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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我國某外貿公司(國際貿易理論案例分析題題)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8 10:18:18【】5人已围观

简介我國某外貿企業向歐洲銷售一批貨物,出口總價為10萬美元,裝于一個40英尺的集裝箱內,貿易術語采用CIF出口外匯凈收入=10萬*【1-(1+10%)*(1%+0.5%)】-3000=95350美元;出口

我國某外貿企業向歐洲銷售一批貨物,出口總價為10萬美元,裝于一個40英尺的集裝箱內,貿易術語采用CIF

出口外匯凈收入=10萬*【1-(1+10%)*(1%+0.5%)】-3000

=95350美元;出口實際總成本=702000*(1+5%)-702000/(1+17%)*9%=737100-54000=683100元;換匯成本=出口實際成本/外匯凈收入=683100/95350=7.1641;盈虧額=外匯凈收入*匯率-出口實際總成本=95350*8.30-683100=108305元;盈虧率=盈虧額/出口實際總成本*100%=108305/683100*100%=15.85%。

《UCP500》溢短裝條款慣例一般是±5%,但本信用證有最高金額規定,所以不能溢裝,只能短裝。具體能短裝多少還要視乎LZ信用證里德具體規定,還有LZ出口貨物的性質,比如是農產品還是服裝還是化工產品等等。

一、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是否附有貨運單據的劃分

跟單信用證及光票信用證。

1.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Credit)是憑跟單匯票或僅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此處的單據指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如海運提單等),或證明貨物已交運的單據(如鐵路運單、航空運單、郵包收據)。

2.光票信用證(Clean Credit)是憑不隨附貨運單據的光票(Clean Draft)付款的信用證。銀行憑光票信用證付款,也可要求受益人附交一些非貨運單據,如發票、墊款清單等。

在國際貿易的貨款結算中,絕大部分使用跟單信用證。

二、FOB,CIF,CFR的區別

1、FOB(Free On Board),也稱“船上交貨價”,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貿易術語之一。按離岸價進行的交易,買方負責派船接運貨物,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時通知買方。貨物在裝運港被裝上指定船時,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2、CIF術語的中譯名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其原文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術語成交,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地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故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的相同的義務外,還要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支付保險費,按一般國際貿易慣例,賣方投保的保險金額應按CIF價加成10%。

如買賣雙方未約定具體險別,則賣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險險別,如買方要求加保戰爭保險,在保險費由買方負擔的前提下,賣方應予加保,賣方投保時,如能辦到,必須以合同貨幣投保。

3、CFR是Cost and Freight的簡稱,中文意思是成本加運費,指在裝運港船上交貨,賣方需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港所需的費用。但貨物的風險是在裝運港船上交貨時轉移。

我國某外貿公司與B公司達成一筆出口合同,信用證規定:“數量9000公噸,7—-12月份分批裝運,每月裝1500公

對于分批裝運UCP500和UCP600中均有類似的規定:信用證條件下,分批裝運的貨物,如果其中一期沒有按照規定數量裝運或按規定時間出運,則信用證對這一期及其以后各期均告失效。也就是說,如果出現了上述情況,就不可以在信用證下付款了,銀行也就不承擔議付的責任了。

具體而言:

提單上顯示的裝運日期不符合信用證規定,當然要算不符了,銀行是有權拒付的。像這種情況可以和客戶商議,取得對方的理解,只要開證人同意接受不符點,銀行信用證還是可以議付的。以后萬一超過了最晚裝期,先和客戶聯絡,請他改了證再發貨交單,這樣可以避免拒付風險。

銀行拒付信用憑證條件:

單單不符和單證不符是銀行拒付的依據.

單單不符, 是指所提交給銀行的單據之間存在不一樣的地方, 也就是銀行有理由相信你至少有一份單據是錯誤的,所以銀行有理由拒付的.

單證不符, 是指所提交給銀行的單據和信用證內容或是所要求的內容之間存在不一樣的地方, 在做信用證的前提下,就是所有單據要根據信用證要求出具.如果單證不符的情況下,銀行有理由相信單據存在錯誤.所以銀行是可以拒付的.

原則上,信用證的申請人是按照合同的內容,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但是一旦開立成功,就所有的貨物均以信用證為準繩操作。所以在信用證不要求單據提供合同的情況下,銀行是不會來審核單據和合同是否有出入的.也就是,即使單據和合同不符,也不能做為銀行拒付的理由。但一般情況下,信用證都不會要求將合同做為所需單據提供的.

應該怎么辦:

所以現在不是追究銀行或者審證人責任的時候,最重要的是趕緊聯系客戶,設法說服他接受不符點,付款贖單。萬一客戶是惡意的,堅決拒付的話,一邊可以要求銀行將正本單據退還,一邊通過貨代把貨追回,不能讓客戶無單提貨,否則就錢貨兩空了。

如何避免被銀行拒付的風險:

首先,必須認真繕制銷售合同。 國際貿易 是從訂立合同開始的,合同中應闡明買方申請開證時向銀行提出的條款,這些條款應該清晰、簡單可核實并且限制條款少。買方對運輸單據的規定要具體、如提單的種類、由誰簽發等。買方應明確規定對于貨的品名和包裝的描述,語言應清晰、明了子、便于銀行審核單據。合同中應避免使用諸如"第一流的承運人"、"特定天氣狀況下裝船"之類的語言。當賣方向銀行提供的文件需要滿足上述語言要求時,議付行將無所適從,不得不征求申請人(買方)的意見,這必將造成議付延遲。除進口清關和官司方所要求的文件外,進口方(買方)不應要求過多的文件,因為文件越多,銀行遇到 單證 不符點的機會越大,這必將影響跟單信用證體系的順利運行。

其次,賣方收到信用證后,必須及時、認真地核查。通常,收到信用證后,賣方即根據銷售合同地條款開始備貨,準備出運。但是,當賣方根據銷售合同準備好單據提供給議付行時,發現單據不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銀行只能根據信用證議付,而對銷售合同一無所知。由此,必將造成議付失敗或有條件議付。如果賣方收到信用證衙及時與銷售合同比較,發現信用證有偏差,賣方可以通知買方更改信用證,上述麻煩是可以避免的。

最后要說明的是,貨主不要為了獲得清潔提單而向承運人出具保函。實際上,貨主都知道,應該使與貨物有關的單據真實地反映出貨物的實際情況。這不僅是銀行審核信用證時的要求,而且也是因為發生過利用單據進行詐騙的情況。但是,賣方為了獲取清潔提單,往往通過向承運人出具保函的方式要求承運人刪除批注。事實上,承運人有權對收到的待出運貨物狀態進行批注,因為這可以限制承運人承擔的責任。對于出具保函的做法,銀行方面十分反對。有些國家的法律是不承認這種保函的,而且認為這是欺詐行為,是賣方與承運人同欺騙買方。真正的問題是,一但這種保函落入買方手里,那么跟單信用證的操作就復雜化了。

我國某外貿企業向歐洲銷售一批貨物,出口總價為10萬美元,裝于一個40英尺的集裝箱內,貿易術語采用CIF Rot

出口外匯凈收入=10萬*【1-(1+10%)*(1%+0.5%)】-3000

=95350美元

出口實際總成本=702000*(1+5%)-702000/(1+17%)*9%

=737100-54000

=683100元

換匯成本=出口實際成本/外匯凈收入

=683100/95350

=7.1641

盈虧額=外匯凈收入*匯率-出口實際總成本

=95350*8.30-683100

=108305元

盈虧率=盈虧額/出口實際總成本*100%

=108305/683100*100%

=15.85%

國際貿易理論案例分析題題

5、合同不成立,回盤一經做出,原盤即為失效。我方在接到法方的發盤,我方沒有接受,并發出回盤。我方回盤一經發出,法方的原發盤失效。我方應明確這一點,在馬口鐵升價時,應重新向法方發盤,等法方接受后,合同才成立。我方才開出信用證。而不是在法方沒有接受的情況下,開出信用證,這些損失都由我方自己負責。

6不接受, 裝運期太短,cif條件下,賣方負責運費,買方提出一定由太古船公司的指定船只,不利于我方的選擇,其目的為歐洲的主要港口,不確定性太多。

合同成立,美方提出的用新包裝不是商品構成的因素。

我國進出口公司A對希臘客戶B發盤,供應T恤10000件,每件CIF雅典10美元,裝運港大連。

一、對FOB術語的解釋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此術語是指賣方在約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按照《2000年通則》規定,此術語只能適用于海運和內河航運。但是,如合同當事人不采用越過船舷交貨,則采用FCA術語更為適宜。 (一) 買賣雙方基本義務的劃分

按國際商會對FOB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1.賣方義務

(1)在合同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在裝運港,按照習慣方式將貨物交到買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時通知買方。

(2)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自付費用提供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2.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經由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并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并給予賣方關于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并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二)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分為六種,其中只有: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與《2000年通則》對FOB術語的解釋相近。所以,《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與運用,同國際上的一般解釋與運用有明顯的差異,這主要表現在下列幾方面:

1.美國慣例把FOB籠統地解釋為在某處某種運輸工具上交貨,其適用范圍很廣,因此,在同美國、加拿大等國的商人按FOB訂立合同時,除必須標明裝運港名稱外,還必須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樣。如果只訂為“FOB SanFrancis買粉絲”而漏寫“Vessel”字樣,則賣方只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城內的任何處所,不負責把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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