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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外貿業務案例分析(幾個關于外貿方面的案例分析題!)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6 11:36:29【】1人已围观

简介幾個關于外貿方面的案例分析題!第一個案例:1.收到信用證發現與合同不相符,就應該立即申請修改信用證,同時由于自己貨還沒準備好,在提出修改信用證的時候就應該提出延期的申請.2.非洲國家或者是不熟悉的客人

幾個關于外貿方面的案例分析題!

第一個案例:

1.收到信用證發現與合同不相符,就應該立即申請修改信用證,同時由于自己貨還沒準備好,在提出修改信用證的時候就應該提出延期的申請.

2.非洲國家或者是不熟悉的客人,應該在收到穩妥的信用證后在發貨,不能憑著客人的單方面郵件確認發貨,必須以銀行收到的信用證的通知為準。

3.D/P.T/R的成交方式,應該是和非常熟悉的客人,并且客人的信譽度特別好的客人做,首先這個客人在做L/C的信用就不行了,更別說做 D/P.T/R的成交方式了。實在是為了收回貨款,可以要求客人自己和銀行做T/R 的方式,就是由銀行去審核客人的信譽,然后讓銀行根據客人的信譽去決定是不是憑著T/R先放單讓客人提貨,這樣由于銀行和客人在同一個國家,并且對客人的信譽度了解的多,才不能出現客人不付款的問題。由銀行出面的T/R 即使不付款,也是銀行承擔責任的。

第二個案例:

應該向代收行索償,因為是30天付款交單,銀行應提示客人并且在30天后客人付款后才能交單,客人憑借信托收據從銀行提前借走了單據,銀行違背了付款交單的責任,所以銀行承擔責任!

第三個案例:

首先是要求在貨到后60天內驗貨,客人并沒有提出異議,所以我方需承擔的責任不大,但是為了長期的貿易合作,并且我方留樣也出現了問題,所以和客人商量少陪一些 但是不是賠償60%,同時客人如過不同意,那么召回折扣處理。

信用證業務案例三十三個精典貿易案例分享

信用證業務案例 例1:河南某外貿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國標準麥加利銀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 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義開立的跟單信用證,金額為USD37,200.00元,通知行為倫敦國民西敏寺銀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LONDON)。

因該證沒有象往常一樣經受益人當地銀行專業人員審核,發現幾點可疑之處:

(1)信用證的格式很陳舊,信封無寄件人地址,且郵戳模糊不清,無法辯認從何地寄出;

(2)信用證限制通知行-倫敦國民西敏寺銀行議付;有違常 規;

(3)收單行的詳細地址在銀行年鑒上查無;

(4)信用證的簽名為印刷體,而非手簽,且無法核對;

(5)信用證要求貨物空運至尼日利亞,而該國為詐騙案多發地。 根據以上幾點,銀行初步判定該證為偽造信用證,后經開證行總行聯系查實,確是 如此。從而避免了一起偽造信用證件詐騙。

信用證業務案例 例3:廣西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署名印尼國民商業銀行萬隆分行(PT BANK DAGANG NEGARA INTL ORERATION,BANDUNG,INDONESIA)電開的信用證,金額約。80萬美元,來證使用開證行與渣打銀行上海分行之密押。后來,該中行去 電上海打銀行核實,得到復電:"本行不為第三家非其集團成員銀行核為,且不負 任何責任",該中行只好轉查開證行總行,但被告知:"開證行從未開出此證,且申請人未在當地注冊,無業務往來記錄"。顯然,這是一份盜用他行密押并偽冒印 尼國民商業銀行的假信用證。

信用證業務案例 例4: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香港KP銀行開出的金額為USD1,170,000,00元的信 用證,受益人為廣西某進出口公司,出口貨物為木箱。采證有如?quot;軟條款":"本證尚未生效,除非運輸船名已簧昵肴巳峽剎⒂煽ば幸孕拗な樾問酵ㄖ芤嬡?quot; (THIS CREDIT IS NON-OPERATIVE UNLESS THE NAME OF CARRYING VESSELHAS BEEN APPROVED BY APPLICANT AND TO BE

ADVISED BY L/C OPENING BANK INFORM OF AN L/C ANENDMENT TO BENEFICIARY)。中行在將來證通知受益人時提醒其注 意這一"軟條款",并建議其修改信用證,以避免可能出現的風險。后來,經磋商, 申請人撤銷該證,另由香港IB銀行開出同一金額、同一貨物、同一受益人的信用證, 但證中仍有這樣的"軟條款":"裝運只有在收到本證修改書,指定運輸船名和裝 運日期時,才能實施"(SHIPMENT 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N AMENDMENT OF THIS CREDIT ADVISING

NAME OF CARRYING VESSE/AND SHIPMENT DATE)。可謂"換湯不換藥",主動權仍掌握在申請人手中,而受益人卻面臨若申請人拒發裝運通知,則無法提交全套單據給銀行議付的風險,此時,該中 行了解到與該進出口公司聯營的某工貿公司已將40萬元人民幣質保金匯往申請人要 深圳的代表,而且該進出品公司正計劃向其申請人民幣打包貸款600萬元作訂貸之用。于是,該中行果斷地采取措施,一方暫停向該代款,另一方面敦促其設法協助工貿公司追回質保金。后經多方配合,才免遭損失。

信用證業務案例 例5:遼寧某貿易公司與美國金華企業簽訂了銷往香港的5萬立方米花崗巖合同,總金額高達1,950萬美元,買方通過香港某銀行開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筆信 用證,金額為195萬美元。信用規定:"貨物只能待收到申請人指定船名的裝 運通 知后裝運,而該裝運通知將由開證行隨后經信用證修改書方式發出"(SHIPMENT CAN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PPLIANT`S ;SHIPPING;INSTRUCTIONS

THROUGH L/ C OPENING BANK NOMINTING THE NAMEOF CARRYING VESSEL BY MEANS OF SUBSEQUENT

CREDIT AMENDMENT)。該貿易公司收到來證后,即將質保金260萬元 人民幣付給了買方指定代表,裝船前,買方代表來產地驗貨,以貨物質量不合格為 由,拒絕簽發"裝運通知",致使貨物滯留產地,中方公司根本無法發貨收匯,損 失十分慘重。

信用證業務案例 例6:某中行曾收到香港BD金融公司開出的以海南某信息公司為受益人的信用 證,金額為USD992.000.00元,出口貨物是20萬臺照像機。信用證要求發貨前由申 人指定代表出具貨物檢驗證書,其簽字必須由開證行證實,且規定1/2的正本提 單在裝運后交予申請人代表。在裝運時,申請人代表來到出貨地,提供了檢驗證書, 并以數張大額支票為抵押,從受益有手中拿走了其中一份正本提單。后來,受益有 將有關支票委托當地銀行議付,但結果被告知:"托收支票為空頭支票,而申請人 代表出具的檢驗證書簽名不符,純屬偽造"。更不幸的是,貨物已被全部提走,下 落不明。受益人蒙受重大損失,有苦難言。

信用證業務案例 例7:江蘇某外貿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開信用證,金額為&127;318 萬美元。當地中行審核后,發覺該證金額、裝交期及受益人名稱均有明顯涂改痕跡, 于是的提醒受益人注意,并立即向開證行查詢,最后查明此證是經客商涂改,交給 外貿公司,企圖以此要求我方銀行向其開出630萬美元的信用證,&127;以便在國外招搖 撞騙。事實上,這是一份早已過期失效的舊信用證。幸虧我方銀行警惕性高,才及時制止了這一起巨額信用證詐騙案。

信用證業務案例 例8: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達亞歐美銀行(ASIAN UERO-AMERICAN BANK,JAKARTA,INDONESIA),&127;發出的要求紐約瑞士聯合銀行保兌的電開信用證,&127;金額為 600萬美元,受益人為廣東某外貿公司,出口貨物是200萬條干蛇皮。但查銀行年鑒, 沒有該開證行的資料,稍后,又收到蘇黎世瑞士聯合銀行的保兌函,但其兩個簽字 中,僅有一個相似,另一個無法核對。此時,受益人稱貨已備妥,急待裝運,以免 誤了裝船期。為慎重起見,該中行一方面,勸阻受益人暫不出運,另一方面。抓緊 與紐約瑞士聯合銀行和蘇黎世瑞士聯系查詢,先后得到答復:"從沒聽說過開證行 情況,也從未保兌過這一信用證,請提供更詳細資 料以查此事"。至此,可以確 定,該證為偽造保兌信用證,詐騙分子企圖憑以騙我方出口貨物。

信用證業務案例 例9:2000年6月,A公司向B銀行提交了由B銀行所在地C銀行通知的信用證和一套信用證項下單據,該信用證金額為604500.00美元。經審核后,B銀行發現此證系由電傳開立,按慣例電傳開證應加具密押,密押經通知行核查相符,即可證明電開信用證的真實性。此證注明沒有密押,但加蓋了C銀行的通知章。根據UCP500的規定,C銀行已將該證通知A公司,即認同了該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在該證真實的前提下,B銀行又對該證項下單據進行了合理、審慎的審核。經審核,B銀行發現此套單據存在不符點。首先,信用證單據條款要求"FULLSETOFCLEANONBOARDBILLOFLADING(全套清潔已裝船提單)",而A公司提供的是NEGOTIABLEFIATABILL OF LADING 簡稱FBL(運輸行出具運輸單據),即以FBL代替B/L。其次,信用證要求提單以開證行為抬頭,而A公司在FBL后做空白背書。B銀行按慣例向A公司提示不符點,并向A公司提出二種處理方案:一是由A公司提交以開證行為抬頭的B/L,撤換原來的FBL;二是由B銀行向開證行電提上述不符點,待對方同意后再行寄單。

A公司表示貨物已裝船,無法再由船公司出具B/L,接受第二種方案。于是B銀行立即向開證行電提上述不符點,并要求開證行盡快給予答復。在這之后的三天內,B銀行一直沒有收到開證行的回復。三天后,A公司向B銀行提示由C銀行通知的該證的修改書,該修改書寫明刪除由申請人出具檢驗證這一不利于A公司的軟條款,同時將單據條款修改為B/L或FBL。A公司表示,此項修改已刪除該信用證的軟條款,并且B/L或FBL二者具備其一即可,這已經表明申請人和開證行接受電提的不符點,已經達到了B銀行的要求,所以A公司要求辦理出口押匯,且押匯金額僅為10萬美元,遠低于信用證金額。B銀行并沒有聽信A公司的一面之辭,反而提出了疑問:按照慣例,如果開證行接受上述不符點,它應該在電傳中明確表示申請人接受上述不符點,不日將付款,并將這一內容以電傳方式通知B銀行,而不是采用信用證修改的方式通知,更不應該將此修改發給C銀行。這些違反常規的做法引起了B銀行的警惕,B銀行堅持等待開證行的電傳通知,在此期間,將單據留存,既不寄單,也不為A公司辦理出口押匯。五天后,開證行開立電傳通知,聲明申請人拒絕接受上述不符點,此時A公司已不見蹤跡。至此,這起詐騙案已真相大白。事后據B銀行調查,該信用證項下的貨物并未如A公司 所述已裝船,而是留在A公司所在國境內,并沒有出口。

從以上這個案例不難看出,這是一起以詐騙議付行押匯款為目的、境內外不法分子精心策劃的騙匯案件。由于B銀行以UCP500為依據,并不被較大金額出口和A公司的一面之辭所迷惑,而是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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