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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外貿企業增值稅申報表二28欄(外貿公司,出口退稅的發票當月認證的金額,應該填寫在增值稅進項附表二的第幾欄?)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6 20:31:45【】6人已围观

简介外貿公司,出口退稅的發票當月認證的金額,應該填寫在增值稅進項附表二的第幾欄?外貿企業用于退稅的專票應該在認證后填寫在附表二的第26、27欄,等正式申請退稅后再填寫在第28欄抵消。外貿企業,采用免退辦法

外貿公司,出口退稅的發票當月認證的金額,應該填寫在增值稅進項附表二的第幾欄?

外貿企業用于退稅的專票應該在認證后填寫在附表二的第26、27欄,等正式申請退稅后再填寫在第28欄抵消。

外貿企業,采用免退辦法辦理出口退稅,根據財稅2012 39、國稅公告2012 24號的要求,已申報抵扣的發票不得作為退稅憑據,即不得“一票兩用”。那么外貿企業對于用于退稅發票的進項稅額如何處理呢?

實務中有兩種處理方式:

一是大部分地區采用的待抵扣處理,即認證后發票金額和進項稅額填列在附表二第26、27欄,等正式申報退稅后再通過第28欄抵消;二是上海、河北、陜西等地區所采用的先抵扣再轉出的辦法。

一、待抵扣處理

對于外貿企業退稅的進項稅額通過待抵扣處理,原國稅函2008 1075號文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即因按照稅法規定暫不予抵扣及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包括外貿企業購進用于進出口的貨物。該文被在2016年發布的國稅公告2016 34號廢止掉了。

現在我們對增值稅申報表的填寫是按國稅公告2016 13號的規定填寫申報表的:第26欄“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未申報抵扣”:反映本期認證相符,但按稅法規定暫不予抵扣及不允許抵扣,而未申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那么外貿企業取得用于退稅的專票是不是按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的呢?顯而易見是屬于的,財稅2012 39號要求外貿企業應單獨核算出口貨物的庫存和進項稅,若購進時無法確認是否用于出口的,也暫按出口貨物核算;同時國稅公告2012 24號規定,已申報抵扣的發票不得辦理退稅。也就是說,出口退稅政策已經規定了外貿企業用于退稅的進項是不能抵扣的(除非購進時就知道該業務是內銷,或是直接視同內銷征稅的,那么可以直接認證抵扣,其他情況則需要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來抵扣原未抵扣的進項稅)

外貿商業企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二)應該怎樣填謝了!!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貿流通企業(以下簡稱外貿企業)由于自身經營業務的特殊性,其增值稅納稅申報也同樣與其他企業有所區別。由于很多會計同行因不理解政策,而造成申報錯誤的情況較多,主要表現在:

1、混淆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用途。外貿企業為出口而采購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退稅憑證,而非抵扣憑證,屬于稅法規定的不能抵扣的情況,應計入申報表“附表二”的第26欄“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而很多人在申報時將其誤記入進項稅額參與抵扣。

2、混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輔導期概念。處于輔導期的外貿企業未區分內銷和出口貨物取得專用發票情況,籠統認為外貿企業取得的專用發票稅額都要延遲一個月抵扣,其實,外貿企業用于出口貨物取得的專用發票屬于不準抵扣范圍,也就不存在延遲一個月抵扣和“先比對、后抵扣”之說。

3、混淆“免、抵、退”辦法退稅。有的外貿企業增值稅申報時,用于出口貨物取得的專用發票經退稅機關審核的退稅額,與從事生產經營企業采用“免、抵、退”辦法取得的退稅額相混淆,錯將外貿企業的退稅額也填入了增值稅申報表的“免抵退貨物應退稅額”欄。

[b]商業外貿企業應如何正確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呢?

1、外貿企業當期出口貨物實現的銷售收入,其銷售額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一般納稅人〉》主表第9欄“其中:免稅貨物銷售額”及第8欄“(四)免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及其“附表一”第三項的免征增值稅貨物及勞務銷售額中,一般在17欄“未開踞發票”項。

2、外貿企業當期購進供出口的貨物所取得的并經認證通過的進項稅額,不在主表反映,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4欄“本期已認證相符且本期未申報抵扣”、第25欄“期末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及第26欄“其中: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欄中。附表二中的第一、第二大項均不能出現數字。

需要說明的是:這里是專指的商業外貿出口業務。

另外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的調整事項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國稅發〔2003〕53號印發,以下簡稱《申報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1項調整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表二)》和《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情況表》”。

調整后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見附件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見附件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見附件3,《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情況表》見附件4,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三)、(表四)》廢止。

2.刪除《申報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第3項中“及購進廢舊物資普通發票”。

3.《申報辦法》第六條調整為“納稅人應按月進行納稅申報,申報期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順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表頭說明調整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表。納稅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按期填報本表,并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

(三)《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及其填表說明

1.第1、8、15欄均包含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數據;

2.第2、9欄“非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不再填寫。

(四)《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及其填表說明

1.第1-3、22-26、35欄均包含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據。

2.第5、28欄項目名稱調整為“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輔導期納稅人第5欄填寫本月稅務機關告知的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及其明細清單注明的稽核相符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核查結果中允許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份數、金額、稅額。

輔導期納稅人第28欄填寫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3.第6、29欄項目名稱調整為“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

4.第8、31欄項目名稱調整為“運輸費用結算單據”。

輔導期納稅人第8欄填寫稅務機關告知的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及其明細清單注明的稽核相符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核查結果中允許抵扣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的份數、金額、稅額。

輔導期納稅人第31欄填寫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數據。

5. 第11欄項目名稱調整為“外貿企業進項稅額抵扣證明”,其“稅額”欄填寫稅務機關出口退稅部門開具的《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征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證明》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

6.自2009年5月1日起,第7欄“廢舊物資發票”不再填寫。

7.第9欄“6%征收率”及第10欄“4%征收率”不再填寫。

8.第15欄項目名稱調整為“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用”,填寫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轉出的進項稅額。

9.第21欄增加為“紅字專用發票通知單注明的進項稅額”。填寫納稅人按照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中“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的稅額。

10.自2009年5月1日起,第30欄“廢舊物資發票”不再填寫。

11.第32欄“6%征收率”及第33欄“4%征收率”不再填寫。

1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所稱的“本期進項稅額明細”均包括固定資產進項稅額。

13.填表說明第四條第3款“前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調整填寫為前期認證相符本期申報抵扣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情況;輔導期納稅人由稅務機關告知的稽核比對結果通知書及明細清單注明的稽核相符專用發票、核查結果中允許抵扣的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份數、金額、稅額。該項應與第23欄“期初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加第24欄“本期已認證相符且本期未申報抵扣”減第25欄“期末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后數據相等。

14.填表說明第六條第1款“期初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調整填寫為前期認證相符,但按照稅法規定,暫不予抵扣,結存至本期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輔導期納稅人認證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月初余額數。該項應與上期“期末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欄數據相等。

15.填表說明第六條第2款 “本期已認證相符且本期未申報抵扣”,調整填寫為本期認證相符,但因按照稅法規定暫不予抵扣及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而未申報抵扣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包括外貿企業購進供出口的貨物。輔導期納稅人填寫本月已認證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數據。

16.填表說明第六條第2款 “本期已認證相符且本期未申報抵扣”,調整填寫為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稅法規定仍暫不予抵扣及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且已認證相符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情況;輔導期納稅人填寫已認證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對結果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月末余額數。

17.填表說明第六條第4款調整為“其中: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填寫期末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中,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而只能作為出口退稅憑證或應列入成本、資產等項目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包括外貿出口企業用于出口而采購貨物的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等。

18.填表說明第七條中“代扣代繳稅額”項指標的填寫依據,調整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八條。

詳細請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

外貿出口企業,出口商品,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報表里,銷售額為什么填在8、9欄,不寫在第7欄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貿流通企業(以下簡稱外貿企業)由于自身經營業務的特殊性,其增值稅納稅申報也同樣與其他企業有所區別。由于很多會計同行因不理解政策,而造成申報錯誤的情況較多,主要表現在:

1、混淆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用途。外貿企業為出口而采購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退稅憑證,而非抵扣憑證,屬于稅法規定的不能抵扣的情況,應計入申報表“附表二”的第26欄“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而很多人在申報時將其誤記入進項稅額參與抵扣。

2、混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輔導期概念。處于輔導期的外貿企業未區分內銷和出口貨物取得專用發票情況,籠統認為外貿企業取得的專用發票稅額都要延遲一個月抵扣,其實,外貿企業用于出口貨物取得的專用發票屬于不準抵扣范圍,也就不存在延遲一個月抵扣和“先比對、后抵扣”之說。

3、混淆“免、抵、退”辦法退稅。有的外貿企業增值稅申報時,用于出口貨物取得的專用發票經退稅機關審核的退稅額,與從事生產經營企業采用“免、抵、退”辦法取得的退稅額相混淆,錯將外貿企業的退稅額也填入了增值稅申報表的“免抵退貨物應退稅額”欄。

[b]商業外貿企業應如何正確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呢?

1、外貿企業當期出口貨...增值稅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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