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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外貿出口收入確認原則(出口貨物匯率如何選擇)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0 18:41:59【】8人已围观

简介外貿企業出口退稅收入怎么確定?出口企業如何確認出口收入?,歡迎關注,點贊,業務辦理請私信,1、以FOB金額確認收入,運保費代收代付在實務操作中,這種方法是多數企業來確認出口收入的。對于非FOB成交的,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收入怎么確定?

出口企業如何確認出口收入?,歡迎關注,點贊,業務辦理請私信, 1、以FOB金額確認收入,運保費代收代付 在實務操作中,這種方法是多數企業來確認出口收入的。對于非FOB成交的,其運保費采用代收代付的方法處理,即在記賬時直接折算處FOB金額確認收入,將運保費計入其他應付款,支付運保費時再去沖減其他應付款。那么,為什么用這種模式? (1)出口退稅采用離岸價計算(外貿企業雖然不用離岸價退稅,但是用離岸價計算換匯成本),企業采用離岸價作為收入確認依據,主要是在退稅申報時,企業申報的離岸價要與海關的統計美元價一致(允許5%的差異); 推薦閱讀:《出口業務超期未申請退稅轉為免稅怎樣操作》 (2)第二個原因就是很多出口企業和他們的財務人員都一廂情愿的認為運保費應由客戶承擔,出口企業知識代收代付,但實際上運保費真的是客戶來承擔的嗎?如果用FOB方法成交,那運保費是要客戶承擔,有時候客戶為省事直接將運保費和貨款一起支付給企業,讓企業代付運保費,這種情況才是客戶承擔;而如果用CFR、CIF的方式成交,運保費就不是客戶的事情了,需要企業承擔,這種方式下企業在向客戶報價的時候,將運保費也攤進貨值中了,就算沒有攤進,一般也會在合同和發票中單列運保費,這時候向客戶收取的運保費實際上都會比企業支付的要多(少數情況會少),這種情況顯然不能由客戶承擔運保費了 (3)根據會計準則收入確認5條件判斷。FOB、CFR、CIF等風險轉移為貨物轉運到穿上,即完成貨物風險以控制權的轉移,同時收入已經成為可靠計量,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但是實際上該貨物的風險及控制并沒有轉移給客戶(客戶沒收到貨時風險還在企業,或者客戶棄貨,企業還是控制該貨物的);還有一些成交方式比如DDP、DAP、DAT等,交貨的地點和風險轉移到目的港或目的地,這中方式就不能按照FOB來確認了 因此按照FOB確認收入也不是那么靠譜的。采用FOB金額來確認收入,也是為了在實務操作中能和增值稅銷售額和退稅一致 2、運保費沖減收入 還有一些企業采用沖減收入,其實質也是FOB金額確認收入,這是按照原財商字1995 620號的規定,即先按成交金額確認收入,等運保費確認之后再用運保費沖減收入。沖減收入的方法有兩種: (1)按照報關運保費,即報關單顯示的運保費沖減,這種情況下如果出現報關運保費額實際支付的不一樣,其差額調整到銷售費用中; (2)直接按照實際支付的運保費沖減 推薦閱讀:《深圳企業怎樣申請進出口權》 3、成交金額確認收入,運保費作價外費 還有一小部分企業是用直接成交金額來確認收入,把運保費作為價外費來處理,支付的運保費直接進費用 那么,你是哪種方式來進行收入確認的呢?目前沒有明確的文件或者法律法規作為依據來確認出口收入,那么, 就只能選擇一個適合自己的了

出口商貿企業如何確認收入實現日期

出口商貿企業如何確認收入實現日期

1、2013年12號公告規定,對生產型企業,企業出口并按會計規定做銷售的貨物,須在做銷售的次月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免抵退稅相關申報及消費稅免稅申報.

對外貿型企業,出口并按會計規定做銷售的貨物,須在做銷售的次月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

注意,第一是按會計規定做銷售,不是按稅法規定;第二,由出口次月改成按會計規定做銷售次月,放寬了申報期限.因此,出口并按會計規定做銷售是確認出口收入的準確時間!

2、《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條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根據以上理解,自營出口應以確認已報關、取得運輸單據或已經向銀行交單作為確認銷售收入實現的時間;委托出口的,應以確認已報關、取得委托出口相關單據或已經向銀行交單作為確認銷售收入實現的時間.企業先收匯后發貨的,以確認發貨時間作為收入實現時間.

3、納稅人按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公司于何時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的實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符合上款收入確認條件,采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

(1)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出口商貿企業如何確認收入實現日期?通過學習,小編知道了:不管是自營出口還是委托出口,都應以確認已報關、取得委托出口相關單據或已經向銀行交單作為確認銷售收入實現的時間.另外,先收匯后發貨的企業,是以確認發貨時間作為收入實現時間的.說到這里,大家明確了嗎?

外貿企業出口收入日期如何確定

外貿企業出口收入日期如何確定

1、企業出口銷售收入一律以離岸價為準,如果出口合同規定的不是離岸價,在出口商品離岸以后支付的運費、保險費、傭金、沖減出口銷售收入.這是對出口收入的最早的政策規定,但是該文已經廢止,所以到目前為止,沒有一個文件對出口收入金額如何確定做出明確的要求.

2、以FOB金額確認收入,運保費代收代付

實務中大部分企業都采用離岸價FOB金額來確認收入,對于非FOB成交的,其運保費采用代收代付來處理,即在記賬時直接折算出FOB金額確認收入,運保費計入其他應付款,支付運保費時再沖減其他應付款.采用這個模式的理由有三點:

一是出口退稅采用離岸價計算(對于外貿企業雖不用離岸價退稅,但是采用離岸價計算換匯成本),同時退稅申報時企業申報的離岸價是要與海關的統計美元價一致的(允許5%的差異),企業為了能一致起來于是就采用離岸價為收入確認依據;

二是大部分出口企業及財務人員想當然的認為運保費時客戶承擔的,出口企業只是代收代付(照這個理解,出口的貨物還是客戶承擔的呢,你咋不把貨物成本也剔出去只按利潤確認收入呢?),實質上運保費真是客戶承擔的嗎?如果在FOB成交方式下,運保費確實是客戶承擔,有時候客戶偷懶就直接把運保費連貨款一起付給出口企業讓出口企業支付運保費了,這種情況下運保費才是客戶承擔的;對于CFR、CIF等成交方式的,運保費就不再是客戶承擔了,而是出口企業承擔,因為出口企業在向客戶報價時直接把運保費攤進貨值中了,就算一些企業不是攤進貨值而是在合同和發票中單列運保費的,但這時候向客戶收取的運保費一般都會比出口企業實際支付的要多的(少數情況下會少),這時再說運保費是客戶承擔的,那就有點問題了.

三是根據會計準則收入確認5條件判斷以離岸價為收入.FOB、CFR、CIF等風險轉移為貨物轉運到船上即完成貨物風險及控制權的轉移,同時收入成已經可靠計量,相關經濟利益也能流入企業,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但實際上該貨物的風險及控制并未轉移給客戶(客戶未收到貨物時風險還是在出口企業,或客戶棄貨,出口企業還是控制該貨物的);另外其他一些成交方式如DDP、DAP、DAT等,交貨地點和風險轉移是在目的港/目的地,這種成交方式就不能再以FOB來確認了.

因此按FOB確認收入也是站不住腳的.只是實務操作中為了記賬收入能夠和增值稅銷售額、退稅收入一致,才采用FOB金額.

3、運保費沖減收入

還有一些企業采用沖減收入,實質也是按FOB金額確認收入,這是原財商字1995

620號的規定,即先按成交金額確認收入,等運保費確定后再用運保費沖減收入.沖減收入有2種方式:

一是按報關運保費即報關單顯示的運保費沖減,這種情況下如果出現報關運保費與實際支付的不一致的,其差額調整到銷售費用中;

二是直接按實際支付的運保費沖減.

4、成交金額確認收入,運保費作價外費

還有極少數企業直接以成交金額確認收入,即把運保費作為價外費處理,支付的運保費直接進費用.

外貿公司如何開具出口專用發票?

外貿公司要開的出口發票(INVOICE)按給誰開的分為幾種.

一種是公司開給中國的海關進行國內出口報關的,一般公司都是委托報關行報關,所以要按報關行的要求來開.一般同時還要寄給報關行其他文件,包括報關委托書,出口核銷單,INVOICE和packinglist.

另一種是開給國外客戶的,讓他在他們國家海關那邊報關的.這個可以和客戶確認就可以.

外貿企業出口收入日期如何確定?最早的政策規定是:企業出口銷售收入一律以離岸價為準,不過這個現在已經廢除了,現在的財稅規定是怎樣的,小編

出口商品何時確認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一)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因此,結合現行外貿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貴公司的出口貨物的確認收入的時間如下:出口商品銷售陸運以取得承運貨物收據或鐵路聯運運單,海運以取得出口貨物的裝船提單,空運以取得空運單并向銀行辦理交單后作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出口貨物銷售價格一律以離岸價(FOB)折算成人民幣入帳。

企業外銷收入的確認和會計處理

一、出口商品外銷收入實現確認的規定

出口商品外銷收入的確認包括入賬時間和入賬金額兩方面,其確認的正確與否將直接影響出口退稅的所屬期和退稅額計算的準確性,從而對出口退稅管理工作產生重要影響。其中相關制度規定不統一,造成各企業對外銷收入的確認標準不同。

(一)企業會計準則銷售收入的確定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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