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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常用的貿易條款有哪些(國際貿易的13條條款是指哪些?)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4 04:38:09【】5人已围观

简介國際物流中常用的貿易條款有哪些?常用的貿易條款有DAP(目的地交貨),DAT(運輸終端交貨),DDP(完稅交貨),EXW(工廠交貨),FCA(貨交承運人),FAS,FOB(船上交貨),CFR,CIF,

國際物流中常用的貿易條款有哪些?

常用的貿易條款有DAP(目的地交貨),DAT(運輸終端交貨),DDP(完稅交貨),EXW(工廠交貨),FCA(貨交承運人),FAS,FOB(船上交貨),CFR,CIF,CPT,CIP,DDU(未完稅交貨)

國際貿易中都有那些條款呢?

國際貿易中都有以下條款: 1、合同對象:經協商買賣雙方一致同意在平等互得的基礎上,買方購入賣方售出下列商品,商品的品名、規格、數量、單價、金額等詳見第 號附件,所有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合同總值:

3、交貨條件:〔DAF、CIF、FOB……〕。除非另有規定,以上交貨條件依照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辦理。以上貨物數量允許賣方有權 %溢短裝。

4、原產地國別:

5、包裝:

6、裝運期:

7、裝運口岸和目的地:

8、保險

9、支付條款:本合同采用 〔A:信用證L/C。B:即斯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托收。C:匯付、信匯M/F、電匯T/T。〕方式結算。

A:(1)買方應在裝運期間 日通過開證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 〔不可撤銷的、跟單的、(不)保兌的、即期的、可轉讓的、循環的、對開的、(不)允許分期裝運的〕信用證。信用證應在裝貨完畢后 日內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2)通知銀行收到買方開具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時,賣方必須委托通告行開出 %信用證金額的保證金給開證行。合同貨物裝運和交貨后,保證金將原數退給賣方,若出于本同規定第13條外的任何原因,發生無法按時全部或部分交貨,保證金將按本同第11條規定作為輕罰金支付給買方。

B:貨物發運后賣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 〔付款跟單匯票,按即期付款交單方式D/P、承兌跟單匯票、匯票期限為()后(),按即期付款交單(D/A日)方式經買方承兌后〕通過賣方銀行及 銀行,向買方轉交單證 。〔換取貨物、買方按匯票期限到期支付貨款。〕

C:買方到收到賣方依本合同第10條規定提交的單證后 日內以〔電匯、信匯〕方式支付貨款。

D:自貨物至指定邊境站點由賣方置于買方控制下時,即認為賣方已交貨,貨物的所有權及偶然性損失或品質損壞的風險由賣方轉移到買方。買方應 〔同、后、前〕期于賣方 天交貨,并以記名提單為結算依據。

10、賣方應提交以下單證:

(1)全套清潔空白抬頭、空白背書注明運費 〔已付、到付〕的提貨單 份;

(2)經簽字的商業發票 份;

(3)原產地證明書 份;

(4)裝箱單 份;

(5)質量、重量檢驗證明 份;

(6)CIF條件下的 〔保險單、保險憑證〕 份。

11、罰則:除由本合同第13條原因外,如超過合同規定期限延誤或無法交貨、逾期或未能付款金額的 %計算。但罰金總額不得超過違約金額的 %。若違約方已先期支付保證金,則保證金作為罰金按數量比例予以罰扣直到沒收支付給對方。

12、索賠:自貨物到達目的地起 天內,如發現貨物質量、規格、數量、重量、包裝、衛生條件與合同規定不符者,除應由保險公司和承運人承擔的責任外,買方可憑 出具的商檢證書、有權要求賣方更換和索賠。

13、不可抗力:若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如:戰爭、內亂、封鎖、地震、火災、水災等)以及任何雙方不能預見,并且對某發生后果有能防止或避免的意外事故妨礙或干擾了本合同的履行時,發生不可抗力方須在事件發生結束之日起 日內將本國有關機構出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寄交對方,據此證明豁免責任,并由雙方協商中止或繼續履行合同事宜。

14、仲裁:由本合同產生或同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糾紛,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或通過第三者調解(包括政府主管部門的官方調解及民間調解)解決。如不能解決,應提交 〔克拉瑪依仲裁委員會(新疆貿促會聯絡處)、國家工商會、……。〕按申請仲裁時該機構現行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15、合同的執行單位:本合同中方由 〔收、發〕為貨人,并承擔履行合同的全部責任。

16、其它: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國與前蘇聯1990年3月13日《交貨共同條件》辦理。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本合同用中、俄文書就,雙方代表簽字后生效,一式肆份,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買方簽字: 賣方簽字:

國際貿易合同包括哪些條款

一、貨物的品質規格條款;二、貨物的數量條款:數量條款的主要內容是交貨數量、計量單位與計量方法法

三、貨物的包裝條款:包裝是指為了有效地保護商品的數量完整和質量要求,把貨物裝進適當的容器法

四、貨物的價格條款:價格條款的主要內容有:每一計量單位的價格金額、計價貨幣、指定交貨地點、貿易術語與商品的作價方法等法

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基本的貿易術語有哪些

1、船上交貨(FOB)

本術語英文為“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它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把貨物送過船舷后交付,貨過船舷后買方須承擔貨物的全部費用、風險、滅失或損壞,另外要求賣方辦理貨物的出口結關手續。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2、成本、保險費加運費(CIF)

本術語英文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

它指賣方除負有與“成本加運費”術語相同的義務外,賣方還須辦理貨物在運輸途中應由買方承擔購貨物滅失或損壞的海運保險并支付保險費。本術語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

3、完稅后交貨(DDP)

本術語的英文為“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

ofdestination)”,即“完稅后交貨(......指定目的地)”。它是指賣方將備好的貨物在進口國指定地點交付,而且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地點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并辦理進口結關。本術語可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

擴展資料

空運出口主要貿易條款是什么

空運出口的主要貿易條款有:

FCA:貨交承運人;

CPT:運費付至目的地;

CIP:運費/保險費付至目的地;

FOB:裝運港船上交貨;

CFR:成本加運費(C&F);

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在我國的空運業務中,使用空運運輸方式的大多為價值高、體積重量相對較小的高科技類貨物,如華為、中興通訊為代表的通訊設備制造企業就常采用空運。

但很多企業在選擇空運貿易術語時,卻很少規范地使用國際商會以及學術界所提倡的FCA、CPT、CIP等,居于主導地位的依然是老三樣:FOB、CFR、CIF。

擴展資料:

國際貿易的13條條款是指哪些?

國際貿易當中的13條條款,包括:

一、裝運時間  裝運時間是買賣合同的主要交易條件,賣方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時間裝運貨物,如果提前或延遲,均構成違約,買方有權拒收貨物、解除合同,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幾種規定方法。  

1、明確規定具體裝運時間  明確規定具體的期限,如“Shipment ring March 2003”,或規定跨月、跨季度裝運。這種規定,賣方可有一定時間進行備貨和安排運輸,因此,在國際貿易中應用較廣。  

2、規定在收到信用證后一定時間內裝運  如規定“Shipment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對某些外匯管制較嚴的國家和地區,或專為買方制造的特定商品,為了防止買方不按時履行合同而造成損失,可采用這種規定方法。 

3、籠統規定近期裝運  這種規定方法不規定具體期限,只是用“立即裝運”、“盡速裝運”等詞語表示。由于這類詞語在國際上無統一解釋,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應盡量避免使用。  裝運時間的規定應明確具體,應注意船貨銜接的問題,以免造成有貨無船或有船無貨的局面。  

二、裝運港(地)和目的港(地)  裝運港(Port of Shipping)是指貨物起始裝運的港口。裝運港一般由出口方提出,經進口方同意后確定。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是貨物最后卸貨的港口。目的港則由進口方提出,經出口方同意后確定。

三、分批裝運和轉運  

(一)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  分批裝運又稱分期裝運(Shipment by InstalLment),是指一個合同項下的貨物分若干期或若干次裝運。凡數量較大,或受運輸、市場銷售、資金等條件的限制,都可在買賣合同中規定分批裝運條款。

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運輸單據表面上已注明是使用同上運輸工具裝運并經同一路線運輸,即使運輸單據上注明的裝運日期不同及域裝貨港、接受監管地或發運地點不同,只要運輸單據注明是同一目的地,將不視為分批裝運。”該慣例還規定:“如信用證規定在指定的時期內分期支款及/或分期裝運,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證所規定期限支款/或裝運時,信用證對該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對這類條款受益人應嚴格遵守,必須按信用證規定的時間裝運貨物。 

(二)轉運(Transhipment)是指貨物從裝運港或發貨地到目的港或目的地的運輸過程中,從一運輸工具卸下,再裝上同一運輸方式的另一運輸工具;或在不同運輸方式的情況下,從一種方式的運輸工具卸下,再裝上另一種方式的運輸工具的行為。 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除非信用證有相反的規定,可準許轉運。  買賣合同中分批分批裝運和轉運條款:  1、 允許分批,不允許轉船。  2、 允許分批及許轉船。  3、 允許轉船,不允許分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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