機構

�有學者認為,上述嚴格的仲裁協議內容的要求違背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不符合國際商事仲裁發展的趨勢,不利于中國仲裁事業的發展

實踐中,許多仲裁協議并不規范,那么,是否都視為無效呢?這顯然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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