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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市場監管局買粉絲買粉絲簡介(12315屬于哪個部門的電話?)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29 05:13:02【】5人已围观

简介12315屬于哪個部門的電話?“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專線電話和全國互聯網平臺。1999年3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原國家信息產業部的大力支持下,決定在全國設立的專門受理消費者投訴舉報的專

12315屬于哪個部門的電話?

“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專線電話和全國互聯網平臺。

1999年3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原國家信息產業部的大力支持下,決定在全國設立的專門受理消費者投訴舉報的專用電話號碼。

全國12315互聯網平臺于2017年3月15日正式上線。這是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的又一重大舉措,標志著我國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的消費維權工作跨入互聯網+時代。

2019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發布《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整合建設12315行政執法體系更好服務市場監管執法的意見》。2020年底前市場監管投訴電話統一為12315。

五線合一

央視新聞8月31日消息,據2019市場監督管理論壇消息,全國12315平臺今天正式上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組建后,將原工商12315、質檢12365、食藥12331、知識產權12330、價監12358等五條投訴舉報熱線及平臺統一整合,建設12315統一投訴舉報平臺。

新平臺將堅持統一熱線號碼,實現一號對外;統一運行平臺,暢通訴求渠道;統一工作機構,實現五級貫通;統一制度規范,優化工作程序;統一分析研判,數據安全共享;統一績效評價,實施科學評估。

新平臺上線后,將通過互聯網、移動端APP、買粉絲、支付寶等入口為社會公眾提供全天候24小時投訴舉報服務;

通過創新事中事后監管方式,運用大數據、“互聯網+”等手段,為市場監管執法提供靶向案源信息和動態監控預警,逐步實現精準監管、協同監管、動態監管;通過建立企業在線調解、消費投訴公示等工作機制;

推動在互聯網上建立行政執法監管、經營者自律、社會監督為一體的消費維權社會共治體系。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12315

永和豆漿為什么很少看到了?

永和食品被國家整治。

永和食品在買粉絲買粉絲中發布了題為“這杯國飲,果斷贊了!”的廣告宣傳,含有“永

和豆漿的產品作為國禮走進各國駐華大使館”的內容。經上海市市場監管局查實,永和食品在非正

式場合向個別使館工作人員贈送其產品,贈送行為和產品均未經政府授權,與廣告宣稱嚴重不符,

混淆概念誤導受眾。 

因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五)項等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廣告

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等規定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罰款30萬元。

永和豆漿簡介:

永和豆漿原本泛指中國臺灣省新北市永和區中正橋一帶,自1950年興起的以販賣豆漿為主的早餐店。后期,被臺灣弘奇食品有限公司在1985年注冊成品牌商標,該公司1995年來到大陸發展,在上海成立總部。

2016年,公司名稱變更為永和食品(中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和食品”)。到2017年,永和產品銷至20多個國家,擁有近500家餐廳門店。

買粉絲認證,法定代表掃碼不通過,法定代表工商數據未更新,明明每年都去工商局年審,什么情況

買粉絲認證遇到這種情況的話,可直接通過“杰客科技”幫忙認證,全程3工作日內可完成。

個體工商戶認證流程

1.準備資料:個體執照、運營者身份證、買粉絲簡介、Logo;

2.確定好買粉絲名稱;

3.確定好買粉絲類型,確定后不可更改。

資料準備好后,可通過“杰客 科技”快速認證,全程3工作日內可完成。

溫馨提示

認證后將顯示V標志,別人無法再使用你的名字。

注:如果沒有營業執照,就無法認證了。

買粉絲認證命名原則及要求

保護注冊商標原則:帳號名稱不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否則將可能不能通過帳號名稱審核,或被權利人進行侵權投訴;

認證命名唯一原則:帳號名稱不得與已注冊成功帳號名稱重復,否則將不能通過帳號名稱審核。

買粉絲名稱可設置4-30個字符(1個漢字算2個字符,可以設為簡體、英文大小寫或數字混淆的方式),不支持設置符號/空格。

本案是虛假宣傳還是虛假廣告?

本案是虛假宣傳還是虛假廣告?

案由: 日前,某縣市場監管局在“雙隨機”市場抽查時發現,該縣某公司在其公司營業大廳、官網網站及買粉絲買粉絲等對外宣傳門戶位置發布“年銷售額達2億余元”“榮獲消費者信得過單位”“公司法人被縣婦聯評為‘巾幗建功標兵’等榮譽稱號”“消費者回購率、好評率均達90%以上”等內容。經查實,該公司銷售額達2億余元為估計數字,并非實際營業額,其榮獲消費者信得過單位、公司法人被縣婦聯評為“巾幗建功標兵”等榮譽稱號、消費者回購率、好評率均達90%以上等內容也屬子虛烏有,公司負責人主動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對上述虛假宣傳供認不諱,并承認錯誤。執法人員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遂報請有關領導批準,依法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調查。執法人員還現場向公司負責人宣傳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知識。最終,該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罰款2萬元的減輕處罰。但在調查處理過程中,執法人員觀點不一,產生分歧。

分歧:一種觀點認為, 當事人的行為屬于虛假廣告行為,應依據《廣告法》有關條款進行處罰。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當事人該縣某公司在其公司營業大廳、官網網站及買粉絲買粉絲等對外宣傳門戶位置發布“年銷售額達2億余元”“榮獲消費者信得過單位”“公司法人被縣婦聯評為‘巾幗建功標兵’等榮譽稱號”“消費者回購率、好評率均達90%以上”等內容。經查,其銷售額達2億余元為估計數字,并非實際營業額,其榮獲消費者信得過單位、公司法人被縣婦聯評為“巾幗建功標兵”等榮譽稱號、消費者回購率、好評率均達90%以上等內容也屬子虛烏有,其行為構成了發布虛假廣告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三條“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第十一條第二款“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第二十八條“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的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之規定處罰,合理合法。

  另一種觀點認為, 當事人的行為既屬于虛假廣告行為,又屬于虛假宣傳行為,按照法律適用原則,應依據《廣告法》進行處罰。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當事人該縣某公司在其公司營業大廳、官網網站及買粉絲買粉絲等對外宣傳門戶位置發布“年銷售額達2億余元”,其銷售額達2億余元為估計數字,并非實際營業額;發布“榮獲消費者信得過單位”“公司法人被縣婦聯評為‘巾幗建功標兵’等榮譽稱號”“消費者回購率、好評率均達90%以上”等內容也屬子虛烏有,這明顯是一種發布虛假廣告行為,但同時又是一種虛假宣傳行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規定,該公司發布“年銷售額達2億余元”等“銷售狀況”,“榮獲消費者信得過單位”“公司法人被縣婦聯評為‘巾幗建功標兵’”等“曾獲榮譽”,“消費者回購率、好評率均達90%以上”等“用戶評價”,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了消費者,構成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根據法律適用原則,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調整市場競爭關系的一般法,相對《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屬于特別法,本案中,《廣告法》優于《反不正當競爭法》,因而,應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其處罰較為合適。

第三種觀點認為, 當事人的行為屬于虛假宣傳行為,應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處罰。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當事人該縣某公司在其公司營業大廳、官網網站及買粉絲買粉絲等對外宣傳門戶位置發布“年銷售額達2億余元”,其銷售額達2億余元為估計數字,并非實際營業額,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銷售狀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其發布的“榮獲消費者信得過單位”“公司法人被縣婦聯評為‘巾幗建功標兵’等榮譽稱號”屬子虛烏有內容,構成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的經營者不得對其“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行為;其發布的“消費者回購率、好評率均達90%以上”內容,構成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的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用戶評價”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行為。綜上所述,這是一種虛假宣傳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進行處罰,考慮到當事人主動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對上述虛假宣傳供認不諱,并承認錯誤,有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節,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從事不正當競爭,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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