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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戰略性貿易保護理論的代表人物(請簡述出口導向、進口替代、戰略性貿易保護政策、幼稚產業保護四者的相同點和不同點)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9 03:01:56【】9人已围观

简介戰略性貿易理論所保護的對象是怎樣的戰略性貿易理論所保護的對象是戰略性產業。戰略性產業指的是國家發展戰略和國家安全需要的關鍵領域和關鍵產業,例如能源、航空、通信、國防等領域。戰略性貿易理論認為,國家在保

戰略性貿易理論所保護的對象是怎樣的

戰略性貿易理論所保護的對象是戰略性產業。戰略性產業指的是國家發展戰略和國家安全需要的關鍵領域和關鍵產業,例如能源、航空、通信、國防等領域。戰略性貿易理論認為,國家在保護自己的戰略性產業方面應該采取貿易限制措施,以避免外國競爭對該產業造成的威脅。

戰略性貿易理論的核心是“戰略性貿易保護”,即在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受到威脅時采取貿易限制措施。這種保護措施包括貿易壁壘、出口管制、技術轉移限制等。戰略性貿易保護的目的是保護國家的戰略性產業,防止外國企業通過低價傾銷、技術轉移、并購等方式侵犯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

實際上,戰略性貿易保護措施的實施需要權衡國家安全和經濟利益。一方面,貿易保護措施的實施會導致國際貿易的壁壘增加,給國際貿易和全球經濟帶來不利影響;另一方面,如果不采取貿易保護措施,戰略性產業可能受到外國企業的侵犯,對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造成威脅。

因此,國家應該在維護國家安全和經濟利益的基礎上,合理采取貿易保護措施。例如,對于一些戰略性產業,可以采取技術保護措施,提高技術門檻,避免外國企業通過技術轉移侵犯國家利益;對于一些敏感產品,可以采取出口管制措施,避免產品流向敵對國家或恐怖主義組織。

總之,戰略性貿易理論所保護的對象是國家的戰略性產業,采取貿易保護措施的目的是保護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但是,貿易保護措施的實施需要權衡國家安全和經濟利益,合理采取貿易保護措施是保護國家利益的有效方式。

戰略性貿易理論的核心是什么

政策理論的核心內容即“利潤轉移論” 和“外部經濟理論”。

克魯格曼為戰略性貿易理論的代表人物。

所謂戰略性貿易理論,是指在不完全競爭和規模經濟前提下主張政府干預的貿易政策理論 。

它包括兩個分支,一個是主張政府通過關稅和配額等進口保護和出口補貼等出口促進政策 ,加強本國廠商的競爭地位,擴大本國廠商在國際市場的份額,以外國向本國轉移利潤為直接目的的利潤轉移理論。

另一種是由外部經濟概念發展來的,并在不完全競爭和規模經濟中發揮作用的外部經濟理論。它強調外部經濟在國際專業化分工中的重要性,主張政府對能夠 產生巨大外部經濟的產業給予適當的扶持。比如:美國的“波音”和歐洲的“空中客車”。

無論是利潤轉移論還是外部經濟論,都認為在充滿不完全競爭和貿易壁壘的世界里,單個國家有理由從本國利益出發,實行偏離自由貿易的政策,并使貿易政策發揮促進本國產品競爭力提高和經濟增長的戰略性作用,強調在適當條件下政府對貿易干預的合理性。

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以“利潤轉移論”和“外部經濟論”為主要內容。

(1)利潤轉移論認為,在規模經濟和不完全競爭市場的某些條件下,一國政府可以用出口補貼為本國寡頭廠商奪取市場份額;用關稅來抽取外國寡頭廠商的壟斷利潤;用進口保護作為出口促進的手段,以此來加強本國廠商的競爭地位,擴大本國廠商的國際市場份額,從而實現壟斷利潤由外國向本國的轉移,增加本國的國民凈福利。

(2)外部經濟論認為,某些產業和廠商能夠產生巨大的外部經濟,促進相關產業的發展和出口擴張,但由于這些外部經濟不能夠完全被有關廠商占有,這些廠商或產業就無法發揮它們的最佳社會效應。如果政府能夠對這些產業或廠商給予適當的支持與保護,則能夠促進這些產業和相關產業的發展,提高其國際競爭優勢,獲得長遠的戰略利益。

重商主義貿易思想、幼稚產業保護理論、超保護貿易理論、與戰略性貿易政策理論的異同點

1、美國漢繆爾頓的關稅保護論,詳見其發表的《美國制造業報告》,強調政府通過對外國商品征收高關稅的措施,來保護本國國內產品和市場

2、德國李斯特的幼稚工業保護論,主要強調政府應保護那些國內新建,在國外擁有強有力競爭對手的幼稚工業,通過扶持幼稚工業,使其發展壯大,增強國內企業或行業的競爭力

保護的時間以30年為限,保護的手段是關稅和禁止外國產品輸入

保護的對象是幼稚工業

3、凱恩斯的超保護貿易理論

強調國家對經濟的干預,不僅要保護幼稚工業,還要保護壟斷行業的利益

通過對壟斷行業或國內衰落的大企業的保護,使其重新煥發競爭魅力,參與世界市場競爭

誰能給提供一些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的名詞解釋、簡答、案例分析的題目啊?謝~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復習資料

名詞解釋部分:

1、貿易術語——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產生的、用來表明商品的價格構成,說明貨物交接過程中有關的風險、責任、費用劃分問題的專門術語。

2、象征性交貨——賣方只要按期在約定的地點完成裝運,并向買方提交合同規定的、包括貨物權憑證在內的有關單證,就算完成了交過義務,而無須保證到貨。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

3、良好平均品質——一定時期內某地出口貨物的平均品質水平,一般指中等貨而言。(指農產品的每個生產年度的中等貨、指某一季度或者某一裝船月份在裝運地發運的同一種商品的“平均品質”)

4、品質公差——國際上公認的產品品質的誤差。在工業制成品生產過程中,產品的質量指標出現一定的誤差有時是難以避免的。

5、品質機動幅度——某些初級產品的質量不穩定,為了便于交易順利進行,在規定其品質指標的同時,可另訂一定的品質機動幅度,允許賣方所交的貨物的品質指標在一定幅度內有靈活性。

6、溢短裝條款——賣方在交貨時,可按合同中的數量多交或少交一定的百分比,他一般是在數量條款中加訂的。(散裝貨:糧食、礦砂等)

7、中性包裝——即不標明生產國別、地名、廠商名稱,也不標明商標或者品牌的包裝。(無牌中性包裝、定牌中性包裝)

8、定牌——賣方按照買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者包裝上面標明買方指定的商標或品牌。

9、滯期費——負責裝卸貨物的一方,如果未按約定的裝卸時間和裝卸率完成任務,需要向船方繳納延誤船期的罰款。

10、速遣費——如果負責裝卸貨物的一方在約定的裝卸時間內提前完成任務,有利于加快船舶周轉,則可以從船方取得獎金。

11、OCP條款——陸上運輸通常可到達的地點。OCP地區是以落基山脈為界,其以東地區均定為內陸地區范圍。從遠東地區向美國OCP地區出口貨物,如按OCP條款達成交易,出口上可以享受較低的OCP海運優惠費率,進口商在內陸運輸中也可以享受OCP優惠費率。

12、提單(B/L)——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貨物后簽發給托運人的一種證件,它體現了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的相互關系。

13、聯運提單——在由海運和其他運輸方式所組成的聯合運輸時使用,他是由承運人(或其其代理人)在貨物啟運地簽發運往貨物最終目的地的提單,并收取全程運費。

14、過期提單——提單晚于貨物到達目的港;向銀行交單時間超過提單簽發日期21天。

15、多式聯運單據——證明多式聯運合同以及證明多式聯運經營人接管貨物并且負責按照合同條款交付貨物的單據,它由多式聯運經營人簽發,這種單據應依發貨人的選擇,或為可轉讓單據,或為不可轉讓的單據。

16、共同海損(GA)——載貨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災害、事故,威脅到船貨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為了解除這種威脅,維護船貨安全,是航程得以繼續完成,船方有意識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損失或者支出特殊額外費用。

17、艙至艙條款——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啟運地倉庫貨儲存處所開始,包括正常運輸中的海上、陸上、內河、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者儲存處所,或者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但被保險人的貨物在最后到達卸載港卸離海輪后,保險責任以60天為限。

18、聯合憑證——是一種更為簡化的保險憑證。在我國,保險機構在外貿企業的商業發票上加注保險編號、險別、金額,并加蓋保險機構印戳,即作為承保憑證,其余項目以發票所列為準。此種憑證不能轉讓,目前只適用于香港地區一些中資銀行由華商開來的信用證。

19、保險單——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承保證明,是規定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各自權力和義務的契約,當被保險貨物遭受承保范圍內的損失時,它又是保險索賠了理賠的主要依據。

20、對等樣品——賣方可以根據買方提供的樣品,加工復制出一個類似的樣品交給買方確認,這種經確認后的樣品稱為回樣(確認樣品)。

21、價格調整條款——在定約時只規定初步價格,同時規定,如原材料價格和共資等發生變化,按原材料價格和工資等的變化來計算合同的最終價格。(主要適用于類似生產加工周期較場的機器設備等商品的合同)

22、匯票(Draft)——一個人向另外一個人簽發的要求見票時或者在將來的固定時間,或者可以確定的時間,對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無條件的書面支付命令。

23、背書——轉讓匯票權利的一種手續,就是由匯票抬頭人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讓人的名字,并把匯票交給售讓人的行為。

24、支票(Check)——是以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即存款人簽發給銀行的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委托命令,出票人在支票上簽發一定的金額,要求受票的銀行于見票時,立即支付一定金額給特定人或持票人。

25、付款交單D/P——出口人的交單是以進口人的付款為條件。

即期付款交單——銀行提示即期匯票和單據,進口人見票時即應付款,并在付清貨款后取得單據。

遠期付款交單——銀行提示遠期匯票,進口人審核無誤后在匯票上進行承兌,于匯票到期日付清貨款后再領取貨運單據。

26、承兌交單D/A——出口人的交單以進口人在匯票上承兌為條件,進口人在匯票到期時,方履行付款義務。(只適用于遠期匯票的托收)

27、信托收據——進口人借單時提供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文件,用來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為提貨、保管、存艙、保險、出售,并承認貨物所有權仍歸銀行。

28、信用證L/C——銀行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面文件,也是開證行對受益人的一種保證,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證所規定的條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證所規定的各種單據,開證行就保證付款。(銀行信用)

29、背對背信用證(轉開信用證)——受益人要求原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似的新的信用證。

30、對開信用證——兩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互以對方為受益人而開立的信用證。開立信用證是為了達到貿易平衡,以防止對方只出不進或者只進不出。

31、備用信用證——是一種特殊形式的信用證,是開證銀行對受益人承擔一項義務的憑證。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定向開證行開具匯票,并隨附開證申請人未履行義務的聲明或證明文件,即可得到開證行的償付。

32、保函(保證書L/G)——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個人應申請人的請求,向第三方受益人開立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憑證,保證人對申請人的債務或應履行的義務承擔賠償責任。

33、定金——合同一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約定預先付給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金錢,以保證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成立、擔保合同的履行、保留合同的解除權等。

34、不可抗力——買賣合同簽訂以后,不是由于合同當事人的過失或者疏忽,而是由于發生了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預防、避免、控制的事件,以至于不能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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