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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外貿風險管理案例分析題(進出口貿易公司面臨的主要風險是什么?應如何有效地規避風險?)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7 01:37:30【】8人已围观

简介貨運代理案例分析:用D/A記名提單編織的圈套【案情介紹】2003年3月11日,我國甲公司與印度尼西亞乙公司簽訂一筆2萬美元的出口合同,乙公司要求以D/Patsight為付款方式。在貨物裝船起運

貨運代理案例分析:用D/A記名提單編織的圈套

【案情介紹】 2003年3月11日,我國甲公司與印度尼西亞乙公司簽訂一筆2萬美元的出口合同,乙公司要求以D/Pat sight為付款方式。

在貨物裝船起運后,乙公司又要求國內出口商將提單上的托運人和收貨人均注明為乙公司,并將海運提單副本寄給他。貨到目的港后,乙公司便以暫時貨款不夠等原因不付款贖單,要求出口商將付款方式改為D/A,并允許他先提取貨物,否則就拒收貨物。由于提單的收貨人已記名為乙公司,使國內出口商無法將貨物再轉賣給其他客戶,只能答應其要求。然后乙公司以貨物是自己的為由,以保函和營業執照復印件為依據向船公司憑副本海運提單辦理提貨手續。貨物被提走轉賣后,乙公司不但不按期向銀行付款,而且再也無法聯系,使甲公司貨、款兩空。

【評析】

在本案例中,乙公司使用了一個連環套:D/P見票即付———記名提單———D/A。該外商非常精通國際貿易中的各種規定和習慣做法并有著豐富的實踐經驗,并利用甲公司對海運提單及托收付款方式不甚了解的弱點,引誘甲公司進入其預先編織好的圈套,使甲公司失去了對貨物的控制權,從而達到其非法占有甲公司貨物的目的。

海運提單(Bill of Lading,或B/L)簡稱提單,是指由船長或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證明已收到特定貨物,允諾將貨物運至特定的目的地,并交付給收貨人的憑證。海運提單也是收貨人在目的港據以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提取貨物的憑證。提單具有三種性質與作用: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貨物收據(Receipt for the Goods),它證明已按提單所列內容收到貨物;是一種貨物所有權的憑證(Document of Title),提單代表著提單上所記載的貨物,提單持有人可以憑提單請求承運人交付貨物;是承運人與托運人間訂立的運輸契約的證明(Evidence of the Contract Carriage)。

提單可按不同用途或作用分類。根據提單是否可以流通可分為“記名提單”和“指示提單”。記名提單(Straight B/L)是指提單上的抬頭人(即收貨人)欄內填明特定的收貨人名稱,只能由該特定收貨人提貨,不能用背書的方式轉讓給第三者,因此記名提單不能流通。國際上只有對價值很高的貨物或特殊用途的貨物才采用“記名提單”。因此,為了保護自己,出口商應避免在D/P付款條件下出具記名提單。

在本案中,印度尼西亞乙公司要求托運人和收貨人均注明為乙公司,這就使得該提單只能由該乙公司提貨,不能用背書的方式轉讓給第三者,不能流通。該批貨物即使有別的客戶要也提不了貨。而把托運人也寫成乙公司,則連要求船公司把貨物退運給甲公司都不可能了。只有提單上的托運人才是與承運船公司達成運輸契約的契約方,船公司依合同向托運人負責,并按托運人的指示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或正本提單的持有人,同時提單只有在托運人背書后才發生物權的轉移,因此提單上的托運人應為國內出口商或其貿易代理,而不能是任何第三方,更不能是貨物的進口商。一旦貨物的進口商成為海運提單的托運人,即意味著貨物所有權的轉移,同時出口商也失去了要求進口商必須付款的制約。本案中,甲公司徒有正本提單也已喪失了對貨物的控制權。

D/P見票即付和D/A付款方式,都是托收方式的具體做法。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人(債權人)將開具的匯票(隨附或不隨附貨運單據)交給所在地銀行,委托該行通過它在進口人(債務人)所在的分行或代收銀行向進口人收取貨款。國際商會制定的《托收統一規則》第2條對托收作了如下定義:托收是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銀行根據所收到的指示處理金融單據和/或商業單據以便取得付款或承兌,或憑付款或承兌交出商業單據,或憑其他條款或條件交出單據。

托收分為付款交單(D/P)與承兌交單(D/A)2種方式,它們都屬于商業信用。按付款時間的不同,付款交單(D/P)又可分為即期付款交單和遠期付款交單。即期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簡稱D/Patsight)是指出口人發貨后開具即期匯票連同商業單據,通過銀行向進口人提示,進口人見票后立即付款,在付清貨款后向銀行領取商業單據。本案中,甲公司以為持有正本提單,乙公司會見票后立即付款,收匯有一定保證,沒想到提單的脫運人與收貨人均為乙公司,已受制于對方,只得接受D/A付款方式。

承兌交單(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簡寫D/A)是指出口人的交單以進口人在匯票上承兌為條件。即出口人在裝運貨物后開具遠期匯票,連同商業單據,通過銀行向進口人提示,進口人承兌匯票后,代收銀行即將商業單據交給進口人,在匯票到期時,方履行付款義務。由于承兌交單是進口人只要在匯票上辦理承兌之后,即可取得商業單據,憑以提取貨物。所以,承兌交單方式只適用于遠期匯票的托收。承兌交單是出口人先交出商業單據,其收款的保障依賴進口人的信用,一旦進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會遭到貨物與貨款全部落空的損失。承兌交單比付款交單的風險更大。因此,出口人對這種方式,一般采用很慎重的態度。

托收的性質為商業信用。銀行辦理托收業務時,只是按委托人的指示辦事,并不承擔對付款人必然付款的義務。在本案中,乙公司在匯票到期后不向銀行付款,銀行不承擔責任,而甲公司對乙公司的信譽又沒把握好,風險只能由甲公司自行承擔。

為了加強對外競爭能力和擴大出口,在出口業務中,針對不同商品、不同貿易對象和不同國家與地區的貿易習慣做法,適當采用托收方式是必要的,也是有利的。為了有效地利用托收方式,必須注意下列事項:

(1)調查和考慮進口人的資信情況和經營作風,成交金額應妥善掌握,不宜超過其信用程度。

(2)了解進口國家的有關政策法令、貿易管制、外匯管制條例,以免貨到目的地后,由于不準進口或收不到外匯而造成損失。

(3)了解進口國家的商業慣例,以免由于當地習慣做法影響安全迅速收匯。

(4)出口合同應爭取按CIF或CIP條件成交,由出口人辦理貨運保險,或投保出口信用險。在不采取CIF或CIP條件時,應投保賣方利益險。

(5)要嚴格按照合同規定辦理出口,制作單據,以免授人以柄,拖延付款或拒付付款。

(6)對托收方式的交易,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定期檢查,及時催收清理,發現問題應迅速采取措施,以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的損失。

目前,國內許多新取得外貿經營權的公司由于受企業規模小、資金不足、市場競爭激烈以及業務人員沒有受過國際貿易業務培訓,缺乏經驗等等條件制約,因此在對外簽訂合同時普遍去迎合外商的要求,疏忽了對相關環節的警惕和防范,使不法商人鉆了空子。為此,我們還應加強自身的風險防范意識,學習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知識,關注《國際商報》刊登的國際貿易新知識和有關案例,同時還應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誰能給提供一些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的名詞解釋、簡答、案例分析的題目啊?謝~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復習資料

名詞解釋部分:

1、貿易術語——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產生的、用來表明商品的價格構成,說明貨物交接過程中有關的風險、責任、費用劃分問題的專門術語。

2、象征性交貨——賣方只要按期在約定的地點完成裝運,并向買方提交合同規定的、包括貨物權憑證在內的有關單證,就算完成了交過義務,而無須保證到貨。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

3、良好平均品質——一定時期內某地出口貨物的平均品質水平,一般指中等貨而言。(指農產品的每個生產年度的中等貨、指某一季度或者某一裝船月份在裝運地發運的同一種商品的“平均品質”)

4、品質公差——國際上公認的產品品質的誤差。在工業制成品生產過程中,產品的質量指標出現一定的誤差有時是難以避免的。

5、品質機動幅度——某些初級產品的質量不穩定,為了便于交易順利進行,在規定其品質指標的同時,可另訂一定的品質機動幅度,允許賣方所交的貨物的品質指標在一定幅度內有靈活性。

6、溢短裝條款——賣方在交貨時,可按合同中的數量多交或少交一定的百分比,他一般是在數量條款中加訂的。(散裝貨:糧食、礦砂等)

7、中性包裝——即不標明生產國別、地名、廠商名稱,也不標明商標或者品牌的包裝。(無牌中性包裝、定牌中性包裝)

8、定牌——賣方按照買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者包裝上面標明買方指定的商標或品牌。

9、滯期費——負責裝卸貨物的一方,如果未按約定的裝卸時間和裝卸率完成任務,需要向船方繳納延誤船期的罰款。

10、速遣費——如果負責裝卸貨物的一方在約定的裝卸時間內提前完成任務,有利于加快船舶周轉,則可以從船方取得獎金。

11、OCP條款——陸上運輸通常可到達的地點。OCP地區是以落基山脈為界,其以東地區均定為內陸地區范圍。從遠東地區向美國OCP地區出口貨物,如按OCP條款達成交易,出口上可以享受較低的OCP海運優惠費率,進口商在內陸運輸中也可以享受OCP優惠費率。

12、提單(B/L)——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貨物后簽發給托運人的一種證件,它體現了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的相互關系。

13、聯運提單——在由海運和其他運輸方式所組成的聯合運輸時使用,他是由承運人(或其其代理人)在貨物啟運地簽發運往貨物最終目的地的提單,并收取全程運費。

14、過期提單——提單晚于貨物到達目的港;向銀行交單時間超過提單簽發日期21天。

15、多式聯運單據——證明多式聯運合同以及證明多式聯運經營人接管貨物并且負責按照合同條款交付貨物的單據,它由多式聯運經營人簽發,這種單據應依發貨人的選擇,或為可轉讓單據,或為不可轉讓的單據。

16、共同海損(GA)——載貨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災害、事故,威脅到船貨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為了解除這種威脅,維護船貨安全,是航程得以繼續完成,船方有意識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損失或者支出特殊額外費用。

17、艙至艙條款——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啟運地倉庫貨儲存處所開始,包括正常運輸中的海上、陸上、內河、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者儲存處所,或者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但被保險人的貨物在最后到達卸載港卸離海輪后,保險責任以60天為限。

18、聯合憑證——是一種更為簡化的保險憑證。在我國,保險機構在外貿企業的商業發票上加注保險編號、險別、金額,并加蓋保險機構印戳,即作為承保憑證,其余項目以發票所列為準。此種憑證不能轉讓,目前只適用于香港地區一些中資銀行由華商開來的信用證。

19、保險單——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承保證明,是規定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各自權力和義務的契約,當被保險貨物遭受承保范圍內的損失時,它又是保險索賠了理賠的主要依據。

20、對等樣品——賣方可以根據買方提供的樣品,加工復制出一個類似的樣品交給買方確認,這種經確認后的樣品稱為回樣(確認樣品)。

21、價格調整條款——在定約時只規定初步價格,同時規定,如原材料價格和共資等發生變化,按原材料價格和工資等的變化來計算合同的最終價格。(主要適用于類似生產加工周期較場的機器設備等商品的合同)

22、匯票(Draft)——一個人向另外一個人簽發的要求見票時或者在將來的固定時間,或者可以確定的時間,對某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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