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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數字經濟對國際貿易的影響應對(數字經濟對國際商法和國際貿易的影響)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4-29 05:45:44【】1人已围观

简介數字經濟對國際貿易的影響數字經濟對國際貿易的影響如下:1、降低貿易成本:數字經濟使得全球貿易的成本大大降低,通過互聯網和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可以直接與全球的客戶進行交易,減少了中間環節和交易成本。此外,

數字經濟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數字經濟對國際貿易的影響如下:

1、降低貿易成本:數字經濟使得全球貿易的成本大大降低,通過互聯網和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可以直接與全球的客戶進行交易,減少了中間環節和交易成本。此外,數字技術的運用也使得物流和供應鏈管理更加高效,進一步降低了貿易成本。

2、擴大貿易范圍:數字經濟使得全球市場的聯系更加緊密,企業可以更加便捷地進入國際市場,擴大了貿易的范圍和機會。同時,數字技術的運用也使得消費者可以更加方便地購買到來自全球的商品和服務,促進了消費市場的擴大。

3、改變貿易方式:數字經濟帶來了新的貿易方式,例如跨境電商、網上商店等,使得傳統的貿易方式得到了改變。這種新的貿易方式不僅提高了交易的效率,也使得企業可以更加靈活地開展業務。

4、促進創新和產業升級:數字經濟帶來了新的技術和商業模式,促進了創新和產業升級。這些新技術和商業模式不僅改變了傳統產業的面貌,也催生了新的產業和商業模式。

數字經濟的用途:

1、優化決策:數字經濟通過大數據分析,可以幫助企業和政府做出更明智的決策。例如,通過分析市場趨勢、消費者行為等數據,企業可以更好地了解市場需求,調整產品和服務;政府可以更好地了解社會經濟狀況,制定更有效的政策。

2、改善生活:數字經濟也可以直接為人們的生活帶來便利。例如,通過網上購物和在線支付,人們可以更加方便地購物和支付;通過智能家居和智能健康設備,人們可以更好地管理自己的生活和健康。

3、促進社交:數字經濟提供了新的社交方式,人們可以通過社交平臺、網絡游戲、虛擬現實等技術進行交流和互動,增強社交體驗。

4、推動全球化:數字經濟促進了全球化的進程,通過互聯網和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可以更加便捷地進入國際市場,加強了全球經濟的聯系和互動。

5、提高醫療水平:數字經濟通過醫療信息化和智能化技術,可以提高醫療水平和效率。例如,通過遠程醫療和智能醫療設備,人們可以獲得更好的醫療服務。

數字經濟對國際商法和國際貿易的影響

數字經濟對國際商法和國際貿易的影響:中國已經加入WTO,中國經濟也在不斷融入世界經濟,面對日益繁榮的對外貿易貿易摩擦也不斷的發生,學習商法能提高自己在做貿易中的法律意識,更能規范貿易中的各種糾紛。

數字經濟受到三大定律的支配:

第一個定律是梅特卡夫法則:網絡的價值等于其節點數的平方。所以網絡上聯網的計算機越多,每臺電腦的價值就越大,“增值”以指數關系不斷變大。

第二個定律是摩爾定律:計算機硅芯片的處理能力每18個月就翻一翻,而價格以減半數下降。

第三個定律是達維多定律:進入市場的第一代產品能夠自動獲得50%的市場份額,所以任何企業在本產業中必須第一個淘汰自己的產品。實際上達維多定律體現的是網絡經濟中的馬太效應。這三大定律決定了數字經濟具有以下的基本特征。

數字經濟背景介紹:

信息經濟的另一種稱謂。旨在突出支撐信息經濟的信息技術二進制的數字特征。是一種互聯網經濟。正如美國復合技術聯盟主席D.塔帕斯科特1995年出版的《數字經濟——聯網智力時代的承諾和風險》一書所說明的那樣。

信息技術的數字革命,使數字經濟成了基于人類智力聯網的新經濟。1998年4月15日,美國商務部公布了以《浮現中的數字經濟》命名的第一份研究報告,著重分析信息這一核心資源對宏觀經濟和微觀經濟的決定性作用。

嗣后,這樣的研究報告又按年連續出了多本。這些報告均以分析信息產業、電子商務、網絡經濟等有關信息經濟的發展為內容。數字經濟的概念被越來越多的人士所接受。數字經濟的發展是同信息技術尤其是互聯網技術的廣泛應用分不開的,也是同傳統經濟的逐步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發展分不開的。

商務部:我國全面推進加入《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的談判,將有哪些影響?

首先是對尋求全球數字貿易規則制定權有一定的影響。從規模上看,我國是數字經濟大國,但從影響力上看,我國是數字經濟小國。我國數字經濟的國際地位與DEPA的觀點是一致的。因此,DEPA的規定更適用于我國。而且,通過參與DEPA,在國際數字貿易談判中輸出中國式的規則,可以避免受到一些發達國家的限制。

其次是對新興趨勢和技術有很大影響。涉及金融科技、人工智能、政府采購、競爭政策等與數字經濟相關的合作領域,確保DEPA能夠應對新技術發展帶來的新挑戰。數字身份是貿易協定的一個新問題,例如國家商業號碼。DEPA要求各方在數字身份問題上進行合作,包括交換數字身份政策和法規、技術實施和安全標準。

再者是對數字經濟的貿易輸入和輸出有很大影響。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仍在不斷變化。有人認為可以分為三類:數字商品貿易、數字服務貿易和數據貿易。.在其他場合,如世界貿易組織(WTO)的相關談判,大多數成員在語義上也使用數字貿易和電子商務的概念,因此它們都包括使用平臺的商品跨境銷售和跨境傳輸數字內容和服務。

要知道在沒有全球協議的情況下改進國內立法是一個主要趨勢。這不僅是為了保障國內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也為國內企業參與國際競爭提供了法律依據,及時保護了國內企業的合法權益。也造成了不同國家的法律在國際競爭中的沖突。簡單來說,數字貿易就是數字經濟與國際貿易的融合。主要變化在于貿易方式的數字化和貿易對象的數字化。前者主要是技術賦能,后者主要是數字服務貿易成為服務貿易的主要形式。

大學生如何看待數字經濟快速發展

發展數字經濟意義重大,近年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多次提及,加快數字社會建設步伐,提高數字政府建設水平刻不容緩。數字經濟的發展即存在大量機遇,也存在很多問題。大學生需要在紛繁的消息中穩住自身,避免陷入不良居心的人的陷阱。

國家要不斷完善數字基礎設施,加快培育新業態新模式,推進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字化取得積極成效。堅持應用牽引,數據賦能,公平競爭,安全有序,系統推進,協同高效。

展望未來數字經濟將邁向繁榮成熟,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有序的網路空間命運共同體,積極維護網絡空間主權,加強網絡空間國際合作。

數字經濟企業如何應對最嚴數據法律?

2018年5月25日,歐盟《一般數據保護條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簡稱GDPR)將正式生效。GDPR序言共173條,正文分為11章99條。歷經多年商討的GDPR新條例的實施,意味著歐盟的數據保護水平將達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堪稱世界史上最嚴格的數據保護法律,必將對未來全球數字經濟產生深遠影響。

GDPR即將生效,中國發布的《信息安全技術 個人信息安全規范》(下稱《信息規范》)也于2018年5月1日起實施。

一些國內企業長期缺乏規則意識,可能并沒有嘗到應有的苦果。由于多種因素導致的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情形,一旦到了國外可能就不靈。企業的不合規經營行為,一旦被其他國家政府發現追究起來,處以巨額罰款或禁止業務往來,可能是滅頂之災。特別是在近幾年全球貿易保護主義似乎有所抬頭的新時代背景下,企業不合規經營,必將產生數年甚至永遠難以消化的“惡果”。

面對即將落下的GDPR利劍,全球數字經濟企業需要積極應對,努力減少合規風險,防止入“罪”被“罰”。各國政府也需要積極擔當作為,為本國數字經濟企業的海外發展保駕護航。

GDPR一大“殺手锏”:重罰

除了擴大個人數據的保護范圍、賦予數據主體一系列強大的權利外,GDPR有兩大“殺手锏”:一是設定了重罰;二是確立了“長臂”管轄原則。

對于數據處理的違法行為,GDPR主要設定兩個等級的處罰。第一等級最高可處以1000萬歐元,或上一財年全球營業額2%的行政處罰,以較高者為準。如果根據全球營業額進行處罰,在地域上是全球范圍內,而非在歐盟境內的營業額;在基數上,是全球營業額(annual turnover),而非全球凈利潤。該等級的處罰究竟適用哪些情形,GDPR第83條第4款規定三大類數據違法行為:第一,數據控制者與處理者沒有盡到相應數據保護義務。譬如未實施適當的技術和組織措施、未盡職責保持數據處理活動的記錄、沒有及時向監管機構通知數據已泄露、未進行數據保護影響評估等;第二,沒有對數據保護認證組織履行義務;第三,沒有對監管部門履行義務。

針對嚴重違法的數據處理行為,GDPR設定了第二等級的行政處罰:最高可處以2000萬歐元,或上一財年全球營業額4%的行政處罰,以較高者為準。GDPR第83條第5款規定了五大類嚴重違法的具體情形:第一,違反數據處理的基本原則與條件。數據處理應當遵循六大原則:合法、正當與透明原則,目的有限原則,數據最小化原則,準確性原則,儲存限制原則,完整性與保密性原則。數據處理應當符合相應的合法性條件;第二,侵犯數據主體的同意權、訪問權、糾正權、被遺忘權、數據可攜帶權、拒絕權、獲得救濟權等多項權利;第三,不符合條件將個人數據傳輸給第三國或國際組織;第四,沒有對成員國履行相應的義務;第五,未能遵守監管機構的相關要求。

可見,GDPR設定的“罪”是相當多的,“罰”是非常嚴厲的。制定任何法律的目的不在于處罰,處罰只是保障法律有效實施的必要手段。“重典治亂”未必總能取得良好效果,但確實可以起到一定威懾作用。GDPR以重罰為理念,試圖倒逼數字經濟企業完善數據保護制度。

無論是對于數據處理違法行為的認定及其嚴重程度判斷,還是對于處罰金額的最終作出,歐盟監管機構都享有巨大的執法裁量權。如何減少數據保護監管的權力尋租,防止監管“俘獲”,消除腐敗,確保公正執法,是接下來歐盟當局特別是法治水平不高的一些成員國需認真對待的問題。

另一“殺手锏”:“長臂”管轄原則

確立“長臂”管轄原則,或稱為效果原則,是GDPR的另一大“殺手锏”。法律是國家主權的體現,一般只在一國領土范圍內發生效力,即屬地原則。但隨著近些年來網絡技術的不斷提高,具有虛擬性、無國界性的電子商務、互聯網金融,在全球范圍內得到蓬勃發展。在數字經濟時代,再繼續堅持傳統的屬地主義原則,或許無法有效保護本國公民的權益和國家利益。

GDPR的適用范圍極廣,將法律適用的屬地主義與屬人主義原則結合起來,擴大法律適用的域外效力。

首先,在歐盟境內設立數據控制或處理機構,不管其對個人數據處理的行為是否發生在歐盟境內,都受GDPR的拘束。此管轄規則屬于傳統的屬地主義原則,在歐盟內設有機構,當然應受歐盟法的約束。

其次,即使在歐盟境內沒有設立數據控制或處理機構,有兩類數據處理行為也受GDPR的約束。一類是向歐盟內的數據主體提供商品或服務,無論是否收費或免費;另一類是對數據主體發生在歐盟內的行為進行監控的。此管轄規則實際上確立了GDPR的屬人主義原則,即不管企業在歐盟內有沒有設立機構,只要其對歐盟數據主體提供了商品、服務,或對其進行了監控,就受GDPR的拘束。屬人主義原則的確立,大大擴大了GDPR的管轄范圍。

再次,在歐盟內沒有設立機構,但數據處理行為,依國際公法可適用歐盟成員國法律,受GDPR的拘束。根據此管轄規則,歐盟監管機構既不依據屬地主義,也不依據屬人主義,仍然可能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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