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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外貿代理的法律規定是什么(如果給國外的公司做代理,需要什么法律文件嗎?求解答)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31 07:15:45【】3人已围观

简介中國外貿代理制有什么規定一、中國外貿代理制有什么規定1、從事國際服務貿易,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_、其他組織或者個_、_政法規的規定。擅_進出_實_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的,海關

中國外貿代理制有什么規定

一、中國外貿代理制有什么規定

1、從事國際服務貿易,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_、其他組織或者個_、_政法規的規定。擅_進出_實_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的,海關不予放_。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_、其他組織或者個_。

2、法律依據:《中華_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__條

國家可以對部分貨物的進出_實_國營貿易管理。實_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_業務只能由經授權的企業經營;但是,國家允許部分數量的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_業務由_授權企業經營的除外。實_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和經授權經營企業的_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確定、調整并公布。

二、外貿合同條款的內容

1、商品交易中的數量是貿易合同中的主要內容之一。賣方必須按合同數量條款的規定如數交付貨物。交貨量不足時,買方有權拒收,并要求賠償損失=交貨量超過時,一般也不補給貨款。目前,進口商品到貨中“短斤缺兩”的情況時有發生,要減少此種現象,合同的數量條款首先應當完整準確。

2、有些貨物如糧食、水果、礦砂等,受本身的特性或包裝和運輸以及計量工具的限制,交貨量往往難以完全符合合同所規定的數量,為了避免發生爭議,可在數量條款中訂明交貨數量的機動幅度,或者規定一個“溢短裝條款”。

3、由于各國采用計量制度的不同,在計量方法上,即使所用計量單位的名稱相同或相似表示的商品實際數量也會有很大差別。同樣是加侖,英制加侖就不等于美制加侖,噸,又分長噸、公噸、短噸,彼此各不相同。所以,在實際使用時要注意做好換算。

4、因此,簽訂外貿合同中的數量條款必須注意掌握以下各點:

(1)確規定具體數量和計量單位,最好采用國際計量單位;

(2)必須訂明計量方法,如散裝礦產品大多采用水尺計重,散裝液體用容量計重,以及糧、糖等用衡器計重等;

(3)應在數量條款中規定溢短裝條款。且以訂明溢短百分數為妥;

(4)溢短裝數量的計價辦法一般可按合同單價計算,也可在合同中規定其他辦法,例如,溢交或短交貨物按裝船時的價格計算等。

中國外貿代理制有哪些規定

中國外貿 代理 制的規定: 《關于對外貿易代理制的暫行規定》第二條,無對外貿易經營權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及個人(委托人)需要進口或出口商品(包括貨物和技術),須委托有該類商品外貿經營權的公司、企業(受托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雙方權利義務適用本暫行規定

第三條,委托人和受托人應根據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委托協議

委托協議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 ,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委托協議是劃分委托人、受托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基本依據

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如未經委托人追認,由行為人自行承擔責任

第五條,委托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委托進口或出口商品的名稱、范圍、內容、價格幅度、支付方式、貨幣種類以及其他需要明確的條件; (二)委托方對受托方的授權范圍; (三)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及應承擔的費用; (四)委托手續費以及其他經濟利益的分享規定; (五)爭議的解決; (六)委托協議期限; (七)其他

外貿中的代理業務是什么意思?

對外貿易代理,是指有外貿經營權的公司、企業,根據無外貿經營權的公司、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授權范圍內,以委托人或者自己的名義辦理進出口業務、收取手續費、盈虧由委托人負責的外貿活動。

我國《對外貿易法》第13條規定,沒有對外貿易經營許可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在國內委托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其經營范圍內代為辦理其對外貿易業務。接受委托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委托方如實提供市場行情、商品價格、客戶情況等有關的經營信息。

委托方與被委托方應當簽訂委托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由合同約定。外貿經營權是一種特許權,一些大型的國有生產企業、民營企業、科研機構經過審批獲得了外貿權。但對于大多數中小型生產企業來講,仍然不能享有外貿經營權。正是基于法律如此規定,才產生了我國的對外貿易代理制度。

對外貿易代理有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兩種。直接代理是指對外貿易經營者根據委托合同的規定,以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名義對外談判簽訂合同,對外貿易代理活動所產生的權利與義務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擔的對外貿易業務。間接代理是對外貿易經營者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在代理權限內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談判簽訂合同,代委托人從事對外貿易活動,由此產生的權利與義務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擔的對外貿易業務

如果給國外的公司做代理,需要什么法律文件嗎?求解答

外貿代理簡介所謂外貿代理,就是由我國的外貿公司充當國內客戶和供貨部門的代理人,代其簽訂進出口合同,收取一定的傭金或手續費的做法。過去長期以來,我國外貿公司在出口方面一直是采取收購制,即由外貿公司用自有資金向國內供貨部門收購出口商品,然后由外貿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自營出口,自負盈虧。推行外貿代理制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改變過去的傳統做法,即改為由外貿公司接受國內供貨部門的委托,代其對外簽訂出口合同,代辦出口手續,收取約定的傭金,至于出口的盈虧則由國內供貨部門自負。這項改革的主要好處在于:它有利于國內供貨部門了解國際市場對產品的要求,促使他們提高出口產品的質量;增強其競爭能力和出口創匯能力;增強國內生產供貨部門對履行出口合同的責任感,促使其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同時還可以減輕外貿公司在收購出口貨源方面的財務負擔,并使外貿公司的經營方式更加靈活多樣。對于工貿雙方都十分有利。

相關法規

我國《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各國法規

對于代理的概念,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規定得比較窄。《德國民法典》第164條第1款規定:代理人于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所為的意思表示,直接為被代理人和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1]《法國民法典》第1984條規定:委托或代理,為一方授權他方以委托人的名義為委托人處理事務的行為。[2]大陸法系各國為了拓寬代理的適用范圍還規定,只有當被代理人經過兩道合同手續才能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系,第一個是代理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二個是代理人把有關權利轉讓于被代理人的合同。英美法系中代理概念的含義則較為完整并具有整體化的特征。英國法學家認為當一人(代理人)根據委托人(被代理人)授權而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該代理人與委托人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稱為代理。代理人所訂立的合同對委托人和該第三人發生效力。[3]顯然這個概念表述的代理既包括顯名代理、隱名代理(Agentforanunnamedprincipal即所謂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訂立合同時表明他是代理人,但沒有指出他為之代理的被代理人的姓名的代理),也包括未經披露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Agentforanundisclosedprincipal),并且即使是在未經披露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關系中,三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也表現為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 相比之下,我國《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的代理的概念卻顯得過于狹窄,即代理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而且只將代理理解為代理人的行為。從法理上來看,代理不僅指代理行為,也指代理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指代理法律關系。據此有的學者提出,代理是發生在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代理人依代理權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活動,其權利義務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但行紀關系不包括在代理概念之中。[4]這一概念拓寬了我國代理概念的范疇,表明我國的代理不僅應包括顯名代理,也應包括隱名代理,并將行紀作為一種獨立的民事法律關系。相關法規我國《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各國法規對于代理的概念,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規定得比較窄。《德國民法典》第164條第1款規定:代理人于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所為的意思表示,直接為被代理人和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1]《法國民法典》第1984條規定:委托或代理,為一方授權他方以委托人的名義為委托人處理事務的行為。[2]大陸法系各國為了拓寬代理的適用范圍還規定,只有當被代理人經過兩道合同手續才能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系,第一個是代理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二個是代理人把有關權利轉讓于被代理人的合同。英美法系中代理概念的含義則較為完整并具有整體化的特征。英國法學家認為當一人(代理人)根據委托人(被代理人)授權而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該代理人與委托人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稱為代理。代理人所訂立的合同對委托人和該第三人發生效力。[3]顯然這個概念表述的代理既包括顯名代理、隱名代理(Agentforanunnamedprincipal即所謂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訂立合同時表明他是代理人,但沒有指出他為之代理的被代理人的姓名的代理),也包括未經披露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Agentforanundisclosedprincipal),并且即使是在未經披露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關系中,三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也表現為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

相比之下,我國《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的代理的概念卻顯得過于狹窄,即代理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而且只將代理理解為代理人的行為。從法理上來看,代理不僅指代理行為,也指代理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指代理法律關系。據此有的學者提出,代理是發生在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代理人依代理權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活動,其權利義務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但行紀關系不包括在代理概念之中。[4]這一概念拓寬了我國代理概念的范疇,表明我國的代理不僅應包括顯名代理,也應包括隱名代理,并將行紀作為一種獨立的民事法律關系。

備注可以有,但是沒有太大的用處。最好的辦法就是業務兌沖。你是貨代吧。應該能明白。協調進口與出口的比例,在財務方面做到平衡,這比法律文件更有實際作用。

外貿代理具體是什么?代理公司是負責處理什么的?

外貿代理,顧名思義,簡單來說主要就是幫助沒有進出口資質的企業或者個人提供外貿業務掛靠服務的公司。個人沒有公司,或者有公司但是沒有進出口經營權或不想用自己公司抬頭做進出口貿易等等這些情況,可以掛靠外貿代理公司的抬頭,對外進行報關/報檢,幫助通關,代收國外的各種外匯貨款,代為結匯,安排付工廠人民幣貨款,工廠提供貨物增票,外貿代理公司可幫助申報出口退稅,保證個人/公司不僅僅能得到正常的貨款收入,還有國家鼓勵出口的退稅部分都可正常獲取。

外貿代理公司不是報關行,報關行是國家要求的對內/外報關的公司,外貿代理公司可幫助繕制/簡易審核相關報關單據,配合報關行相關委托業務,以便幫助客戶的具體報關業務順利通關,好的外貿代理通常海關/商檢的資質信譽良好,可以享受到更快通關和更少的查驗,為客戶的外貿業務順利進行提供便利。

外貿代理公司不是貨代,貨代公司主要是幫助需要進出口的貨物提供各種訂艙,拉貨,出運等等具體貨運服務,也是外貿業務不可或缺的一項重要工作。而掛靠外貿代理公司做進出口的客戶,可以以代理公司的名義和貨代公司安排接洽相關貨運工作等等。

資質良好的外貿代理公司,不僅僅有傳統的外貿代理服務,更可以提供外貿相關的很多便利服務,諸如出具各類產地證,使館認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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