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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29 12:04:16【】1人已围观

简介求大連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6號令,關于工傷待遇的。大連市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規定((1995年8月28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責編:來源:市政府法制辦日期:199

求大連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6號令,關于工傷待遇的。

大連市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規定

((1995年8月28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公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責編: 來源:市政府法制辦 日期:199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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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8月28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公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的管理,保障職工因工傷、殘、亡后本人及其家屬應享受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國有企業、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臺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駐連辦事機構(以下簡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

第三條 大連市勞動行政部門是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應認真做好全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的各項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行政區域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工作。

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動保險機構,具體負責企業職工工傷保險的業務工作。

第四條 工傷保險應與工傷預防、安全生產、職業康復相結合。企業和職工應積極搞好安全生產,采取各項預防措施,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工傷事故發生。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留有節余的原則,實行全市統一籌集、統一管理。

工傷保險費由企業以其工資總額為基數,按第六條規定的比例,每月向勞動保險機構直接繳納或由市勞動保險機構委托開戶銀行代為扣繳,轉入勞動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工傷保險基金”專戶。

企業繳納工傷保險費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第六條 企業繳納工傷保險費實行差別費率(見附表一),并在差別費率基礎上,實行浮動費率(見附表二)。差別費率根據企業對職工造成傷害的風險程度和歷年工傷事故的統計數據確定;浮動費率根據企業上年度實際發生傷亡事故率和工傷保險金的支出情況,由市勞動行政部門每年調整一次。

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必須專項存儲、專款用于下列開支:

(一)醫療費用;

(二)傷殘補助金、傷殘撫恤金;

(三)護理費;

(四)安裝和維修康復器具等費用;

(五)工亡職工喪葬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料理喪事的費用;

(六)因工致殘評定為1至4級,需要易地安家的安家補助費以及搬家途中的車船費、宿費、行李托運費和伙食補助費;

(七)對安全生產和工傷保險工作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工傷保險基金年終節余額的5%至25%獎勵費用;

(八)勞動保險機構按工傷保險費總額3%提取管理服務費;

(九)按工傷保險費總額5%提取事故預防檢測費、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費;

(十)按工傷保險費總額2%提取康復事業發展費;

(十一)經市政府批準確需支付的其他與工傷保險有關的費用。

第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是用于職工工傷保險的專項基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應接受財政、審計、工會等部門的監督。

第三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九條 職工因下列情況之一造成傷、殘或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

(一)在本單位生產、工作區域,從事與生產、工作有直接關系的任務,發生的傷、亡;

(二)受領導(含班、組長)指派,從事本企業生產、工作任務時,發生的傷、亡;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領導指派而從事對企業有益的工作時,發生的傷、亡;

(三)從事與本企業生產、工作有關的科研、發明創造和技術革新工作中,發生的傷、亡;

(四)在生產、工作崗位上,因不可抗力遭受的意外傷、亡;

(五)從事有毒有害工作而造成的身體的傷害(含職業病);

(六)在緊急情況下,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而造成的傷、亡;

(七)因公外出期間,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遭受其它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因突發疾病未能得到及時搶救治療造成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八)職工上下班時間按正常路線行進途中遭受非本人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或者乘本單位通勤車非本人責任造成的傷、亡;

(九)因公、因戰致殘后舊傷復發的;

(十)由市勞動行政部門鑒定確認的其他因工傷、亡。

第十條 符合第九條規定的因工傷、殘職工,享受以下工傷保險待遇:

(一)職工因工負傷的診療費、普通藥費、住院費、就醫路費和住院期間本人伙食補助費(就醫路費和伙食補助費,按我市規定公出人員差旅費標準)。

(二)職工因工致殘傷殘等級被鑒定為1一4級的,應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終止與企業的勞動關系,辦理退休手續,并享受以下待遇:

1.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即基本養老金和補貼),分別為全市上年度社會月人均工資的90%、85%、80%、75%;

2.按月發給定期傷殘補助金,分別為50元、45元、40元、35元;

3.按月發給護理費,1至3級分別為全市上年度社會月人均工資的50%、40%、30%;

4.易地安家的,其安家補助費按全市上年度社會月人均工資三個月發給,并一次性發給搬家路費、行李托運費等1000元。

(三)鑒定為5至10級傷殘者給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分別按全市上年度社會月人均工資16個月、14個月、12個月、10個月、8個月、6個月計發。

(四)職工因工傷殘必須安裝假肢、假牙、補眼;配置輪椅、拐杖等康復器具的,經大連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勞鑒辦)同意,所需費用按規定的標準(見附表三)給付,并隨價格的變化,適時調整。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因工死亡(含1至4級因工傷殘職工退休后死亡),按下列標準給付有關費用:

(一)喪葬費,按5個月全市上年度社會月人均工資計發;

(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每人每月按全市上年度社會月人均工資的40%發給;其獨生子女雖然不是死亡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但又無其他人列為死亡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的,每月發給其獨生子女全市上年度社會月人均工資40%的撫恤費,直至失去供養條件時為止;

(三)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按48個月全市上年度社會月人均工資計發;因維護社會治安或搶險救災死亡的,發給60個月的全市上年度社會月人均工資;

(四)在職職工因工死亡,料理喪事的直系親屬的路費和住宿費,按全市上年度社會月人均工資5個月一次性計發。

第十二條 職工因工負傷治療期的工資、各種補貼和補助、保險福利等待遇由企業給付。

職工因工傷殘被評為5、6級的,本人自愿或企業安置有困難的,可離崗休養,由企業按月發給全市上年度社會月人均工資70%的離崗休養工資,直至達到退休條件時,辦理退休。

第十三條 按全市上年度社會月人均工資給付的定期待遇,隨社會人均工資的增長,每年5月調整一次。

第十四條 工傷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賠償責任的,先按民事賠償處理,賠償高于工傷保險待遇的,不再發給工傷保險待遇;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企業或者工傷保險機構已經墊付了工傷醫療等費用的,當事人獲得民事賠償后,應償還墊付的費用。

第十五條 職工因公外出期間,因意外事故失蹤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本人工資由企業照發;從第四個月起,勞動保險機構對供養直系親屬按月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再發給其他費用。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的費用應予退回。

第十六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出國(境)人員在境外傷殘或者死亡,應當由外國有關方面承擔傷害賠償責任的,應積極向外方索取傷害賠償,獲得賠償的,國內工傷保險待遇不再發給;應當由我市承擔傷害賠償責任的,按本規定處理。

第四章 工傷保險的管理

第十七條 職工因工負傷,企業應積極組織送往指定醫院治療,同時報告當地勞動保險機構。遇有特殊情況,需就近搶救治療的,可先就近搶救治療,但須到勞動保險機構備案,待傷情穩定后送指定醫院治療。確須轉院或到外地治療的,需經大連市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批準,未經批準擅自轉院或到外地治療的,其醫療費用勞動保險機構不予支付。

第十八條 職工摑工負傷,醫療終結前的醫療費暫由企業墊付,醫療終結后,由勞動保險機構一次性給付。傷情與用藥處方不符或經醫院通知出院而拒絕出院所發生的費用,全部自理。

第十九條 職工因工負傷,醫療終結或醫療期達到18個月,必須做勞動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傷殘等級由市勞鑒辦按《大連市醫務勞動鑒定標準》負責組織鑒定。

第二十條 大連市勞動行政部門對職工因工負傷醫療終結,評定傷殘等級的,應發給《職工因工傷殘待遇證書》;對因工死亡者的供養直系親屬,應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證》。企業承辦人員憑證到勞動保險機構領取工傷保險金。

因工傷殘職工,經復查,傷殘程度或生活自理能力發生變化時,其保險待遇應做相應調整。失去享受保險待遇條件時,應注銷所發證件。

第二十一條 企業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明確對職工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企業實行祖賃、承包或者被兼并、拍賣時,新的經營者必須承擔原企業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

職工被借調或臨時聘用期間(含被聘用的離退休、退職人員,停薪留職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的,由借調或者聘用企業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二十二條 發生工傷事故的企業,應積極配合勞動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險機構建立健全職工傷、殘和工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檔案。

第二十三條 傷殘者在服刑和勞動教養期間應停發已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后,可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恢復原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 因工傷殘職工無故拒絕檢查、治療,影響工傷保險工作正常進行的,企業和勞動保險機構可停發有關待遇。對于經市勞鑒辦每年復查或鑒定確認已恢復勞動能力而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按規定期限繳納工傷保險費,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應繳額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工傷保險基金。

第二十六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部門按其年繳工傷保險費的1%至5%處以罰款:

(一)隱瞞傷亡事故真相,提供虛假資料的;

(二)對職工不發或者減發保險待遇的;

(三)不按規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

第二十七條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職工或其供養的直系親屬,虛報冒領保險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如數追回其冒領的金額,并處以相同數額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因工傷亡和患職業病的職工及其親屬或者其他人員拒絕、阻礙企業管理人員和勞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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