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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外貿保險索賠(外貿貨物運輸中破損或丟失,是找承運人理賠還是找保險公司理賠?賠付率是多少?)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29 03:14:17【】0人已围观

简介外貿貨物運輸中破損或丟失,是找承運人理賠還是找保險公司理賠?賠付率是多少?賠付只有上限,就是你貨物的總值那要看是不是承運人的責任了,還有是不是共同海損如果是承運人的責任,那找他和保險公司都行,當你找保

外貿貨物運輸中破損或丟失,是找承運人理賠還是找保險公司理賠?賠付率是多少?

賠付只有上限,就是你貨物的總值

那要看是不是承運人的責任了,還有是不是共同海損

如果是承運人的責任,那找他和保險公司都行,當你找保險公司理賠后,你對于承運人的追償權就給了保險公司了,就是代位追償權

還不懂可以追問

CFR國際貿易術語下,由買方辦理保險,但在貨物由賣方運往轉運港時發生意外,責任由誰負責

區別:三種條件下“倉至倉”

某外貿公司分別以FOB、CFR、CIF價格簽訂三筆出口合同。有關保險均投保“倉至倉”條款的一切險。貨物向起運地倉庫運往裝運港途中均遭受承保范圍內的損失。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但結果只有CIF合同項下的貨物索賠才未被保險公司拒絕。其原因就在于FOB和CFR合同下的索賠條件不夠,其中主要源于可保利益。

FOB、CFR條件下,賣方在貨物發生意外時,對該保險標的享有可保利益,但不是保險單的被保險人(買方)或合法的受讓人,因而與保險公司之間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因此賣方沒有索賠權。

緣何買方索賠也遭拒絕呢?因為是買方雖然是保險單的被保險人或持有人,與保險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但他當時對該單還尚未取得所有權,故對貨物裝船前發生的風險損失不負任何責任。因此,他對裝船前的標的不具有可保利益,所以同樣不具備索賠條件。

CIF條件下,由賣方投保,與保險公司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而且,裝船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具有可保利益,所以保險公司才給予賠償。

可見,在不同的貿易術語下,并不是說只要貨損發生在“倉至倉”條款所涵蓋的運輸途中,且為承保責任范圍內的風險所造成的,保險公司就會賠償。關鍵是要看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是否對貨物具有可保利益。

人們對“倉至倉”理解上的錯誤關鍵就在于此。與保險公司之間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就無權行使索賠權,這一點大家都很明白。而我們判斷某一時刻誰對貨物享有可保利益時,標準就是在該階段誰承擔貨物的風險。這也是依可保利益的含義而做的。

比如,在FOB、CFR條件下。海運貨物保險由買方辦理,買賣雙方風險、責任劃分均以裝運港船舷為界。雖然根據“倉至倉”條款,貨損發生在其涵蓋的運輸途中,但是,買方對此段的貨損不負責,對貨物不具可保利益,就不能要求索賠。

由此可見,在FOB和CFR條件下,保險責任起訖實際上是“船”至“倉”。因為雖由買方投保,但依照風險劃分界限,買方一般不會辦理貨物裝船前的保險。只有在CIF價格術語下,保險責任起訖才是真正的“倉”至“倉”。因為,此時保險由賣方辦理,自貨物運離起運地倉庫到越過船舷為止,貨損是由賣方承擔的(擁有可保利益);賣方在貨物裝船后交單結匯時,將這種可保利益通過對提單和保險單的背書轉讓給銀行,買方付款贖單后,可保利益也隨即轉讓到其手中。這樣看來,從起運港發貨人倉庫開始一直抵達目的港收貨人倉庫為止,整個過程中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風險,被保險人都能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

建議:三種條件下“倉至倉”的風險防范

在FOB、CFR條件下,賣方怎樣解決裝船前的風險呢?由于是買方投保,如果由于某些原因貨物遭拒收或拒付,賣方又該怎么辦呢?在CIF條件下,賣方投保是否完全是為了買方利益,該怎樣選擇投保的險種呢?

貨物裝船前,在FOB、CFR條件下,因是買方投保,賣方無法持有保險單;又由于買方投保時不具備可保利益,即沒有貨物所有權,因此無法將保單轉讓給賣方,所以賣方也無法成為保單收讓人。

所以,賣方無法向保險公司索賠。為此,在這種情況下,賣方一定要自行投保從倉庫至裝運港這一距離的“路運險”,來規避可能發生的風險。FOB和CFR條件下,由買方辦理保險,貨物裝上船后,風險責任也一并轉移給買方。

但如果由于某些原因,包括買方無力支付貨款、不可抗力或貨物與樣品不符等等,導致貨物收或拒付,此時賣方若采用出口轉內銷的種種方案的話,或在運輸途中受損,本已轉移的風險現在卻又轉回來了。像這樣由于買方意外據收貨物而產生的賣方對貨物的利害關系,海上叫做“或有利益”。

海上保險業對此開辦了一種賣方或有利益保險。主要就是針對采用FOB、CFR兩種價格術語而且又是采用托收付款方式時,作為出口商因沒有銀行信用保障,又無海運保險的保障。如果賣方在貨物裝船前投保此險,對于買方拒收且貨物遭受承保責任范圍內的風險,賣方可從保險人那里獲得賠償。當然為保險起見,CIF條件下也可投保此險。

在CIF條件下,賣方投保并不完全是代辦性質的,如本案,至少貨物裝船前這一段是為自己利益投保的。所以賣方必須根據自己產品的特點,投相應的保險,不可疏忽大意。實踐中,不論“倉至倉”條款是否完整,賣方都應做好裝船前的風險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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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CIF成交的出口合同,如貨物在海洋運輸過程中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何方向保險公司索賠

第一節出口合同的履行

在我國出口貿易中,多數按CIF條件成交,并按信用證支付方式收款,履行這種出口合同,涉及面廣,工作環節多,手續繁雜,且影響履行的因素很多,為了提高履行約率,各外貿公司必須加強同有關部門的協作與配合,力求把各項工作做到粗確細致,盡量避免出現脫節情況,做到環環扣緊,井然有序。

履行出口合同的程序,一般包括備貨、催證、審證、改證、租船、訂艙、報關、報驗、保險、裝船、制單、結匯等工作環節。在這些工作環節中,以貨(備貨)、證(催證、審證和改證)、船(租船、訂艙)、款(制單結匯)四個環節的工作最為重要。只有做好這些環節的工作,才能防止出現“有貨無證”、“有證無貨”、“有貨無船”、“有船無貨”、“單證不符”或違反裝運期等情況。

第二節進口合同的履行

我國進口貨物,大多數是按FOB條件并采用信用證付款方式成交,按此條件簽訂的進口合同,基履行的一般程序包括:開立信用證,租船訂艙,接運貨物,辦理貨運保險,審單付款,報關提貨驗收與撥交貨和辦理索賠等,現分別加以介紹和說明

開立信用證

買方開立信用證是履行合同的前提條件,因此,簽訂進口合同后,應按全員規定辦理開證手續,如合同規定在收到賣方貨物備妥通知或在賣方確定裝運期后開證,我們應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及時開證;如合同規定在賣方領到出口許可證或支付履行約保證金后開證,我偏差應在收到對方已領到許可證的通知,或銀行傳知履約保證金已書訖后開證,買方向銀行辦理開證手續時,必須按合同內容填寫開證申請書,銀行則按開證申請書內容開立信用證,因此,信用證內容是以合同為依據開立的,它與合同內容應當一致。

賣方收到信用證后,如要求展延裝運期和信用證有效期或變更裝運港等,若我方同意對方的請求,即可向銀行辦理改證手續。

租船訂艙

按FOB條件簽訂進口合同時,應由買方安排船舶,如買方自己沒有船舶,則應負責租船訂艙或委托租裔代理辦理租船訂艙手續,當辦妥租船訂艙手續后,應及時將船名及船期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備貨裝船,避免出現船等貨的情況。

接運貨物

買方備妥船后,應做好催裝工作,隨時掌握賣方備貨情況和船舶動態,催促賣方做好裝船準備工作,對于數量大或重要的進口貨物,必要時,可請我駐外機構就地協助了解和督促對方履約,或派員前往出口地點檢驗監督,以利接運工作的順利進行。

辦理貨運保險

凡由我方辦理信口開合的進口貨物,當接到賣方的裝運通知后,應及時將船名,提單號,開航日期,裝運港,目的港以及貨物的名稱和數量等內容通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即作為辦妥投保手續,保險公司即按預允保險合同的規定對貨物負自動承保的責任。

審單付款

貨物裝船乒,賣方即憑提單等有關單據向當地銀行議付貨款,當議付行寄來單據后,經銀行審核無誤即通知買方付款贖單。如經銀行配合審單發現單證不符或單單不符,應分別情況進行處理。處理辦法很多,例如:拒付貨款;相符部分付款,不符部分拒付;貨到檢驗合格后再付款;憑賣方或議付行出具擔保付款,在付款的同時提出保留索賠權。

報關提貨

買方付款贖單后,一俟貨物運抵目的港,即應及時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經海關查驗有關單據,證件和貨物,并在提單上簽章放行后,即可憑以提貨

驗收和撥交貨物

凡屬進口的貨物,都應認真驗收,如發現品質,數量,包裝有問題應及時取得有效的檢驗證明,以便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或采取其它救濟措施。

對于法定檢驗的進口貨物,必須向卸貨地或到達地的商檢機構報驗未經檢驗的貨物,不準銷售和使用,為了在規定時效內對外提出索賠,凡屬下列情況的貨物,均應在卸貨港口就地報驗,(1)合同訂明須在卸貨港檢驗的貨物;(2)貨到檢驗合格后付款的(3)合同規定的索賠期限很短的貨物;(4)卸貨時已發現殘損,短少或有異狀的貨物。如無上述情況,而用貨單位不在港口的,可將貨物轉運至用貨單位所在地,由其自選驗收,驗收中如發現問題,應及時請當地商檢機構出具檢驗證明,以便在索賠有效期內對外提出索賠,

貨物進口后,應及時向用貨單位辦理撥交手續,如用貨單位在卸貨港所在地,則就近撥交貨物;如用貨單位不在卸貨地區,則委托貨運代理將貨物轉運內地,并撥交給用貨單位,在貨物撥交后,外貿公司再與用貨單位進行結算。

在履行憑信用證墳款的FOB進口合同時,上述各項基本環節是不可缺少的,但是在履行憑基它付款方式和其它貿易術語成交的進口合同時,則其工作環節有別。例如:在采用匯付或托收的情況下,就不存在買方開證的工作環節;在履行CFR進口合同時,買方則不負責租船訂艙,此項工作由賣方辦理,在履行CIF進口合同時,買方不僅不承擔貨物從培育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輸任務,而且不負責辦理貨運投保手續,此項工作由賣方按約定條件代為辦理,這就表明,履行進口合同的環節和工作內容,主要取決于合同的類別及其所采取的支付條件。

此外,在履行進口合同過程中,往往因賣方未按期交綱或貨到后發現品質,數量和包裝等方面有問題,致使買方遭受損失,而需向有關方面提出索賠,進口索賠事件雖不是每筆交易一定發生,但為了維護我方的利益,我們對此項工作應當常備不懈,隨時注意一旦出現賣方違約或發生貨運事故,應切實做好進口索賠工作,為此,我們必須注意下列事項:

在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的基礎上確定索賠對象

根據事故性質和致損原因的不同,向責任方提出索賠。例如:凡屬原裝短少和品質,規格與合同不符,應向賣方提出索賠,貨物數量少于提單所載數量,或在簽發清潔提單情況下貨物出現殘損短缺,則應向衛運人索賠,由于自然災害,意外事故而使貨物遭受承保險別范圍內的損失,則應向保險公司索賠。

提供索賠證據

為了保證索賠工作的順利進行,必須提供切實有效的證據如事故記錄,短卸或殘損證明和聯檢報告等,必要時,還可提供物證或實物照片等。

掌握索賠期限

向責任方提出索賠,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過期提出索賠無效,在事同內一般都規定了索賠期限:向賣方索賠,應在約定期限內提出,如合同未規定索賠期限,按《聯合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買方向賣方聲稱貨物不符合合同時限,是買方實際收到貨物之日起兩年;向船公司索賠的時限,按《海牙規則》規定,是貨物到達目的港交貨后一年;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時限,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規定,為貨物在卸貨全部卸離海輪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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