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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異地加工貿易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異地加工貿易的管理辦法(2014修改))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6-01 00:27:11【】1人已围观

简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異地加工貿易的管理辦法(2014修改)第一條為了促進加工貿易健康發展,加強和規范海關對異地加工貿易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和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經貿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異地加工貿易的管理辦法(2014修改)

第一條為了促進加工貿易健康發展,加強和規范海關對異地加工貿易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和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的意見》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中的“異地加工貿易”是指加工貿易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將進口料件委托另一直屬海關關區內加工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加工企業)開展的加工業務。不包括加工出口產品過程中某一加工工序的外發加工業務(外發加工業務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第三條經營單位與加工企業開展異地加工業務,雙方應當簽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委托加工合同”。第四條經營單位與加工企業雙方應當遵守國家對加工貿易管理的有關規定,經營單位不得將保稅進口料件轉賣給加工企業。第五條經營單位開展異地加工貿易,應當憑其所在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核發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和加工企業所在地外經貿主管部門出具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異地加工貿易申報表》(格式見附件1,以下簡稱《申報表》),向經營單位主管海關辦理異地加工手續。第六條經營單位主管海關在辦理異地加工手續時,對于辦理過異地加工貿易業務的經營單位,應當查閱由加工企業主管海關反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異地加工貿易回執》(格式見附件2,以下簡稱《回執》)。經核實合同執行情況正常的,在《申報表》(一式二聯)內批注簽章,與《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一并制作關封,交經營單位憑以向加工企業主管海關辦理手冊設立手續。第七條加工企業主管海關憑經營單位提供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委托加工合同、《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申報表》以及其他有關單證辦理手冊設立手續。由加工企業向海關辦理手冊設立手續的,應當持有經營單位出具的委托書。第八條海關對開展異地加工貿易的經營單位和加工企業實行分類管理,如果兩者的管理類別不相同,按照其中較低類別采取監管措施。如果需要實行保證金臺帳“實轉”的,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交付備案進口料件稅款等額的臺帳保證金。經營單位不得委托按D類管理的加工企業開展異地加工貿易。第九條異地加工貿易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果遇有走私違規行為或者無法正常核銷結案的,加工企業主管海關應當負責將臺帳保證金轉稅和罰款。臺帳保證金轉稅數額不足的,由加工企業主管海關負責向經營單位追繳稅款,經營單位主管海關應予協助。第十條對違反本規定,構成走私、違規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經營單位和加工企業在執行本辦法和海關各項規定時,負有共同責任。對其違法行為,海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追究法律責任。第十一條經營單位與加工企業不在同一直屬關區,但是屬于同一法人開展異地加工貿易業務的,可以參照上述規定辦理。第十二條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第十三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附件:(略)

什么是加工貿易異地備案

經營企業與加工企業不在同一直屬海關管轄的區域范圍的,應當按照海關對異地加工貿易的管理規定辦理貨物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應當如實申報貿易方式、單耗、進出口口岸,以及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稱、商品編號、規格型號、價格和原產地等。

第十二條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應當提交下列單證:

(一)主管部門簽發的同意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有效批準文件;

(二)經營企業自身有加工能力的,應當提交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

(三)經營企業委托加工的,應當提交經營企業與加工企業簽訂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企業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

(四)經營企業對外簽訂的合同;

(五)海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什么是異地加工貿易?

異地加工貿易一般是指經營加工貿易的申請企業,自己不在本地加工,而是外放給本地以外的企業加工,因此被叫做“異地加工貿易”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料加工進出口貨物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料加工進出口貨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進料加工業務的發展,加強海關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進料加工進出口貨物",是指經營單位專為加工出口商品而用外匯購買進口的原料、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以下簡稱進口料、件),以及經加工后返銷出口的成品和半成品。

"經營單位"是指經國家授權機關批準有權經營進料加工業務的進出口企業。

"加工生產企業"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承擔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業務的出口生產企業。

第三條 對專為加工出口商品而進口的料、件,海關按實際加工復出口的數量,免征進口關稅、產品稅(或增值稅)。加工的成品出口,免征出口關稅。

以上進口料、件包括直接用于加工出口成品而在生產過程中消耗掉的數量合理的觸媒劑、催化劑、洗滌劑等化學物品。

對用于加工成品必不可少的但在加工過程中并沒有完全消耗掉的仍有使用價值的物品和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副次品和邊角料。海關根據其使用價值分別估價征稅或者酌情減免稅。

由于改進生產工藝和改善經營管理而節余的料、件或增產的成品轉為內銷時,經海關審核情況屬實,其價值在進口料、件總件20%以內并且總值在人民幣5000元以下的,可予免稅。

第四條 進料加工進出口貨物,屬保稅貨物,由海關實行監管;對進料加工進出口貨物,海關區別情況,按以下方式進行監管:

(一)凡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系專門加工出口產品的企業,具備海關嚴密監管條件,有專用倉庫、專用帳冊、專人管理并保證遵守海關規定的,海關可以批準建立保稅工廠,進行管理;其料、件進口時予以保稅,加工后對實際出口部分予以免稅,內銷部分(不出口部分)予以征稅。

(二)對簽有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對口合同(包括不同客戶的對口聯號合同)的進料加工,經主管海關批準,可對其進口料件予以保稅,加工后實際出口部分予以免稅。但合同項下進口的機器設備應按一般進口貨物辦理進口和征稅手續。

(三)對于不具備上述(一)、(二)項條件的經營進料加工的單位或加工生產企業,其進口的料、件可根據《進料加工進口料、件征免稅比例表》的規定,分別按85%或95%作為出口部分免稅,15%或5%作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稅。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關已征稅的比例,應照章補稅,少于已征稅比例的多出口部分,經向海關提交確鑿單證,經主管海關審核無訛。準予向納稅地海關在已征稅款幅度內申請退稅。

(四)對有違反海關規定行為的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海關認為必要時,對其進口料、件,在進口時先予征稅,待其加工復出口后,按其實際所耗的進口料、件予以退稅。

第五條 專為加工出口商品所需進口的料、件,憑國務院有關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對外經濟貿易管理機關、國務院機電產品出口辦公室以及他們授權的管理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包括各進出口總公司、省、市、自治區廳、局級工業主管部門)頒發的《進料加工批準書》連同由簽約單位簽章的合同副本或訂貨卡片向主管海關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并由海關核發《進料加工登記手冊》(以下簡稱《登記手冊》)。其料、件進口時,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海關憑進口合同登記驗放。

進料加工出口成品,屬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應按規定交驗出口貨物許可證。

第六條 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應對料、件的進口、儲存、保管、提取使用或轉廠加工,以及加工制成品的儲存、出口和銷售等情況,分別建立專門帳冊,經營單位應在每個合同執行完畢后向海關報核。對生產周期長的,經海關核準,可每半年填寫《進口料件使用表》向海關報送一次。海關有權隨時進行核查,有關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應如實報告情況并提供便利。

第七條 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時經營單位應按海關規定填寫《登記手冊》和進料加工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向進(出)口地海關如實申報。

第八條 免稅進口的料、件應專料專用,其進口料、件和加工成品,均不得在境內銷售。如因故必須轉為內銷的,應經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貿主管部門批準,并經海關許可。上述轉內銷貨物,無論以人民幣或外幣結算,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均應及時向海關繳納原免稅進口料、件的關稅、產品稅(或增值稅)。屬于國家限制進口的或屬于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補辦手續,交驗進口審批件或進口許可證后方準內銷。

第九條 進口料、件應自進口之日起一年內加工成品返銷出口。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應向主管海關申請展期。合同執行完畢后一個月內,應持憑《登記手冊》和經海關簽印的《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以及《進口料件使用表》等有關單據主動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

第十條 經批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鄉鎮企業經營進料加工業務,按規定可直接向海關辦理登記和核銷手續;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鄉鎮企業,承接委托進料加工業務,應建立專門帳冊,以備海關核查,海關實行對加工企業和經營單位的雙軌核銷制。對具備保稅工廠條件的鄉鎮企業可申請建立保稅工廠,海關按保稅工廠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為儲存備料加工進口料、件,可向海關申請建立保稅倉庫,并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即料、件進口時緩辦納稅手續,進口的料、件在一年內提供使用或加工成品出口時,按其實際去向和加工出口情況確定免稅或補稅。

第十二條 進口料、件加工成半成品后,轉讓給其他承接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的單位進行再加工裝配時,原進口料、件的單位應由同該承接單位持憑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或生產加工合同等有關單據,向海關辦理結轉和核銷手續,并可繼續先不予以征稅。該承接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單獨申領新的《登記手冊》,但可免予辦理進口批準手續。

第十三條 經海關批準免稅進口的料、件,如有調撥加工出口的,接收料、件的企業應當填寫《異地進口料、件申請調撥證明書》,報經主管海關核準后,其中一份由調入地海關留作備案和核銷,一份退給接收料、件的單位轉交申請出料、件的單位,由其向調出地海關辦理核銷手續。

第十四條 出口合同中規定由國外客戶免費提供或有價提供的原輔料和包裝物料,加工成品出口后,如有剩余,由經營單位提出申請,海關同意后可以辦理結轉手續。

第十五條 已在海關登記備案的合同如發生變更、轉讓、中止、延長、撤銷等情況經營單位應于料、件進口前據實向主管海關辦理變更或撤銷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為便利經營單位和加工生產企業開展進口料、件的加工、出口業務活動,海關根據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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