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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我國某外貿公司與德國某進口商達成一項(我國某外貿企業與某國A商達成一項出口合同,支付條件為付款交單,見票后90天付款。當匯票及所附單據通過托)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06 15:26:03【】9人已围观

简介我國某外貿公司與某國A商達成一項出口合同,付款條件為D/P45天付款,當匯票及所附單據通過托收行寄抵進口通過出具信托收據提貨是借單的信貸方式,在這種方式下,有兩種情況:1、如果借單是賣方同意的

我國某外貿公司與某國A商達成一項出口合同,付款條件為D/P 45天付款,當匯票及所附單據通過托收行寄抵進口

通過出具信托收據提貨是借單的信貸方式,在這種方式下,有兩種情況:

1、如果借單是賣方同意的,則出現風險由賣方自己承擔;

2、如果借單是代收行的單獨行為,賣方并不知情,則由代收行承擔責任。

在本案中,A商借單應屬于第二種情況,所以應該有代收行支付這筆款項給我外貿公司

我國某外貿公司與B公司達成一筆出口合同,信用證規定:“數量9000公噸,7—-12月份分批裝運,每月裝1500公

對于分批裝運UCP500和UCP600中均有類似的規定:信用證條件下,分批裝運的貨物,如果其中一期沒有按照規定數量裝運或按規定時間出運,則信用證對這一期及其以后各期均告失效。也就是說,如果出現了上述情況,就不可以在信用證下付款了,銀行也就不承擔議付的責任了。

具體而言:

提單上顯示的裝運日期不符合信用證規定,當然要算不符了,銀行是有權拒付的。像這種情況可以和客戶商議,取得對方的理解,只要開證人同意接受不符點,銀行信用證還是可以議付的。以后萬一超過了最晚裝期,先和客戶聯絡,請他改了證再發貨交單,這樣可以避免拒付風險。

銀行拒付信用憑證條件:

單單不符和單證不符是銀行拒付的依據.

單單不符, 是指所提交給銀行的單據之間存在不一樣的地方, 也就是銀行有理由相信你至少有一份單據是錯誤的,所以銀行有理由拒付的.

單證不符, 是指所提交給銀行的單據和信用證內容或是所要求的內容之間存在不一樣的地方, 在做信用證的前提下,就是所有單據要根據信用證要求出具.如果單證不符的情況下,銀行有理由相信單據存在錯誤.所以銀行是可以拒付的.

原則上,信用證的申請人是按照合同的內容,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但是一旦開立成功,就所有的貨物均以信用證為準繩操作。所以在信用證不要求單據提供合同的情況下,銀行是不會來審核單據和合同是否有出入的.也就是,即使單據和合同不符,也不能做為銀行拒付的理由。但一般情況下,信用證都不會要求將合同做為所需單據提供的.

應該怎么辦:

所以現在不是追究銀行或者審證人責任的時候,最重要的是趕緊聯系客戶,設法說服他接受不符點,付款贖單。萬一客戶是惡意的,堅決拒付的話,一邊可以要求銀行將正本單據退還,一邊通過貨代把貨追回,不能讓客戶無單提貨,否則就錢貨兩空了。

如何避免被銀行拒付的風險:

首先,必須認真繕制銷售合同。 國際貿易 是從訂立合同開始的,合同中應闡明買方申請開證時向銀行提出的條款,這些條款應該清晰、簡單可核實并且限制條款少。買方對運輸單據的規定要具體、如提單的種類、由誰簽發等。買方應明確規定對于貨的品名和包裝的描述,語言應清晰、明了子、便于銀行審核單據。合同中應避免使用諸如"第一流的承運人"、"特定天氣狀況下裝船"之類的語言。當賣方向銀行提供的文件需要滿足上述語言要求時,議付行將無所適從,不得不征求申請人(買方)的意見,這必將造成議付延遲。除進口清關和官司方所要求的文件外,進口方(買方)不應要求過多的文件,因為文件越多,銀行遇到 單證 不符點的機會越大,這必將影響跟單信用證體系的順利運行。

其次,賣方收到信用證后,必須及時、認真地核查。通常,收到信用證后,賣方即根據銷售合同地條款開始備貨,準備出運。但是,當賣方根據銷售合同準備好單據提供給議付行時,發現單據不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銀行只能根據信用證議付,而對銷售合同一無所知。由此,必將造成議付失敗或有條件議付。如果賣方收到信用證衙及時與銷售合同比較,發現信用證有偏差,賣方可以通知買方更改信用證,上述麻煩是可以避免的。

最后要說明的是,貨主不要為了獲得清潔提單而向承運人出具保函。實際上,貨主都知道,應該使與貨物有關的單據真實地反映出貨物的實際情況。這不僅是銀行審核信用證時的要求,而且也是因為發生過利用單據進行詐騙的情況。但是,賣方為了獲取清潔提單,往往通過向承運人出具保函的方式要求承運人刪除批注。事實上,承運人有權對收到的待出運貨物狀態進行批注,因為這可以限制承運人承擔的責任。對于出具保函的做法,銀行方面十分反對。有些國家的法律是不承認這種保函的,而且認為這是欺詐行為,是賣方與承運人同欺騙買方。真正的問題是,一但這種保函落入買方手里,那么跟單信用證的操作就復雜化了。

我國某外貿公司與美國公司達成了一筆金額約20萬美元的進口合同,支付條件為即期信用證。不久,中國A行

該案例的編者好像沒有實際操作過這類業務,所以編寫的此案例不嚴謹——

開證行(A銀行)發現單證不符,直接拒付就是了,哪里需要什么讓議付行行使追索權?所謂追索權是指議付行在收到受益人相符交單后,先于開證行墊款給受益人,而一旦日后開證行拒付,議付行可以向受益人追討之前所墊付的價款——所以,這是一個本質性的錯誤。

因此,該案例本身就不成立。

我國某外貿公司與B公司達成一筆出口合同,信用證規定:“數量9000公噸,7—-12月份分批裝運,每月裝1500公

對于分批裝運UCP500和UCP600中均有類似的規定:信用證條件下,分批裝運的貨物,如果其中一期沒有按照規定數量裝運或按規定時間出運,則信用證對這一期及其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也就是說,如果出現了上述情況,就不可以在信用證下付款了,銀行也就不承擔議付的責任了

求答案,國際貿易實務。 1、我某外貿公司與某國A商達成一項出

1、D/P的含義是付款贖單,即無論是即期還是遠期D/P,只有在付款人付清價款之后向其移交單據。那么,在A商沒有付清貨款的情況下,但是在沒有得到托收人和托收行指示的情況下對A商放單,那么,是代收行違反了托收的規則,因此,應該由但是承擔賠償責任。所以,我外貿企業應通過托收向代收行提出交涉,駁回但是的建議,并要求的是承擔違規放單的賠償責任。

2、信用證是開證行對受益人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即開證行是信用證的第一付款人,只要受益人交單符合信用證的規定,那么,開證行需要對受益人付款,與原開證申請人是否倒閉無關。因此,開證行的信譽和開證行是否存在倒閉的風險,是受益人是否繼續執行信用證的關鍵點。那么,就本案而言,只要開證行的信譽好,且不存在開證行倒閉的情況下,受益人可以繼續發貨,且發貨后只要交單符合信用證的規定,則收款就有保障。

我國某外貿企業與某國A商達成一項出口合同,支付條件為付款交單,見票后90天付款。當匯票及所附單據通過托

同樣的問題好像前一兩天答過了,在答復一遍:

這是代收行違反托收規則,私自放單給付款人而造成的損失,因此,我方應該拒絕代收行的建議,直接追究代收行的責任,即要求代收行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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