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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數字貿易規則的主要內容(數字貿易的規律)

Instagram刷粉絲, Ins買粉絲自助下單平台, Ins買贊網站可微信支付寶付款2024-05-25 20:08:40【】9人已围观

简介全球數字貿易規則是什么全球數字貿易規則新動向值得關注近年來全球數字貿易發展迅猛,但數字貿易規則遠遠滯后于實踐。這一問題日漸受到發達經濟體重視,數字貿易規則制定出現諸多新動向。一、美國是引領數字貿易規則

全球數字貿易規則是什么

全球數字貿易規則新動向值得關注

近年來全球數字貿易發展迅猛,但數字貿易規則遠遠滯后于實踐。這一問題日漸受到發達經濟體重視,數字貿易規則制定出現諸多新動向。

一、美國是引領數字貿易規則的旗手

美國作為數字貿易大國,在拓展其數字貿易方面具有鮮明的進攻利益。近年來其主導規則制定主要有三個特點:

一是率先提出體現自身優勢的數字貿易定義。數字貿易的基礎是數字產品(Digital Procts)。但由于數字產品的邊界和外延尚不清晰,目前全球還沒有專門關于數字產品交易方面的統計。美國作為這一領域的領先國家,率先對“數字貿易”這一概念做出界定。根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定義,“數字貿易”是指“通過有線和無線數字網絡傳輸產品或服務”,具體分為數字內容服務、社交網站服務、搜索引擎服務和其他數字服務等四大類。這是一個較為寬泛的定義,既包括國內商業服務,也涵蓋國際貿易,囊括了美國在這一領域具有領先優勢的大部分業態。根據美國商務部經濟與統計局的統計,2011年美國通過數字傳輸的數字交付服務貿易出口3574億美元,進口2219億美元,占全部美國服務出口的比重超過60%,占貨物和服務出口的17%。從數字產品服務出口的增加值看,其在美國出口增加值中的比重更高,占整個國際貿易的比重超過三分之一。

二是利用美主導的經貿談判推出數字貿易規則。美國在其主導的雙邊貿易協定中,率先將數字貿易規則作為電子商務這一單獨章節下的獨立條款出現,既不放在貨物貿易章節,也不放在服務貿易章節。從規則演進趨勢看,大致經歷了四個階段:一是數字產品交易規則1.0版本,以2001年生效的美國-約旦特惠貿易協定為藍本,首次以“電子商務”專章形成出現,形成了數字貿易交易規則的雛形;二是數字產品交易規則2.0版本,以2003年美智自貿協定為代表,明確了數字產品的定義、關稅和非歧視待遇;三是數字產品交易規則3.0版本,以韓美自貿區協定為代表,第一次提出了數據產品交易中的跨境信息流以及互聯網的訪問和使用原則;四是數字產品交易規則4.0版本,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為代表,進一步對相關規則進行了完善和細化。

三是致力于服務美國在數字貿易領域的商業利益。以TPP協定為代表,不僅涵蓋了美國主導的數字貿易規則基本條款,也實現了美國國會討論的數字貿易法案核心內容。其規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堅持因特網應保持自由開放;二是對數字產品禁收關稅;三是主張通過制定一系列規則,確保貿易伙伴不會采取進一步的保護性措施,如不能將締約方數字產品置于競爭劣勢地位,不能對跨境信息流建立歧視和保護主義壁壘,禁止強迫本國公司在計算服務中采取本地化策略,禁止要求公司向本國個人轉讓技術、生產流程或專有信息,等等。此外,相關規則也對保護個人隱私、維護網絡競爭、促進加密產品開發等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規定。可以看出,這些規則幾乎是為致力于維護美國在數字貿易的四大類別——內容服務、社交網站服務、搜索引擎服務和其他數字服務等領域的優勢量身定做的。以內容服務為例,美國音樂產業的數字內容已占內容產業的57%,遠遠高出其他經濟體;在搜索引擎服務方面,Google作為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占世界市場份額的62%;在社交網絡服務方面,2014年全球超過20億人使用社交網絡,其中美國著名的社交網站Facebook每月擁有15.5億活躍用戶。

什么是數字貿易

數字貿易是依托互聯網為基礎,以數字交換技術為手段,為供求雙方提供交互動所需的數字化電子信息,實現以數字化信息為貿易標的,創新的商業模式。

數字貿易通過聯合運營模式式倡導企業以統一的技術標準搭建全球公共數字貿易平臺,并以消費主權資本論調動消費者參與的主動性,平臺不提供商品,通過供求雙方互動電子信息通道達成數字化信息的高速交換,將數字化信息作為貿易標的,在完成商品服務交易時實現收益。隨著全球信息的無限擴張,競爭日趨白熱化,普通商品大量過剩,以及3G時代的來臨,貿易通過網絡的信息處理和數字交換,達到減少流通渠道、直接面對用戶,產生更大價值的新型方式日益被企業所青睞。數字貿易促進推廣機構,該機構從仍然占絕大多數的傳統貿易和新興的網上貿易中取得靈感,構建出一整套數字貿易的宏偉藍圖,成功解決了網上貿易下地難的現狀,并在不斷地實踐應用過程中得到證明。

數字貿易的規律

貿易方式數字化和貿易對象數字化。

數字貿易兩大規律分別是貿易方式數字化和貿易對象數字化。其中,貿易方式的數字化是指信息技術與傳統貿易開展過程中各個環節深入融合滲透。貿易對象的數字化是指數據和以數據形式存在的產品和服務貿易。

數字貿易不僅包括基于信息通信技術開展的線上宣傳、交易、結算等促成的實物商品貿易,還包括通過信息通信網絡(語音和數據網絡等)傳輸的數字服務貿易,如數據、數字產品、數字化服務等貿易。

數字貿易的定義

通過聯合運營模式,倡導企業以統一的技術標準搭建全球公共數字貿易平臺,并以消費主權資本論調動消費者參與的主動性,平臺不提供商品,通過供求雙方互動電子信息通道達成數字化信息的高速交換,將數字化信息作為貿易標的,在完成商品服務交易時實現收益。

隨著全球信息的無限擴張,競爭日趨白熱化,普通商品大量過剩,以及3G時代的來臨,貿易通過網絡的信息處理和數字交換,達到減少流通渠道、直接面對用戶,產生更大價值的新型方式日益被企業所青睞。“數字貿易”促進推廣機構,該機構從仍然占絕大多數的傳統貿易和新興的網上貿易中取得靈感,構建出一整套數字貿易的宏偉藍圖,成功解決了網上貿易下地難的現狀,并在不斷地實踐應用過程中得到證明。

商務部:我國全面推進加入《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的談判,將有哪些影響?

首先是對尋求全球數字貿易規則制定權有一定的影響。從規模上看,我國是數字經濟大國,但從影響力上看,我國是數字經濟小國。我國數字經濟的國際地位與DEPA的觀點是一致的。因此,DEPA的規定更適用于我國。而且,通過參與DEPA,在國際數字貿易談判中輸出中國式的規則,可以避免受到一些發達國家的限制。

其次是對新興趨勢和技術有很大影響。涉及金融科技、人工智能、政府采購、競爭政策等與數字經濟相關的合作領域,確保DEPA能夠應對新技術發展帶來的新挑戰。數字身份是貿易協定的一個新問題,例如國家商業號碼。DEPA要求各方在數字身份問題上進行合作,包括交換數字身份政策和法規、技術實施和安全標準。

再者是對數字經濟的貿易輸入和輸出有很大影響。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仍在不斷變化。有人認為可以分為三類:數字商品貿易、數字服務貿易和數據貿易。.在其他場合,如世界貿易組織(WTO)的相關談判,大多數成員在語義上也使用數字貿易和電子商務的概念,因此它們都包括使用平臺的商品跨境銷售和跨境傳輸數字內容和服務。

要知道在沒有全球協議的情況下改進國內立法是一個主要趨勢。這不僅是為了保障國內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也為國內企業參與國際競爭提供了法律依據,及時保護了國內企業的合法權益。也造成了不同國家的法律在國際競爭中的沖突。簡單來說,數字貿易就是數字經濟與國際貿易的融合。主要變化在于貿易方式的數字化和貿易對象的數字化。前者主要是技術賦能,后者主要是數字服務貿易成為服務貿易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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