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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大宗貿易履約協議(大宗商品貿易怎么融資)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31 19:24:56【】9人已围观

简介大宗商品貿易怎么融資大宗商品是指可進入流通領域,但非零售環節,具有商品屬性用于工農業生產與消費使用的大批量買賣的物質商品。在金融投資市場,大宗商品指同質化、可交易、被廣泛作為工業基礎原材料的商品,如原

大宗商品貿易怎么融資

大宗商品是指可進入流通領域,但非零售環節,具有商品屬性用于工農業生產與消費使用的大批量買賣的物質商品。在金融投資市場,大宗商品指同質化、可交易、被廣泛作為工業基礎原材料的商品,如原油、有色金屬、農產品、鐵礦石、煤炭等。包括3個類別,即能源商品、基礎原材料和農副產品。

它的特點有四個:一是價格波動大,只有商品的價格波動較大,有意回避價格風險的交易者才需要利用遠期價格先把價格確定下來;二是供需量大;三是易于分級和標準化;四是易于儲存、運輸。

中國已成為國際大宗商品的進口和消費大國。資料顯示,2009年中國多項大宗商品的進口量刷新歷史紀錄,其中,鐵礦石進口6.3億噸,同比增長41.6%;銅進口429萬噸,同比增長62.8%;大豆進口4255萬噸,同比增長13.7%;煤炭進口1.3億噸,同比增長2.1倍。

一般來說,大宗商品貿易融資可分為兩層含義。廣義上講,只要銀行提供融資服務的對象是從事大宗商品貿易的企業,則該業務即屬大宗商品貿易融資范疇。

狹義的概念則是指大宗商品結構性貿易融資,即銀行為大宗商品貿易商或生產企業提供個性化的組合貿易融資方案,以在企業的生產和購銷活動中起到流動性管理和風險緩釋的作用。銀行需以貨物或貨權為核心,重點關注商品和貿易流程,確保融資款能夠基于貿易本身得以償還。它有著兩個顯著特征:其一,表現形式為產品組合;其二,需要識別貿易各環節風險并通過方案進行緩釋或轉移。

大宗商品結構性貿易融資雖表現為各種產品組合的形式,但其實質卻是各種授信理念的綜合運用。目前銀行的授信理念主要有以下幾種:首先,以企業報表為重點。這種理念是通過分析企業財務報表中各指標數據之間的關系,來識別財務狀況能否支持當前或預期的負債,其核心是關注企業的盈利情況,這種方法的還款理念首先基于財務報表。報表分析方法可以客觀反映企業總體債務情況,因此在大宗商品貿易融資中的作用仍不可忽視。第二種授信理念,是以現金流為關注重點。這種理念認為企業的現金流比盈利更為重要,還款來源應來自于現金流。在該理念下,企業的履約風險非常關鍵,銀行關注借款人能否一直履約以保證應收款的持續流入,需要對企業的履約能力、意愿、市場風險以及付款風險等進行分析評估。第三種授信理念,以資產抵質押為著眼點。該方法區別于現金流理念的特征在于銀行有能力掌握實際押品并變現,可以作為還款來源的補充。

銀行需要更加關注企業資產周轉和存貨情況。它較基于現金流融資的風險要低,因為只要銀行實際控制質物,將比較容易實現現金流。基于資產抵質押和現金流的授信理念是大宗商品貿易融資業務中最常用到的方法,銀行通過控制企業應收賬款、購銷合同及存貨來保障融資的自償性。最后,以信用增級為出發點。該理念通過引入第三方資信好的機構來保證授信項目,確保融資還款。它在風險緩釋方面優勢明顯,如出口信用保險融資在國際清算銀行的資本充足體系中的風險權重為零,因此可作為融資方案的有益補充。

大宗商品貿易融資沒有標準化的結構模型,它的實質在于根據交易各方的需求和環境來度身定制以緩釋風險,模式分為四種:動產融資、發貨前融資、加工融資和背對背融資。

動產融資是指銀行以生產企業或貿易商采購和銷售過程中持有的商品或生產原料為抵質押,向其提供的短期融資。常見的結構有:現貨質押融資,未來貨權開立信用證并押匯,出口項下倉單換提單的融資,標準倉單質押融資等。銀行在動產融資業務中所面臨的主要風險有貨物的適銷性風險、價格風險和管理風險。因此,該融資結構下的貨物需要流通性強并易于保管。同時,銀行需確認該貨物上不應附加任何其他抵押或擔保,以保證銀行確實取得融資貨物的貨權。此外,還需評估倉儲物流公司的監管能力和其內部管理水平,可根據商品性質和存儲環境要求借款人對抵押貨物投保倉儲險或其他相關保險。對于質押物的價格風險,主要通過設定質押率及價格警戒線、套期保值及與鎖定銷售合同等措施來控制。

發貨前融資是指銀行在貨物發運前根據企業需求向供應商或采購商提供的融資。按照融資發放對象的不同,可分為裝船前融資和預付款融資。裝船前融資是銀行基于訂單或信用證,在生產及發貨前對供應商融資用于其采購原材料,如打包貸款和訂單融資。由于該融資結構的前提是基于信用證或實力較強的采購商訂單,因此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在于供應商的履約風險,銀行需詳細調查賣方的履約能力和履約意愿,并限定或跟蹤該融資用途。預付款融資是銀行基于買賣合同中的預付款條款,給予采購商融資并直接支付給供應商。由于采購商在收到貨物前先行付款,為保障銀行利益,需要采取相應風險緩釋措施,如與賣方簽訂差額回購協議,或約定將貨物發至指定監管商,或受讓買方在合同項下的權益等。

加工融資是指銀行融資給加工或精煉企業用以向原料供應商購買原材料,加工精煉后將產成品銷售給下游用戶,以其應收款向銀行保障還款。該融資不僅可發放給加工企業,還可提供給原材料供貨商和最終用戶,并經常會與動產融資結合使用。該融資結構下,加工精煉企業的履約風險主要取決于企業的加工原材料的能力,因此銀行需要掌握工廠關于加工能力的報告,還要控制融資款的用途,即專項用于對原材料的采購。同時,需要評估最終用戶的付款能力,以確保貨款安全回籠。同時還應考慮價格風險,由于原材料價格與產成品價格波動的不一致性,將帶來加工環節利潤率的變化,甚至出現銷售回款無法覆蓋采購成本的情形,影響企業的還款能力。

背對背融資的適用主體是自營貿易商,采用的最主要形式是背對背信用證,銀行以母證項下的未來應收款作為還款來源為中間商開立子證。背對背信用證結構有很多的變化,如母證為遠期信用證,子證為即期信用證;母證為多張信用證,子證為一張信用證;在背對背信用證中嵌入運費融資等。同時,還可演變成多種背對背融資形式,如準背對背信用證、前對背信用證、憑付款交單合同開立信用證等。該融資結構下,銀行需要對母證的開證行有相應的代理行額度,同時會要求中間商預先提交相關單據,保證替換單據的及時性。銀行在對子證項下單據進行付款后,貨權單據即成為銀行的質押標的,如母證開證行拒付貨款,銀行能夠通過物權憑證控制貨物。

國際貿易合同

國際貿易合同 篇1

自從我國改革開放,特別是20xx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國際貿易相關的立法及法律制度對我國對外貿易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本篇論文以國際貿易合同履行中的違約為關鍵點,研究國際貿易合同履行中的違約問題及其表現形式,并深入分析針對相關違約的應對策略,從而指導我國國際貿易理論與實踐,降低國際貿易風險,推動我國國際貿易的健康發展。

在國際經濟貿易日益發展的今天,各國之間的交往異常活躍與頻繁,國際貿易合同的簽訂與履行時刻都在發生,但由于現實的種種原因,國際貿易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履約問題也時常發生。因此,對國際貿易中的違約問題及相關救濟措施非常值得我們探究。

一、合同履行中違約的類型

(一)根本性新違約與非根本性違約

所謂根本性違約,按《公約》第25條的規定為: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約定,使合同的目的完全不能實現,以致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根本性的損害,即因為一方的違約導致另一方基于合同約定的可期待利益受到了損害。但有一種例外情況,即出現不可抗力的情形時,違約方可以以此為由進行抗辯。不可抗力是指出現了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形,在這種情形下,任何一般的自然人都無法預知該種情形的發生。因而根本違約方可以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除責任。根據以上論述不難看出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一是違反約定與損害的產生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二是違約使另一方當事人的合理期待利益完全喪失,即損害結果嚴重;三是不存在不可抗力情形。

(二)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

根據違約行為發生的時間,違約行為可分為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

預期違約的案例分析

例如:1999年6月,中國A公司出售給日本B公司3000噸錳礦,合同將最遲的裝船時間約定為1999年8月26日,約定支付方式為信用證,選擇的國際貿易術語為CIF。合同成立后,A公司將3000噸錳礦運抵約定港口,等待B公司裝船,B公司也開立信用證。但是B公司因為財務狀況出現問題,兩公司決定延期裝船發貨。然后錳礦市場疲軟,價格連續大幅度下跌,B公司在這種情況下,要求降低貨物錳礦的價格。到了1999年11月,雙方的談判還在進行,此時錳礦價格已經下降了30%,乙方未對信用證交貨期做出修改。中國A公司宣告解除合同,依法要求B公司賠償損失。分析中國A公司是否主張預期違約。

運用預期違約的相關理論進行分析可知,日本A公司構成預期違約。一是乙方在向甲方要求延期裝運時表明其財務狀況發生惡化、經濟狀況不佳,表能其履約合同義務的能力發生了變化。二是由于鋼材市場價格大幅下降,乙方一再要求貨物降價才能修改信用證,表面其現在不愿意按照先前合同約定的價款履行支付義務。

(三)賣方違約與買方違約

根據違約主體的不同,合同履行中違約的類型分為賣方違約和買方違約。賣方違約包括不交貨、少交貨、遲交貨及交貨造成的違約,交貨不合格造成的違約,賣方根本違約或賣方在寬限期內沒有交貨導致的違約。買方違約包括因買方不付款、延遲付款、不收貨、延遲收取貨物造成的違約,以及因買方根本違約或者買方不在寬限期內履行義務,或者聲明其將不履行導致的違約。

二、國際貿易合同履約中違約的救濟措施

(一)賣方違約,買方的救濟措施

1、要求賣方實際履行

根據《公約》第46條的規定,當賣方違約時,買方可以選擇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的救濟措施,但是要求買方沒有采取阻止賣方繼續履行的救濟措施。《公約》將要求繼續履行作為違約救濟措施的首要措施,表達了保證交易穩定的立法目的。

2、要求賣方交付替代物

要求賣方交付替代物是指賣方交付了合同約定數量的貨物,但是交付的貨物內容或者質量與合同約定的不相符時,供買方選擇適用的一種救濟措施。即要求賣方交付合同約定內容相符的貨物。

3、要求賣方修理

根據《公約》第46條的規定,修理的救濟措施針對賣方交付的貨物存在瑕疵的情形,并且貨物有修理的可能性。可以要求對貨物的瑕疵部分進行修理、修補或調整,使其符合合同約定。但是請求修補的通知應當在《公約》規定的合理期限內提出。

4、要求賣方減價

根據《公約》第50條的規定,當賣方交付的貨物與合同約定不符,或者存在瑕疵,即交付的貨物的價值低于合同約定的貨物的價值時,買方可以要求賣方減價。減價的數額以交貨時交付的貨物的價值與合格貨物的差額為準。

5、給賣方一段合理的時間,讓其履行合同義務

依《公約》第49條規定,如果發生不交貨的情況,如果賣方在合理期限內沒有如約履行義務,買方即可宣告合同無效。這時再宣告合同無效,既顯得仁至義盡,又符合法律規定。

(二)買方違反合同時適用于賣方的救濟選擇

(1)要求買方履行義務;

(2)要求買方在合理期限內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3)宣告合同無效。

三、結論展望

在當今經濟全球化的經濟大背景下,我國國際貿易合同違約制度的完善與發展,應當在固有法律框架下,結合我國本土經濟交易習慣及文化,借鑒地吸收國際的相關法律制度、糾紛救濟措施和機構設置,推動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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