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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外貿做信用證有什么風險(進口煤炭 我們要給國外開信用證有什么風險嗎?)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6 04:16:42【】9人已围观

简介在外貿進口交易中,開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對買方風險大么?如果做過出口,且有過信用證結算的經歷,那么容易理解反過來做進口,作為開證申請人的擔憂——但用信用證結算,對于買賣雙方來說都相對公平,即通過信用證引

在外貿進口交易中,開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對買方風險大么?

如果做過出口,且有過信用證結算的經歷,那么容易理解反過來做進口,作為開證申請人的擔憂——但用信用證結算,對于買賣雙方來說都相對公平,即通過信用證引入開證行的信譽做擔保,買方不用擔心預付貨款后賣方不交貨,賣方也不用擔心交貨后買方不付款。

至于進口方擔心賣方交來的是假貨,那么這與用什么方式結算無關——即無論是哪種方式結算,如果賣方誠心裝假貨,這不是付款方式能夠控制的,只有貨到檢驗后付款這種結算方式才可以避免這種風險,而其他付款方式都不能夠避免這個風險。但是有多少賣方接受貨到檢驗后才付款這種結算方式的?不能說沒有,但是極少。

另外,查貨不是海關的職責,如果是法檢商品的進口,由商檢局負責檢驗貨物,且其檢驗的是進口商品的應檢項目是不是達到進口檢驗的標準。如果不是法檢商品,海關和商檢局都不負責檢驗貨物。

因此,如果進口方怕被賣方裝假貨,那么在與賣方談判時就應該考察賣方的誠信問題,而不能夠到了談好合同,要開信用證了才來考慮是不是會被騙這個問題——即這個問題應該事先就考慮好之后,再談合同。

信用證的風險有哪些? 謝謝

信用證風險的內容:

一.信用證業務中進口商面臨的風險。

信用證項下作為申請人的進口商面臨的有:

1.偽造單據。出口商通過提交偽造單據。實際沒有交貨。或交了毫無價值的貨物騙取進口商貨款。由于信用證方式是“純單據業務”。銀行只審查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是否與信用證條款規定“表面上”相符。以決定是否履行付款責任。而不管實際貨物。因此。受益人如果變造單據使之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甚至制作假單據。也可從銀行取得貨款。而申請人也會由于單證相符付款給開證行。從而成為欺詐行為的受害者。落得錢財兩空。

2.貨物實質不符。進口商收到的貨物可能遲裝.短裝或者質量低劣。致使無法按照預期出售貨物而蒙受損失。特別是成組化運輸。即出口商把貨物裝在托盤或集裝箱中。組成較大的裝卸單位以提高裝卸效率的運輸形式中。承運人對箱內是什么貨.貨物是否完好都不負責。于是一些與合同不符的貨物也可能通過成韁化運輸形式瞞天過海。曾經發生進口設備缺乏主要零部件。進口貨物實為垃圾.危險品。使進口商受騙上當的貿易案例。其中多數是采用成組化裝運的。

3.提貨擔保中的風險。進口商尚未收到信用證項下單據時。已經得到通知到貨了。這時進口商如不及時提貨。將會遇到滯期罰款風險。只好請求開證行擔保提貨。開證行會要求進口商提供書面保證。保證不論對方銀行寄來的單據是否與信用證相符。都得對外付款。也就是說進口商對即使發現貨物有問題也不能拒付。這樣的情況下。他即面臨了接受不符單據的風險。

二.信用證業務中出口商面臨的風險

信用證項下作為受益人的出口商面臨的主要風險有:

1.進口商不按合同規定開證。信用證是銀行根據開證申請人(即進口商)的要求或指示開立的。信用證的條款應與買賣合同一致。但在實際業務中進口商不依照合同開證。從而使合同的執行發生困難。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額外損失的情況亦很多見。例如。進口商不按期開證或不開證;進口商在信用證中變更一些條件或增加對其有利的條款。以達到企圖變更合同的目的等。

2.進口商偽造信用證詐騙。有些進口商偽造信用證。例如。竊取其他銀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證或與已倒閉或瀕臨破產銀行的職員惡意串通開出信用證;將過期失效的信用證惡意涂改。變更原證的金額.裝船期和受益人名稱;偽造保兌信用證。即進口商在提供假信用證的基礎上。為獲得出口方的信任。蓄意偽造國際大銀行的保兌函。出口商如若警惕性不高。將導致貨款兩空的損失。

3.開證行的信用風險。信用證作為一種銀行信用。在受益人提交了與信用條款完全一致的單據情況下。開證行對之承擔首要的付款責任。在外貿實際業務中。由于開證行信用較差所導致的收匯困難也不乏其例。開證行能否付款還會遇到進口國的國家或政府管制的風險。如進口國家國際收支困難。缺乏外匯儲備。阻礙開證行支付貨款外匯。或延誤支付。受益人想減輕這種風險。可以要求受益人所在出口國的銀行保兌信用證。

4.進口商故意設置“軟條款”。所謂信用證中的“軟條款”。是指信用證中加列各種條款致使信用證下的開證付款與否不是取決于單證是否表面相符。而是取決于第三者的履約行為。開證申請人通過制定“軟條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著銀行的第一付款人地位。從而大大降低了銀行的信用程度。信用證中的“軟條款”使名義上不可撤銷的信用證。實際上成為可撤銷的。“軟條款”的形式和內容在后面還將有詳細論述。

三.信用證業務中銀行面臨的風險

作為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人的開證行在信用證業務中可能遇到的風險主要有:

1.開證申請人由于種種原因不付款贖單。信用證開證時。開證申請人并不需要向開證行交清全部貨款。只需交納一定數量的保證金。而且保證金所占開證金額的比例較小。因而實際是由銀行墊付大部分資金。當信用證到期。開證申請人無力支付或由于其他原因不支付銀行墊款。銀行的墊款將難以收回。

2.申請人與受益人勾結進行欺詐。申請人偽造進口合同騙取銀行開證。受益人偽造單據騙取銀行付款。開證行將受到損失。

開證行指定的付款行也可能承擔一定的風險。比如:出口商A的欺詐行為被進口商B發現而受到起訴。B要求法庭向開證行C發出禁付令。于是c被禁止付款。而在此之前。指定付款行D在單證相符的情況下已經付款給A。則D將被開證行c拒付。從而蒙受損失。

信用證風險的防范

一.信用證業務中進口商風險防范。

1.對出口方資信進行調查。進口商一定要加強對出口商的信用調查。同時選擇信用良好的運輸單位和質檢部門。以降低出口商偽造單據的風險。

2.確保裝運的是合同所訂的貨物。進口商可以請獨立的有專業聲望的檢驗公司實施裝船預檢.監造和監裝。簽發裝船證明等。這是防止國際商貿活動中出口商進行詐騙的有效方法。在我國的進口業務中。對重要商品或大型成套設備的進口時。應指定由中國商檢部門。或中國商檢部門委托的國外公證部門對商品實施裝船前的檢驗及監裝。

3.認真審查出口方提交的單據。進口方收到銀行轉來的各種單據后,要由有經驗的人員對單據的真偽進行鑒別,以降低出口商偽造單據的風險。如有可疑之處,應致電倫敦國際海事局核實,單據核查屬實后再付款,否則應立即通知銀行,凍結資金,拒絕付款。

二.信用證業務中出口商風險防范

1.認真訂立買賣合同。并預先在買賣合同中明確規定信用證內容。在信用證結算業務中。合同是信用證的基礎。因此。出口方應預先在買賣合同對信用證的內容作出明確規定。以免進口方不依照合同開證及日后發生爭議。

2.深入了解進口方的資信。出口貿易中。出口方不能急于求成。貿然與一些資信不明的新貿易伙伴進行經貿活動。應對對方的資信進行調查。在對進口方進行資信調查時。出口方可以通過駐外領使館.駐外機構和一些大的銀行、買粉絲機構來進行。

3.加強對開證行的資信調查。信用證屬銀行信用。是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作為保證。因而開證行的信用至關重要。實際業務中。有一些資信不良的小銀行與進口商勾結開出信用證后。又以各種理由拒絕付款。使出口方遭受損失。為防范這一風險。出口方應事先了解進口方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經濟.金融狀況以及當地銀行信用證業務的做法。在訂約時具體規定信用證的開證行。并要求由開證行以外的另一家銀行對該證進行保兌。

4.認真審查信用證。為確保信用證中無“陷阱”和“軟條款”。出口方接到信用證后要對信用證進行認真審查。審查內容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是:審核信用證的內容是否與合同一致。是否有出口方履約困難的“陷阱”。是否有主動權不在自己手中的“軟條款”等。若有這方面的一些問題。出口方應立即要求對方修改或刪除這些條款。另一方面是:審查信用證的真偽.開證行的信用.信用證的種類等。實際業務中。出口方可以向通知行落實此方面的情況。還可以要求對方請自己較熟悉或資信較好的銀行對信用證加保兌。

5.認真繕制單據。制作并提交與信用證要求完全相符的單據是出口方獲得貨款的前提條件。所以。出口方應嚴格按照信用證要求繕制各種單據。并嚴把單據質量關。確保提交單據的種類及其內容表述與信用證規定完全一致。以期按期結匯。

三.信用證業務中銀行風險防范

1.充分調查開證申請人的資信狀況。應根據開證申請人的不同。與開證申請人協商開立限制議付信用證銀行應審查開證申請人提交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驗資.年檢報告.資產負債表.會計報表.損益表等。銀行據此分析開證申請人的資信狀況.業務經營情況和償付能力。并據以核定開立信用證的最大授信額度。所謂審查基本情況和資信狀況。并非僅指通常意義上的對開證申請人提交的有關書面文件進行審查。還應加強對開證申請人公司的實地調查。防止開證申請人以虛假的資信文件對銀行進行欺詐。

另外,開證行應要求開證申請人開立限制議付的信用證。即只能由開證行或付款行來對其所開立的信用證進行議付。其他銀行不能議付單據。這樣可防止單據做假行為。

2.從法律上規范并完善開證申請人同開證行在整個信用證業務的手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商業銀行辦理遠期信用證業務實行保證金制度。對保證金必須專戶管理。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為非授信企業開立信用證。保證金的收取比例不得低于開證金額的20%。其余部分要落實擔保措施。

法律之所以規定對于開立信用證要求落實足額保證金或采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擔保措施。其目的就在于能夠有效地防范銀行風險。避免銀行可能遭到的損失。因此。銀行應要求開證申請人提供多種擔保措施。并予以落實。對開證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保證人必須具有良好的資信狀況和償付能力。在銀行業務中。要注意的是根據我國《擔保法》及其他法律的規定。有些抵押物或質押物必須經過法定登記部門登記后。抵(質)押合同才能生效;同時又規定。對于不要求進行登記的抵(質)押物。如果不進行登記則不能對抗第三人。因此。如果抵(質)押合同不進行登記。銀行可能承擔抵(質)押合同不生效或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后果。導致抵(質)押失去意義。

進口煤炭 我們要給國外開信用證有什么風險嗎?

目前存在的三種支付方式來看,由于 信用證 承擔的是銀行的信用,無論是匯付還是跟單 托收 ,相比而言, 信用證 的風險最小,而且 信用證 的種類比較多,能夠根據買賣雙方不同的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選擇適用不同的信用證,不僅能保障安全的收匯,而且還能給買賣雙方帶來融通資金的便利。因此信用證被稱為國際貨物買賣的“生命血液”。但是由于信用證是一項獨立的文件,一經開立,它就成為獨立于買賣合同以外的契約。信用證的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責任完全以信用證中所列條款為依據,不受買賣合同的約束,所以有關銀行只審查單據表面內容是否與信用證要求相符,不考慮單據所涉及的基礎交易的真實性和履約情況,甚至對有關單據本身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也不負責,這樣就給不法之徒利用信用證進行欺詐提供了可乘之機,在信用證的條款和單據上制造陷阱,給對方造成極大的損失。

一、來自賣方的風險

對于賣方來說,它的主要義務是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 提單 ,所以來自賣方的風險就會體現在 提單 上。主要有兩種情形:

1、賣方偽造或變造虛假單據騙取貨款支付。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四條,“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方面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或其他行為。”只要賣方提供表面記載與信用證要求相符的單據,即可獲得支付。因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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