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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對外貿易救濟措施案例(對外貿易救濟的對外貿易救濟措施)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6 17:54:51【】1人已围观

简介對外貿易救濟的對外貿易救濟措施世界貿易組織允許成員方在進口產品傾銷、補貼和過激增長等給其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可以采用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手段以保護國內產業不受損害。反補貼、反傾銷和保障措施都

對外貿易救濟的對外貿易救濟措施

世界貿易組織允許成員方在進口產品傾銷、補貼和過激增長等給其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可以采用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手段以保護國內產業不受損害。

反補貼、反傾銷和保障措施都屬于貿易救濟措施。反補貼和反傾銷措施針對的是價格歧視這種不公平貿易行為,保障措施針對的是進口產品激增的情況。

為充分利用wTo規則,維護國內市場國內外商品的自由貿易和公平競爭秩序,我國依據wTO有關《反傾銷協議》、《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保障措施協議》以及我國《對外貿易法》的有關規定,制定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及針對保障措施的有關規定。 傾銷一般是指一國出口商以低于產品正常價值的價格,將產品出口到另一國市場的行為。出口國為了占有進口國市場,用價格手段擾亂進口國市場.打擊進口國競爭對手,使進口國的相關產業因不堪低價競爭而紛紛關閉,造成進口國一系列的闡題,如國內產品市場份額的減少,工業萎縮、就業機會減少等,同時還會嚴重影響國家經濟發展和國家財政。因此,各國往往通過國內立法手段進行反擊。

我國依據、WTO關于《反傾銷協議》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實施反傾銷措施。反傾銷措施包括臨時反傾銷措施和最終反傾銷措施。

1臨時反傾銷措施

臨時反傾銷措施是指進口方主管機構經過調查,初步認定被指控產品存在傾銷,并對國內同類產業造成損害,據此可以依據wTO所規定的程序進行調查,在

全部調查結柬之前,采取臨時性的反傾銷措施,以肪止在調查期間國內產業繼續受到損害。

臨時反傾銷措施有兩種形式:一是征收臨時反傾銷稅;二是要求提供現金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僳。

征收臨時反傾銷稅,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其建議做出決定,出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予以公告。要求提供現金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由國務醅外經霞主管部門做出決定并予吼公告。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執行。

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的期限,自臨%曩額錆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在特殊情形下,可延長至9個月。

2.展終反傾銷措施

對終裁確定傾銷成立并對進口過產業產生巨大損害的,可以在正常海關稅費之外征收反傾銷稅。征收反修銷稅,須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其建議做出決定,由國務院經貿主管部門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執行。

反傾銷稅的征收自決定征收之日起不超過5年。 補貼是指由政府或公共機構對企業提供財政資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價格支持,使本國產業或企業得到利益的措施。補貼作為公共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

為各國廣泛采用。但補貼措施如使用不當也會導致不公平競爭,對進口方或第三方的相關產業或其他合法利益造成損害。

反補貼與反傾銷的措施相同,也分為臨時反補貼措施和最終反補貼措施。

臨時反補貼措施

進口方主管機構應國內相關產業的申請,對受補貼的進口產品進行反補貼調查。初裁確定補貼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采取臨時反補貼措

施。臨時反補貼措施采取以現金保證金或者保函作為擔保的征收臨時反補貼稅的形式。

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其建議作出決定,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規定

實煎之日起執行。

臨時反補貼措旋實施的期限,自臨時反補貼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

三種救助措施,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異同點

第一,概念不同:

反傾銷針對的是傾銷,傾銷是指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出口經營者以低于國內市場正常或平均價格甚至低于成本價格向另一國市場銷售其產品的行為。反傾銷針對的是來自特定國家或地區的某種存在傾銷行為產品進行對抗措施;

反補貼針對補貼行為,是針對某種由一成員方境內政府或任一公共機構給予的財政支持的產品;

而保障措施僅針對特定產品,而不針對具體國家、地區和公司;

第二,適用條件不同:

反傾銷措施實施的條件:以低價傾銷,對進口國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害。適用對象:不公平貿易或不公平競爭具體實施形式:現金保證金、價格承諾、保函、以及最終加征相應的稅賦。實施期限:不超過4個月,特殊情況可延長至9個月。

反補貼措施實施的條件:因政府補貼而具有價格

競爭優勢,對進口國造成了實質性損害。適用對象:不公平貿易或不公平競爭。具體實施形式:現金保證金、價格承諾、保函、以及最終加征相應的稅賦。實施期限:不超過4個月(不能延長)。

保障措施實施的條件:進口產品的數量激增而擠占進口國的市場份額,并對進口國造成實質性的危害。適用對象:公平條件下數量猛增。具體實施形式:加征關稅、實施配額數量限制或者最終征收關稅或實行關稅配額。實施期限:臨時保障措施不超過200天,一般不超過4年,最長可延至10年。

第三,依據的國際規則不同:

反傾銷制度:1994GATT第6條WTlO《反傾銷協議》;

反補貼制度:1994GATT第6條WTO《補貼和反補貼協議》;

保障措施制度:1994GATT第19條WTO《保障措施協議》;

第四,實施范圍不同:

反傾銷制度:屬于歧視性的,即僅對特定國家的特定產品反傾銷;

反補貼制度:發球歧視性的,即僅對特定國家的特定產品實施反補貼;

保障措施制度:屬于非歧視性的,應對所有國家出口的同一種產品都實施保障;

第五,發起調查不同:

反傾銷制度:必須有國內企業或企業聯合體的;

反補貼制度:申請必須有國內企業和企業聯合體的;

保障措施制度:申請可以有企事業申請,也可以在沒有企業申請時由政府直接進行調查;

貿易救濟措施

貿易救濟的措施:為維護公平貿易和正常的競爭秩序,WTO允許成員方在進口產品傾銷、補貼和過激增長等給其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可以使用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等貿易救濟措施,保護國內產業不受損害。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針對的是價格歧視的不公平貿易行為,保障措施針對的是進口產品激增的情況。中國入世后,WTO的其他成員的國內產業針對中國產品的進口又多了一種貿易救濟手段,即:特別保障措施。貿易摩擦的發生是世界經濟運行中的常態,然而從WTO成員在對華貿易中頻頻使用貿易救濟措施和制造貿易摩擦來看,中國已成為世界貿易摩擦的最大受害國。

【法律依據】

《對外貿易法》第四十一條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傾銷方式進入我國市場,對已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的,國家可以采取反傾銷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或者阻礙。

三大貿易救濟措施

三大貿易救濟措施包括:反傾銷措施。反傾銷措施包括臨時反傾銷措施、價格承諾和反傾銷稅。反補貼措施。反補貼措施包括臨時反補貼措施、價格承諾及反補貼稅。保障措施.臨時保障措施采取提高關稅的形式。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關稅、數量限制等形式。貿易救濟措施是為了保護本國貿易安全而制定的措施。此外,中國對外貿易法還規定了其他救濟措施,如適用服務貿易的保障措施,針對進口轉移的救濟措施,其他國家未履行義務時的救濟措施,反規避措施,預警應急機制等。

中國的反傾銷條例、反補貼條例和保障措施條例,是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的反傾銷協定、反補貼協定和保障措施協定制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

第二條

進口產品以傾銷方式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并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調查,采取反傾銷措施。

貿易救濟措施的保障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進行了修訂。

(一)采取保障措施的基本條件

如果根據保障措施條例進行的保障措施調查,確定進口產品數量增加,并對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者產生嚴重損害威脅,可以采取保障措施。進口產品數量增加、國內產業受到損害、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是采取保障措施的三個基本條件。進口數量增加指進口數量的絕對增加或者與國內生產相比的相對增加。適用保障措施要求的產業損害程度重于反傾銷或反補貼要求的損害程度,即嚴重損害而不是實質損害。

(二)調查的發起

與國內產業有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保障措施條例,向商務部提出保障措施的申請;必要時,商務部在沒有收到此類申請時,也可以立案調查。保障措施條例對申請人,不存在反傾銷條例或反補貼條例中的產業支持量的要求。一般保障措施調查,由商務部負責;涉及農產品的,由商務部會同農業部進行。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可以作出初裁決定,也可以直接作出終裁決定。

(三)進口產品數量增加

進口產品數量增加,是指進口產品數量與國內生產相比絕對增加或者相對增加。進口產品增加這一條件的關鍵是增加的確定。國內主管機關應對進口產品增加提供合理的充分說明。由于存在相對增加這一情況,增加并不僅僅是一個量的概念。不僅要求證明數量的任何增加,而且還要證明以造成嚴重損害或威脅的數量和條件進口,這要求必須評估以絕對和相對條件進口增加的比率和數量。用于比較的時間點、調查期間內的增長趨勢,都是考慮因素。調查期限內進口數量的暫時下降,對進口產品增加的確定不起決定作用。

(四)損害的調查與確定

在確定進口產品數量增加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時,應當審查下列相關因素:進口產品的絕對和相對增長率及增長量;增加的進口產品在國內市場中所占的份額;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的影響,包括對國內產業在產量、銷售水平、市場份額、生產率、設備利用率、利潤與虧損、就業等方面的影響;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的其他因素。對嚴重損害威脅的確定,應當依據事實,不能僅依據指控、推測或者極小的可能性。國內產業,指中國國內同類產品或者直接競爭產品的全部生產者,或者其總產量占國內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全部總產量的主要部分的生產者。

(五)進口產品數量增加與國內產業損害間的因果關系

商務部就根據客觀事實和證據,確定進口產品數量增加與國內產業損害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口增加以外的因素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不得歸因于進口增加。

(六)保障措施的實施

有明確證據表明進口產品數量增加,在不采取臨時保障措施將對國內產業造成難以補救的損害的緊急情況下,商務部可以作出初步裁定,并采取臨時保障措施。臨時保障措施采取提高關稅的形式。

終局裁定確定進口產品數量增加,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關稅、數量限制等形式。保障措施應針對正在進口的產品實施,不區分產品來源國(地區)。采取保障措施應限制在防止、補救嚴重損害并便利調整國內產業所必要的范圍內。終裁決定確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臨時關稅應當予以退還。

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不超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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