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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對貸款用途貿易背景真實性的審核(備用信用證的定義及獨特之處)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0 12:18:26【】0人已围观

简介如何判斷貿易背景的真實性那么如何辨別企業是否具有真實貿易背景,僅憑一份簡單的貿易合同嗎?大家習慣性認為100%保證金足額到位、貿易合同原件與復印件審核一致,就基本能夠控制住風險。其實不然,筆者認為要控

如何判斷貿易背景的真實性

那么如何辨別企業是否具有真實貿易背景,僅憑一份簡單的貿易合同嗎?大家習慣性認為100%保證金足額到位、貿易合同原件與復印件審核一致,就基本能夠控制住風險。其實不然,筆者認為要控制票據業務中的貿易背景真實性風險,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一是簽發前到企業實地調查其資信狀況、經營情況等,對企業的主體資格予以確認,確保其提交的基本資料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二是對貿易合同的審核,主要從合同本身的真偽辨別;要素是否齊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合同金額與企業規模是否具有合理性等方面。

三是企業在銀行開立的結算賬戶使用是否正常,是否有一定的資金結算業務往來。

四是監控申請承兌金額與當期銷售收入是否匹配;保證承兌匯票用途、金額與客戶經營范圍及經營規模是否一致,與企業提供的會計報表是否相符。

五是注重保證金來源的審核,避免因資金來源不合法、不合規導致的法律風險。

六是簽發后客戶經理應及時收集企業的增值稅發票,并查看購銷雙方、金額及用途與簽發的銀行承兌匯票是否一致;查驗發票的真偽(可以上安徽省國稅局網站查詢)。

為進一步規范銀承業務,保障資金安全,防范票據風險,我們還應嚴把“三關”:

一是調查關,每簽發一筆承兌匯票都要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運作,應把企業的經營、負債、 銷售、貨款結算、盈利水平、擔保抵押資格及變現能力、風險度、兌付等情況調查清楚,準確把握第一手資料。

二是審查關,審查人員應嚴格按照審批權限和程序進行審查,對不合規定的承兌匯票一律拒之門外。

三是檢查關,銀行承兌匯票簽發后,客戶經理要跟蹤監督承兌匯票的使用情況,看企業是否按照購銷合同的數量和金額如期購進,有無套取銀行貼現資金和抵押貸款的情況,產品銷售市場如何,銷售貨款是否按計劃轉存。讓企業的承兌匯票運作納入銀行的監督管理中,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風險的形成。

貿易融資產品貿易背景真實性關鍵風險點有哪些

1、合同的真實性。對貿易合同的審核,主要從合同本身的真偽辨別;要素是否齊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合同金額與企業規模是否具有合理性等方面。

2、發票的真實性。應及時收集企業的增值稅發票,并查看購銷雙方、金額及用途是否一致;查驗發票的真偽

3、往來款項的真實性。企業在銀行開立的結算賬戶使用是否正常,是否有一定的資金結算業務往來。

4、看企業是否按照購銷合同的數量和金額如期購進,有無套取資金和抵押貸款的情況,產品銷售市場如何,銷售貨款是否按計劃轉存。與企業提供的會計報表是否相符。

備用信用證的定義及獨特之處

      根據國際商會(ICC)在1993年修訂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PC500)第二條的規定:備用信用證(Standby Letter of Credit)是開證行應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向預期年化預期收益人開出的、以自身的銀行信用擔保開證申請人履行債務的保證付款憑證,又稱作商業票據信用證(Commercial Paper L/C)、擔保信用證(Guarantee L/C)或履約信用證(Performance L/C)。

備用信用證是指不以清償商品交易的價款為目的,而以貸款融資,或擔保債務償還為目的所開立的信用證。它是集擔保、融資、支付及相關服務為一體的多功能金融產品,因其用途廣泛及運作靈活,在國際商務中得以普遍應用。但在我國,備用信用證的認知度仍遠不及銀行保函、商業信用證等傳統金融工具。鑒此,認識備用信用證的法律性質及功能所在,并予以合理應用,無疑有助于企業更有效率地參與國際競爭。

備用信用證的獨特

      1.不可撤銷性。除非在備用信用證中另有規定,或經對方當事人同意,開證人不得修改或撤銷其在該備用信用證下之義務。

      2.獨立性。備用信用證下開證人義務的履行并不取決于:1開證人從申請人那里獲得償付的權利和能力。2受益人從申請人那里獲得付款的權利。3備用信用證中對任何償付協議或基礎交易的援引。4開證人對任何償付協議或基礎交易的履約或違約的了解與否。

      3.跟單性。開證人的義務要取決于單據的提示,以及對所要求單據的表面審查。

      4.強制性。備用信用證在開立后即具有約束力,無論申請人是否授權開立,開證人是否收取了費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賴備用信用證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動,它對開證行都是有強制性的。

備用信用證的應用建議

      備用信用證緣其償付性和操作上的國際化,削弱了國內銀行對風險的警惕,易于為國際熱資伺機流入所利用。利用這種方式操作,一方面能有效繞開外管當局的監管,減少審批成本,提高熱資進入的成功率,另一方面能有效減少企業在銀行結匯、售匯的匯兌損失。為了更好地利用備用信用證這一國際通用的結算方式為企業服務,同時有效做好外匯監管,建議:

      1.加強對備用信用證的監測和管理。一是建立備用信用證貸款、履約、監測機制,將其納入或有外債進行監測,關注履約率的變化趨勢。二是對以備用信用證做擔保,在國內中、外資銀行進行貸款的企業,應根據企業性質對貸款金額(不考慮借款幣種)進行分類審批與管理,尤其對外資企業貸款金額應嚴格控制在其自有資本一定的比例之內。三是嚴格控制企業臨時增加注冊資本金的操作,對因特殊情況臨時增資又予以結匯的,應嚴格審查增資協議及結匯后資金去向,防止熱錢通過該種渠道進入境內。

      2.國家應嚴格銀行備用信用證項下貸款發放。銀行在審查備用信用證項下貸款時,應首先審核企業的貿易真實性背景,同時對企業既往表現進行關注;其次在貸款發放后,應嚴密跟蹤資金去向,確保貸款用途與貸款協議相符。第三,對與貸款用途不一致的投向,銀行應及時收回貸款,杜絕貸款進入資本市場、企業經營范圍以外的行業以及國家宏觀調控控制的行業。第四,銀行應在貸款到期前通知企業落實還款資金,否則應要求企業按正常的外債借用程序向外匯局進行備案。

      3.對企業其他違規操作國家應明令禁止,特別應對那些出口預收、進口延付和境外關聯企業墊款等導致資金流入的應抓緊進行政策規范,同時對國內企業性質為外商投資企業、又通過境外母公司擔保在境內套取銀行貸款的做法嚴密監測,對套取資金超過一定時限的全部納入外債統計監測范疇,從而有效防范風險,保證國家和銀行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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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證的種類大全

個人貸款受托支付條件?

一 銀監會貸款新規中受托支付的問題

關于受托支付:原則上是當天要發放給借款人交易對手,但因客觀原因當天不能支付的(回例如放款時間已經答柜臺已經下班了等等),貸款人應在下一工作日完成受托支付。

關于流貸那個:這種情況自主支付對于借款人比較方便,如果要受托支付的話,要根據購銷合同中的約定批次分次發放,而每次發放,借款人都要提供訂單、發票、資金使用計劃等其他能證明借款人及其交易對手交易行為的資料等,因為每次發放支付前,貸款人都要對交易行為進行審查。

借款合同只需要簽一次,每次審查前這份合同是審查人必然要查閱的,然后再對借款人當前該批支付所提供的證明交易行為證明資料進行審查,這個手續有點像個人經營性貸款的循環發放,合同只需要簽一次,每次提取都需要用途證明。

二 個人貸款可采取自主支付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貸款,經貸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無法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幣的;

(二)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

(三)貸款資金用于生產經營且金額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報告或告知貸款人貸款資金支付情況。

貸款人應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2)個人貸款受托支付條件擴展閱讀:

根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九條 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

貸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直接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三十條 個人貸款資金應當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但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三 著急求救!!!個人經營性貸款中是否要求第三方收款人

是否需要要求第三方收款人主要看貸款金額的大小。按銀監“三法一指版引”要求,權超過30萬元以上個人貸款必須采用受托支付,付到交易對手賬號;30萬以下符合條件的可采取自主支付,即劃到借款人個人賬戶。

如上述情況說的這種可能是受托支付,金額應該超過30萬,銀行為了規避交易對手不能是關聯方會作出以上要求。不可能僅用一個復印件就作為申請貸款的主體。另外“貸款人”指的是銀行,借銀行錢的人是“借款人”。

(3)個人貸款受托支付條件擴展閱讀

個人經營性貸款的申請條件

個人經營貸款的對象為符合銀行個人經營貸款政策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不含港澳臺),包括個體工商經營者、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主要合伙人或主要自然人股東等。如法人并非企業的主要合伙人、實際控制人或股東,不符合個人經營性貸款方法對象的要求。

1、年齡在18周歲(含)以上、60周歲(含)以下,在分行管轄地域范圍內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證明;

2、借款人及其經營實體信用良好,經營穩定;

3、相關銀行規定的其它條件。

四 哪些貸款需要受托支付

受托貸款:

即委托貸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來源的資金,委托業務銀行根據內委托人確定的貸容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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