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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外貿業務風險案例(外貿業務常見的風險有哪些)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30 13:16:12【】2人已围观

简介外貿業務常見的風險有哪些外貿業務常見的風險有以下幾點:1、出貨規格、日期與合同規定不符造成收匯風險;2、單證質量差造成收匯風險,出貨之后,交議付行的單據沒有做到單單相符、單證相符;3、信用證規定的陷阱

外貿業務常見的風險有哪些

外貿業務常見的風險有以下幾點:

1、出貨規格、日期與合同規定不符造成收匯風險;

2、單證質量差造成收匯風險,出貨之后,交議付行的單據沒有做到單單相符、單證相符;

3、信用證規定的陷阱條款所造成的風險,某些信用證規定,客檢合格證是議付的主要單據之一;

4、沒有一套完整的業務管理制度,如果企業沒有完整的業務管理辦法;

5、與代理制相悖操作造成的風險,代理制的真正做法是代理方不向委托方墊付資金,盈虧由委托方承擔,代理方僅收取一定的代理費用;

6、使用D/P、D/A遠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造成的風險,延期付款方式是一種遠期商業付款方式。

外貿業務流程如下:

1、外貿洽談前期,制作形式發票用于報價、交易參考或客戶申請進口許可等;

2、交易確認以后,制作外貿合同;

3、準備交貨的時候,制作商業發票、裝箱單、核銷單、報關單,申請商檢通關單等報關出口;

4、報關后海關退返核銷單、報關單的收匯聯與核銷聯等;

5、交貨付運后,得到提單;

6、如果付款方式是信用證等方式付款,需要制作、申辦、整理客戶所需的全套單據,如發票、裝箱單、商檢證、產地證、受益人證明等等以收取貨款。

7、憑收匯銀行水單、核銷單、報關單核銷聯等辦理核銷與退稅。

外貿業務方式如下:

1、對等貿易:買方承擔向賣方購買同等價值商品或勞務;

2、展賣:在本國舉辦和參加國外舉辦的各種國際性博覽會或集市,集中一段時間進行進出口貿易;

3、加工貿易: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來樣加工,被稱為“三來貿易”;

4、補償貿易:用所生產的產品和勞務償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補償貿易和加工貿易結合,通常稱為“三來一補”;

5、技術貿易:技術轉讓、技術引進。

求信用證中出口商遭遇風險的案例以及分析,兩個以上

信用證至今已經有一百多年的歷史,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和現代國際結算方式的發展與創新,信用證結算方式日臻完善。由于使用信用證手續煩瑣費用較高等原因,在發達國家,信用證已經不是一種主要的結算方式,但是在我國,從事出口業務的貿易商在選擇結算方式的時候仍然很青睞信用證。因為與其他的以商業信用作為結算基礎的結算方式相比,信用證確實給賣方提供了銀行的付款保證。但是從事國際經貿活動的人士普遍認為,沒有絕對安全的結算方式。由此看來使用信用證結算也是存在風險的,其風險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來自開證行的風險

1.開證行資信不佳。信用證是開證行的有條件的付款保證。信用證開立后,開證行負有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因此,開證行的資信和付款能力成為關鍵性的問題。在全球數量眾多的銀行中,并不是每家都能開出讓人放心的信用證。對于一些實力較弱的銀行,或外匯短缺國家的銀行開出來的信用證,受益人一旦接受,面臨的可能就是收匯困難。所以,要了解開證行的資信。

2.開證行因破產或喪失償付能力對受益人構成的風險。在一些國家銀行破產的事時有發生,即使一些歷史悠久的大銀行也不例外。其中最著名的要數英國著名的巴林銀行倒閉事件,到現在這一事件仍是銀行界,學術界和有關教育內容研究和引用的典型案例。

二、單證不符引起的拒付風險

在所有的信用證交易糾紛中,由于單證不符引起的拒付占五成以上。而這一現象實際上是由信用證本身的特點決定的,因為開證行付款的條件是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要和信用證的要求一致,即單證一致,那么對于單證不符的開證行就不再保證付款義務了,至于不符的單據最終是否會被付款,取決于進口商是否有付款的愿望和付款的能力,即最終取決于進口商的資信。

三、國家風險

對于出口商來說,國家風險指來自進口商的國家風險,主要包括:外匯管制風險、外貿管制風險以及戰爭或內亂等。外匯管制有些是在交易之前就存在的,有些是突發的,如果貿易伙伴位于突然發生外匯管制的國家情況就更糟糕,因為一旦該國宣布全面凍結外匯,則由該國開出的信用證也被止付。外貿管制這是大多數國家都存在的,因而出口商對于其新的政策調整是難免要受到影響的,如果不能很快適應,也很可能會給履約收匯帶來困難。對于戰爭或內亂顯然其影響是多方面的也是最具有破壞性的。

四、來自進口商的風險

在進口商品的市場行情發生變化即由暢銷轉為滯銷的情況下,信用不好的進口商往往會利用信用證結算的特點拖延或拒絕付款,給出口商帶來風險,常見的有以下幾種做法:

1.不嚴格按照合同條款開證。例如,不及時開證(不開證或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開證)或者在信用證條款中附加一些對自己有利的條件,例如提高信用證中的保險險別,變化目的港等來達到變更合同的目的,致使受益人無法按時履行合同而出現違約的現象。

2.開立帶有軟條款的信用證。“軟條款”信用證是指信用證表面要式完整,但是規定了一些受益人難以辦到的條款,這種信用證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會因為受益人無法滿足信用證上這些條款的要求而失效,受益人就會面臨收不到貨款嚴重時面臨錢貨兩空的局面,非常被動。例如要求受益人提交不易獲得的信用證某特定人簽字的單據、或注明貨物配船部位、或明確要求FOB和CFR條件下憑保險公司回執申請議付(這兩種貿易術語由買方投保),這些條款對作為受益人的賣方來說根本無法履行或無法控制。

面對以上的風險受益人可以采取相應的措施防范,爭取把損失降到最小:

1.審查開證行的資信。受益人了解開證行資信可以通過出口地銀行來進行。銀行對開證行的資信調查,要靠平時資料的積累。對一些大銀行的資信情況,則可以從其信用等級中了解大概。國際金融界每年都對世界性大銀行的資信進行評級,譬如:最高評級為AAA,最差為D,若一家銀行被評為C級或D級,則其資信屬于差的行列。開證行資信不清楚的,應在仔細查清其資信后才能使用信用證;開證行所在國與出口人所在國無外交往來的,一般不接受;對于資信欠佳的銀行或政治局勢緊張或外匯匯率動蕩的國家開來的信用證,應建議受益人盡量分散風險,或請其它銀行對信用證進行保兌。

2.提高結算人員的素質和責任心,爭取在公司或企業做單時不出錯誤或少出錯誤,另外,對于新加入結算隊伍的人員要請富有經驗的業務人員對其進行培訓,使他們充分認識結算風險給企業帶來的危害。

3.關注進口商所在國的政治經濟和法律等的變化。對于可能遇到的風險要早作防范,即使貨物屬于積壓商品或交易條件很優厚也不能輕易簽下合同。但是要用發展的眼光看待事務,對于局勢趨于穩定,國內各方面建設趨于正常的國家就要重新考慮與其進行貿易。例如,非洲的安哥拉,在2002年結束內戰后經濟迅速增長,是非洲經濟增長速度最快的國家,也是目前中國在非洲主要的貿易伙伴。

4.重視調查進口商的資信。資信調查是指通過一定的方式對貿易客戶或合作與投資伙伴的資金及信用等方面情況進行調查了解。可以通過國內外銀行或專業的買粉絲和調查機構調查,也可以通過國內外的商會或我國的駐外使領館商務機構進行調查。總之,在進行貿易的時候一定要對將來的合作伙伴有一個盡量全面的了解以減少貿易風險的發生。對于已經發生的也要冷靜面對。例如碰到“軟條款”信用證首先應該拒絕接受,在審證時如果發現并確認存在軟條款應堅決要求對方修改。如果在貨物發運時發現也要指出對方的不妥之處,同時制作完全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讓對方找不到疏漏之處,爭取最大限度的避免損失。另外,軟條款形式多樣,作為業務人員要注意搜集并整理案例,提高對軟條款的分析和識別能力。

以上是出口商在使用信用證時,面臨的一些主要和常見的風險以及如何防范風險的建議,但是國際貿易具有線長面廣和環節多的特點,因而在貿易結算中也會遇到各種各樣的情況,需要當事人考慮周全,靈活變通,爭取安全收匯。

FOB的案例分析

某公司進口一批貨物以FOB成交,結果在目地港卸貨時,發現貨物有兩件外包裝破裂,里面的貨物有被水浸過的痕跡。經查證,外包裝是貨物在裝船時因吊鉤不牢吊在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裝破裂導致里面的貨物被水浸泡。請問,這種情況下,進口方能否以賣方沒有完成交易義務為由向賣方索賠?

答:不可以。FOB貿易方式下,責任風險的劃分是裝運港的船弦。外包裝是貨物在裝船時因吊鉤不牢吊在船甲板上摔破的,也就是說,過了船弦界,就不是賣方的責任。 因為FOB是買方負責海運定艙,貨代為指定貨代,因此FOB的付款方式最好選擇T/T(預付款),或者起碼得爭取到一定的預付,這樣才能保證安全。有些國家的風險比較高,經常發生買方和指定貨代相互勾結,無單提貨,或者私下放提單給客人,這樣對賣方風險太大,所以要堅持做全金額TT預付,因此TT付款方式和FOB貿易術語是一組常用的組合,可以有效控制該貿易術語下的潛在風險!歐美選擇FOB比較多!

FOB下出口運輸風險的建議

由于貨物出口中海運是主要的運輸方式,且大部分出口采用的是FOB的交易方式,根據《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版》,在FOB的價格術語下,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完成交貨。這就意味著買方必須承擔從該點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根據上述版本的規定,買方必須自行付費訂立從指定的裝運港運輸貨物的合同,而賣方必須在約定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的裝運港,按照該港習慣方式,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只上。貨物在越過船舷前發生的風險由賣方承擔,而在越過船舷之后發生的風險和費用則由買方承擔。

在FOB價格術語下,盡管海上運輸相關的工作是應由買方來完成的,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往往是由買方委托賣方(出口方)來完成的,因此,在此種情況下,賣方面臨更大的商業和法律風險,筆者從實務操作中對如何預防和減少風險提出如下建議,供對外貿易企業參考。 在實踐中,由于未經正本提單持有人的指令或授權而出現無單放貨的情形較多,導致貨主(賣方或正本提單持有人)利益受損(持有提單而貨已經落空)的情況較多,故怎樣使得正本提單持有人能有效追索到侵權(或違約)方,使受損利益得到彌補成為一個很現實的問題。由于現實中往往提單簽發人代表國外的船公司(或無船承運人)或國外的貨代,且在提單持有人對侵權人(或違約方)官司打贏后,往往無法執行,故建議選擇信譽好、實力強在國內當地地方有辦事處,且有定期的航班來往于國內港口的船公司或貸代,這樣一旦出現無單放貨權益受損之情形,亦可以采取訴訟保全,以便日后打贏官司后的生效判決執行。

如果托運人(或賣方)選擇了特定的船運公司或無船承運人,或要求由國內有實力的貨代簽發的提單,但獲得的提單卻是賣方未指定的船公司或貨代簽發的,托運人可以要求簽發提單的人重新簽發由指定的船運公司或貨代簽發的提單,如果此要求未獲滿足,則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請要求更正。 在實務操作中,很多出口商愿選擇記名提單,以為這樣不會造成因提單遺失而產生貨被別人提走的麻煩,而直接能夠將貨交付給買方(或收貨人)。卻不知這樣意味著買方商業信譽的風險,直接要由賣方來承受。因為,記名提單只有二個功能,即只能表明賣方(代表買方)與承運人建立了運輸合同關系,及承運人(或其代理)收到了貨物,起到貨物收據的作用。與憑指示提單相比,它缺少了最重要的作用,即物權憑證的作用。因此,一旦承運人無單放貨,讓記名提單載明的收貨人無正本提單提走了貨,賣方就往往不能以正本提單尚在手上為由向承運人或提單簽發人主張權利,這在英、美法系體制下尤其如此。所以建議在記名提單與憑指示提單的選擇中,還是以選擇憑指示提單為好。因為憑指示提單除了具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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