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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外地父母投靠上海子女政策(子女在上海落戶,父母可以隨遷嗎)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4 14:57:14【】4人已围观

简介外地父母投靠上海子女落戶條件外地父母投靠上海子女落戶條件如下:1、父母年滿60周歲。2、父母和子女在滬共同居住。3、父母在滬有合法固定住所且連續居住滿5年。4、父母持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5、子女

外地父母投靠上海子女落戶條件

外地父母投靠上海子女落戶條件如下:

1、父母年滿60周歲。

2、父母和子女在滬共同居住。

3、父母在滬有合法固定住所且連續居住滿5年。

4、父母持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

5、子女持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且積分達到標準分值(120分)。

落戶的材料:

1、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戶口本等有效證件;

2、戶口遷移證明:原戶籍地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證明已經遷出原籍地;

3、居住證: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需要辦理居住證以獲得落戶資格;

4、工作或學習證明:提供工作單位開具的工作證明、學校開具的在讀證明等;

5、社保繳納證明:提供一定時間內的社保繳納記錄,以證明在當地有穩定的生活來源;

6、稅收證明:提供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以證明在當地具有合法的經濟來源;

7、婚姻狀況證明:如結婚證、離婚證等,根據具體情況提供相關證明;

8、子女撫養權證明(如適用):如果有子女,可能需要提供子女的撫養權證明。

綜上所述,具體落戶政策可能會因地區和時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外地父母投靠上海子女落戶條件

法律分析:根據上海市的相關政策規定,只有上海市的支內、知青等外遷人員可以回到上海投靠子女辦理落戶手續,其他人員不能通過投靠子女在上海市辦理落戶手續。

法律依據:《上海市公安局關于執行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若干規定(滬公發[2013]166號)》三、關于老人投靠

本市支內、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以下統稱“外遷人員”)及其配偶,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或者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老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回滬落戶:

(一)夫妻雙方均為本市外遷人員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2.無子女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3.外省市無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應征入伍、出國(境)、死亡(失蹤)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銷本市戶口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二)夫妻一方為本市外遷人員,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記滿10年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2.無子女的,夫妻一方為本市支內、知青的,且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應在其本人擁有的本市合法住所處落戶。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隨遷,或待本市支內、知青回滬落戶后再申請;

3.本市支內、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戶口的人員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無子女的,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本市外遷人員屬單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領養過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新上海人父母戶口投靠政策是什么?

新上海人父母戶口投靠政策如下:

1. 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上海市常住戶口人員,現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并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回滬投靠子女的,可準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2. 如系未生育或未領養過子女,上海市親屬(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準予其在上海市親屬戶口所在地落戶。

3. 原上海市常住戶口人員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現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夫妻雙方須同時符合規定年齡),并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要求返滬投靠上海市子女的,可準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總的來說,新上海人父母戶口投靠政策要求父母必須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并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且子女需要在上海有穩定的居住場所。

上海獨生子女父母投靠落戶政策

上海獨生子女父母投靠落戶政策如下:

1、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戶口人員,現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并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回滬投靠子女的,可準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如系未生育或未領養過子女,本市親屬(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準予其在本市親屬戶口所在地落戶;

2、原本市常住戶口人員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現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夫妻雙方須同時符合規定年齡),并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要求返滬投靠本市子女的,可準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父母投靠子女上海落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投靠人與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投靠人與被投靠人關系證明;

3、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4、投靠人在本市城鎮房產情況查詢證明;

5、原戶籍檔案或其他能證明當事人系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相關材料;

6、戶主和合法穩定住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意見書;

7、投靠人當前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蓋章確認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證明。

父母投靠子女上海落戶的程序如下:

1、需要準備的材料:身份證明、戶口簿、子女申請、子女與父母的關系證明、父母結婚證、《獨生子女證》等;

2、子女即被投靠人攜帶上述材料以及填寫《入戶申請審批表》并提交到遷入地派出所戶籍窗口進行申請;

3、遷入地派出所在規定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審核審批手續和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作出批準決定的簽發《準遷證》,并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4、申請人憑《準遷證》到遷出地公安派出所辦理《遷移證》并注銷戶口。5、遷入地戶籍管理部門憑《準遷證》和《遷移證》當場辦理入戶手續。

綜上所述,凡戶口在外地的老年人(男性超過60周歲,女性超過55周歲)且其獨生子女或子女均在本市的,可申請來上海市隨子女入戶。凡父母投靠子女落戶上海的,必須向本市其子女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戶申請,填寫《入戶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材料交分局戶政科辦理審核手續屬證件的,可經派出所驗核后,提供復印件。因此,獨生子女戶口在上海,父母退休是可以投靠上海市的子女戶口,辦理入戶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子女在上海落戶,父母可以隨遷嗎

子女在上海落戶,父母是否可以隨遷具體如下:

1、父母原戶籍不在上海,不能隨遷。隨遷的戶口只能是結婚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的戶籍不能跟隨遷入上海;

2、父母原是上海戶籍,因工作在外地落戶,現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并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可以回滬投靠子女、準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法律規定,上海支內、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在外省市工作的人員及其配偶,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回滬落戶:

(1)夫妻雙方均為上海外遷人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a、有子女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b、無子女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c、外省市無子女,其在上海的子女因應征入伍、出國(境)、死亡(失蹤)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銷上海戶口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2)夫妻一方為上海外遷人員,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記滿10年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a、無子女的,夫妻一方為上海支內、知青且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應在其本人擁有的上海合法住所處落戶。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隨遷,或待上海支內、知青回滬落戶后申請;

b、上海支內、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c、因其他原因在外省市工作的原有上海戶口的人員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無子女的,可以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父母投靠上海市子女戶口所需手續如下:

1、申請人的入戶申請書;

2、申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申請行為應由其監護人辦理,并應出具與監護人關系的憑證及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入戶地房屋產權人,或公房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書面意見;

4、入戶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租用居住公房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等房屋有效權證;

5、詳細的入戶資料

6、提交資料進行審核;

7、審核通過辦理入戶手續。

綜上所述,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戶口人員,現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并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回滬投靠子女的,可準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申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申請行為應由其監護人辦理,并應出具與監護人關系的憑證及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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