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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墻油煙管道安裝 行政處罰(誰知道廣東振興消防有哪幾種產品?)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17 01:05:12【】7人已围观

简介浙江省餐飲油煙管理暫行辦法在浙江做餐飲業的你,是否已經了解過浙江省餐飲油煙管理暫行辦法了?下文是浙江省餐飲油煙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閱讀!浙江省餐飲油煙管理暫行辦法完整版第一條為加強餐飲油煙污染防治管理工

浙江省餐飲油煙管理暫行辦法

在浙江做餐飲業的你,是否已經了解過浙江省餐飲油煙管理暫行辦法了?下文是浙江省餐飲油煙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浙江省餐飲油煙管理暫行辦法完整版

第一條 為加強餐飲油煙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餐飲場所油煙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維護、油煙排放監督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條 省環保廳負責本省餐飲油煙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協調督促其他相關管理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各設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規定。

各縣(市、區)根據轄區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實施情況和部門職責分工規定,由確定的餐飲油煙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餐飲油煙污染防治的具體監督管理。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辦理餐飲業戶的工商登記,頒發營業執照。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財政資金,用于餐飲油煙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地餐飲產業發展及空間布局規劃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和污染防治要求,推進餐飲場所與居民住宅樓分離,建設相對獨立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

具備條件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應當建設專門的油煙集中收集和處理設施。

機關行政事業單位的餐飲場所應當率先做好餐飲油煙污染防治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運用市場化手段,加強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的油煙污染綜合防治工作。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具有餐飲功能的建筑物時,應當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設計餐飲場所專用煙道,合理安排油煙污染防治設施的安裝位置。

第七條 在城市居民區內建設可能因油煙排放等直接影響公眾生活環境的餐飲建設項目,應通過現場公示、調查問卷或者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一種或多種方式,征求受建設項目直接環境影響的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下列餐飲場所的,無需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

(一)不含灶頭的面包糕點店、茶室;

(二)不涉及土建的且使用清潔能源無油煙產生的面食店(包括包子店、餛飩店、面條店)、粥店、冷熱飲店;

(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無需辦理的餐飲場所。

除上述情形外的餐飲建設項目,應當依法依規履行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手續。

第九條 禁止在下列場所新建產生油煙污染的餐飲場所:

(一)居民住宅樓(規劃作為飲食服務用房的除外);

(二)未設立配套專用煙道的商住樓;

(三)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場所。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餐飲場所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中需要配套建設的油煙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餐飲場所需配套建設的油煙污染防治設施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該餐飲場所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餐飲場所應當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煙凈化設施,油煙排放濃度和去除效率應當符合國家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的規定。

第十二條 餐飲場所配套的油煙凈化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油煙凈化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 餐飲場所產生的油煙應當通過專門的內置或者結合建筑主體外墻設置的煙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油煙排放口設置應符合《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有關要求。

第十四條 餐飲業戶應當采取統一標識措施,對油煙排污口、污染防治設施等實施標準化、規范化管理。

第十五條 餐飲業戶應當定期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確保餐飲油煙排放達標。鼓勵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

大型餐飲業戶每月清洗維護次數不少于1次,中型餐飲業戶每兩個月清洗維護次數不少于1次,小型餐飲業戶每季度清洗維護次數不少于1次,并及時記錄油煙凈化設施運轉和維護情況(樣表見附件1和附件2)。

縣(市、區)餐飲油煙行政執法主管部門定期對餐飲場所油煙凈化設施運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油煙凈化設施運行不正常和油煙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的,要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位于環境敏感區的大、中型餐飲業戶,鼓勵安裝油煙處理設施的在線監控設施或油煙在線監測設施。

第十七條 縣(市、區)餐飲油煙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的餐飲場所油煙處理設施的在線監控、監測信息系統平臺,加強對餐飲場所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油煙排放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縣(市、區)餐飲油煙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場所的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拒絕或者阻撓有關管理人員檢查。

第十九條 對餐飲場所環境污染的舉報和投訴,縣(市、區)餐飲油煙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含義:

(一)餐飲場所指城市中與食品加工經營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場所,包括食品加工處理和就餐場所。

(二)油煙指食物烹飪、加工過程中揮發的油脂、有機質及其加熱分解或裂解產物。

(三)餐飲業戶指通過即時加工制作、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就餐場所及設施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其規模按照基準灶頭數劃分為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級。基準灶頭數按照灶的總發熱功率或排氣罩灶面投影總面積折算,每個基準灶頭對應的發熱功率為1.67×108J/h,對應的排氣罩灶面投影面積為1.1m。餐飲業戶規模劃分具體見表1。

(四)環境敏感區指包括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功能的區域、飲用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具有特殊歷史、文化、科學、民族意義的保護地等。

(五)在線監控設施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于實時監控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的儀器、儀表等設施。

(六)在線監測設施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于實時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儀器、流量(速)計、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和數據采集傳輸儀等儀器、儀表。

(七)油煙去除效率指油煙經凈化設施處理后,被去除的油煙與凈化之前的油煙的質量的百分比。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環境保護廳、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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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治本市餐飲場所污染,進一步改善環境質量,保障群眾身體健康,促進餐飲場所健康發展,廣州制定了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下文是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歡迎閱讀!

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條 為防治本市餐飲場所污染,進一步改善環境質量,保障群眾身體健康,促進餐飲場所健康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廣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餐飲場所的污染防治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餐飲垃圾的相關管理活動,按照本市餐飲垃圾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保部門)負責本市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區、縣級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的具體監督管理。

規劃、經貿、建設、城市管理、食品藥品監管、工商、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財政資金,用于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餐飲產業發展及空間布局規劃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和污染防治要求,推進餐飲場所與居民住宅樓分離,建設相對獨立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

具備條件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應當建設專門的油煙集中處理設施。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運用業態調整等市場化經濟手段,加強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的污染綜合防治工作。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具有餐飲功能的建筑物時,應當設計餐飲場所專用煙道、污水處理設施和隔音降噪設施,合理安排廢氣、污水和噪聲等污染防治設施的安裝位置。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餐飲場所,應當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工商、環保、食品藥品監管、消防等相關部門在受理新建、改建、擴建餐飲場所行政許可申請時,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

第八條 在居民點內建設餐飲場所,餐飲業戶應當在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采取派發調查問卷、現場公示、召開座談會等方式,進行利害關系人意見調查。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下列餐飲場所的,無需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

(一)不設廚房和中央空調的兌制冷熱飲品、涼茶、零售燒鹵熟肉食品、食品復熱的餐飲場所;

(二)不設炒爐和無煎、炒、炸、燒烤、(編者注:此字讀jv,右邊為火字旁,左邊為局字)等產生油煙和廢氣制作工序的甜品、燉品、西式糕點、中式包點等餐飲場所。

新建、改建、擴建6個基準灶頭以上(含6個基準灶頭),涉及環境敏感區的餐飲場所,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填寫環境影響報告表,并報餐飲場所所在地的區、縣級市環保部門審批。

新建、改建、擴建前兩款之外餐飲場所的,按照規定通過網上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等形式,向餐飲場所所在地的區、縣級市環保部門進行環評備案。

第十條 申請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餐飲場所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函;

(二)餐飲場所環境影響報告表;

(三)餐飲場所環境影響保護審批登記表;

(四)餐飲場所地址的產權證明復印件或者場地使用證明文件;對于規劃控制區外的地區或者臨時商業場所,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五)規劃部門對餐飲場所所在建筑物的驗收意見及其附圖;若涉及建筑物規劃功能變更的,應當提交規劃部門批準的文件;

(六)工商部門出具的餐飲業戶名稱核準文件或者營業執照復印件;

(七)餐飲場所位于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內的,應當提交由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排水接駁證明或者接駁買粉絲意見。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餐飲場所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中需要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餐飲場所需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經驗收合格,該餐飲場所方可正式營業。

第十二條 禁止在下列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除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餐飲場所:

(一)不含商業裙樓的住宅樓;

(二)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

(三)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

(四)與周邊住宅樓等環境敏感建筑的距離少于5米的場所,其中,新建餐飲場所與周邊環境敏感建筑的距離少于9米的。

第十三條 餐飲場所應當使用燃氣、電等清潔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污染大氣環境的燃料。

在天然氣管網范圍內未使用清潔能源的,應當全部改用天然氣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第十四條 餐飲場所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污染防治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區、縣級市環保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 餐飲場所應當安裝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煙凈化設施,位于環境敏感區、未通過專用煙道高空排放且引起油煙污染投訴的餐飲場所,應當安裝不增加臭氧等污染物排放的油煙異味處理設施。

第十六條 餐飲場所產生的油煙、廢氣應當通過專門的內置或者結合建筑主體外墻設置的煙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

餐飲場所不得擅自加設外置煙管,確需加設的,應當征得規劃部門和煙管附著墻體的建筑物業主和煙管周圍20米范圍內所有建筑物業主同意,并符合以下條件:

(一)油煙排放口與周邊住宅等環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離應不小于20米;

(二)煙管高度應高出餐飲場所所在建筑物及四周20米范圍內的建筑物1.5米。

第十七條 位于環境敏感區且油煙超標排放3次以上的大型餐飲業戶,應當安裝油煙在線監測設施;位于環境敏感區且油煙超標排放3次以上的中型餐飲業戶,應當安裝油煙在線監控設施,并鼓勵安裝油煙在線監測設施。

油煙在線監控、在線監測設施是污染防治設施,其安裝費用和日常營運費用由餐飲業戶負責承擔,并應當與屬地環保部門聯網。

第十八條 區、縣級市環保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飲場所油煙在線監控、監測信息系統平臺,加強對餐飲場所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油煙排放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設有油煙集中處理設施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業主、油煙超標排放3次以上的大中型餐飲業戶,應當委托專業單位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并及時告知所在地區、縣級市環保部門。其他餐飲業戶應當參照技術指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專業單位定期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

餐飲業戶自行或者委托專業單位定期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應當如實做好臺賬記錄,臺賬記錄材料保存時限應當不少于1年。

第二十條 餐飲場所排放的油煙排放濃度和去除效率,應當符合《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餐飲場所位于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內的,其含油污水應當經隔油、隔渣、高效油水分離裝置進行預處理,符合國家關于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有關標準和規定,經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排入公共污水管網。

餐飲場所位于公共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外或者不具備接駁公共污水管網條件的,其含油污水應當經隔油、隔渣、高效油水分離裝置和生化處理設施等處理,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二條 餐飲業戶應當科學合理安裝排風機、鼓風機、冷卻塔、空調器等產生環境噪聲的設備,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定期保養維護。餐飲場所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

位于居民住宅建筑物內的餐飲場所排放噪聲超過規定標準的,由所在地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整改期間,可以限制其營業時間,其中,造成夜間噪聲污染擾民的,其經營時間限制在每天的7時至22時。

第二十三條 大中型餐飲業戶應當采取統一標識等措施,對排污口、污染防治設施等實施標準化、規范化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市實行餐飲場所排污許可制度。區、縣級市環保部門應當按照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的相關管理規定的條件、程序、要求,對餐飲業戶核發、變更、撤銷、吊銷、注銷餐飲場所排污許可證。

餐飲業戶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懸掛餐飲場所排污許可證照。

第二十五條 餐飲場所排污許可證分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本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持有人名稱、經營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二)污水、廢氣和噪聲治理設施(措施);

(三)有效期限;

(四)備注(包括基準爐頭及餐位數,油煙、污水排放口位置及排向;不產生油煙的餐飲場所需注明不得設置炒爐、不得排放油煙);

(五)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書編號。

副本除載明前款規定事項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排污口的名稱、編號;

(二)污染物排放執行的國家或地方標準;

(三)污染物排放的數量、濃度限值等要求;

(四)污染物處理工藝和能力;

(五)油煙凈化設施清洗記錄、清洗技術要求;

(六)年審記錄;

(七)持有人須履行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餐飲業戶依法取得餐飲場所排污許可證不免除其防治污染、污染損害賠償、繳納排污費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七條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利用變更工商注冊登記事項規避行政處罰、污染擾民嚴重且拒不整改的餐飲業戶納入社會信用評價體系,對其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公開曝光。

第二十八條 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飲食行業協會等行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管理、溝通協調和服務功能,制定餐飲行業相關自律公約,規范餐飲行業污染防治行為。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未安裝油煙異味處理設施的,由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安裝油煙在線監控設施、在線監測設施的,由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設有油煙集中處理設施的餐飲場所集聚經營區業主、油煙超標排放3次以上的大中型餐飲業戶未委托專業單位清洗維護油煙凈化設施的,由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大中型餐飲業戶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采取統一標識等措施的,由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警告或者5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懸掛餐飲場所排污許可證的,由區、縣級市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處以警告或者5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環保、規劃、經貿、建設、城市管理、食品藥品監管、工商、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餐飲場所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或者違法作出行政審批事項的;

(二)不依法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餐飲場所是指與食品加工經營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場所,包括食品加工處理和就餐場所。

餐飲業戶是指通過即時加工制作、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就餐場所及設施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其中,大型餐飲業戶是指就餐場所餐位數在250人(不含250人)以上的餐飲業戶;中型餐飲業戶是指就餐場所餐位數在75人(不含75人)至250人(含250人)之間的餐飲業戶;小型餐飲業戶是指就餐場所餐位數在75人(含75人)以下的餐飲業戶。

環境敏感區主要包括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功能的區域以及具有特殊歷史、文化、科學、民族意義的保護地等。

在線監控設施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于實時監控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的儀器、儀表等設施。

在線監測設施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于實時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儀器、流量(速)計、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和數據采集傳輸儀等儀器、儀表。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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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知道廣東振興消防有哪幾種產品?

9月2日,廣東省消防救援總隊發布《廣東省消防工作若干規定》,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截止10月2日,反饋意見途徑:

1、電子郵箱:gdxffzc@163.買粉絲

2、通信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瘦狗嶺路483號廣東省消防救援總隊防火監督部法制處。

征求意見稿中,有很多新的提法,或可反應當前消防改革和著力的方向,如:進一步明確了鄉鎮、村居級政府消防安全職責;提出了消防大數據應用平臺建設和消防信用建設;強調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火災高危單位消防管理人應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對物業、出租屋、農家樂、消防控制室、電瓶車、建筑外立面……等消防管理主體、對象提出了相關要求;在罰則方面也力度很大,如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未經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或培訓不合格,可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20000元罰款。

《廣東省消防工作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加強消防工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防范和化解消防安全風險,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各級政府職責】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級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消防工作職責。

第四條【消防安全委員會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履行綜合協調、督促指導消防工作重大事項的職責。

第五條【鄉鎮級政府職責】鄉鎮人民政府除履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消防工作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加強農村生產經營場所的用火用電管理,落實防火措施和責任。

(二)協調和處理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問題,及時發現消除火災隱患。

(三)落實轄區內違章建筑、“三合一”場所火災隱患的查處。

(四)定期部署火災隱患排查治理行動,建立重大火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單位、場所的違法情況和整改意見。

(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并結合實際設立固定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專門場所。

(六)統籌組織本轄區內的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工作,履行消防網格中心職責,對轄區內場所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七)負責落實轄區出租屋、群租房檢查,采集出租屋、群租房基礎信息,全面掌握轄區內出租屋、群租房的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情況,督促出租人及居住人員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和火災隱患。在出租屋集中區域建設政府專(兼)職消防隊伍或微型消防站。

街道辦事處應當參照履行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職責。

第六條【村(居)民委員會職責】村(居)民委員會除履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消防工作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督促監護責任人加強對留守兒童、獨居老人、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等人員的用火用電監護。

(二)組織網格員落實消防基礎網格日常防火巡查,按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求定期對小型場所、“三合一”場所、出租屋、群租房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對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災隱患,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三)開展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防火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并按照規定修建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

(四)宣傳防滅火和應急逃生知識,每年至少組織村(居)民開展一次滅火應急疏散演練。

第七條【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機關、團體、事業、企業單位應當定期開展防火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每年至少組織1次消防應急疏散演練。鼓勵聘請有資質的培訓機構配合開展對本單位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知識培訓。

機關、團體、事業、企業單位單位應當實行消防安全承諾制,向消防救援機構作出書面承諾,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經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并考核合格后上崗。在崗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經培訓考核不合格的,應當及時更換。

第八條【大型住宅區和公共建筑群消防隊(站)建設要求】超出城市消防站轄區7平方公里、近郊區消防站轄區15 平方公里的保護范圍,建筑面積大于一百萬平方米的住宅區或者大于五十萬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群,應當同步規劃建設消防隊(站)。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同步規劃消防隊(站)控制用地。具體建設主體由各地結合本地情況確定。

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的建設管理單位應當做好消防隊員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的保障,并為消防隊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九條【市政消防給水設施建設、管理、維護】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的規劃、建設、經費保障、維護管理、使用部門職責分工,按照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落實市政消防給水設施建設、維護保養要求。

第十條【拆除、遷移消防設施備案管理】遷移公共消防設施應符合消防規劃。建設單位拆除、遷移公共消防設施,依法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在實施前應書面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接到公共消防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通報后,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恢復正常使用。

第十一條【消防大數據應用平臺建設】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云計算等先進技術,采取政府投資、委托運營等形式,建設省市縣三級共建共享共治的消防大數據應用平臺。

鼓勵各有關部門單位在信用、保險等方面積極運用消防大數據結果。

第十二條【消防公益及捐贈和消防志愿服務鼓勵性規定】鼓勵單位和個人對公共消防事業進行捐贈。捐贈款(物)用于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保養,消防車輛、器材配備,消防公益活動,以及應急救援中受傷、致殘人員和犧牲人員的撫恤。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火災預防、消防公益宣傳、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務。鼓勵各級人民政府定期組織評選熱心消防公益事業先進集體和個人。

第十三條【消防信用建設】征信系統管理部門應將消防違法信息納入征信系統,建立完善消防安全信用評價標準及聯合懲戒機制。

第十四條【行業協會(商會)管理職責】鼓勵各行業協會(商會)根據本行業特點,成立消防安全自律管理組織,開展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動會員單位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十五條【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要求】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明確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人員及其職責,落實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值班、巡查、檢測、維修、保養、建檔等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將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數據錄入政府消防大數據應用平臺,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第十六條【消防安全疏散要求】嚴禁在疏散通道設置柵欄以及其他障礙物。居住類建筑物安裝防盜網等防盜設施的,應當設置輔助疏散逃生設施。

除有特殊安防要求的建筑物外,非居住類的建筑物嚴禁設置阻礙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防盜網等防盜設施。

第十七條【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應依法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并報告市級消防救援機構。

第十八條【大型連鎖企業駐粵總部消防工作職責】大型連鎖企業駐粵總部除履行國家規定的消防工作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連鎖子單位和經營門店的消防安全實施全程監管和系統管理,承擔指導、監督、檢查和管理責任。

(二)制定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規定,對連鎖子單位和經營門店實施統一、規范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定期召集連鎖子單位和經營門店負責人召開消防安全例會,研究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四)督促、指導連鎖子單位和經營門店按規定開展消防安全評估、消防安全巡查、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和日常維護保養等工作。

(五)定期組織對連鎖子單位和經營門店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和消防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督查,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責成改正,并跟蹤督促整改到位。

(六)每年組織對連鎖子單位和經營門店消防安全工作進行一次考核,并落實獎懲。

(七)消防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超高層建筑消防管理】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的公共建筑,應建設微型消防站和滅火救援技術處置隊。

鼓勵高層建筑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配備緩降器、軟梯和防毒面具等避難救生設施。

鼓勵大型城市綜合體建設小型普通消防站。

第二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監管】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做好住宅小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業主和有關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做好建筑公用消防設施維修、更新、改造工作;公安、自然資源、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住宅小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住宅小區消防維保費用開支要求】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應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公共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責任,并將共用消防設施、設備維護保養費用納入物業費。

第二十二條【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使用專項維修基金管理】住宅小區室內外消火栓系統、自動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防排煙系統、消防供電等主要共用消防設施嚴重損壞,需要動用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承擔相應費用。保修期滿后,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發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財產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前款規定的主要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但未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從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因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消防設施、設備維護保養責任,致使第一款中主要消防設施嚴重損壞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維修費用,不得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對于未實行物業服務的居民住宅區,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協調其共用消防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監管】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明確主管部門,加強消防安全監管。

第二十四條【物流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監管】對物流倉儲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除履行行業監管職責外,還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經營物流快遞業務場所的消防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督促指導有關場所按規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交通運輸部門對客運車站和貨運場站內的物流倉儲場所的消防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督促指導有關場所和物流營運車輛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商務部門負責指導全自動化物流倉儲企業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查處物流倉儲場所違章違法建設、違章搭建影響消防安全的建(構)筑物的行為。

(五)糧食部門對糧食儲備場所的消防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出租屋、群租房消防安全監管】對出租屋、群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地市級政府明確的主管部門對出租屋、群租房的消防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對轄區內出租屋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對于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或場所不得給予租賃登記備案并依法查處。

第二十六條【出租屋、群租房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建筑物或者場所的出租人和承租人除履行法定的消防安全職責外,還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未以書面形式明確的,出租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樓梯間暢通。應根據相關技術標準要求在外墻門窗和陽臺設置輔助疏散逃生設施。

(二)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產品標準,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三)監督承租人安全使用出租的建筑物及相關設施,發現承租人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和結構,或存在其他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及時督促承租人整改。

(四)對承租人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五)群租房應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六)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積不得低于5平方米。

承租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對承租房屋內的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日常管理。

(二)對電氣線路進行改造,使用電器設備或者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和結構的,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第二十七條【小型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小型場所應當符合相應的消防安全條件。小型場所的經營者應當落實每日防火巡查,對員工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定期進行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八條【城市(城際)軌道消防安全管理】城市(城際)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城市(城際)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配備專業的滅火、救援設備,開展消防應急救援和人員疏散知識技能培訓;設置商鋪、廣告設施和裝飾裝修不得影響消防安全。

城市(城際)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同步規劃、建設軌道交通消防救援專業隊伍。

第二十九條【農家樂(民宿)消防管理要求】利用村民自建住宅進行改造、經營農家樂(民宿)應當符合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相關規定要求。

農家樂(民宿)的經營者承擔消防安全主體責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農家樂(民宿)的防火安全檢查。

第三十條【電氣消防安全管理】對電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開關插座、電線電纜、蓄電池、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等重點電氣產品實施產品流向登記和定點監管制度。

供電部門應當定期檢查電氣消防安全,開展電氣火災防范宣傳教育培訓,發現用電單位和個人超負荷用電、違規拉線接電等可能引發火災事故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可以依法中止供電。

第三十一條【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行業消防安全監管】對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除落實國家和省規定的消防工作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生產、流通領域實施質量監督管理,對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或其產品明示質量要求,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依法查處。

(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火災防范工作作為對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管理中物業服務業績材料審查的內容。

(三)公安機關負責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的注冊登記和牌證管理,依法查處回收、改裝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使用主體消防安全管理】對擬建、在建的住宅小區、居民樓院以及人員密集場所等建設項目,自然資源、房地產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建設單位設置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并設置符合用電安全要求的充電設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既有的單位場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對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停放、充電場所進行技術改造。

無法設置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管理區域內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停放、充電加強消防安全管理。鼓勵在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停放、充電場所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

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應當停放在安全地點,充電時應當確保安全。嚴禁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停放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嚴禁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充電;嚴禁在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集中充電場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第三十三條【城市綜合管廊消防安全管理】城市綜合管廊建設單位應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要求同步規劃和建設消防設施。城市綜合管廊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期間的消防安全管理。城市綜合管廊維護管理單位應加強管廊防火分區和孔洞封堵情況的檢查,定期檢測維護消防設施器材。

第三十四條【餐飲服務場所消防安全管理】 餐廳建筑面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餐飲服務場所,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當設置自動滅火裝置,且應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緊急事故自動切斷裝置。

餐飲服務場所的經營者應至少每季度對烹飪操作間集煙罩、排油煙管道等集排油煙設施和燃氣管道進行檢查、清洗和保養,并建立臺賬。

第三十五條【建筑物外立面及消防車道監管】負責戶外廣告牌、燈箱設置工作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在審批時落實消防安全規定要求。

建筑物外立面及消防車道旁的戶外廣告牌、燈箱的設置,不得影響消防救援行動和建筑物消防安全。

禁止在道路上占用消防車道違法停放車輛,設置停車場(位)、障礙物或者堆放物品,以及亂搭亂建影響消防車通行。

第三十六條【消防控制室管理要求】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技術標準規定加強對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保證其消防控制室管理人員在崗在位并依法履行相關設施設備管理崗位職責。消防控制室管理人員應熟練掌握控制設施設備操作,正確掌握消防控制室值班應急程序。

與政府消防大數據應用平臺的消防設施遠程監控系統聯網的消防控制室,實行自動消防設施值班操作人員雙人值班的,其中至少有一人應當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職業資格證書。通過消防設施遠程監控系統,能夠實現遠程操作消防控制室的所有控制功能的,消防控制室可實行一人值班。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消防監督管理工作職責】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新興產業的主管部門及其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其他未明確主管部門的產業消防安全管理參照執行。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單位消防安全評估檢查、社會化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委托具備條件的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或其他組織履行消防安全檢查和宣傳教育培訓職責。建設消防科普基地、消防體驗館和消防主題公園等公益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場所。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開展違章建筑、“三合一”場所等火災隱患專項治理工作,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

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參照執行。

第三十八條【行業主管部門消防監督管理工作職責】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研究解決行業消防安全問題,開展火災隱患整治工作,督促行業協會(商會)和社會單位落實消防工作職責,實施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并將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納入本行業、本系統工作考核內容。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的消防工作要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管轄權限范圍內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協助維護消防救援現場秩序,依法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辦理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等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四十條【委托執法程序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在消防救援機構委托職責范圍內以消防救援機構的名義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行政處罰。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法律責任】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機關、團體、事業、企業單位單位向消防救援機構作出書面承諾后,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未經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或經培訓但考核不合格,未及時更換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主體法律責任】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未對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情形處以罰款:

(一)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屬于其他場所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法律責任】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的;

(二)未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的;

(三)未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消防演練的。

在自家陽臺燒烤違法嗎

小區陽臺燒烤一般不違法。

在小區陽臺燒烤應當確保安全,同時避免影響到其他人的正常生活,排除對鄰居的妨礙,從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的相鄰原則考慮。燒烤頻率、油煙及異味超過國家規定標準、對其他業主造成損害的可以尋求物業處理,或者撥打110報警由公安部門進行解決。

如果小區內燒烤擾民,嚴重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的,業主可以撥打110報警解決。因為個人在公共的空間進行燒烤活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另外,餐飲服務經營者因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對附近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等產生煙塵及有毒有害和惡臭氣體等物質的,有關部門可以進行行政處罰。

小區不文明行為

行為一:建筑裝修垃圾不清理

現象:業主裝修時產生的建筑垃圾和裝修垃圾,傾倒在樓前的硬鋪裝或草坪上等。

行為二:一層私改商服,私改房屋結構

現象:一層住戶在陽臺私開小門用于經營;家庭裝修私改房屋墻體結構。

行為三:底層陽臺下砌墻

現象:部分業主把底層陽臺底下的空間用磚和水泥砌成墻,有的作為自家的小倉庫。

行為四:安裝護欄

現象:陽臺、窗戶用鐵護欄封閉。

行為五:空調室外機的不規范安裝

現象:安裝空調室外機的位置有:陽臺上、山墻上、女兒墻上、外墻上、雨篷上等等;高度不統一,有的底層安裝高度只有1米左右,同層空調安裝高度也不統一等。

行為六:業主從陽臺排煙和飯店排煙

現象:業主從陽臺接出排煙管道用來排煙、飯店從一樓豎起煙筒排到頂層或向地面接煙筒排煙。

行為七:醫療垃圾

現象:個體醫療診所的部分醫療垃圾混于生活垃圾中,或醫療垃圾隨意投放等。

行為八:在小區內擺攤設點

現象:有修鞋的、有賣水果的、有賣蔬菜的、有賣服裝的、有推銷產品的、有賣糧食的等等。

行為九:隨意堆放和懸掛物品

現象:樓道內堆放著大缸、花盆、白菜、大蔥等雜物;底層陽臺下堆放著大蔥、木板等雜物;底層陽臺與陽臺之間無序存放著三輪車、自行車、廢棄的廣告牌等雜物;陽臺外掛大蔥和晾曬衣物等雜物。

行為十:空中拋物

現象:業主把袋裝的垃圾直接從陽臺往樓下拋和把骯水或剩飯菜從陽臺倒下來。

行為十一:隨意晾曬衣物和晾秋菜

現象:樹與樹之間系繩晾衣物、休閑桌椅上晾曬衣物、健身器材上晾曬衣物等;草坪或硬鋪裝上晾菜、曬菜等。

行為十二:破壞綠地

現象:草坪小開荒、草坪埋蘿卜等。

行為十三:粘貼涂寫小廣告和隨意懸掛廣告牌

現象:樓道、墻體上粘貼的小廣告或手寫的、噴涂的小廣告、亂涂亂畫;在樓體立面懸掛廣告牌等。

行為十四:對設備設施的破壞

現象:對底層落水管的破壞;對電子門的破壞;對休閑桌椅的破壞;對健身器材的破壞;

行為十五:大小便

現象:在草坪上、在陽臺之間、甚至在樓道內有大小便的痕跡;業主家窗戶玻璃上的糞便、狗糞便等。

行為十六:噪音擾民

現象:業主午休時間廢品回收人員的聲音和流動商販的叫賣聲;深夜服務生的打鬧和喧嘩;裝潢的噪音等;居民樓下開飯店有噪聲;汽車防盜器的噪音、車輛喇叭聲、變電站噪音等。

行為十七:祭祀燒紙

現象:每逢祭祀的日子在小區的硬鋪裝、道路上、草坪上總有相當多的人在燒紙,留下污漬。

行為十八:焚燒落葉

現象:深秋和初冬成堆落葉被點燃焚燒或在草坪上點燃草坪和落葉進行“燒荒”。

行為十九:飼養寵物和家禽

現象:飼養狗、貓、觀賞鳥、信鴿等寵物;飼養雞、鴨子等家禽。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百九十四條 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南京市消防條例的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和相關應急救援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公安派出所按照規定職責開展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宣傳教育等工作。

第六條 維護消防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單位和個人有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有舉報、投訴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權利。單位和成年人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七條 鼓勵單位、個人開展和參與消防宣傳、火災預防等公益活動和志愿服務活動。鼓勵建立消防志愿服務組織。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消防公益事業給予財政支持。鼓勵單位和個人捐助消防公益事業。財政支持和社會捐助的消防公益性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和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上級人民政府與下一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簽訂年度消防工作責任書,并考核完成情況;

(二)將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逐年增加投入;

(三)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組織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五)制定火災事故應急反應和處置預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定期聽取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其他成員單位匯報,通報消防安全情況,研究、指導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消防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十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依法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二)依法開展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三)組織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指導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和有關單位開展消防演練;

(四)組織指揮并承擔火災撲救,依照國家規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五)負責或者參與火災事故調查;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規劃、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實施城市總體規劃和消防規劃時,應當依法履行相關消防安全職責。

質量技術監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相關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教育、醫療衛生、文化、人防、旅游園林、經濟和信息化、商務、交通運輸、體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第十二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和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配備消防工作人員,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制定防火安全公約,指導轄區單位開展群眾性消防活動;

(三)協助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五)督促物業服務企業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組織、指導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多產權建筑業主和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六)組織或者協助處理火災事故善后工作。

第十三條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督促、檢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有關單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按照規定職責實施消防監督檢查,依法督促整改火災隱患,責令改正消防違法行為;

(四)及時組織撲救轄區初起火災,維護火災現場秩序;

(五)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火災事故調查;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明確社區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制定并組織實施防火安全公約,宣傳防火和應急逃生知識。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項目時,應當查驗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的安裝、使用、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和現有設施的完好狀況,做好查驗、交接記錄,并將消防設施的設置和完好情況告知其服務的單位或者住宅區業主委員會;住宅區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應當及時告知全體業主。存在嚴重火災隱患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動用專項維修資金對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國家有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進行日常維護保養,開展消防安全巡查,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發現火災隱患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對占用、堵塞、封閉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影響消防車登高作業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消防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責任,支持、參加消防志愿服務活動。

第三章 消防宣傳教育

第十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并組織實施年度消防宣傳教育計劃,設立消防安全教育基地,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每年11月為消防安全月,11月9日為消防日。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消防安全月、消防日集中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向公眾開放消防站,定期對消防志愿者組織消防知識培訓。

第十九條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中小學安全教育內容和職業培訓教材,督促學校和各類培訓機構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科學技術、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和消防法律、法規納入科學普及和普法教育內容。

安全生產監督、醫療衛生、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旅游園林等部門及所屬單位應當結合本系統、本行業特點,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并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相關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二十條報刊、廣播、電視、網絡、廣告等媒體應當適時發布消防公益廣告,開設消防宣傳教育欄目。

第二十一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職工消防安全教育。

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有義務向用戶宣傳相關消防安全知識。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二條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不同年齡段學生的特點,開展火災預防、用火用電知識和火場自救互救、逃生常識教育,每學年至少組織師生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三條任何個人都應當學習必要的消防知識,安全用火、用電、用氣,掌握防火、滅火常識及逃生技能,增強自防自救能力。

監護人應當對被監護人進行火災預防教育。

鼓勵個人配備消防避難逃生裝備和家用滅火器材。

第四章 火災預防

第一節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管理和維護

第二十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消防規劃,由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具體實施。

城鎮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水上消防和其他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應當與其他市政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

禁止侵占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用地。未經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用地性質。

第二十五條公共消防設施、滅火救援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本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予以補給或者更新。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單位應當根據消防工作的需要,配備適用于化工集中區、高層及地下建筑、隧道、大型橋梁、軌道交通、易燃易爆危險品碼頭及船舶火災撲救的特種車輛(艇)、器材、拖消兩用船和其他消防裝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農村消防水源、消防車通行道路和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

第二十六條城鎮消防設施和水上消防設施的建設及維護經費,除地方財政撥款外,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每年從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消防專項中安排資金。

第二十七條道路、消防車通道的出入口不得設置固定隔離樁等妨礙消防車輛通行的設施。

集貿市場攤點的設置,不得堵塞消防車通道和妨礙消火栓使用。

住宅區的消防車通道應當設置標志,保持暢通。住宅區道路上設置停車位,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

第二十八條鼓勵、支持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鼓勵單位利用遠程控制設備等物聯網技術,提高火災預警和處置能力。

第二十九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設有的自動消防設施應當接入城市火災自動報警監控系統,保持聯網,專人管理,確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關閉或者拆除。消防控制室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值班人員不得脫崗。城市火災自動報警監控系統的管理單位應當做好技術服務。

第二節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條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消防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守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制度。

報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需要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修改完畢之日起七日內重新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應當同時簽訂工地安全責任書,明確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

建筑物施工作業應當按照消防技術規范,采取有效的防火保護措施。高層建筑施工應當設置消防車通道和與建設進度相適應的臨時消防給水設施,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

建設工程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應當包括消防器材配備和高層建筑工地臨時消防給水設施、消防車通道設置等費用。

第三十二條建筑物外墻和屋面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和防火構造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建筑物內裝修應當符合消防安全技術標準。電氣線路穿過可燃保溫材料,應當采取穿管等防火保護措施。

建筑物、構筑物不得使用發泡聚苯乙烯等可燃泡沫夾芯板。

第三十三條建筑物上設置大型戶外廣告,不得影響建筑的自然排煙和消防撲救,許可機關在作出大型戶外廣告許可前,應當書面征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意見。

第三節重點建筑物、場所、設施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市對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單位,以及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其他場所、單位,實行消防監督重點名錄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五條列入本市消防監督重點名錄的單位和場所應當健全火災風險防范機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應當及時向投保單位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應當作為火災公眾責任保險費率確定的依據之一。

鼓勵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收益用于消防公益事業。

第三十六條人員密集場所、高層和地下公共建筑應當遵守有關消防安全規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內部裝修不得降低裝修材料的難燃、不燃或者阻燃性能等級,不得使用聚氨酯類泡沫塑料等易燃以及燃燒后產生有毒氣體的材料;

(二)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結構、防火防煙分區;

(三)疏散走道、樓梯間及前室的疏散門應當采取可靠措施,確保常閉式防火門保持常閉,常開的防火門在發生火災時自行關閉;

(四)視頻設備應當具有消防安全提示功能;

(五)根據消防安全的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避難逃生裝備,并設置在醒目便于操作的位置。

不得占用高層建筑的避難層、避難間,不得在高層建筑內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

地下建筑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和閃點低于六十攝氏度的液體作燃料,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

賓館、飯店廚房油煙氣管道應當定期清洗,并建立臺帳。

第三十七條公共娛樂場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營業時進行電焊、氣焊、氣割、砂輪切割、油漆等有火災危險的施工、維修作業;

(二)攜帶和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

(三)燃放煙花爆竹。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設立消防安全疏散引導員。

不得在建筑物的地下、半地下、地上四層及以上樓層新設公共娛樂場所。本條例施行前已開設的,應當逐步搬出。

第三十八條列入歷史文化名城、重要建筑和風貌區保護名錄的建筑物、構筑物、歷史文化街區、風貌區應當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不得作為工業廠房和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倉庫使用;

(二)不得在保護范圍內搭建影響消防安全的臨時設施;

(三)按照規定安裝避雷設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四)按照消防安全規定設置、維護消防設施、防火分隔、電氣線路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第三十九條隧道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定期檢查通風排煙設施和消防設施,保持設施完好。

隧道內應急通道應當設有明顯標志,通道門應當便于開啟。

隧道內嚴禁易燃易爆危險品、劇毒品運輸車輛通行。

第四十條公共交通工具和單位自備班車應當配備滅火器、安全逃生錘等必要的應急設施,設置明顯標識和使用說明,并定期對應急設施進行檢查維護,保持完好、有效;對司乘人員進行消防安全、逃生技能培訓和組織疏散引導、滅火等應急演練。

軌道交通的運營設施和廣告設施應當采用難燃、不燃材料。地面設施應當設有可靠的避雷設施,并保持完好有效。軌道交通車站非商業區不得設置影響消防安全的臨時商鋪。

第四十一條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除遵守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車、停車及物料切換操作時應當按照消防安全防范要求實行消防安全監護;

(二)裝置、儲罐、管線檢修、改造的施工人員應當熟悉危險操作環節,掌握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三)使用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的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制定安全操作規程。

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生產、儲存、裝卸設施防火間距范圍內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第四十二條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應當建立輸送管網信息系統,設置輸送管道的安全警示標志,定期巡查,確保安全。

在易燃易爆危險品輸送管道保護范圍內動用明火,或者進行敷設管道、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打樁、頂進作業的,建設單位事先應當與輸送管道的經營、管理或者使用單位制定保護方案,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對輸送管道分布情況進行現場勘察,確定管道位置。

改裝、遷移或者拆除易燃易爆危險品輸送管道設施,應當遵守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在易燃易爆危險品輸送管道保護范圍內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第四十三條易燃易爆危險品運輸港口碼頭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五千噸級以上碼頭裝卸作業時,應當按照消防安全防范要求實行消防安全監護;

(二)設置防止物料水面擴散的圍油欄;

(三)依據國家有關消防技術標準配置水幕、泡沫和其他消防設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消防安全規定。

第四十四條地下建筑、建筑耐火等級為三級以下的建筑,不得設置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混合場所。

生產、儲存可燃物品的廠房、倉庫和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不得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經營性公共建筑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應當設有獨立的防火分隔和疏散設施,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并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

第四節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或者營業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符合消防條件的,于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頒發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對不符合消防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且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撤銷原同意其投入使用、營業的消防安全檢查決定。

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質量技術監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不得利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或者變相指定的消防產品,不得向建設單位推薦消防產品。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產品使用環節監督檢查時,可以對消防產品質量進行現場抽樣判定;不能現場判定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買粉絲、評估、鑒定、檢測等意見應當客觀、公正、真實。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責,將列入本市消防監督重點名錄的單位和場所作為消防監督檢查的重點,每年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并在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組織抽查。

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檢查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情況,以及對發現的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并檢查下列內容:

(一)單位、場所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

(二)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情況;

(三)開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情況;

(四)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情況;

(五)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人員密集場所還應當檢查承擔滅火和組織疏散任務的人員確定情況。

第四十九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一)可燃物資倉庫和生產、儲存、裝卸、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

(二)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

(三)違反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儲存、經營、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四)人員密集場所損壞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五)其他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

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拆封或者使用被查封的部位、場所。

第五十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健全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制度,建立執法檔案,公開辦事程序,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消防監督檢查的結果;檢查發現影響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和整改情況,應當及時公布。

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實地核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聘用的人員經培訓并考試合格后,可以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員從事消防監督檢查、火災事故調查等工作。

第五章 滅火救援

第五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與安全生產監督、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醫療衛生、環保、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的應急救援聯動機制,并根據需要建立消防調度指揮中心,設置消防應急救援通信專網,提高消防應急救援能力。

第五十二條專職消防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隊站建設標準,配備固定用房、消防人員、車輛和器材。

列入歷史文化名城、重要建筑和風貌區保護名錄的建筑物、構筑物、歷史文化街區、風貌區,經營、管理、使用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或者志愿消防隊。

未征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意見,不得撤銷專職消防隊。

專職消防隊的組建單位應當與專職消防隊員簽訂勞動合同,保障其依法享受權利。

第五十三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結合實際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滅火行動、疏散引導、安全防護救護等組織分工;

(二)報警、通信聯絡措施;

(三)撲救初起火災和應急疏散措施;

(四)安全防護救護措施。

發生火災時,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實施自救。鄰近單位在加強火災防范的同時,有義務支援發生火災單位撲滅火災,幫助搶救人員和財物。

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

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發生火災,事故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引發爆炸、中毒、環境污染等其他事故。

第五十四條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實行二十四小時值勤,接到火警后,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滅火救援應當優先保障人員的生命安全。

第五十五條船舶、水上設施發生火災,由海事管理機構負責維護火災現場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航道暢通。輪渡優先保障消防車通行。消防艇趕赴火災現場,沿途其他船只應當及時避讓。

第五十六條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消防艇,應當設置專用標志、安裝示警設備,納入特種車輛、船艇管理,在執行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等任務時免繳道路、航道通行費用。

第五十七條專職消防隊參加火災撲救、應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單位專職消防隊參加撲救本單位以外火災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消防裝備,由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第五十八條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火災事故現場,接受事故調查,提供與火災有關的真實情況。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火災現場,不得清理和移動火災現場物品。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事故,應當堅持依法、及時、客觀、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關于火災事故調查的規定。發現不屬于本機構管轄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并告知當事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決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裝卸設施防火間距范圍內,或者在易燃易爆危險品輸送管道上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人員密集場所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的疏散走道、樓梯間及前室的疏散門未采取可靠措施,常閉式防火門不能保持常閉,或者常開的防火門不能保證在發生火災時自行關閉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第三項至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人員密集場所的視頻設備不具有消防安全提示功能的;

(二)公共娛樂場所未設立消防安全疏散引導員的;

(三)高層建筑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的;

(四)地下建筑使用液化石油氣和閃點低于六十攝氏度的液體燃料的;

(五)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開車、停車及物料切換操作未按照消防安全防范要求實行消防安全監護的;

(六)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七)賓館、飯店廚房油煙氣管道未定期清洗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未與城市火災自動報警監控系統聯網,或者聯網后擅自關閉、拆除聯網設施的;

(二)建設單位未與施工單位簽訂工地安全責任書明確防火責任的;

(三)在軌道交通車站非商業區設置臨時商鋪影響消防安全的;

(四)五千噸級以上碼頭裝卸作業時未按照消防安全防范規定實行消防安全監護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建筑物、構筑物使用發泡聚苯乙烯等可燃泡沫夾芯板的;

(二)人員密集場所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的建筑內部裝修使用聚氨酯類泡沫塑料等易燃以及燃燒后產生有毒氣體的材料的;

(三)軌道交通的運營設施和廣告設施未采用難燃、不燃材料的。

第六十五條單位未按規定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造成火災事故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及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利用軍事單位的非軍事設施對社會公眾開展經營活動的消防工作,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29日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制定的《南京市消防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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