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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外貿企業什么時候確認收入(外貿企業,申報日期4月29日,出口日期5月2日,收入計入幾月)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8 10:37:06【】3人已围观

简介外貿企業出口收入日期如何確定外貿企業出口收入日期如何確定1、企業出口銷售收入一律以離岸價為準,如果出口合同規定的不是離岸價,在出口商品離岸以后支付的運費、保險費、傭金、沖減出口銷售收入.這是對出口收入

外貿企業出口收入日期如何確定

外貿企業出口收入日期如何確定

1、企業出口銷售收入一律以離岸價為準,如果出口合同規定的不是離岸價,在出口商品離岸以后支付的運費、保險費、傭金、沖減出口銷售收入.這是對出口收入的最早的政策規定,但是該文已經廢止,所以到目前為止,沒有一個文件對出口收入金額如何確定做出明確的要求.

2、以FOB金額確認收入,運保費代收代付

實務中大部分企業都采用離岸價FOB金額來確認收入,對于非FOB成交的,其運保費采用代收代付來處理,即在記賬時直接折算出FOB金額確認收入,運保費計入其他應付款,支付運保費時再沖減其他應付款.采用這個模式的理由有三點:

一是出口退稅采用離岸價計算(對于外貿企業雖不用離岸價退稅,但是采用離岸價計算換匯成本),同時退稅申報時企業申報的離岸價是要與海關的統計美元價一致的(允許5%的差異),企業為了能一致起來于是就采用離岸價為收入確認依據;

二是大部分出口企業及財務人員想當然的認為運保費時客戶承擔的,出口企業只是代收代付(照這個理解,出口的貨物還是客戶承擔的呢,你咋不把貨物成本也剔出去只按利潤確認收入呢?),實質上運保費真是客戶承擔的嗎?如果在FOB成交方式下,運保費確實是客戶承擔,有時候客戶偷懶就直接把運保費連貨款一起付給出口企業讓出口企業支付運保費了,這種情況下運保費才是客戶承擔的;對于CFR、CIF等成交方式的,運保費就不再是客戶承擔了,而是出口企業承擔,因為出口企業在向客戶報價時直接把運保費攤進貨值中了,就算一些企業不是攤進貨值而是在合同和發票中單列運保費的,但這時候向客戶收取的運保費一般都會比出口企業實際支付的要多的(少數情況下會少),這時再說運保費是客戶承擔的,那就有點問題了.

三是根據會計準則收入確認5條件判斷以離岸價為收入.FOB、CFR、CIF等風險轉移為貨物轉運到船上即完成貨物風險及控制權的轉移,同時收入成已經可靠計量,相關經濟利益也能流入企業,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但實際上該貨物的風險及控制并未轉移給客戶(客戶未收到貨物時風險還是在出口企業,或客戶棄貨,出口企業還是控制該貨物的);另外其他一些成交方式如DDP、DAP、DAT等,交貨地點和風險轉移是在目的港/目的地,這種成交方式就不能再以FOB來確認了.

因此按FOB確認收入也是站不住腳的.只是實務操作中為了記賬收入能夠和增值稅銷售額、退稅收入一致,才采用FOB金額.

3、運保費沖減收入

還有一些企業采用沖減收入,實質也是按FOB金額確認收入,這是原財商字1995

620號的規定,即先按成交金額確認收入,等運保費確定后再用運保費沖減收入.沖減收入有2種方式:

一是按報關運保費即報關單顯示的運保費沖減,這種情況下如果出現報關運保費與實際支付的不一致的,其差額調整到銷售費用中;

二是直接按實際支付的運保費沖減.

4、成交金額確認收入,運保費作價外費

還有極少數企業直接以成交金額確認收入,即把運保費作為價外費處理,支付的運保費直接進費用.

外貿公司如何開具出口專用發票?

外貿公司要開的出口發票(INVOICE)按給誰開的分為幾種.

一種是公司開給中國的海關進行國內出口報關的,一般公司都是委托報關行報關,所以要按報關行的要求來開.一般同時還要寄給報關行其他文件,包括報關委托書,出口核銷單,INVOICE和packinglist.

另一種是開給國外客戶的,讓他在他們國家海關那邊報關的.這個可以和客戶確認就可以.

外貿企業出口收入日期如何確定?最早的政策規定是:企業出口銷售收入一律以離岸價為準,不過這個現在已經廢除了,現在的財稅規定是怎樣的,小編

外貿企業,申報日期4月29日,出口日期5月2日,收入計入幾月

這個收入要記在5月。

外貿公司出口確認收入時間一般按報關單上出口日期來計算,但也有特殊情況可能會有所不同,報關單上出口日期是4月29日,但實際交貨發生在5月2日,那么這時候確認收入就需要按5月2日的日期來記賬。

外貿企業海關關單中會有兩個日期,一個是申報日期,一個是出口日期,按照申報日期就是外貿企業收入日期,如果有時月底會申報下月的出口貨物,這時以申報日期界定是不合理的,因此外貿企業收入日期要以出口日期為準。

出口企業信用證收款什么時候確認收入

出口企業信用證收款在當月出口當月確認銷售收入,以出口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信息,采用匯款方式結匯的,應于款到后確認收入

采用D/P、D/A結算方式的,應分別將收到貨款和買方承兌日期作為收入的確認時間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收入怎么確定?

出口企業如何確認出口收入?,歡迎關注,點贊,業務辦理請私信, 1、以FOB金額確認收入,運保費代收代付 在實務操作中,這種方法是多數企業來確認出口收入的。對于非FOB成交的,其運保費采用代收代付的方法處理,即在記賬時直接折算處FOB金額確認收入,將運保費計入其他應付款,支付運保費時再去沖減其他應付款。那么,為什么用這種模式? (1)出口退稅采用離岸價計算(外貿企業雖然不用離岸價退稅,但是用離岸價計算換匯成本),企業采用離岸價作為收入確認依據,主要是在退稅申報時,企業申報的離岸價要與海關的統計美元價一致(允許5%的差異); 推薦閱讀:《出口業務超期未申請退稅轉為免稅怎樣操作》 (2)第二個原因就是很多出口企業和他們的財務人員都一廂情愿的認為運保費應由客戶承擔,出口企業知識代收代付,但實際上運保費真的是客戶來承擔的嗎?如果用FOB方法成交,那運保費是要客戶承擔,有時候客戶為省事直接將運保費和貨款一起支付給企業,讓企業代付運保費,這種情況才是客戶承擔;而如果用CFR、CIF的方式成交,運保費就不是客戶的事情了,需要企業承擔,這種方式下企業在向客戶報價的時候,將運保費也攤進貨值中了,就算沒有攤進,一般也會在合同和發票中單列運保費,這時候向客戶收取的運保費實際上都會比企業支付的要多(少數情況會少),這種情況顯然不能由客戶承擔運保費了 (3)根據會計準則收入確認5條件判斷。FOB、CFR、CIF等風險轉移為貨物轉運到穿上,即完成貨物風險以控制權的轉移,同時收入已經成為可靠計量,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但是實際上該貨物的風險及控制并沒有轉移給客戶(客戶沒收到貨時風險還在企業,或者客戶棄貨,企業還是控制該貨物的);還有一些成交方式比如DDP、DAP、DAT等,交貨的地點和風險轉移到目的港或目的地,這中方式就不能按照FOB來確認了 因此按照FOB確認收入也不是那么靠譜的。采用FOB金額來確認收入,也是為了在實務操作中能和增值稅銷售額和退稅一致 2、運保費沖減收入 還有一些企業采用沖減收入,其實質也是FOB金額確認收入,這是按照原財商字1995 620號的規定,即先按成交金額確認收入,等運保費確認之后再用運保費沖減收入。沖減收入的方法有兩種: (1)按照報關運保費,即報關單顯示的運保費沖減,這種情況下如果出現報關運保費額實際支付的不一樣,其差額調整到銷售費用中; (2)直接按照實際支付的運保費沖減 推薦閱讀:《深圳企業怎樣申請進出口權》 3、成交金額確認收入,運保費作價外費 還有一小部分企業是用直接成交金額來確認收入,把運保費作為價外費來處理,支付的運保費直接進費用 那么,你是哪種方式來進行收入確認的呢?目前沒有明確的文件或者法律法規作為依據來確認出口收入,那么, 就只能選擇一個適合自己的了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收到外匯時可以確認收入嗎?還未付款給供貨商怎么樣確認成本?

回復僅供參考,希望對你有幫助。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收到外匯后,具體確認收入要綜合好幾種情況來分析。因為外匯的收入里面成本主要有除了貨物成本外貿手續費之外還要考慮產品的運輸條款。

正常情況下,收入的外匯應算應收,而外貿企業付給工廠的產品費用為應付。沒付款給供應商的話,你可以估算通過工廠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外貿收匯時外貿產生的手續費也是成本。還有相當一部分的費用是根據你的運輸條款來確認的。比如到岸價、離岸價和抵岸價你承擔的費用成本各不相同。

你需要承擔的運費要看實際貿易條款,這都是你的產品成本。你要從外貿收匯的費用中減去以上我說的這些費用,才能算出成本。當然,如果你的產品是享受退稅的,記得退稅也是你的利潤一部分。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貨物何時確認收入?

嚴格意義上按出口的當月確認收入。

你也可以與出口退稅的當月同步確認收入(不建議你經常這樣)

收到美元是收款。沒出貨前是預收,出貨后是應收,

外貿企業出口收入日期如何確定

外貿企業出口收入日期如何確定

1、企業出口銷售收入一律以離岸價為準,如果出口合同規定的不是離岸價,在出口商品離岸以后支付的運費、保險費、傭金、沖減出口銷售收入.這是對出口收入的最早的政策規定,但是該文已經廢止,所以到目前為止,沒有一個文件對出口收入金額如何確定做出明確的要求.

2、以FOB金額確認收入,運保費代收代付

實務中大部分企業都采用離岸價FOB金額來確認收入,對于非FOB成交的,其運保費采用代收代付來處理,即在記賬時直接折算出FOB金額確認收入,運保費計入其他應付款,支付運保費時再沖減其他應付款.采用這個模式的理由有三點:

一是出口退稅采用離岸價計算(對于外貿企業雖不用離岸價退稅,但是采用離岸價計算換匯成本),同時退稅申報時企業申報的離岸價是要與海關的統計美元價一致的(允許5%的差異),企業為了能一致起來于是就采用離岸價為收入確認依據;

二是大部分出口企業及財務人員想當然的認為運保費時客戶承擔的,出口企業只是代收代付(照這個理解,出口的貨物還是客戶承擔的呢,你咋不把貨物成本也剔出去只按利潤確認收入呢?),實質上運保費真是客戶承擔的嗎?如果在FOB成交方式下,運保費確實是客戶承擔,有時候客戶偷懶就直接把運保費連貨款一起付給出口企業讓出口企業支付運保費了,這種情況下運保費才是客戶承擔的;對于CFR、CIF等成交方式的,運保費就不再是客戶承擔了,而是出口企業承擔,因為出口企業在向客戶報價時直接把運保費攤進貨值中了,就算一些企業不是攤進貨值而是在合同和發票中單列運保費的,但這時候向客戶收取的運保費一般都會比出口企業實際支付的要多的(少數情況下會少),這時再說運保費是客戶承擔的,那就有點問題了.

三是根據會計準則收入確認5條件判斷以離岸價為收入.FOB、CFR、CIF等風險轉移為貨物轉運到船上即完成貨物風險及控制權的轉移,同時收入成已經可靠計量,相關經濟利益也能流入企業,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但實際上該貨物的風險及控制并未轉移給客戶(客戶未收到貨物時風險還是在出口企業,或客戶棄貨,出口企業還是控制該貨物的);另外其他一些成交方式如DDP、DAP、DAT等,交貨地點和風險轉移是在目的港/目的地,這種成交方式就不能再以FOB來確認了.

因此按FOB確認收入也是站不住腳的.只是實務操作中為了記賬收入能夠和增值稅銷售額、退稅收入一致,才采用FOB金額.

3、運保費沖減收入

還有一些企業采用沖減收入,實質也是按FOB金額確認收入,這是原財商字1995

620號的規定,即先按成交金額確認收入,等運保費確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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