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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對外經濟貿易信托沒有金融許可證(信托業發展歷史)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5 04:40:29【】6人已围观

简介對外經濟貿易信托有沒有金融許可證有根據查詢金投網顯示,2002年9月,外貿信托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重新登記,已取得金融許可證,成為少數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直接監管的中央級信托公司之一信托公司貸款某央

對外經濟貿易信托有沒有金融許可證

根據查詢金投網顯示,2002年9月,外貿信托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重新登記,已取得金融許可證,成為少數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直接監管的中央級信托公司之一

信托公司貸款

某央企信托涉嫌非法放貸?

近年來,在通道業務不斷壓縮和房地產信托受限的背景下,消費金融逐步成為信托業新的業務增長點。

截至2018年底,消費金融信托業務規模已經達到3000億,超過百億的信托公司有6家,分別是外貿信托、云南信托、渤海信托、中融信托、中航信托和中泰信托。

在規模激增的同時,部分信托公司不斷地擴張消費金融業務邊界,從最初的“流貸模式”開始轉變為利潤更高的“助貸模式”。

通常做法是,助貸平臺推薦借款人,由信托公司審核后直接與個人簽訂消費金融信托貸款合同并發放貸款,借款人直接向信托公司還款。助貸平臺不再直接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費用,而是由信托支付給助貸機構服務費。

那么信托公司直接向個人發放貸款,是否合規呢?

最近的一個司法判例,可能會給我們一些啟示!

根據上面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執行裁定書顯示,在執行過程中,查明2018年至今申請執行人(外貿信托)在本院有142件針對不同對象的民間借貸合同執行案件,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書面通知申請執行人外貿信托,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內提交向本院提交其公司“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相關金融許可手續。申請執行人外貿信托向本院提交的金融許可證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復中未顯示有“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金融許可。

本院認為:申請執行人以盈利為目的經常性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其未舉證證明其取得了相關部門的金融許可,對于未經依法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金融活動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托有限公司的執行請求。

這是第一例因為信托公司沒有“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金融許可而被駁回的司法判例,那其他信托公司開展的消費金融是不是也存在同樣的風險呢?

目前,監管方面并沒有單獨出臺針對信托的個人貸款業務規范,而網貸借款人正屬于社會不特定對象,如果信托公司以出借人的身份與網貸借款人訂立借款合同向其發放貸款,而又不具有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金融許可,那么信托公司可能涉嫌非法放貸,而非法放貸行為人實際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財物,均應計入違法所得。

從2019年開始,全國各地均開始建立“職業放貸人名錄”,認定標準就是涉案數量,一旦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相應的借貸合同認定無效,借款人應返還借款本金,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給付資金占用使用費用。

根據執行裁定書,從2018年至今申請執行人(外貿信托)在本院有142件針對不同對象的民間借貸合同執行案件,筆數遠遠超過“職業放貸人”規定的數量,這也是加強審查的原因。

各位小伙伴,你們對這個案例怎么看,歡迎留言交流!

信托公司能不能給個人(自然人)貸款

信托公司能不能給個人(自然人)貸款。我們從中國信托法律網(trustlaws.買粉絲)了解到,只要自然人有足額的擔保并且融資規模足夠大,就可以向信托公司貸款.但是,一個自然人不能發行資金信托計劃收集資金并貸款給另一個自然人,因為個人不能經營信托業務.

請教信托貸款的利率一般有多少?

貸款的成本方要支付20%左右的利息給信托公司的,信托公司給客戶的收益一般8-13%一年,如果是項目方,要通過信托的途徑獲得資金,則需要支付較高的成本,一般要在15-20%左右。畢竟經過層層克扣,到投資者購買信托的時候,所獲得的收益就是10-12%,所以通過信托獲得融資的公司的成本就會相對較高。

目前經重新登記的信托公司,已取消了經營負債業務的資格,信托貸款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最新修訂為2007年3月1日實施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管理、運用信托財產的業務,與《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中所指的"信托貸款"不同。信托公司貸款利率是多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公布實施后,并未有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托貸款的利率進行直接和明確的規定。

信托公司貸款利率是多少?可以認為信托貸款利率低于基準利率的下限并未違反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但需注意: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家利率管理機構,有權對信托貸款適用的利率水平進行規定。如果今后規定了信托貸款利率適用的規則,則信托公司必須遵守之。

金融管制的經驗與趨勢有時會發生矛盾。利率市場化應是金融改革的總趨勢。但在經濟緊縮政策下,如果委托、信托類貸款的比例急劇上升已經對宏觀經濟政策的準確性產生重大影響,也不排除金融監管部門從審慎監管的角度出發,將委托、信托類貸款再次納入利率控制的界區。

信托貸款屬于非以存款發放的貸款,不應該適用中國人民銀行的利率規定,當事人對利率可以自行約定。在實踐中,銀行發放的委托貸款的利率已經由委托人與借款人協商確定,實際上很多都突破了利率下限。

四方面加強信托公司個人信托貸款業務監管

9月8日,北京銀保監局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信托公司個人信托貸款業務的通知》(簡稱《通知》),針對當前部分信托公司在個人信托貸款業務調查、審批、協議簽訂、放款、收費、催收等多個環節存在的突出問題明確監管要求,重點從履行貸款人義務、改進業務模式、規范合作機構管理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等四方面針對性加強監管。

作為本次發文的核心內容,《通知》重申信托公司應參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審慎開展個人信托貸款業務、依法履行貸款人義務的重要原則,要求信托公司應獨立審批貸款,獨立自主進行貸款決策。同時,細化改進業務模式的監管要求,要求信托公司建立以貸款用途真實性為核心的貸前調查制度,保證貸款用途真實,貸款額度及期限合理并符合借款人還款能力,建立并執行貸款面談制度;嚴格規范利息收取,明確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年化)、利息計算方式(含計算公式)以及提前還款情況下的利息收取方式等關鍵信息;合同簽訂過程實施“雙錄”管理,鼓勵有條件的信托公司對合同簽訂全程錄音錄像;建立貸款支付管理制度,強化貸款資金的支付管理與控制。針對線上發放的符合互聯網貸款特征的個人信用貸款,要求信托公司參照互聯網貸款管理相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的實施細則。

針對近年社會高度關注的信托公司與外部機構合作亂象問題,《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加強合作機構管理,對合作機構建立準入、評估和退出機制,嚴控外包風險。信托公司應與合作機構簽訂書面合同或協議,清晰界定合作業務事項范圍、爭端解決機制及違約責任;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明確合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禁止性行為清單。《通知》強調信托公司應依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尊重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保護客戶個人信息安全,嚴禁通過暴力、恐嚇等方式進行貸款催收。

北京銀保監局還在此次發文中要求各信托公司對本公司存量業務進行自查整改,確保新發生業務合規有序開展,并采取有效手段切實防范信用風險、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推動行業合規穩健運營。

中航信托可以向個人借貸嗎

可以的。

信托公司說白了就是做一些銀行不愿因做的投融資業務。信托公司有發放貸款的資格。

套路貸詐騙案

近日,裁判文書網發布公告,指出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外貿信托”)因“借款人未按時還款55萬元,卻處分借款人房屋110萬元”,被法院認定涉嫌“套路貸”詐騙,并將外貿信托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7月22日,外貿信托在官網發布聲明稱,1987年,外貿信托經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獲得金融牌照,批準的業務權限包括“貸款”。“多年來,包括個人貸款業務在內的各類貸款業務,均由我公司在監管部門的直接監管和指導下依法合規開展,不存在擅自或違規放貸的情況。”

涉嫌“套路貸”詐騙

裁判文書網顯示,2016年11月10日,周因資金周轉向外貿信托借款52萬元。借款期限60個月,利息共計39萬元。該筆借款以周在廣東省中山市的房產抵押,抵押期限為5年(自2016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10日)。

在簽訂抵押合同的當天,外貿信托要求周某與其關系人羅某簽訂委托合同,合同約定原告授權羅某將抵押的房屋出售并收取,否則不允許周某借款。本案中,周簽訂了委托合同,并于2016年12月8日在珠海市橫琴公證處進行了公證。而外貿信托實際發放的貸款只有46萬元。

后因周某延期償還利息,2017年4月10日,羅在周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抵押房產以55萬元的價格出售。2017年4月21日,羅向周某發出賣房通知。直到2017年12月28日,周到中山市房產局查詢,外貿信托和羅已將抵押房產變賣。

周認為,因外貿信托與羅在借款期限屆滿前出賣抵押物,違背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愿,羅出賣抵押物的行為無效。

此外,2017年4月10日,該房產價值已達110萬元,羅僅以55萬元取得該抵押房產,明顯低于市場價值,明顯不構成善意取得。而買方、外貿信托和羅可能是一伙的,惡意串通損害周的合法利益。周認為2017年4月10日簽訂的廣東省房產買賣合同無效。

法院經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經濟糾紛案件,認為不屬于經濟糾紛案件,但涉嫌經濟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羅某、外貿信托的行為涉嫌以“套路貸”方式實施詐騙,其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不僅如此,在《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中顯示:“在執行過程中,發現2018年以來,我院外貿信托與不同對象的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件142件。2020年5月28日,我院書面通知申請執行人外貿信托,要求其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內向我院提交其公司“向不特定社會對象發放貸款”的相關金融許可手續。外貿信托向法院提交的金融許可證和原銀監會的批文中,并未顯示‘向不特定社會對象發放貸款’的金融許可證。”

對此,法院認為,外貿信托以營利為目的,定期向不特定社會對象發放貸款,沒有證據證明其取得了相關部門的金融許可,不支持未經合法批準向不特定社會對象發放貸款的金融活動,駁回了外貿信托的執行請求。

在聲明中,外貿信托表示,針對最近提到的法院駁回外貿信托執行申請的案件,外貿信托

信托業協會調查數據顯示,2018年近六成信托公司布局消費金融信托業務,規模達到3000億。

與此同時,一些信托公司不斷拓展消費金融業務的邊界,開展的模式主要有助貸業務模式、浮貸業務模式和基于消費金融信托資產的ABS模式。

所謂“套路貸”,就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借款為名,誘導或強迫借款人簽訂“借”或“貸”、“押”、“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款金額、惡意制造違約、任意認定違約、銷毀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并非法采用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暴力、威脅等手段。

天眼查顯示,外貿信托于1987年9月30日在北京成立。它是中國中化集團公司旗下的一家信托公司。股東中化資本有限公司和中化集團財務有限公司分別持股97.26%和2.74%。通過股權穿透可以看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中國中化集團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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