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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大宗貿易信用證什么意思(大宗進口,對買方是銀行保函風險大,還是既期信用證的風險大)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7 10:06:19【】8人已围观

简介大宗貿易是什么意思大宗交易也就是大宗商品交易,指單筆交易規模遠大于市場平均單筆交易規模的交易現象,通俗講就是大批量地買賣物質商品。主要包括三個類別:能源商品、基礎原材料和大宗農產品。常見的大宗商品有原

大宗貿易是什么意思

大宗交易也就是大宗商品交易,指單筆交易規模遠大于市場平均單筆交易規模的交易現象,通俗講就是大批量地買賣物質商品。

主要包括三個類別:能源商品、基礎原材料和大宗農產品。常見的大宗商品有原油、有色金屬、農產品、鐵礦石、煤炭等。

拓展資料:

大宗交易(block trading),又稱為大宗買賣,是指達到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證券單筆買賣申報,買賣雙方經過協議達成一致并經交易所確定成交的證券交易。具體來說,各個交易所在它的交易制度中或者在它的大宗交易制度中都對大宗交易有明確的界定,而且各不相同,上海證券交易所在2013年10月18日,在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時對大宗交易規則進行了重新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在2013年修訂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中修改了大宗交易的相關規定。

按照規定,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額。另外,上海、深圳交易所的規定有所不同。

其中上交所規定:

1、A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在30萬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2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B股( 上海)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在30萬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20萬美元(含)以上;

2、基金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在200萬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2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3、國債及債券回購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在10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10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4、其他債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在1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1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企業債、公司債的現券和回購大宗交易單筆最低限額在原來基礎上降低至:交易數量在1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1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5、其他債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大宗進口,對買方是銀行保函風險大,還是既期信用證的風險大

銀行保函風險大

簡單把保函與跟單信用證相比,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跟單信用證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是包括運輸單據在內的商業單據,而保函要求的單據實際上是受益人出具的關于委托人違約的聲明或證明。

實際上,銀行保函比較容易遇到受益人的無力索賠!

什么是可轉讓信用證

問題一:可轉讓信用證是什么意思? 可轉讓信用證的定義就是可以將信用證的全部金額或者部分金額轉讓給其他人。 一般使用可轉讓信用證的多數是中間商,即自己本身并沒有該商品,而是通過將信用證轉讓給生產商或者供貨商的方式,來賺取利潤。 可轉讓信用證一般都是通過通知行開出轉讓信用證,轉讓信用證的開證人就是原證的受益人,在轉讓證中成為第一受益人(中間商),即由第一受益人將信用證轉讓給第二受益人(生產商或者供貨商)。 一般在轉讓證項下的盯單條款會要求提單的托運人顯示中間商的名稱,也就是第三方提單。

問題二:可轉讓信用證操作步驟 如果是可轉讓信用證,外貿公司為第一受益人,廠是第二受益人,那么工廠能夠自行報關出口并核銷,且工廠可以自理退稅,沒有必要由外貿公司退稅。

外貿公司差價部分的外匯收入做營業收入。

問題三:可轉讓信用證的功能 凡可轉讓信用證必須載明如下文句,以示其功能:1. 本信用證可轉讓。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2. 本信用證允許轉讓。(Transfer to be allowed)。

問題四:可轉讓信用證可以接受嗎? 有風險的,可轉讓信用證存在的主要風險

按照UCP500第48條(i)款之規定,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L/C)是指根據信用證,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進行支付、延期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轉讓行)或者是在自由議付信用證的情況下,在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行將該跟單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多個其它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可轉讓信用證生效后,第二受益人裝運貨物并向轉讓行交單,轉讓行收到單據后通知第一受益人換單,第一受益人以自己的發票和匯票替換第二證受益人的發票和匯票(包括其他需替換的單據)。之后,轉讓行將替換后的單據寄送開證行,開證行審核單據無誤后,對轉讓行進行償付。最后轉讓行依據第一受益人的指示付款給第二受益人。在貿易實務操作中,可轉讓信用證主要面臨以下幾方面的風險:

1、第二受益人(供貨商)權利受限帶來的收匯風險。第二受益人盡管是受益人,但其可以向銀行主張的權利是受讓于第一受益人的,其收匯的保障是有限而被動的;一旦第一受益人保留任何權利,第二受益人的權利便受到諸多不利的限制。

2、他人業務操作失誤,第二受益人(供貨商)代人受過的風險。在可轉讓信用證項下,即使第二受益人提交了完全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全部文件,但中間商置換文件或轉讓行辦理業務中發生差錯,開證行同樣會拒付貨款,第二受益人便成為最終的損失承擔者。

3、要求中間商承擔付款責任阻礙較大。開證行拒付后,第二受益人是否可依據與中間商的合同關系,要求中間商承擔付款責任呢?理論上,雖然開證行以不符點拒付貨款,但基于第二受益人(供貨商)與中間商之間的貿易合同關系,中間商仍然應承擔合同項下的付款責任。但在業務實踐中,經常出現因中間商實力薄弱或信譽不佳,導致第二受益人(供貨商)最終陷入求助無門的境地,只能獨自承受損失。

二)慎重運用可轉讓信用證

由于可轉讓信用證業務操作程序復雜,供貨商(第二受益人)的收匯風險較高,出口商應謹慎選擇可轉讓信用證作為合同付款條件。如果中間商資金實力較強,可選擇背對背信用證或者D/P的支付方式,以便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權益。

(三)高度關注中間商(第一受益人)及轉讓行風險

供貨商作為可轉讓信用證的第二受益人時,應明確自己在信用證下的法律地位,認真審核信用證條款,充分了解中間商(第一受益人)、轉讓行的資信狀況。在信用證項下無法收匯時,供貨商要在貿易合同的基礎上積極向中間商主張權利,不要輕易放棄要求中間商承擔付款責任的權利。同時,供貨商要通過事前的資信調查,盡可能防范中間商與轉讓行或最終買家相互勾結或破產、逃逸的風險。

(四)積極應對可能損失

若發生第一受益人換單引致的損失后,出口商應及時敦促中間商修改不符點,爭取開證行付款;對一些金融秩序較差國家的開證行,要有效控制貨權,謹防開證行擅自放單,并積極尋求轉賣貨物的途徑;同時,供貨商(第二受益人)要盡早向貿易合同項下的付款義務人主張債權,從多方面、多渠道爭取收回貨款的機會。

問題五:背對背信用證和可轉讓信用證的區別 所謂背對背信用證實際是中間商同時操作同一貨物的兩個信用證,即中間商接受實際買家開出的,以中間商為受益人的一個信用證,然后,中間商根據這個信用證的相關內容,以自己為開證申請人,以實際賣家為受益人,開出一個信用證。那么,中間商這種接收一個信用證,同時開立一個信用證的兩個信用證被業界稱作“背對背信用證”。

所謂可轉讓信用證則是實際買家開出的一個寫明“可轉讓”的信用證,而中間商可以直接將該信用證轉給一個或若干第二受益人。

二者的區別在于:背對背信用證是彼此相關的兩個信用證,而可轉讓信用證是一個信用證。

問題六:什么是可轉讓LC 買方開立可轉讓L/C,如果你是(第一)受益人,你就可以轉開給第二受益人(如果第二受益人接受的話)。

好處:1、如果買家開L/C給你,你再重開L/C給賣家,你要承擔開證的資金壓力。

2、如果不轉開L/C,你可能要承擔向買家收購貨物的貨款資金壓力

2、轉開L/C時,可以更改單價,截流利潤,第二受益人不能了解你的真實賣價

3、單據要求得當的話,可以部份規避買家和賣家直接見面儲可能性,防止客戶和供應商的流失。

問題七:可轉讓信用證有什么風險? 可轉讓信用證指開證行在信用證內明確注明有”可轉讓”字樣,授權其收益人可以要求該證證的指定兌現銀行作為”轉證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該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證行,將該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新的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貿易中采用可轉讓信用證多時處于以下原因:進口商委托中間商采購商品,但后者不想泄露其貿易關系和所的利潤,又想減輕另開新證所需的押金及費用負擔;或者是進口商向國外一家大公司訂購大宗商品,而后者須由其分散在各口岸的分號或聯號來分頭交貨.對于進口商來說,信用證可轉讓比不可轉讓時風險要大,因為在可轉讓信用證下,進口商只是與中間商打交道,并不了解實際的供貨商的情況,只要中間商能夠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開證行就得按期付款,即使是遠期信用證,但貨到以后發現了貨物不符合規定,開證行也不能拒付,所以,進口商在業務中一應當慎開可轉讓信用證

問題八:可轉讓信用證有什么風險? 在可轉讓信用證業務中,由于第二受益人僅僅獲得有嚴格限制的向開證行主張款項的權利,使得信用證法律關系在可轉讓信用證業務中出現一定的特殊性:

第二受益人盡管是受益人,但他作為受益人可以向銀行主張的權利,是受讓于第一受益人。一旦第一受益人保留任何權利,第二受益人的權利便受到各種限制。

如果信用證沒有特別授權,相對于第二受益人而言,不存在對他辦理付款、承兌或議付的中介銀行。

轉讓行與第二受益人之間僅僅存在因核實信用證耽實性而產生的法律關系,除此以外,轉讓行與第二受益人并無法律關系存在。

轉讓行與第一受益人之間,存在多重關系。既有辦理信用證轉讓而產生的法律關系,也有辦理付款、承兌或議付而產生的其他法律關系。

在可轉讓信用證實際運作中,對第二受益人的法律保障只是理論上的,且只在例外情形下才存在。第二受益人收款權利并不能受到信用證的充分保護。

問題九:背對背與可轉讓信用證的區別 對背信用證(Back 梗o Back Credit):又稱背對背信用證、橋式信用證、從屬信用證或補償信用證,是指中間商收到進口商開來的信用證后,要求原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信用證給另一受益人。對背信用證的受益人可以是國外的,也可以是國內的,對背信用證開證銀行只能根據不可撤消信用證來開立。對背信用證的開立通常是中間商轉售他人貨物,從中圖利,或兩國不能直接辦理進出口貿易時,通過第三人以此方式來溝通貿易。對背信用證的內容除開證人、受益人、金額、單位、裝運期限、有效期限等可變動外,其他條款一般與原證相同。由于對背信用證的條款修改時,新開證人需要得到原開證人和開證行的同意,所以受益人使用對背信用證時必須慎重。對背信用證中常見的變動:1、受益人是直接供貨人2、開證申請人是原證受益人3、金額單價減少4、裝運有效期縮短5、如果中間商不愿意露出供貨人名稱,可規定提單貨運人或發票以外的其他單據做成中立人或第三者的名稱,以免透露實際供貨人的名稱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信用證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的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銀行,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的信用證。唯有開證行在信用證注明“可轉讓”,信用證才可轉讓。此證只能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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