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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外貿企業收入確認時間(出口商貿企業如何確認收入實現日期)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8 17:17:49【】5人已围观

简介出口商貿企業如何確認收入實現日期出口商貿企業如何確認收入實現日期1、2013年12號公告規定,對生產型企業,企業出口并按會計規定做銷售的貨物,須在做銷售的次月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免抵退稅相關申報及消費

出口商貿企業如何確認收入實現日期

出口商貿企業如何確認收入實現日期

1、2013年12號公告規定,對生產型企業,企業出口并按會計規定做銷售的貨物,須在做銷售的次月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免抵退稅相關申報及消費稅免稅申報.

對外貿型企業,出口并按會計規定做銷售的貨物,須在做銷售的次月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

注意,第一是按會計規定做銷售,不是按稅法規定;第二,由出口次月改成按會計規定做銷售次月,放寬了申報期限.因此,出口并按會計規定做銷售是確認出口收入的準確時間!

2、《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條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根據以上理解,自營出口應以確認已報關、取得運輸單據或已經向銀行交單作為確認銷售收入實現的時間;委托出口的,應以確認已報關、取得委托出口相關單據或已經向銀行交單作為確認銷售收入實現的時間.企業先收匯后發貨的,以確認發貨時間作為收入實現時間.

3、納稅人按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公司于何時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的實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符合上款收入確認條件,采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

(1)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出口商貿企業如何確認收入實現日期?通過學習,小編知道了:不管是自營出口還是委托出口,都應以確認已報關、取得委托出口相關單據或已經向銀行交單作為確認銷售收入實現的時間.另外,先收匯后發貨的企業,是以確認發貨時間作為收入實現時間的.說到這里,大家明確了嗎?

外貿企業出口收入日期如何確定

外貿企業出口收入日期如何確定

1、企業出口銷售收入一律以離岸價為準,如果出口合同規定的不是離岸價,在出口商品離岸以后支付的運費、保險費、傭金、沖減出口銷售收入.這是對出口收入的最早的政策規定,但是該文已經廢止,所以到目前為止,沒有一個文件對出口收入金額如何確定做出明確的要求.

2、以FOB金額確認收入,運保費代收代付

實務中大部分企業都采用離岸價FOB金額來確認收入,對于非FOB成交的,其運保費采用代收代付來處理,即在記賬時直接折算出FOB金額確認收入,運保費計入其他應付款,支付運保費時再沖減其他應付款.采用這個模式的理由有三點:

一是出口退稅采用離岸價計算(對于外貿企業雖不用離岸價退稅,但是采用離岸價計算換匯成本),同時退稅申報時企業申報的離岸價是要與海關的統計美元價一致的(允許5%的差異),企業為了能一致起來于是就采用離岸價為收入確認依據;

二是大部分出口企業及財務人員想當然的認為運保費時客戶承擔的,出口企業只是代收代付(照這個理解,出口的貨物還是客戶承擔的呢,你咋不把貨物成本也剔出去只按利潤確認收入呢?),實質上運保費真是客戶承擔的嗎?如果在FOB成交方式下,運保費確實是客戶承擔,有時候客戶偷懶就直接把運保費連貨款一起付給出口企業讓出口企業支付運保費了,這種情況下運保費才是客戶承擔的;對于CFR、CIF等成交方式的,運保費就不再是客戶承擔了,而是出口企業承擔,因為出口企業在向客戶報價時直接把運保費攤進貨值中了,就算一些企業不是攤進貨值而是在合同和發票中單列運保費的,但這時候向客戶收取的運保費一般都會比出口企業實際支付的要多的(少數情況下會少),這時再說運保費是客戶承擔的,那就有點問題了.

三是根據會計準則收入確認5條件判斷以離岸價為收入.FOB、CFR、CIF等風險轉移為貨物轉運到船上即完成貨物風險及控制權的轉移,同時收入成已經可靠計量,相關經濟利益也能流入企業,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但實際上該貨物的風險及控制并未轉移給客戶(客戶未收到貨物時風險還是在出口企業,或客戶棄貨,出口企業還是控制該貨物的);另外其他一些成交方式如DDP、DAP、DAT等,交貨地點和風險轉移是在目的港/目的地,這種成交方式就不能再以FOB來確認了.

因此按FOB確認收入也是站不住腳的.只是實務操作中為了記賬收入能夠和增值稅銷售額、退稅收入一致,才采用FOB金額.

3、運保費沖減收入

還有一些企業采用沖減收入,實質也是按FOB金額確認收入,這是原財商字1995

620號的規定,即先按成交金額確認收入,等運保費確定后再用運保費沖減收入.沖減收入有2種方式:

一是按報關運保費即報關單顯示的運保費沖減,這種情況下如果出現報關運保費與實際支付的不一致的,其差額調整到銷售費用中;

二是直接按實際支付的運保費沖減.

4、成交金額確認收入,運保費作價外費

還有極少數企業直接以成交金額確認收入,即把運保費作為價外費處理,支付的運保費直接進費用.

外貿公司如何開具出口專用發票?

外貿公司要開的出口發票(INVOICE)按給誰開的分為幾種.

一種是公司開給中國的海關進行國內出口報關的,一般公司都是委托報關行報關,所以要按報關行的要求來開.一般同時還要寄給報關行其他文件,包括報關委托書,出口核銷單,INVOICE和packinglist.

另一種是開給國外客戶的,讓他在他們國家海關那邊報關的.這個可以和客戶確認就可以.

外貿企業出口收入日期如何確定?最早的政策規定是:企業出口銷售收入一律以離岸價為準,不過這個現在已經廢除了,現在的財稅規定是怎樣的,小編

出口商品何時確認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一)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因此,結合現行外貿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貴公司的出口貨物的確認收入的時間如下:出口商品銷售陸運以取得承運貨物收據或鐵路聯運運單,海運以取得出口貨物的裝船提單,空運以取得空運單并向銀行辦理交單后作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出口貨物銷售價格一律以離岸價(FOB)折算成人民幣入帳。

外貿企業,申報日期4月29日,出口日期5月2日,收入計入幾月

這個收入要記在5月。

外貿公司出口確認收入時間一般按報關單上出口日期來計算,但也有特殊情況可能會有所不同,報關單上出口日期是4月29日,但實際交貨發生在5月2日,那么這時候確認收入就需要按5月2日的日期來記賬。

外貿企業海關關單中會有兩個日期,一個是申報日期,一個是出口日期,按照申報日期就是外貿企業收入日期,如果有時月底會申報下月的出口貨物,這時以申報日期界定是不合理的,因此外貿企業收入日期要以出口日期為準。

出口企業信用證收款什么時候確認收入

出口企業信用證收款在當月出口當月確認銷售收入,以出口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信息,采用匯款方式結匯的,應于款到后確認收入

采用D/P、D/A結算方式的,應分別將收到貨款和買方承兌日期作為收入的確認時間

出口發票的開具時間,外銷收入的確認時間

出口發票以申報報關日期為準開具,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只用來申報退稅時計算期限 。

出口發票設計的初衷是統一出口發票的樣式,但是目前國際貿易中無法統一使用稅務機關監制的出口專用發票,所以現在只能用來申報出口退稅時使用。因為有國家的文件要求必須使用出口專用發票,目前各地執行也不一樣。

出口發票的開票金額要按照銷售收入的全額開具確定。銷售收入是指銷售商品產品、自制半成品或提供勞務等而收到的貨款,勞務價款或取得索取價款憑證確認的收入。

企業商品產品銷售和其他銷售所取得的收入。前者的銷售收入包括產成品、代制品、代修品、自制半成品和工業性勞務銷售收入等。后者的銷售收入包括除商品產品銷售收入以外的其他銷售和其他業務收入,如材料銷售收入、包裝物出租收入以及運輸等非工業性勞務收入。企業專項工程、福利事業單位使用本企業的商品產品,視同對外銷售。

稅法關于銷售收入確認時間的規定如下: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另外可參考下圖進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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