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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轉學要求(大專生能出國留學嗎)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18 06:03:52【】8人已围观

简介大專生能出國留學嗎可以目前對于大專生出國留學來說,有兩種最適合的留學方式,-是專升本出國留學,另一個就是通過專升碩直接拿到碩士學位。專升本就是在大專學分獲得認可前提下,可選擇將自己的學分轉到國外學校,

大專生能出國留學嗎

可以

目前對于大專生出國留學來說,有兩種最適合的留學方式,-是專升本出國留學,另一個就是通過專升碩直接拿到碩士學位。專升本就是在大專學分獲得認可前提下,可選擇將自己的學分轉到國外學校,進行“直接插班”,就讀其大三或大四課程。

這種形式主要適合具有三年制學歷且專業對口的學生,要求學生具有三年大專學歷,并且申請的是相關專業,可以去合作大學讀本科最后一年。優勢在于專業延續性強,可以減免一部分學分和課程,并能在較短的時間內拿到學位。

2+2留學好不好呀?還是研究生在出國比較好

研究生之后再出國比本科2+2項目出國好。如果希望進入名校,那么合作辦學更不可能幫達成愿望。可以自己去查詢,身邊2+2項目合作辦學的院校所處的排名,絕對會很失望。就算進入了這種合作辦學項目,升學率絕對不是百分之一百,肯定有一部分人兩手空空,望洋興嘆。

最重要的一點,合作辦學項目在我國尚處試驗階段,國家有可能隨時取消這種辦學模式,到時候連哭都哭不出來了。

 其實完全可以本科畢業后直接去讀研,去英語國家就考托福/雅思,像美國還需要考GRE/GMAT,每個國家每個學校要求都是不一樣的。

關于大學生的學生管理規定、準則的主題和宣傳標語(急!在線等!)

面,我從四個方面對新《規定》、新《準則》的有關情況作一介紹。

一、修訂兩個文件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原《準則》和《規定》分別于1989年、1990年發布實施。歷史地看,他們對于維護高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與此同時,十五年來教育的外部環境和內部狀況發生了重大的歷史性變化。

首先,國家的政治、經濟、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巨大發展和深刻變革,對教育的理念、體制、制度等都產生了深刻的影響。第二,近幾年教育事業蓬勃發展,高等教育實現了歷史性跨越,目前我國高等教育在學人數超過2000萬人,高等教育毛入學率達到19%,高校辦學規模成倍增長,教學改革不斷深化,人才培養模式靈活多樣,對高校的學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課題。第三,學生群體特征也在變化。當代大學生都是80年后的一代,正如中央16號文件的概括,主流積極、健康、向上,同時獨立性、選擇性、多樣性和差異性日益增強,一些大學生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理想信念模糊、誠信意識淡薄和社會責任感、艱苦奮斗精神、團結協作觀念缺乏等問題,對他們的教育管理呈現出新特點、新規律。第四,隨著國家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公民維權意識的增強,對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提出新的挑戰。原有的管理思想、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已不適應形勢發展變化的需要。因此,對《規定》和《準則》的修訂是時代發展的客觀要求,是當前依法治教、促進高教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迫切需要,是實現新時期教育培養目標要求的必然選擇。

二、新《規定》主要修改內容和制度創新點

遵循“育人為本,依法建章,規范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新《規定》是根據新時期國家教育方針和高等教育目標,根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的全面修訂,數十次易稿,參加起草、修改、論證的學生、教師、專家上千人次,是教育界、法學界、司法界及國家有關部委共同合作的成果,是集體智慧的結晶。其中主要變化有以下幾點:

第一,新《規定》體現育人為本、德育為先的原則,強化了高校育人功能,強化了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品質規范在高校學生成人成才中的作用。首先在總則中增寫了“高等學校要以培養人才為中心,按照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的要求。在總則中還增寫了學生要“努力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的培養目標和要求。在具體規定中增寫了學生要“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成為遵守公民道德的模范,不得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活動”等道德行為方面的具體要求;增寫了鼓勵學生為國服務,應征入伍,入伍學生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后一年”的政策規定。

第二,新《規定》固化了近年來教育教學改革的成功經驗,鼓勵和引導高校建立并實施學分制、主輔修制、跨校修讀制等新的有利于人才成長的管理制度。如針對近些年一些學校學科交叉滲透培養復合型人才的教學改革經驗,針對一些學校校內校際教學資源共享的管理改革經驗,增寫了“學生可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申請輔修其他專業或選修其他專科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發給輔修證書”,增寫了“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本校審核后予以承認”等規定。

第三,新《規定》確立了一系列依法治校、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的新規則。

一是明確學生權利與義務。新《規定》增加了學生的權利和義務專章,明確了學生所享有的6項受教育權利和應當履行的6項義務,為學校和學生增強法律意識,為正確行使權利、依法履行義務明確了行為準則。

二是對學生處理和違紀處分標準更加明確清晰。新《規定》取消了法律依據不明確或者行為特征不確定的處分規定,代之以有明確法律依據或者行為特征比較清楚的、易于判斷的法律標準、紀律標準、學業標準、疾病標準,例如取消了作為開除學籍理由的“品行極為惡劣,道德敗壞”規定,增加了“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開除學籍等規定。這些規定將有助于減少學校處分行為的隨意性、不確定性和不可預見性。

三是對學生違紀處理程序更加規范。新《規定》貫徹正當程序的原則,規定學校作出涉及學生權益的管理行為時,必須遵守權限、條件、時限以及告知、送達等程序義務,如規定“學校對學生的處分,要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須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對學生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四是確立了學生權益救濟制度。學校為維護教學秩序和教育環境,有權對于不能而違反校規的受教育者予以處分。但在實施處分失實或失當的情況下,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就會受到侵害。對此,新《規定》增設了學生學生對處分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訴權,體現了高校學生管理無救濟就無處分的法治思想。如規定“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退學處理或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學生如對復查決定有異議,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并答復”。這些規則對于保護學生合法權益具有重大意義。這些新的規定也把學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權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之內。

五是取消了與目前國家基本法律不一致的特殊規定。如原《規定》中“在校期間擅自結婚而未辦理退學手續的學生,做退學處理”的規定,學生能否結婚,根據國家《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執行。

此外,新《規定》體現更加“以人為本”的精神,取消“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期間,不得報考其他高校”的規定;改寫“精神病、癲癇病須退學”為“患有疾病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應予退學”,開除學籍“不發學歷證明”改為“發給學習證明”,等等。

第四,新《規定》進一步加大政府職能轉變力度,擴大了高校依法辦學自主權。

新《規定》在明確學校的管理職能、職責和自主權基礎上,給予高校以教學管理自主權為核心的多項自主權,給予高校根據辦學層次、辦學類型、辦學特色創新管理制度、更好地激發學生學習活力和激情的管理空間。總括全文,有5處直接明確為“由學校規定”,有13處要求明確為“按學校規定”執行。放權的主要方面:

一是授權高校自主確定學生學習年限,明確提出“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由學校規定”;二是授權高校自主確定具體學習標準和成績評定方式,明確提出“學生學期、學年所修課程或應修學分數以及重修或升級、跳級、留級、降級等要求,由學校規定”、“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課程是否重修或補考,由學校規定”;三是授權高校自主決定學生調整專業,國家對學生轉專業不再做出具體規定;四是授權高校自主管理學生學籍,國家對于學生休學、退學的具體條件、程序等不再作出規定,明確提出“學生申請休學或學校認為須休學者,可予休學。休學次數和期限由學校規定”等。

在放權的同時,新《規定》也確立了加強政府和學生對學校權力進行的監督制度。學校的管理權是一種公權,法律在賦予學校充分行使自主權的同時,也要將其納入被管理者和政府的監督之中。為此,新《規定》要求學校將學生管理規定要及時向學生公告,并向教育主管部門備案;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具有一級管理規定的制訂權,而是要根據新《規定》履行依法指導、檢查和督促高校實施學生管理工作的職責。

第五,新《規定》針對當前突出問題,強化了相關管理。

針對考試作弊屢禁不止的問題,增寫考試作弊或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可予以開除學籍等規定,并細化了作弊開除學籍的種類,學術誠信在一定意義上是大學生的道德底線,是大學生成人成才的基礎,在當前全社會加強公民道德教育形勢下,對大學生誠信道德規范必須嚴格;增加“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的不予注冊”;“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應當遵循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不得參與非法傳銷活動”;學生應當遵守學校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增寫轉學不得從“下一批次錄取院校轉入上一批次錄取院校、由低學歷層次轉入高學歷層次的”要求;針對高校招生不規范和學歷證書管理不規范問題,增加“學校要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應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的要求。

三、修訂《準則》的原則及主要修改內容

《準則》與《規定》在學生管理中的作用各有側重、相輔相成,《準則》是大學生行為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是對學生思想層面的倡導和要求,著眼點是學生的自主和自律;《規定》是對學生行為的引導和規范,著眼點是自律和他律。按照國家教育方針,以及《準則》應具有的功能,我們確定了《準則》修改原則并作了相應的修改。

一是方向性。原《準則》僅限于對學生日常生活中的行為要求,而沒有理想、信念方面的行為要求。新《準則》根據中央16號文件精神,明確提出了“志存高遠,堅定信念”等理想信念方面的要求。

二是時代性。充分反映新時期國家的政治、經濟、社會等發展對大學生的要求。如新《準則》提出“增強社會責任感”、“積極實踐,勇于創新”、“正確行使權利,依法履行義務”、“文明使用互聯網”、“熱愛生活,關愛自然”、“自覺抵制黃、賭、毒”等要求。

三是針對性。針對當代大學生的突出弱點,提出要求。如提出“勵志成才”、“追求真理,崇尚科學”、“嚴謹求實”、“珍惜時間,學業有成”等學習方面的要求;提出“履約踐諾,知行統一”、“遵守學術道德”等道德方面的要求;提出“自尊自愛,自省自律”、“豁達寬容,健康向上”、“磨礪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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