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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我國外貿代理制的主要做法(我國外貿代理制的現狀如何?以及中國代理制中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的對策與辦法?)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31 04:43:29【】4人已围观

简介簡述中國代理制的特點、外貿代理制的內容及其存在的問題歷史上,代理作為一項獨立的民事法律制度,是近代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在古代羅馬法上,不存在代理的觀念,這與古代羅馬社會實行父權制家庭、家父

簡述中國代理制的特點、外貿代理制的內容及其存在的問題

歷史上,代理作為一項獨立的民事法律制度,是近代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

在古代羅馬法上,不存在代理的觀念,這與古代羅馬社會實行父權制家庭、家父獨攬一切有關,但最根本的原因,是在簡單商品生產條件下,商品交換不發達,商品生產者個人足以應付其必須進行的交易活動。因此,當事人實施法律行為的方式被嚴格地加以限制,一切法律行為均須由當事人親自進行。只是在羅馬后期,由于商品經濟的發展,舊的規則無法適應經濟生活的需要,法律上才有了各種例外的規定,由此產生了代理觀念的萌芽。

在歐洲中世紀和中國整個封建時代,占主導地位的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民法衰落,代理制度自是無法產生。盡管在社會經濟生活的某些領域或經濟發展的某些階段,曾或多或少出現過各種代理或近似于代理的經濟活動,但代理制度至多只能說是出現了萌芽狀態。

只是到了資本主義時代,隨著商品經濟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下的迅速發展,代理制度在法律上才得以確立和完善。從17世紀起,民法領域開始出現各種關于代理的學說。1804年《法國民法典》有了關于“委托”的規定。至1900年《德國民法典》,現代意義的代理制度第一次在立法上被確立。從此以后,代理便成為一項獨立的法律制度,為絕大多數國家的民法所規定。

代理制度不僅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商品生產的發展過程中發揮了巨大的推動作用,而且對于現代資本主義社會的經濟生活具有一種極為重要、不可或缺的特殊作用。在當代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為適應高度發展的商品經濟的需要,代理制度已得到驚人的發展,代理形式之復雜,代理行為之普遍,代理規定之嚴密,是簡單商品經濟社會的人們所無法想象的。事實上,離開遍及整個資本主義社會的普通代理人、經紀人、運輸代理人、廣告代理人、保險代理人等各種專門人才,資本主義的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就有可能立即陷入停頓。如今,傳統的代理概念早已被突破,出現了對第三人和被代理人承擔特別責任的代理、信用擔保代理等等。傳統的代理方式也有了新的發展,代理日漸專業化,各種專業代理機構已成為獨立于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外的、擔負特定經濟責任的社會經濟實體。可以說,代理制度已成為資本主義現代化商品經濟社會存在和發展的支柱之一。

我國非常重視代理制度的規定。我國《民法通則》將“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作為其第四章的名稱,并以專節(第二節)規定了代理制度的基本問題。我國《合同法》也對代理制度的某些重大規則作了更為完備的規定。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民事代理制度必將得到進一步的健全和完善。

在實行“民商分立”(即在制訂民法典之外,另行制訂商法典)的國家,除了規定民事代理之外,還規定了“商事代理”。

民事代理的基本特征,是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代理活動,其代理的效果才能歸屬于被代理人。而商事代理由于只是適用于商人之間,所以,根據商業習慣,代理人進行代理活動,不一定必須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但其代理行為的效果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歸屬于被代理人。

商事代理有以下特征:

(一)商事代理適用于商事主體(即商人);

(二)如果商事代理的代理人在進行代理活動時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但第三人知道其代理人身份的,代理人行為的效果可以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三)如果商事代理的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沒有表明其代理人身份而第三人不知情的,在第三人違約從而導致代理人不能向被代理人履行義務時,代理人可以向被代理人披露第三人,被代理人可以取得直接向第三人的請求權;在被代理人違約從而導致代理人無法向第三人履行義務時,代理人可以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此時,第三人可以在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任意選擇一人提出請求。

商事代理是一種比較特殊的代理。我國實行民商合一,即制訂統一的民法典對經濟生活進行調整,不再另行制訂商法典。所以,我國民法上不存在所謂“商事代理”。但是,考慮到經濟生活的某些領域(如外貿代理等)的特殊性,為與國際慣例接軌,我國《合同法》第402條及第403條對商事代理作了特別的規定。

我國外貿代理制的現狀如何?以及中國代理制中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的對策與辦法?

外貿代理制是指外貿企業提供各種服務,代生產、訂貨部門辦理進出口業務,收取手續費,盈虧由委托單位負責的一種制度。它的法律基礎《關于對外貿易代理制的暫行規定》

《暫行規定》中規定委托、代理雙方權利、義務有失平衡,風險劃分不合理。對生產企業限制過多,對外貿企業責任規定過重。譬如說外貿公司在為生產企業代理進出口業務時,只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約,從而被置于進出口合同當事人的地位,由其對外商承擔合同義務,在對外索賠、理賠,特別是訴訟和仲裁時都以其名義進行,這樣一來,外貿公司的處境相當于對內收取少量的代理費而對外承擔100%的責任。對于生產企業來說,則由于其在進出口合同中不具備主體資格而無權直接介入,出現外商違約等不利于生產企業的情況時,不能直接向外商索賠或參加訴訟、仲裁,卻要承擔該代理活動的實際結果。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雙方的積極性,提高了外貿代理業務成本。

完善外貿代理制的措施如下

1) 統一我國有關代理制度的立法

鑒于《民法通則》關于代理的規定只適用于直接代理,《合同法》中雖然有關于間接代理的規定,可以暫時適應外貿代理主要是采取間接代理或行紀的做法,但這種做法卻不適用《民法通則》有關代理的規定。這就使外貿代理制度運行中法律適用出現了碰撞。因此,為了使推行外貿代理制具有統一的法律依據,我國應該在民事、商事立法方面應該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制定《民法典》或者《商事通則》。

2) 簽好委托代理協議

外貿公司在開展外貿進出口代理業務時,必須注意與國內的供貨、用貨部門訂立書面的委托代理協議,作為確定雙方的代理關系和彼此之是的權利、義務的依據。只要委托代理協議訂得明確、具體,就可以避免或減少糾紛的發生,即使發生糾紛,也可以根據雙方協議的規定來解決。

外貿代理制的中國外貿代理的特征

⑴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

⑵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 1.1外貿代理關系的主體。關于被代理人或第三人,在民事代理中是一般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在外貿代理關系中則是個體商人或商法人。它們可以是指經過中國工商登記,從事一定營利性經營活動的法人、合伙企業、私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或者是中國承認的在國外依法登記成立的外國商人。外貿代理行為不得超出被代理人的經營范圍。關于代理人,在一般民事代理關系中的代理人可以是任何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在外貿代理關系中的代理人則必須是經過工商登記,具有商業帳簿并具備相應專業知識、技術設備及資金的商人。

1.2外貿代理的內容。一般民事代理的內容既有財產關系,又有人身關系;既有有償代理,也有無償代理。而在外貿代理中,代理行為均是與財產有關的經營行為,均為有償代理,具有營利性。

中國外貿代理制有什么規定

一、中國外貿代理制有什么規定

1、從事國際服務貿易,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_、其他組織或者個_、_政法規的規定。擅_進出_實_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的,海關不予放_。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_、其他組織或者個_。

2、法律依據:《中華_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__條

國家可以對部分貨物的進出_實_國營貿易管理。實_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_業務只能由經授權的企業經營;但是,國家允許部分數量的國營貿易管理貨物的進出_業務由_授權企業經營的除外。實_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和經授權經營企業的_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確定、調整并公布。

二、外貿合同條款的內容

1、商品交易中的數量是貿易合同中的主要內容之一。賣方必須按合同數量條款的規定如數交付貨物。交貨量不足時,買方有權拒收,并要求賠償損失=交貨量超過時,一般也不補給貨款。目前,進口商品到貨中“短斤缺兩”的情況時有發生,要減少此種現象,合同的數量條款首先應當完整準確。

2、有些貨物如糧食、水果、礦砂等,受本身的特性或包裝和運輸以及計量工具的限制,交貨量往往難以完全符合合同所規定的數量,為了避免發生爭議,可在數量條款中訂明交貨數量的機動幅度,或者規定一個“溢短裝條款”。

3、由于各國采用計量制度的不同,在計量方法上,即使所用計量單位的名稱相同或相似表示的商品實際數量也會有很大差別。同樣是加侖,英制加侖就不等于美制加侖,噸,又分長噸、公噸、短噸,彼此各不相同。所以,在實際使用時要注意做好換算。

4、因此,簽訂外貿合同中的數量條款必須注意掌握以下各點:

(1)確規定具體數量和計量單位,最好采用國際計量單位;

(2)必須訂明計量方法,如散裝礦產品大多采用水尺計重,散裝液體用容量計重,以及糧、糖等用衡器計重等;

(3)應在數量條款中規定溢短裝條款。且以訂明溢短百分數為妥;

(4)溢短裝數量的計價辦法一般可按合同單價計算,也可在合同中規定其他辦法,例如,溢交或短交貨物按裝船時的價格計算等。

中國外貿代理制有哪些規定

中國外貿 代理 制的規定: 《關于對外貿易代理制的暫行規定》第二條,無對外貿易經營權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及個人(委托人)需要進口或出口商品(包括貨物和技術),須委托有該類商品外貿經營權的公司、企業(受托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雙方權利義務適用本暫行規定

第三條,委托人和受托人應根據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委托協議

委托協議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 ,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委托協議是劃分委托人、受托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基本依據

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如未經委托人追認,由行為人自行承擔責任

第五條,委托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委托進口或出口商品的名稱、范圍、內容、價格幅度、支付方式、貨幣種類以及其他需要明確的條件; (二)委托方對受托方的授權范圍; (三)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及應承擔的費用; (四)委托手續費以及其他經濟利益的分享規定; (五)爭議的解決; (六)委托協議期限; (七)其他

跨國公司從事國際貿易有哪些基本模式

當今國際貿易活動的企業,主要有以下幾種主要模式:一種是歐美跨國公司模式,以產業和產品為龍頭,集技、工、貿為一體;一種是日韓綜合商社模式,以貿易為主業,集貿易、金融、服務等功能為一體;第三種是各國大量存在的中小型貿易公司模式。

歐美跨國公司模式

在資本主義經濟的自由競爭階段,西方國家首先出現了外貿企業組織專業化,形成了專業性外貿公司在國際貿易中占主導地位的格局。隨著國際一體化帶來的生產國際化時代的到來,跨國公司逐步取代專業外貿公司成為國際貿易的經營主題,外貿企業制度走向實體化,組建集技工貿為一體化的企業集團,走“工業產品——占據國內市場——進入國際市場”的路線。跨國公司以產業和產品為依托,集技工貿為一體,推行強有力的品牌,憑借名牌產品開拓和占領世界市場。跨國公司還利用遍布全球的生產、銷售、金融和研發網絡,使各個分支機構相互協調,密切合作,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使跨國公司在某一地區可以最好地進行部分價值鏈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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