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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對外貿易陳述理論的提出者(國際法分哪些學派、各有什么主張)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7 15:42:48【】2人已围观

简介國際法分哪些學派、各有什么主張國際法的特征主要有1、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國內法的主體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2、國際法是國家以協議的方式來制定的,國內法是由國家立法機關依一定程序來制定的。3、國際法采取與

國際法分哪些學派、各有什么主張

國際法的特征主要有

1、 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 國內法的主體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2、國際法是國家以協議的方式來制定的, 國內法是由國家立法機關依一定程序來制定的。

3、國際法采取與國內法不同的強制方式 國際法主要是依靠有組織的國際強制機關加以維護,保證實施,而國內法的強制方式主要依靠國家的本身的行動。 但國際法仍然是法律 1、國際法為國家規定了一整套處理其對外關系的行為規則,為國家規定了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

2、國際法具有強制性,只不過與國內法的強制方式不同而已,但是,特殊的強制方式仍然是強制方式。

3、一些重要的國際條約都明確規定了國際法的效力。

4、國際實踐證明,國際法作為國家之間的法律,不僅為世界各國所公認,而 國際法

且各國也是遵守的。

戰后國際關系新發展的特征:

1、自然法學派:維多利亞、蘇亞利茲、普芬道夫、

社會連帶法學派:狄冀、龐德 規范法學派:凱爾遜

2、實在法學派:邊沁、賓刻舒刻

3、格老秀斯(折衷法學派):格老秀斯、沃爾夫、瓦特爾

4、我們認為,國際法效力的根據應該是國家之間的協議:

A、國際法是國家之間 的法律,國家是國際法的制訂者,因此,只有國家之間達成的協議,都對各國具有拘束力

B、各國達成的協議是各國作為國際法的制訂者,通過一定的立法程序共同制訂的法律文件,因此,成為各國必須和應該遵行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范。

C、各國之間的協議是各國強制執行國際法的根據。

現在西方法學理論通常將法學劃分出三大經典流派,即自然法學派、實證法學派和社會法學派

自然法學說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占有重要地位,幾乎貫穿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全過程。從古希臘、古羅馬到近代資產階級思想家,無不涉及自然法問題。或者說,在近兩千年的歷史中,自然法學說是西方法學中一脈相承經久不衰的理論。因此,認真研究這一理論,對分析、批判和借鑒資產階級法學具有重大意義。

 自然法學異源于古希臘哲學。著名的自然哲學家赫拉克利特便提到自然法與人為法,并認為法是戰爭的產物,將法歸結為永恒的產物。(公元前六世紀

 )他甚至初步指出自然法與人為法的區別,但沒有作進一步的論證。但后來,詭辯學派代表人物普羅塔哥拉又對此作了闡述,認為法律起源于自然狀態,是正義的表現。蘇格拉底在此基礎上,正式把法律分成兩種:一是制定法,一是不成文法。并指出法是市民的行為準則。不成文法是人類行為的準則,是神的立法,而人的立法必須服從神的立法。他的學生柏拉圖,尤其是他是徒孫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一書中,正式從法學的角度提出和論證了自然法的基本思想,但不系統。

 率先把自然法系統化的是古羅馬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學家西塞羅。他的名作《法律篇》是系統闡述自然法理論的代表作。他不僅給自然法下了定義,而且把它同理性、正義聯系起來,并指出理性與正義均源于自然。他認為,自然法永世長存,萬古不變,是絕對正確的;而人定法(制定法)則有兩種情況:凡符合自然法原則的人定法是正當的法律,否則就不是法律。西塞羅把自然法理論推向其發展史上第一個高峰,而是古希臘思想家、法學家集體智慧的結晶。但這一時期的自然法理論有明顯的局限性:一是最后把自然法與神聯系在一起;二是沒有同社會實踐結合起來。盡管柏拉圖、亞里士多德、西塞羅在他們對自然法極為重視,而仍然是“空中樓閣”,從而使他們的自然法理論只能成為一種文化遺產。

 中世紀是整個法學的衰落時期,與其它社會科學一樣,法學成為神學的“附庸”與“婢女”。但神學家們沒有忘記自然法這一概念,經過他們的精心設計,毫不掩飾地把自然法披上了神學的外衣,公開提出自然法從屬于他們所講的上帝創造的永恒法,大大降低了自然法的地位。在他們看來,只有永恒法彩色至高無上的法律,它淵源于神的智慧,就是說,只有神才能使法律、正義、理性統一起來。

 古典自然法學派

 古典自然法學派形成于17-18世紀,創始人為格老秀斯(荷蘭)、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英國)、孟德斯鳩(法國)、盧梭(法國)、漢彌爾頓(美國)、杰弗遜(美國)等,這些資產階級思想家,繼承了歷史上自然法學說的某些觀點,以唯心史觀為理論基礎,并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學派。格老秀斯宣稱:“法律是理性的體現”,“正義的標準”;他給自然法下了一個明確的定義:“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為善惡的標準。”他心目中的理性、正義與古希臘的自然法學說有所不同,他把理性從天上引到了人間,即他講的理性是指人類的理性,而不歸結于神。更可貴的是,古典自然法學派把正義、理性同資產階級民主、人權、法治聯系起來,并成為了資產階級革命的理論武器。他們還提出了不少有價值的,在當時具有進步意義的觀點:

 古典自然法學派的基本觀點

 法律理性論。自然法學說的基本原則,就在于認定除國家制定的實在法(行為法)之外,還存在一種凌駕于實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他們認為,自然法高于實在法,是實在法的基礎,是監督實在法的手段。自然法學不同時期的代表人物,都把自然法與理性聯系在一起,但歸宿不同。古希臘把理性歸宿于自然,中世紀把理性、正義淵源于神,而資產階級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則歸結于人類。他們認為人類理性之中就有自然法,因此,凡是有理性的人類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 天賦人權論。天賦人權論首先是格老秀斯提出來的,洛克把它加以系統化,潘恩等人在《獨立宣言》和《人權和公民權宣言》中把它加以規范化;其主要內容有:1)人權是天賦的,與生俱來;2)人權的基點是個人;3)人權是抽象的,超階級的;4)人權主要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平等權和財產權,而財產權是核心。二次世界大戰以后,人權又增加了新的內容。

 社會契約論。這是古典自然法學派的理論基礎,霍布斯、洛克、盧梭都先后系統地論證了這個問題,盡管他們各自講的理由不同,但結論都是一樣的,那就是:在自然狀態下,人們訂立契約,建立國家,并讓出一部分權利賦予國家,由國家來保護每個公民的人權。他們的后繼者又把社會契約論擴展到經濟、政治和社會生活各個領域。

 主權在民論。這是“天賦人權論”和“社會契約論”的引伸和發展。按照盧梭的說法,由于人們把一部分權利轉讓給國家,并不是奉獻給任何個人;他們放棄權利,因此,人民在國家中應該是自由的,國家的主權只能是屬于人民,人民可以更換政府。在此基礎上,盧梭提出 了“主權在民”或“人民主權”的理論,他指出:“人民主權”應包括如下原則:(1)主權不可轉讓;(2)主權不可分割;(3)主權不可代表;(4)主權至高無上和不可侵犯。

 法治論。自然法學派主張建立法治國,強調法律至上,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強調依法辦事,強調權力制約,并把法治作為一種治國方略和政治體制。

 對古典自然法學派的評價

 古典自然法學派是西方法學中影響最大時間最長的法學流派,特別是 20世紀以來,成為了西方三大派別之一,在世界范圍內曾一度廣泛傳播:

 古典自然法學派的理論是資產階級革命的思想武器,對推翻封建專制和神權政治起了巨大的作用。

 古典自然法學派關于自由、民主、人權、法治、憲政等理論。既是人類社會進步和政治文明的重要體現,又對社會的發展,對我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一定借鑒作用。

 自然法學派的的理論基礎是唯心史觀,它所謂的“人類理性”、“天賦人權”都有歷史的局限性和虛偽性。

 自然法學說的復興

 19世紀,隨著資產階級政權的鞏固和階級斗爭的新的要求,自然法學派逐漸被歷史法學派所取代,分析法學派也隨之興起。

 但到20世紀,自然法學派又出現“復興”的局面,德國法理學家斯塔姆勒提出“內容可變的自然法”學說。他認為法律在邏輯上應先與社會和經濟現象而存在,不是經濟決定法,而是法決定經濟。他把法區分“正當的法”與“不正當的法”,并認為“正當的法”是由“不正當的法”演變與發展而成。他所謂“正當”與“不正當”,不在于法的內容,而在于法的形式。只要法的形式與所定的標準相適當即為“正當的法”。

 “復興自然法學派”大致可分為兩大部分:一部分法學家信奉天主教義,亦稱新經院主義法學派,其代表人物是法國的馬里旦,他認為私人占有財富屬于自然法,而“自然法之為法,是因為它是對于永恒法的分有。”另一部分法學家雖不公開站在宗教立場上,但提倡理性服從信仰,把自然法解釋為一種理想的永恒的正義,如意大利法學家迭爾維寇。

 二次世界大戰,自然法學派的觀點進一步被重視,尤其通過幾次大論戰:如富勒與哈克,哈克與德沃金,使自然法學派威信大增。

 自然法學在其發展的歷史中,大致經歷了自然主義自然法學、神學自然法學、理性自然法學和新自然法學四個發展階段。

 新自然法學的特點

 自然法學的復興嚴格地講,應從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開始,有下列特點:

 強調人權對國家權力的制約。新自然法學派有兩個支派或者說有兩個發展方向,即世俗的與神學的,但他們都強調人權對國家權力的制約。如威瑪政府的司法部長拉德勃魯赫認為,法律必須有絕對的價值準則,否認人權的法律是“絕對錯誤的法律”。他指出實證主義有利于法西斯政權對權力的濫用。他這些法律觀點,德國戰后審判法西斯分子起了重大作用。但拉德勃魯赫畢竟是一個相對主義者,是一個典型的不可論者,這當然應予以否定。馬里旦是新自然法學神學派代表,提倡以基督教教義改造社會。他們突出特點是強調人權,并專門寫了一本《人權與自然法》的名著,認為應用人權制約國家的權力。

 強調當代資本主義的價值觀。新自然法學派不是簡單重復自然狀態、自然法、自然權利和社會契約等說教,而是保留舊的形式,賦予新內容,或者干脆放棄一切虛構,直接強調法律對道德的依賴性。這方面的突出代表是羅爾斯的正義論和德沃金的權利說。德沃金認為,個人具有不可侵犯的權利,這些權利不僅是法律規定而且是不限法律規定而存在的。

 新實證分析學派的影響。新自然法學派開始重視法的形式因素,這方面的代表人物是美國學者富勒。他提出了“程序法自然法”理論,認為,一個真正的法律制度包含著固有的道德性,即法的內在道德,亦稱法制原則,是一種特殊的、擴大意義上的程序道德,包括:(1)法律的一般性;(2)公開性(3)非溯及既往;(4)法律的明確性;(5)避免法律中的矛盾;(6)法律不應要求不可能實現是事情;(7)法律穩定性;(8)官方行為與法的一致性。

 新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及其觀點

 新自然法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國的拉德勃魯赫(RadBruch),法國的馬里旦美國的富勒、德沃金和羅爾斯。

 對自然法學派的評價

 自然法學派在西方法學中一脈相承,流傳至今,是當今西方三大派別之一。在西方法學史上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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