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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大宗貿易貨權轉移流程(大宗商品貿易怎么融資)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8 11:50:05【】2人已围观

简介大宗商品貿易中貨權轉移證明由誰出買方出具出質人以存放在自有場地的商品出質,由監管方與出質人簽訂場地租賃協議,再由出質人向質權人開具《貨權轉移證明》等文件大宗貿易業務收入,當公司將提貨單或貨權轉移證明提

大宗商品貿易中貨權轉移證明由誰出

買方出具

出質人以存放在自有場地的商品出質,由監管方與出質人簽訂場地租賃協議,再由出質人向質權人開具《貨權轉移證明》等文件

大宗貿易業務收入,當公司將提貨單或貨權轉移證明提交給買方,且收到買方出具的收貨確認書時,確認收入

大宗商品貨權轉移會計處理

按照貨幣計價原則進行處理。

大宗商品貨權轉移會計處理一般是按照貨幣計價原則進行處理,即轉移的物品以當時的市場價格作為其取得成本或轉移價值。若不符合貨幣計價原則的,則按照其價值的實際計算,確定取得成本或轉移價值。

大宗商品(Commodities)是指可進入流通領域,但非零售環節,具有商品屬性并用于工農業生產與消費使用的大批量買賣的物質商品。

大宗商品貿易怎么融資

大宗商品是指可進入流通領域,但非零售環節,具有商品屬性用于工農業生產與消費使用的大批量買賣的物質商品。在金融投資市場,大宗商品指同質化、可交易、被廣泛作為工業基礎原材料的商品,如原油、有色金屬、農產品、鐵礦石、煤炭等。包括3個類別,即能源商品、基礎原材料和農副產品。

它的特點有四個:一是價格波動大,只有商品的價格波動較大,有意回避價格風險的交易者才需要利用遠期價格先把價格確定下來;二是供需量大;三是易于分級和標準化;四是易于儲存、運輸。

中國已成為國際大宗商品的進口和消費大國。資料顯示,2009年中國多項大宗商品的進口量刷新歷史紀錄,其中,鐵礦石進口6.3億噸,同比增長41.6%;銅進口429萬噸,同比增長62.8%;大豆進口4255萬噸,同比增長13.7%;煤炭進口1.3億噸,同比增長2.1倍。

一般來說,大宗商品貿易融資可分為兩層含義。廣義上講,只要銀行提供融資服務的對象是從事大宗商品貿易的企業,則該業務即屬大宗商品貿易融資范疇。

狹義的概念則是指大宗商品結構性貿易融資,即銀行為大宗商品貿易商或生產企業提供個性化的組合貿易融資方案,以在企業的生產和購銷活動中起到流動性管理和風險緩釋的作用。銀行需以貨物或貨權為核心,重點關注商品和貿易流程,確保融資款能夠基于貿易本身得以償還。它有著兩個顯著特征:其一,表現形式為產品組合;其二,需要識別貿易各環節風險并通過方案進行緩釋或轉移。

大宗商品結構性貿易融資雖表現為各種產品組合的形式,但其實質卻是各種授信理念的綜合運用。目前銀行的授信理念主要有以下幾種:首先,以企業報表為重點。這種理念是通過分析企業財務報表中各指標數據之間的關系,來識別財務狀況能否支持當前或預期的負債,其核心是關注企業的盈利情況,這種方法的還款理念首先基于財務報表。報表分析方法可以客觀反映企業總體債務情況,因此在大宗商品貿易融資中的作用仍不可忽視。第二種授信理念,是以現金流為關注重點。這種理念認為企業的現金流比盈利更為重要,還款來源應來自于現金流。在該理念下,企業的履約風險非常關鍵,銀行關注借款人能否一直履約以保證應收款的持續流入,需要對企業的履約能力、意愿、市場風險以及付款風險等進行分析評估。第三種授信理念,以資產抵質押為著眼點。該方法區別于現金流理念的特征在于銀行有能力掌握實際押品并變現,可以作為還款來源的補充。

銀行需要更加關注企業資產周轉和存貨情況。它較基于現金流融資的風險要低,因為只要銀行實際控制質物,將比較容易實現現金流。基于資產抵質押和現金流的授信理念是大宗商品貿易融資業務中最常用到的方法,銀行通過控制企業應收賬款、購銷合同及存貨來保障融資的自償性。最后,以信用增級為出發點。該理念通過引入第三方資信好的機構來保證授信項目,確保融資還款。它在風險緩釋方面優勢明顯,如出口信用保險融資在國際清算銀行的資本充足體系中的風險權重為零,因此可作為融資方案的有益補充。

大宗商品貿易融資沒有標準化的結構模型,它的實質在于根據交易各方的需求和環境來度身定制以緩釋風險,模式分為四種:動產融資、發貨前融資、加工融資和背對背融資。

動產融資是指銀行以生產企業或貿易商采購和銷售過程中持有的商品或生產原料為抵質押,向其提供的短期融資。常見的結構有:現貨質押融資,未來貨權開立信用證并押匯,出口項下倉單換提單的融資,標準倉單質押融資等。銀行在動產融資業務中所面臨的主要風險有貨物的適銷性風險、價格風險和管理風險。因此,該融資結構下的貨物需要流通性強并易于保管。同時,銀行需確認該貨物上不應附加任何其他抵押或擔保,以保證銀行確實取得融資貨物的貨權。此外,還需評估倉儲物流公司的監管能力和其內部管理水平,可根據商品性質和存儲環境要求借款人對抵押貨物投保倉儲險或其他相關保險。對于質押物的價格風險,主要通過設定質押率及價格警戒線、套期保值及與鎖定銷售合同等措施來控制。

發貨前融資是指銀行在貨物發運前根據企業需求向供應商或采購商提供的融資。按照融資發放對象的不同,可分為裝船前融資和預付款融資。裝船前融資是銀行基于訂單或信用證,在生產及發貨前對供應商融資用于其采購原材料,如打包貸款和訂單融資。由于該融資結構的前提是基于信用證或實力較強的采購商訂單,因此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在于供應商的履約風險,銀行需詳細調查賣方的履約能力和履約意愿,并限定或跟蹤該融資用途。預付款融資是銀行基于買賣合同中的預付款條款,給予采購商融資并直接支付給供應商。由于采購商在收到貨物前先行付款,為保障銀行利益,需要采取相應風險緩釋措施,如與賣方簽訂差額回購協議,或約定將貨物發至指定監管商,或受讓買方在合同項下的權益等。

加工融資是指銀行融資給加工或精煉企業用以向原料供應商購買原材料,加工精煉后將產成品銷售給下游用戶,以其應收款向銀行保障還款。該融資不僅可發放給加工企業,還可提供給原材料供貨商和最終用戶,并經常會與動產融資結合使用。該融資結構下,加工精煉企業的履約風險主要取決于企業的加工原材料的能力,因此銀行需要掌握工廠關于加工能力的報告,還要控制融資款的用途,即專項用于對原材料的采購。同時,需要評估最終用戶的付款能力,以確保貨款安全回籠。同時還應考慮價格風險,由于原材料價格與產成品價格波動的不一致性,將帶來加工環節利潤率的變化,甚至出現銷售回款無法覆蓋采購成本的情形,影響企業的還款能力。

背對背融資的適用主體是自營貿易商,采用的最主要形式是背對背信用證,銀行以母證項下的未來應收款作為還款來源為中間商開立子證。背對背信用證結構有很多的變化,如母證為遠期信用證,子證為即期信用證;母證為多張信用證,子證為一張信用證;在背對背信用證中嵌入運費融資等。同時,還可演變成多種背對背融資形式,如準背對背信用證、前對背信用證、憑付款交單合同開立信用證等。該融資結構下,銀行需要對母證的開證行有相應的代理行額度,同時會要求中間商預先提交相關單據,保證替換單據的及時性。銀行在對子證項下單據進行付款后,貨權單據即成為銀行的質押標的,如母證開證行拒付貨款,銀行能夠通過物權憑證控制貨物。

稅務稽查查資金回流如何解釋

需要資金回流的一般原因:

(1)企業現金流太少;

(2)未來還本付息的壓力大;

(3)國家的政策等等。

這都是可以正常解釋的。 當然這是正常的資金回流,但是也有很多觸及法律的 那就是違法的了。

【拓展資料】

資金回流≠虛開,正確認識資金回流與虛開的關系需掌握三大辯護要點

在前述第三個案例中,法院認為,“有關貨款與資金回流差額雖占開票總額的9%,但該回流資金是否為同一筆貨款、回流原因、為何會出現差額,均未提供有效證據,且現有證據具有向Q化工廠取證的單一性,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稽查局所示證據??未取得銷售方的相關憑證,對是否存在真實交易、原告是否明知、銷售方向有關人員回款性質及是否為同一貨款等均無證據證實,在此情形下根據回款事實推定Q化工廠有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發票的違法事實,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在第四個案例中,法院更是直接表明:“現實中確實存在企業之間相互虛打款項增加資金流用于貸款的現象,僅憑資金回流認定雙方存在虛開增值稅發票行為,證明結果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

從上述幾則案例可知,實踐中,稅務機關、公安機關、法院等在辦理虛開發票類案件時,對于資金回流的性質、資金回流與虛開的關系認識存在較大分歧,而涉案業務是否存在資金回流、資金回流與虛開是否存在直接的正相關關系對于認定是否構成虛開具有重要作用,則在確定“資金回流”與“虛開”關系時,需要重點把握與確認以下關鍵點:

首先,需確定“資金回流”是否客觀存在。資金回流不是主觀猜測,需要完整、客觀的證據材料予以支撐,比如銀行流水、收付款申請單、收付款記錄、等。若無證據證明涉案業務客觀存在閉環的資金流向,則以資金回流認定虛開也無從談起。

其次,需明確資金往來的交易事實及法律依據。通常情況下,賬戶之間的資金流動均是基于一定的交易事實和法律關系而產生的。比如買賣、租賃、借貸等。在準確判定每一筆資金往來的交易事實及法律關系后,再通過收集相應的合同、資金往來書證、收發貨確認單、運輸單據等予以佐證,從而打破資金回流用于虛開發票的主觀推定。

由于商事主體資金往來十分頻繁,賬戶之間所謂資金回流的跡象很容易形成,但判斷資金流向是否系虛開發票所致,不能僅僅看資金的流動跡象,更應該看每次資金流動所依據的交易實質,只要每次交易客觀真實存在,即使存在“資金回流”,也是形式上的,并非“虛開”所需要的“資金回流”。則企業對稅務或公安以資金回流認定虛開時,應當從以下三點進行抗辯:

抗辯要點一:辦案機關查證的資金鏈條不完整的,應當梳理資金收付鏈條,推翻“資金回流”

若辦案機關收集的資金鏈條不完整的,企業應積極梳理相應的收付款資料,特別是煤炭、農產品、廢舊物資等大宗商品貿易領域,存在與案例中相同交易模式,從散戶中收購貨物,由其他公司代開發票的,應當從完整資金收付鏈條方面進行抗辯,以證實確有真實貨物交易。

例如,廢舊物資業務中與散戶的貨款結算對打破“資金回流”推定虛開的指控至關重要,類似的資金收付應盡量保留銀行轉賬記錄,或與散戶結算貨款的收據等資料證明完整資金交易鏈條。

抗辯要點二:僅有“資金回流”表象,但未查清是否有真實貨物交易的,不應以“資金回流”推定虛開

只有在查明雙方確無真實貨物交易,行為人基于“虛開”的主觀故意“回流貨款”,才能定性為“資金回流”,而不能繞開是否有真實貨物交易、是否造成稅款損失等基本待證事實,徑行將客觀存在的私人之間資金往來定性為“資金回流”從而推定“虛開”。辯護時可搜集相應案例(如前引案例)提交至司法機關,并進一步說明認定虛開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仍應回歸是否有真實貨物交易這一本質。

抗辯要點三:對于形成閉環的資金流向,應準確界定資金的源頭支付方與最終接收方,對于基于購銷交易參與資金流轉的中間環節不應認定為“資金回流”

在大宗商品貿易中,由于貿易鏈條較長,涉及的貿易環節較多,對于大多數的中間貿易環節企業而言,其僅清楚上下游交易情況,并根據大宗商貿交易慣例,在收取下游企業支付的貨款后,再向上游供貨商支付貨款,然后通過貨權轉移單等書證完成貨物所有權的轉移。在此情形下,中間貿易環節企業對于整個業務鏈條的貿易開展情況并不了解,其僅對自身參與的環節負責,而從其所處的交易環節看,資金流向正常并不存在所謂資金回流的問題,則在辦理虛開案件時,對于此類企業的地位、作用應當結合具體的交易開展流程進行研判,而不能一概以資金回流認定。

FOB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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